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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01-p]

财政部

国内税收署

美国联邦法典》第 26 编第 1 和第 301 部分

[TD 9995]

RIN 1545-BQ52;RIN 1545-BQ86;RIN 1545-BQ99

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规定的清洁车辆积分;积分转让;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有关外国实体

机构:国税局(IRS),财政部。

行动:最终条例。

摘要:本文件包含有关联邦所得税的最终法规。

根据《2022 年通货膨胀削减法》(IRA)的规定,购买符合资格的

新的和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包括新的和以前拥有的插电式清洁车辆

由符合特定要求的电动电池驱动的电动汽车,以及新的

合格的燃料电池汽车。此外,最终法规还为以下方面提供了指导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符合条件的车辆,并打算转让任何

向以下经销商提供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信贷或新清洁车辆信贷

有资格获得这两种信贷预付款的实体。最终条例还

为经销商提供指导,使其成为有资格获得以下预付款的实体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抵免额或新的清洁车辆抵免额,以及有关以下方面的规则

收回抵免额。最后,最终条例为以下含义提供了指导

在 "数学或文书错误 "的专属清单中增加了三个新的定义

与某些无欠税通知的评税有关。

日期:生效日期:本条例自[插入日期 60 天]起生效。

在联邦登记册上公布日期之后]。

适用日期:适用日期:参见§1.25E-1(h), 1.25E-2(i)、

1.25E-3(k)、1.30D-1(d)、1.30D-2(d)、1.30D-3(h)、1.30D-4(j)、1.30D-5(k)、1.30D-6(j) 和

本文件计划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并可在以下网址查阅

https://federalregister.gov/d/2024-09094,以及 https://govinfo.gov

301.6213-2(c).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Rika Valdman 或 Maggie Stehn。

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直通和特殊行业),电话:(202) 317-

6853(非免费电话)。

补充资料:

背景介绍

本文件包含对《所得税条例》(26 CFR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的规定,并向

程序和管理条例》(26 CFR 第 301 部分)第 6213 条规定

代码

I.第 25E 条

公法 117-169 第 13402 节,136 Stat. 1818(2022 年 8 月 16 日)、

通常被称为 IRA,在《法典》中增加了第 25E 条。第 25E 条规定的抵免

25E(第 25E 款减免)是《税法》A 分部允许的个人减免。

第 25E(a)条规定,如果合格买方在以下情况下购买了住房

在纳税年度将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投入使用,可获得所得税抵免

纳税年度的免税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1) $4,000,或 (2) 相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小者

该车辆销售价格的 30%。第 25E(b)(1)条根据修改后的调整后总收入设定了一个限额

(修改后的 AGI),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任何纳税年度均不允许抵免

(i)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的修正后的 AGI,或(ii)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的修正后的 AGI,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 AGI 超过 (B) 起征点金额。

第 25E(b)(2)条规定了起征点金额,并根据纳税人的以下情况而有所不同

申报身份。如果纳税人是联合申报或未亡配偶

(根据《准则》第 2(a)条的定义),起始金额为 150,000 美元。在下列情况下

的纳税人为户主(定义见第 2(b)条),起征点

金额为 112,500 美元。对于任何其他纳税人,起征点金额为

$75,000.第 25E(b)(3)条将修改后的 AGI 定义为调整后的总收入(AGI)

根据《税法》第 911、931 或 933 条排除在总收入之外的任何金额所增加的金额。

守则》。

第 25E(c)条定义了用于第 25E 条减免的某些术语。

第 25E(c)(1)条将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 "定义为机动车辆:

(A) 其车型年份至少比以下日历年早 2 年

纳税人获得该车辆的时间;

(B) 其最初使用始于纳税人以外的人;

(C) 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销售中获得的;以及

(D) (i) 符合第 30D(d)(1)(C)、(D)、(E)、(F) 及 (H) 條的規定

(第 30D(d)(1)(H)(iv)条除外),或(ii) 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 (I)

(i) 符合第 30B(b)(3)(A)及(B)條的規定,及 (ii) 車輛總重

额定载重量(GVWR)小于 14,000 磅。

第 25E(c)(2)条将 "合格销售 "定义为 (A) 由以下人员销售汽车

(B) 销售价格不超过

25,000 美元;以及 (C) 自 IRA 颁布之日起首次转移至

合格的买方,而非最初使用该车辆的人

已被判刑。

根据第 25E(c)(3)条的规定,"合格买方 "是指,就以下物品的销售而言

(A) 为个人; (B) 为以下目的购买汽车

(C) 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扣税

(D) 根據《稅務法》第 151 條不獲允許向另一納稅人收取稅款

在截至出售之日的 3 年期间内的任何出售均可获得第 25E 条规定的抵免。

这种车辆。

第 25E(c)(4)条对 "机动车辆 "和 "排量 "的定义是

第 30D(d)(2)和(4)条分别给出了 "机动车辆 "和 "汽车 "这两个术语。

第 25E(d)条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得根据第 25E(a)条获得抵免

关于任何车辆,除非纳税人包括车辆识别号码

(在该纳税年度的报税表上填写该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VIN)。

第 25E(e)和(f)条分别规定,类似于

第 30D(f)條(不考慮該條第(10)或(11)段)及該條的規則

第 30D(g)条适用于第 25E 条。IRA 第 13402(e)(2)条规定

纳税人根据第 25E(f)条选择转让第 25E 条抵免额的能力

适用于纳税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

第 25E(g)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得享受第 25E 条的抵免优惠

203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购置的车辆。

II.第 30D 节

A.一般而言

第 30D(a)条规定,每项新的

纳税人购买并投入使用的清洁车辆。抵免额度的确定

并可在纳税人将新的纳税年度获得免税额。

使用中的清洁车辆。

第 30D 节最初由《能源改进法案》第 205(a)节颁布。

和 2008 年扩展法案》,Pub.第 110-343 号法律,122 Stat.

(2008 年 10 月 3 日),为购买并投入使用新的

合格的插电式电动汽车。对第 30D 条进行了多项修订

自颁布以来,该法已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根据《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 条修订的。

第 30D 款的抵免额被视为个人抵免额或一般抵免额。

商业信贷取决于车辆的性质。一般来说,第 30D 款

根据《税法》A 分部的规定,该抵免额被视为允许的个人抵免额。节

第 30D(c)(2)条。然而,第 30D 款可归于以下财产的抵免额

具有折旧免税额性质的物品被视为当前的

第 38(b)条规定的年度商业信贷,而不是第 30D(a)条规定的信贷。

第 30D(c)(1)条。第 38(b)(30)条将以下部分列为当年商业抵免额

第 30D(c)(1)款适用的第 30D 款减免。爱尔兰共和军没有修订

第 30D(c)(1)或(2)条。

B.第 30D 条的 IRA 修正案

1.贷记额和关键矿物及电池组件

要求

IRA 修订了确定第 30D 款抵免额的规则。

在《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a)和(e)条对第 30D 条进行修订之前、

第 30D 款的抵免额是根据车辆的电池来计算的

容量。基数为 2 500 美元,另加 417 美元用于电池容量达到

至少 5 千瓦时,每千瓦时额外增加 417 美元。

超过 5 千瓦时,每辆车最多可抵扣 7,500 美元。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第 13401(a)条对第 30D(b)条进行了修订,规定每项所得税的最高抵免额为 7,500 美元。

如果是符合特定要求的车辆,包括 3,750 美元

与关键矿物质有关的车辆可获得 3,750 美元,而符合某些条件的车辆可获得 3,750 美元。

有关电池组件的要求。本节所做的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第 13401(a)条适用于在以下日期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

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部长)发布拟议指南

新《准则》第 30D(e)(3)(B)条所描述的与新的关键矿物有关的内容

新的第 30D(e)(1)(A)条(关键矿物要求)中描述的要求,以及

新的第 30D(e)(2)(A)条中描述的新的电池组件要求

(电池组件要求)。参见《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k)(3)条。

新的第 30D(e)(1)(A)条规定,关键矿物要求包括

汽车电动机用的电池是

如果适用的关键矿物(定义见下文)的价值百分比达到了

(i) 从电池中提取的或从电池中提取的;或

在美国或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任何国家加工的

(ii)在北美回收的,等于或大于现行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

低于适用的百分比(由合格制造商以以下形式证明

或秘书规定的方式)。临界值的适用百分比

第 30D(e)(1)(B)(i)至(v)节规定了矿产要求,其内容如下

以车辆投入使用的时间为准。如果车辆投入使用

在新章节所述的建议指南发布之日后提供服务。

30D(e)(3)(B)和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适用百分比为 40%。在

如果车辆在 2024、2025 和 2026 日历年内投入使用,则

适用比例分别为 50%、60% 和 70%。在

对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适用的百分比为

是 80%。

新的第 30D(e)(2)(A)条规定,电池组件要求

与汽车电动机用电的电池有关的是

如果该电池所含成分的价值百分比符合以下条件,则满足要求

在北美洲制造或组装的

适用的百分比(由合格的制造商认证,形式或格式为

由秘书规定的方式)。电池的适用百分比

第 30D(e)(2)(B)(i)至(vi)条规定了组件要求,其内容如下

以车辆投入使用的时间为准。如果车辆投入使用

在新章节所述的建议指南发布之日后提供服务。

在《准则》第 30D(e)(3)(B)条和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适用的百分比为 50

百分比。如果车辆在 2024 或 2025 日历年内投入使用、

适用百分比为 60%。对于投入使用的车辆

在 2026、2027 和 2028 日历年期间,适用的百分比分别为 70%、80%、80%。

和 90%。如果车辆在以下日期之后投入使用

2028 年 12 月 31 日,适用百分比为 100%。

2.新的清洁车辆定义

爱尔兰共和军》第 13401(c)条修订了《法典》第 30D(d)条,规定

适用于 "新的清洁车辆 "的信贷,而不是 "新的合格的插电式电驱动车辆"。

机动车辆"。本修正案适用于以下时间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c)和(g)(2)条修订,该条规定

法规》第 30D(d)(1)条将 "新清洁车辆 "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

法典》第 30D(d)(1)(A)至(H)条规定的八项要求:最初的

机动车辆的使用必须从纳税人开始;机动车辆必须是

由纳税人购置用于使用或租赁,而不是用于转售;机动车辆必须是

由合格制造商制造;该机动车辆必须被视为机动车辆

就《清洁空气法》第二章而言;机动车辆的总车

额定重量小于 14,000 磅;机动车辆必须推动到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电动机从电池中汲取电能。

容量不小于 7 千瓦时,并能从以下设备中充电

外接电源;机动车辆的总装必须在以下地点进行

北美;向纳税人出售任何车辆的人必须提供一份

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纳税人和局长报告。

秘书规定,其中包含具体列举的项目。

关于机动车辆必须由以下公司制造的规定

合格的制造商,IRA 对车辆制造商提出了新的要求

符合第 30D 款抵免条件的车辆,适用于在以下日期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c)条修订,《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30D(d)(3)条规定

根据《条例》的定义,"合格制造商 "是指任何制造商(按照《条例》的定义)。

环境保护局局长规定的条例

(美国环保局(EPA)为执行《清洁空气法》(42 U.S.C. 7521)第二章的规定

et seq.)),并与部长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这种

制造商同意定期向局长提交书面报告(时间为

并以部长可能规定的方式)提供车辆标识

编号以及与该公司生产的每辆汽车有关的其他信息。

制造商的要求。

爱尔兰共和军要求新的清洁车辆在北美进行总装

才有资格获得第 30D 款的减免。这项规定适用于以下销售车辆

2022 年 8 月 16 日之后。参见《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k)(2)条。新的第 30D(d)(5)条

将 "总装 "定义为制造商生产新的清洁产品的过程。

在或通过使用工厂、厂房或其他地点的车辆,而该车辆是从

在交付给经销商或进口商时,已随附机械装置所需的所有部件。

车辆的运行,无论这些部件是否随车携带

永久安装在车内或车上。

IRA 规定,某些燃料电池汽车可能符合第 30D 款的规定

信贷。IRA 第 13401(c)节在《税法》中新增了第 30D(d)(6)节,该节规定

在 "新清洁车辆 "一词的定义中,包括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车辆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的任何 "新的合格燃料电池机动车"(定义如下

符合第 30D(d)(1)(G)和(H)条规定的

(北美总装和销售商报告要求)。

爱尔兰共和军取消了某些车辆的第 30D 款减免资格,如果这些车辆的电池出现以下情况

车辆含有来自外国实体的关键矿物或电池组件。

关注(FEOC)。经《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e)条修订,《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30D(d)(7)条规定

在某些特定日期之后,不包括装有电池的车辆。

从 FEOC 获得的含有某些关键矿物质或电池组件的产品

新清洁车辆 "的定义。特别是经修订的第 30D(d)(7)条

(FEOC 限制)规定,"新清洁车辆 "一词不包括 (A) 以下任何车辆

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车辆,其中任何一项

车辆电池中所含适用的关键矿物质(如《公约》第 21 条所述)。

第 30D(e)(1)(A)条)提取、加工或再循环。

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第 40207(a)(5)条(42 U.S.C.

18741(a)(5))),或 (B)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的任何车辆,且其

该车辆电池中所含的任何部件(如

第 30D(e)(2)(A)条描述的)制造或装配的(如

定义)。

3.取消淘汰

IRA 取消了第 30D 款对以下车辆的分期抵免

已售出至少 20 万辆符合抵免条件的车辆的制造商,在以下情况下可享受抵免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美国。根据《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13401(d)条的规定

此限制不适用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销售的车辆。参见第

IRA 第 13401(k)(5)条。

4.特别规则

IRA 在第 30D(f)条下新增了四条适用于车辆的特别规则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首先,第 30D(f)(8)条只允许一个

第 30D 款规定,每个车辆识别代码都可申请抵免。其次,第 30D(f)(9)条规定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填写车辆的 VIN 编码

申请第 30D 款的抵免。

第三,第 30D(f)(10)条拒绝为某些高收入人群提供第 30D 条规定的抵免。

纳税人。更具体地说,第 30D(f)(10)(A)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允许抵扣

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 (i) (I) 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的 "修正后的 AGI"(修正后的 AGI

或 (II) 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修正后 AGI 超过 (ii)

阈值金额。新的第 30D(f)(10)(B)条规定门槛金额为

(i) 如屬聯名申報或尚存配偶(定義見《稅務條例》第 2(a)條

(ii)如果是户主(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 2(b)条的定义),则为 30 万美元。

(iii) 如屬任何其他納稅人,則為 150,000 美元。新条款

30D(f)(10)(C) 将 "修改后的 AGI "定义为:AGI 增加了从以下方面排除的任何金额

第 911、931 或 933 条规定的总收入。

第四,第 30D(f)(11)条将以下车辆排除在第 30D 条信贷范围之外

超过一定的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MSRP) 门槛。新章节

30D(f)(11)(A)规定,如果车辆的制造厂商建议零售价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允许对车辆进行抵免

新的第 30D(f)(11)(B)条规定新的第 30D(f)(11)(B)条规定

每种车辆分类的适用限制如下: 如果是面包车、

80,000美元;运动型多用途车为80,000美元;皮卡为80,000美元、

80,000美元;如为任何其他车辆,则为55,000美元。新的第 30D(f)(11)(C)条

授权国务卿制定以下条例或其他指南

局长认为有必要使用标准确定车辆分类

类似于美国环保署和能源部(DOE)在以下方面所采用的方法

确定车辆的大小和等级。

5.学分转移

爱尔兰共和军在《法典》中新增了第 30D(g)条,允许纳税人

在某些情况下,为投入使用的车辆选择转让第 30D 款的抵免额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第 30D(g)(1)条规定,在不违反以下条例或其他指南的情况下

如果局长认为有必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第 30D 条的 "转让 "改为 "转让"。

向符合条件的实体转让新清洁车辆的抵免额度(抵免额度转让选择)。

1 如本背景部分第 VIII 节所述,财政部和国税局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联邦公报》 (88 FR) 上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REG-113064-23)。

如果购置新清洁车辆的纳税人根据以下规定选择抵免额转移

第 30D(g)条关于该车辆的抵免额,否则

该纳税人可就该车辆获得的免税额,可由符合条件的实体获得

而不是纳税人)。

第 30D(g)(2)条对 "符合条件的实体 "的定义涉及以下车辆

允许第 30D 款抵免的是向纳税人出售该车辆的经销商

并符合第 30D(g)(2)(A)条规定的以下四项要求

(i) 除第 30D(g)(4)條另有規定外,該交易商必須向以下機構註冊

为第 30D(g)(2)条的目的,秘书应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格式和方式

(ii) 交易商在作出信用转让选择之前

且不迟于销售时,必须向购买的纳税人披露

该车辆的制造商建议零售价,第 30D 款的价值

允许的信贷额度以及购买此类车辆可获得的任何其他奖励,以及

交易商向该纳税人提供的作为信贷转让条件的金额

(iii) 交易商必须在不迟于销售时向纳税人付款

(无论是现金还是部分付款或购房首付款

该纳税人可获得的抵免额与该车辆的抵免额相等;

(iv) 交易商在其他情况下可获得的任何购货奖励

允许第 30D 款抵免的车辆,包括以下列形式提供的任何奖励

经销商或制造商提供的回扣或折扣,必须确保

这种激励措施的提供或使用并不限制纳税人作出以下决定的能力

学分转让选择,且这种选择不限制这种学分转让的价值或用途。

奖励。

70310)中将这种选择称为 "车辆转让选择"。然而,"抵免额转让选择 "是一个更具描述性且更为恰当的术语,因此本最终条例采用了 "抵免额转让选择 "这一定义术语,以指代纳税人将第 25E 条或第 30D 条规定的抵免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实体的选择。

第 30D(g)(3)条涉及转让的时间,并规定任何

纳税人作出抵免额转移选择的日期不得晚于

购买第 30D 款允许抵免的车辆。

第 30D(g)(4)条规定,一旦部长认定

如交易商未能遵守第 30D(g)(2)条所述的要求,则

局长可撤销经销商的注册。

第 30D(g)(5)条规定,对于第 30D(g)(5)条所述的任何付款

根据第 30D(g)(2)(C)条的规定,该付款不得计入纳税人的总收入,并且是

经销商不得扣除。

第 30D(g)(6)条规定了某些其他要求在以下情况下的适用范围

学分转移,并规定在任何学分转移选择中,如果有以下情况

就任何车辆而言(i) 《汽车保险公约》中关于减少保险基数和无双重保险的规定

第 30D(f)(1)和(2)條適用於在同一時間購入車輛的納稅人。

方式,犹如就该车辆确定的第 30D 条抵免额是

(ii) 在第 30D(f)(6)條中選擇不按第(1)(a)(ii)條的規定繳納稅 款;或

(iii) 第 30D(f)(9)条的 VIN 要求被视为

如果符合条件的实体在下列文件中向秘书提供了该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则满足该条件

方式由秘书规定。

第 30D(g)(7)(A)条规定,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实现以下目标

向符合条件的实体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数额相当于

对该实体销售的任何车辆所允许的抵免额

已作出第 30D(g)(1)條所述的轉讓選擇。第 30D(g)(7)(B)条

规定类似于《法典》第 6417(d)(6)条的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第 30D(g)(7)(C)条规定,就预付款规则而言

为《美国法典》第 31 篇第 1324 条之目的,第 30D(g)(7)(A)条规定的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与《美国法典》第 31 编中提及的信贷规定的退款方式相同。

1324(b)(2).

第 30D(g)(8)条将 "经销商 "一词定义为由国家颁发执照的人员,即

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任何其他领土或

美国属地、印第安部落政府或任何阿拉斯加原住民

公司(根据《阿拉斯加土著人土地权属解决法》(43

U.S.C. 1602(m))从事车辆销售。第 30D(g)(9)条定义了 "印第安人

部落政府 "是指任何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的公认管理机构

部落、乐队、民族、普韦布洛、村庄、社区、乐队组成部分或组成部分

保留意见,在最近期公布的清单中单独列出(包括在括号中列出)。

最近,自第 30D(g)条颁布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16 日)起

根据 1994 年《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名单法》第 104 条(25

美国法典》第 5131 条)。

第 30D(g)(10)条规定,如果任何纳税人已作出以下行为

选择对一辆新的清洁车辆进行信用转让,并从以下机构收到付款

符合条件的实体,如果第 30D 款的抵免(若非第 30D(g)款)不会

根据适用 "修改后的 AGI "限制,该纳税人可获得的免税额

根据第 30D(f)(10)条的规定,该纳税人根据《税法》第 1 章被征收的所得税。

该车辆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的《税法》必须是

增加额为该纳税人收到的付款金额。

IRA 第 13401(k)(4)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

根据第 30D(g)条转让第 30D 条的抵免额适用于投入使用的车辆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6.终止

爱尔兰共和军在《法典》中新增了第 30D(h)条,该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得享受抵免优惠

允许对 203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的任何车辆进行赔偿。

III.第 45W 节

爱尔兰共和军》第 13403(a)节在《法典》中增加了第 45W 节,该节生效如下

适用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2033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

购买并投入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以申请第 45W 款的抵免额度。

根据第 45W(c)条的定义,在应纳税年度内的商用清洁车辆。

第 45W(e)条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不允许使用第 45W 条规定的抵免额度

除非纳税人将车辆的 VIN 编码列入该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

纳税年度。

IV.第 6213(g)(2)条

第 6213(b)(1)条授权美国国税局对以下情况进行评估

数学错误或文书错误,而不首先根据第

6213(a).IRA 第 13401(i)(4)条修订了第 6213(g)(2)条,规定国税局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因遗漏正确的 VIN 表格而被视为有数学错误的授权

25E(d)、30D(f)(9) 和 45W(e)应包括在申报表中。参见第 6213(g)(2)(T)条。

(V).

V.第 2022-46 号通知

2022 年 10 月 24 日,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发布通知

2022-46, 2022-43 I.R.B. 306。通知要求就以下问题发表一般性意见

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关于第 30D 条,通知要求

关于以下方面的具体意见:(1) 定义;(2) 关键矿物;(3) 电池

(4) 适用价值;(5) 公平易损件;(6) 记录保存和报告;(7) 税收

(8) 注册经销商和符合资格的实体; (9) 最终组装

(10) 车辆分类; (11) 选择转移和预付款

(12) 收回。关于第 25E 条,通知要求具体说明

评论涉及:(1) 作为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 "的资格;(2)

(3) 應根據第 25E(e)條應用的第 30D(f)條的規則

(3) 應根據第 25E 條應用的第 30D(g)條的條款;及 (4) 或須根據第 25E 條應用的第 30D(g)條的條款。

定义或进一步指导。利益相关者在以下文件中提交了 800 多条意见

对第 2022-46 号通知的答复。这些意见为通知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本文件第 VII 部分讨论了与第 25E 和 30D 款有关的拟议规则制定。

背景部分。

VI.收入程序

2022 年 12 月 27 日,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公布了

税收程序 2022-42,2022-52 I.R.B.565,其中规定了以下程序

根据第 30D(d)(3)条,符合条件的制造商应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该条款,该制造商同意定期以书面形式

向局长提交报告,提供车辆识别代码和与每个车辆有关的其他信息。

由部长要求的制造商生产的车辆。税收

该程序还规定了出售车辆者报告以下情况的程序

必须向国税局报告的信息,以便这些车辆有资格获得

第 25E 款抵免或第 30D 款抵免。

2023 年 10 月 23 日,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公布了《税收法》。

收入程序 2023-33,2023-43 I.R.B.1135。该收入程序规定了

第 25E(f)及 30D(g)條所訂有關轉移第 25E 條抵免額的程序

和 30D 信贷从纳税人转给符合条件的实体。此外,税收

该程序取代 Rev.Proc. 2022-42 的某些规定。

2023 年 12 月 18 日,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公布了

税收程序 2023-38,2023-51 I.R.B.1544。该税收程序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新型清洁车辆制造商制定程序规则,以遵守

有关被排除实体的报告、认证和证明要求

限制,根据该限制,国税局将在能源部的分析协助下审查

遵守除外实体限制。此外,Rev. Proc.

更新并整合了合格制造商在以下方面的程序规则

第 25E 款抵免、第 30D 款抵免和合格的商业清洁抵免。

第 45W 款规定的车辆抵免。该税收程序取代了某些

Rev. Proc. 2022-42 和 Rev. Proc. 2023-33 的规定。

2024 年 2 月 26 日,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公布了《收入法案》。

2024-12 号程序,2024-9 I.R.B. 677。该收入程序提供了一个临时的

延长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的程序向国税局提交卖方报告的期限

Rev. Proc. 2022-42 和 Rev. Proc. 2023-33,适用于第 25E 款信用额度的转让,以及

30D 学分。

VII.第 2023-1 号通知、第 2023-16 号通知和 30D 号白皮书

2023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通知

2023-1,2023-3 I.R.B.373,描述了第 30D 节中某些术语的定义

财政部和国税局打算纳入拟议法规的内容。

财政部还发布了一份白皮书,介绍了预期的

关于 "关键矿物要求 "和 "电池 "的拟议指南的方向

部件要求和确定车辆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

根据这些要求,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请参阅 "预计方向

即将发布的《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价值建议指南

新清洁车辆信贷计算》,2022 年 12 月 29 日、

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36/30DWhite-Paper.pdf (最后访问日期:3 月

16, 2024).

2023 年 2 月 21 日,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通知

2023-16, 2023-8 I.R.B.479,修改了第 2023-1 号通知,修订了车辆

财政部和国税局打算在以下文件中提供的分类标准

拟议条例。

VIII.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

2023 年 4 月 17 日,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发布了一份关于

2023 年的拟议规则制定 (REG-120080-22) 刊登在《联邦公报》上 (88 FR 23370)、

载有第 30D 条的拟议条例(4 月拟议条例)。该条例

四月的《条例提案》为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某些术语提供了拟议定义

第 30D 款;关于个人和企业使用新型清洁车辆的拟议规则

和其他特别规则;以及与 "关键矿物 "有关的其他拟议规则

和电池组件的要求。

2023 年 10 月 10 日,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通知

在《联邦公报》(88 FR 70310)上发布了拟议规则制定(REG-113064-23),其中包括

提供了关于在以下情况下选择转让清洁车辆信用额度的建议指南

第 25E(f)条和第 30D(g)条(《十月份拟议条例》)。十月提案

条例》为打算转让第 2 款的纳税人提供了拟议指导。

25E 信贷和第 30D 条信贷给有资格获得以下信贷的实体的经销商

预付此类抵免额。10 月份的拟议条例还规定

关于经销商如何成为有资格获得预付款的实体的建议指南

第 25E 款抵免额和第 30D 款抵免额的支付。此外,10 月份

建议的条例提供了有关基本和定义的建议指导

第 25E 条的规定、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抵免额的收回,以及

第 6213 款规定的数学错误权限。

2023 年 12 月 4 日,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通知

在《联邦公报》(88 FR 84098)上发布了拟议规则制定(REG-118492-23),其中包括

就第 30D(d)(7)条的除外实体限制提供指导

(12 月拟议条例)。12 月拟议条例规定

拟议的定义和拟议的规则,使合格的车辆制造商能够

确定第 30D 款清洁车辆抵免的资格,关于排除在外的

实体限制,根据这些限制,从 2024 年开始投入使用的车辆不得

如果电池中含有由以下机构制造或组装的电池组件,则符合条件

FEOC,以及从 2025 年开始投入使用的车辆不符合条件,如果电池

包含由 FEOC 提取、加工或回收的适用关键矿物。

IX.能源部指南

在发布 12 月法规提案的同时,能源部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拟议指南,其中提出了以下建议

对 FEOC 定义中使用的某些术语的解释。

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IIJA)第 40207(a)(5)条,以及与之交叉的

第 30D(d)(7)条中提及。在发布这些最终

根据 IIJA 第 40207(a)(5)条的规定,能源部将发布最终条例。

IIJA 第 40207(a)(5)条对 FEOC 的定义包括以下外国实体

联邦机构的具体指定、纳入和指控,如以下所述

第 40207(a)(5)(A)、(B)和(D)条中的外国实体,以及 "由......

由''被担保国政府''管辖或指示,或受其管辖或指示''。

第 40207(a)(5)(C)条。美国法典》第 10 编第 4872(d)(2)条将受保护国定义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

截至本最后报告公布之日,大韩民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

条例和能源部最终指南。最后,IIJA 第 40207(a)(5)(E)条规定

规定,FEOC 包括能源部长在以下情况下认定的外国实体

与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局局长协商、

认定其从事的未经授权的行为有损国家利益

美国的安全或外交政策。能源部最终指南提供了

对 IIJA 第 40207(a)(5)(C)节的解释。特别是能源部的最终指南

规定了 "外国政府"、"外国实体"、"...... "等术语的定义。

''受管辖''和''由其拥有、控制或受其指挥''。

一般来说,在以下地区注册成立、总部设在该地区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

在被覆盖国家开展的活动将被归类为方便旗。为了这些目的

根据规则,一个实体将由另一个实体 "拥有、控制或受其指挥"。

如果该实体有 25%或更多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

由其他实体累计持有。此外,许可协议或其他

合同协议也可能产生控制权。最后,"外国政府

国家 "的定义包括国家以下各级政府和某些现任或前任政府。

外国高级政治人物。

意见摘要和修订说明

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收到了 180 多份书面和电子信件。

针对四月份的《条例草案》、十月份的《条例草案》、十一月份的《条例草案》以及

条例》和《12 月拟议条例》(统称为 "拟议的

条例)。1 月 31 日举行了关于拟议条例的公听会、

2024.书面意见副本和公听会发言人名单如下

https://www.regulations.gov 或应要求提供。

在充分考虑所收到的有关拟议条例的意见之后

以及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本财政部决定采纳

建议的条例作出了澄清性修改和补充修改,以回应

本意见和证词摘要中所述的意见和证词

修订说明。

除非本意见摘要和说明中另有说明。

修订,未收到评论意见的拟议条例条款

不作实质性改动即可通过。仅概述

建议的条例,建议对第 25E 条、第 30D 条或

其他法规,处理本规则制定范围之外的问题(如

建议修改其他指南),或建议修改国税局表格。

这些意见超出了本条例的范围,不予采纳。此外,以下意见

与本文件第 VI 和第 VII 节所述的税收程序或通知有关。

背景部分超出了本条例的范围,不予采纳。

最终条例包括非实质性修改,包括以下修改

促进定义、规则和示例的一致性,重新安排条款,以及

提高指南的整体清晰度。这些修改在

意见摘要和修订说明。

本评论摘要和修订说明第 I 部分涉及

仅适用于第 25E 节的评论和修订。本概要第 II 节

评论意见和修订解释》对评论意见和修订进行了处理

同时适用于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本概要第 III 节

评论意见和修订说明 针对评论意见和修订说明

仅适用于第 30D 款。本意见和建议摘要第 IV 部分

修订说明》涉及适用于以下章节的评论和修订

6213.本意见摘要和修订说明第五部分

解决了这些最终条例的适用日期问题。

I.第 25E 款信贷

A.定义

1.二手清洁车辆

建议的第 1.25E-1(b)(5)条对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 "的定义是

参考了第 25E(c)(1)条的法定定义。一位评论者指出

认为建议的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 "的定义没有解决以下问题

从经销商处购买的旧车是否有资格获得

第 25E 款信贷。另一位评论者要求财政部

和 IRS 提供了 "车辆 "的定义。

第 25E(c)(1)条规定了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 "的定义,以及

被视为 "机动车辆 "的标准。第 25E(c)(4)条对 "机动车辆 "的定义是

参照第 30D(d)(2)条,该条将 "车辆 "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车辆

主要为在公共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上使用而制造的(不包括

专门在一条或多条轨道上运行的车辆),至少有四个轮子。此外、

第 25E(c)(2)条对 "合格销售 "的部分定义是:"汽车销售 "是指由以下机构销售汽车

经销商。根据第 25E 条的明文规定,出售以前拥有的清洁

经销商的车辆有资格获得第 25E 款的抵免,前提是符合其他要求

第 25E 条的规定。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用这些规定。

评论。

最终法规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被认定为旧有车辆

清洁汽车包括电池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汽车和插电式混合燃料电池汽车。

2.合格销售 i. 汽车参考和价格上限

第 25E(c)(2)条将 "合格销售 "定义为经销商销售汽车

(根据第 30D(g)(8)条的定义),售价不超过 25 000 美元,以及

这是自 2022 年 8 月 16 日(第 25E 条颁布之日)以来的首次转让,转让给

该车辆原使用人以外的合格买受人

已被采纳。拟议的 §1.25E-1(b)(8)(i) 沿用了法定定义。

一位评论者建议将最终条例中的 "以前--"改为 "以前--"。

建议的 "合格销售 "定义中的 "机动车辆 "改为 "自有清洁车辆"。

§1.25E-1(b)(8)(i)。此外,多位评论者要求修改 25,000 美元的规定。

合格销售 "定义中的最高销售价格金额。

第 25E(c)(2)条在 "合格汽车 "的定义中使用了 "机动车 "一词。

销售"。为了与 "合格销售 "的法定定义保持一致,"合格销售 "的定义如下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关于以下意见

第 25E(c)(2)(B)条建议修改销售价格限制,规定

销售价格不得超过 25,000 美元。因为 25,000 美元的售价限制是

由于 25 美元具有法定性,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ii.首次转账规则

拟议的第 1.25E-1(b)(8)(ii)条规定,要成为合格销售,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车辆历史记录,这是 2022 年 8 月 16 日以来的首次转让。

在出售给该清洁车辆的原使用人之后,该清洁车辆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车辆开始使用。拟议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可以

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车辆历史记录来确定是否第一次

符合转让规则。

一位评论者建议将最终条例中的 "车辆 "一词改为 "汽车"。

在拟议的§1.25E-1(b)(8)(ii)中,将 "车辆历史记录 "改为 "车辆历史报告",并定义 "车辆

历史报告 "是指 "经批准的提供者在以下地点出具的报告

www.vehiclehistory.bja/ojp.gov/nmvtis_vehiclehistory"。推荐的网站

评论者提供了一份全国机动车辆产权信息系统的清单。

(NMVTIS) 批准的数据提供商。本网站由以下部门维护

公正。评论者还建议删除最后一条中对经销商的限制。

建议的§1.25E-1(b)(8)(ii)的句子,并将车辆历史报告与时间挂钩

销售。

建议的第 1.25E-1(b)(8)(ii)条将 "车辆历史记录 "确定为以下机制

核实转让是否是车辆的首次转让,以便

合格销售的定义。财政部和国税局一致认为,用以下定义代替

将 "车辆历史报告 "改为 "车辆历史记录",使规则更加清晰。车辆历史报告

财政部和国税局还同意,要求纳税人获得

经销商提供的车辆历史记录报告限制过多,而且车辆历史记录

应在销售时或作为销售交易的一部分获取报告,以便

符合首次转让规则。因此,最终条例采纳了这些意见。

此外,财政部和国税局已经确定,车辆历史记录

由 NMVTIS 批准的数据提供者发布的报告可用于核实

转让是车辆的首次转让。但是,财政部和

国税局缺乏足够的信息来确定是否将车辆历史报告限制为

由 NMVTIS 批准的数据提供商发布的数据将给以下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纳税人。因此,最终条例部分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以下内容

车辆历史报告 "的定义,并澄清该术语包括以下方面的报告

NMVTIS 批准的数据提供商。

另一位评论者对拟议的首次转让规则表示担忧。

比法定语言更具限制性,可能会严重限制《公约》的适用性。

第 25E 款的抵免。评论者建议,最直接的方法是

要确定一辆汽车是否曾出售给合格买家,就必须排除以下因素

以前曾申请过 25E 折扣的车辆。评论者

建议最终条例允许每个 VIN 享有一个第 25E 款的信贷额度(无论

无论自 2022 年 8 月 16 日以来的首次转让是否申请抵免、

或首次转让给合格买方)来取代拟议的首次转让规则。

合格销售的法定要求之一是销售必须是

自第 25E 条颁布以来首次转让给合格买方,但不包括转让给

最初开始使用车辆的人。评论者的

建议最终条例采用第 25E 条关于每个 VIN 只有一个抵免额的规定,这是不对的。

不符合法律语言和国会意图,因为它将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转让给第二位合格买家的转让有资格获得抵免

如果第一位合格买方没有申请第 25E 款的抵免,或没有资格申请第 25E 款的抵免

例如,如果第一位合格买家的 MAGI 超过限额)。

此外,评论者的建议如果被采纳,将无法执行,因为

纳税人无法核实第 25E 款的抵免额以前是否被

声称与先前销售的特定车辆有关。此类信息不属于

纳税人无法获得车辆历史报告。虽然美国国税局

在不违反纳税人权利的情况下,它不能共享该信息。

第 6103 条的保密限制。因此,进行采购的纳税人

决定不知道哪些以前售出的车辆有资格享受该款

在购车前获得 25E 信贷,这将会抑制

购买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因此,最终法规没有

采纳这一意见。

至于评论者所担心的拟议的首次转让规则更加

与法定措辞相比,首次转让规则的限制性更强,这与

国会希望该法规能够实施 2,并且对于保护机密信息是必要的。

符合第 6103 条规定的纳税人信息。一旦出售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没有任何信息来源可供后续

买方可以确定或核实之前的销售是否是向合格买方进行的。对于

例如,车辆历史报告并不包括以前的车辆是否曾被盗的信息。

买方是否为个人,之前的买方是否为受扶养人,或

之前的买方在前三年申请了第 25E 款的信贷。如前所述

如上文所述,在前买方已申请第 25E 款抵免的情况下,国税局

如果有了必要的信息,就可以确定之前的转让是否转给了

但此类纳税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披露、

根据第 6103 条。首次转让规则允许第 25E 款的抵免额度适用于首次转让。

在 25E 颁布之日后转让的车辆,由车辆的车辆管理部门确定。

历史报告,为买方和交易商提供确定性,其方式符合

第 6103 条的纳税人保密规定。此外,拟议的

首次转让规则符合国会的意图,即鼓励部署

2 见税收联合委员会,《第 117 届国会颁布的税收立法总说明》(JCS-1-23),2023 年 12 月,第 254 页。

清洁车辆。

因此,最终条例采用了拟议的首次转让规则,而没有

实质性变化。如前所述,首次转让规则是《仲裁示范法》的一个要素。

合格销售 "的定义。最终条例合并了拟议的第 1.25E-1(b)(8)(i)条和第 1.25E-1(b)(8)(i) 条。

(ii) 并最终确定 "合格销售 "的定义为§1.25E-1(b)(14)。此外,最终

条例将有关纳税人依赖车辆历史报告的措辞改为

在§1.25E-1(f)中,将 "合格销售 "的定义从 "合格销售 "的定义中剥离出来,成为一条独立的规则,并阐明

对车辆历史记录报告的依赖适用于之前有销售的情况

以及第 1.25E-2(c)节所述的退还或转售。为了更加明确,最终条例

添加一个示例,说明第一条转移规则如何在庄家--的情况下起作用。

交易商之间的转账。

3.销售价格

第 25E(a)(2)和(c)(2)(B)条规定,以前拥有的

在确定清洁车辆的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到

第 25E 款的抵免,以及某次销售是否属于合格的车辆销售。

拟议的 §1.25E-1(b)(9) 将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的 "销售价格 "定义为

买方和经销商在书面合同中商定的总售价。

包括任何送货费和任何奖励措施之后的销售价格,但

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单独列明的税费。根据拟议的

根据该定义,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的销售价格是在以下情况之前确定的

任何以旧换新价值的应用。拟议的第 1.25E-1(b)(2)条规定,就以下目的而言

在 "销售价格 "的定义中,"奖励 "一词意指销售总额的任何减少。

纳税人向经销商或制造商提出并接受的价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以部分付款或购房首付款的形式减少付款

根据第 25E(f)和

§1.25E-3.

一位评论者要求澄清 "激励措施 "一词,并指出

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回扣和奖励通常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以前拥有的车辆。该评论者没有提及拟议的 "二手车 "定义。

在其评论信中,"奖励 "一词被定义为 "激励"。建议的定义解决了评论者的以下问题

通过对 "激励 "进行宽泛的定义,使其包括制造商的降价行为,从而引起关注

和经销商。换句话说,建议的定义并不限制对价格的激励。

制造商和分销商提供的减免。因此,没有说明

需要。然而,由于 "奖励 "一词与销售价格

为第 25E(c)(2)(B)条中 25,000 美元销售价格上限的目的而进行的确定和

根据第 30D(g)(2)(B)(ii)和(D)条中的合格实体定义,最终条例包括

适用于这些条款的 "奖励 "的不同定义。此外,关于

为了确定销售价格,对 "奖励 "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最终确定了

条例明确规定,"奖励 "是指提供给下列人员的任何价格降低

纳税人从经销商或制造商处接受的税款。这一澄清是必要的

因为建议的定义只考虑了纳税人从以下方面获得的激励措施

经销商或制造商,这可能会人为地降低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在激励措施未被接受的情况下,25,000 美元的销售价格上限

纳税人。

几位评论者要求修改 "销售 "的拟议定义。

价格"。两位评论者要求缩小定义范围。具体而言,一位评论者

建议修改销售价格的拟议定义,使费用和销售价格的定义更加明确。

州或地方允许收取的费用,如外省市的所有权和注册费。

与留置权人担保权益的完善有关的州买方和费用,包括

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中,因为这些费用的数额不容易知道。

销售时间。另一位评论者建议修改拟议的定义

由于长期以来的惯例,"售价 "不包括文件费。

汽车行业收取此类费用,以支付经销商的加工费和

与销售相关的行政费用。包括经销商文件费和

国家或地方在销售价格中允许收取的费用将允许经销商在销售价格中分配

为规避 25,000 美元的销售税,该车辆的部分销售价格应计入上述费用。

第 25E(c)(2)(B)条中的价格上限。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用这些规定。

评论。

一位评论者建议将 "销售价格 "的拟议定义修改为

包括交易总金额,减去任何政府征收的税费,以及

包括所有附加费用和任何非政府费用,以防止经销商牟取暴利。

大部分抵免额为利润。建议的定义已经有效地做到了

如评论者所建议的那样,仅将单独列出的税费排除在外,作为

法律要求。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4.适用于第 25E 条的其他定义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的意见涉及其他方面

适用于第 25E 条的定义也适用于第 30D 条。第二节

本意见摘要和修订说明讨论了以下意见

收到了对第 25E 条和第 25E 条所适用的定义的修改。

第 30D 节.

B.基于修改后的 AGI 的限制

建议的条例重申了第 25E(b)条的修改后 AGI 限制

见拟议的§1.25E-1(b)(3)和(c)(1)。

有几位评论者建议,将符合条件的收入阈值定为

应增加第 25E 款的抵免额。由于这些限制是法定的,因此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C.品牌标题

拟议的 §1.25E-2(d) 规定,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的所有权

表明该车辆已损坏或为烙印车牌的情况并不包括

影响车辆获得第 25E 款信贷的资格。

一位评论者建议,不应使用第 25E 款信贷计划

鼓励消费者购买不安全或不可靠的车辆,例如那些

已确定为全损、残值或废品,并鼓励财政部

政府部门和国税局应考虑使这些车辆不符合第 25E 条的规定。

信用。评论者还建议,NMVTIS 中反映的所有权状态

应具有决定性,因为所有州、保险公司、废品收购站和救助站

根据法律规定,车场必须定期报告有关车辆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经 NMVTIS 认定为全损、残值或废品。

车辆产权表明产权是否干净(即车辆从未

已被宣布为全损)或烙印(表明车辆已遭受严重的

损坏,如残余所有权,或有其他一些重要的损坏。

车辆有问题,如柠檬品牌)。州法律一般

管理车辆所有权。每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有不同的

确定车辆所有权何时必须打上烙印的标准。此外,虽然有

是各司法管辖区通用的几大类产权品牌,例如

在申请残损产权时,适用这些产权品牌的门槛各不相同。这些差异可以

这就导致了 "产权清洗 "的做法。

在不承认所有权品牌的司法管辖区为车辆重新命名。财政部

该部和国税局不希望鼓励购买不安全或不可靠的产品。

车辆。然而,修改拟议的第 1.25E-2(d)节,将某些品牌排除在外

可能会导致产权清洗的增加,这反过来又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增加

关于以前拥有的车辆。这将对以下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此外,该法规并不排除品牌

没有迹象表明国会有意将此类车辆排除在外。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II.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的交叉条款

A.定义

意见摘要和修订说明的这一部分

涉及同时适用于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的定义。除非另有规定

根据规定,最终条例将与第 30D 条有关的定义从"......

§1.30D-2、1.30D-3(c)、1.30D-5(a)和 1.30D-6(a)至 §1.30D-2(b)。

1.经销商

第 25E(c)(2)(A)条交叉引用了第 30D(g)(8)条中的以下术语

"经销商"。根据第 30D(g)(8)条,"经销商 "一词意指获得以下机构许可的人

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或任何其他领地

美国或美国属地、印第安部落政府或任何阿拉斯加原住民

公司从事车辆销售。

拟议的 §1.25E-1(b)(1) 和 1.30D-5(a)(2)对 "交易商 "的定义如下

第 30D(g)(8)條,但建議的用詞不包括只獲發牌的人士。

3 根据拟议的条例,该术语包括以下内容

在第 30D(g)(8)條所述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獲發牌的交易商(但不包括

仅由美国领土许可),在美国领土以外的地点进行销售。

在其获得许可的司法管辖区。拟议条例中对交易商的定义

不包括仅由地区颁发许可证的人员,因为清洁车辆信贷

一般情况下,主要在美国 50 个州以外使用的车辆不允许使用"......"。

哥伦比亚特区。见《美国联邦法典》第 30D(f)(4)、25E(e)、50(b)(1) 和 7701(a)(9)条。

代码

一位评论者建议,"经销商 "的定义应包括持牌的

3 第 30D(g)(8)条使用了 "领土或属地 "一词,但建议的条例和这些最终条例使用了 "领土 "一词,因为这两个词具有相同的含义。

美国领土或属地的经销商,但仅限于以下目的

在美国 50 个州或哥伦比亚特区销售的用于使用而非转售的车辆。

这样的规则会给国税局带来核查问题,并给行政管理带来困难。

对某些经销商和清洁车辆的购买者造成负担。至少,购买者

从在美国领土上获得许可的经销商处购买清洁车辆将

须向经销商提供一份证明或证书,表明买方

打算在美国使用该车辆,而不是将其转售。此外

在该意向声明之后,该车辆在某一地区的主要用途

将使车辆失去获得清洁车辆信贷的资格。根据第

根据第 30D(g)(1)条的规定,局长有权就以下方面制定必要的条例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另一条评论要求就以下情况提供指导意见

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被视为 "经销商"。

30D(g)(8).针对这一意见,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出

如果原始设备制造商在本节所述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则可成为经销商。

30D(g)(8)和§1.25E-1(b)或 1.30D-2(b)(如适用)。

2.投入使用

车辆投入使用的年份与以下一些规则有关

第 25E 条和第 30D 条,包括适用于 "临界 "的百分比。

矿物和电池组件 第 30D(e)条和 FEOC 的要求

限制,其中对清洁车辆的制造商采购提出了要求

电池

拟议的第 1.25E-1(b)(4)和 1.30D-2(e)条规定,车辆被视为

在纳税人占有车辆之日投入使用。车辆

建议的定义与《公约》中 "投入使用 "的含义一致。

其他法典条款。见§1.46-3(d)(1)(ii)和(4)(i)以及§1.179-4(e)(财产为

第 46-3(d)(1)(ii)和(4)(i)节和第 1 节规定,当 "处于准备就绪的条件或状态并且""...

可用于专门指定的职能");§145.4051-1(c)(2)("车辆应

在车主实际使用车辆之日被视为投入使用。

拥有车辆");另见§1.1250-4(b)(2)("财产在以下日期投入使用

首次使用的日期");消费者电力公司诉专员,89 T.C. 710

(1987); Noell v. Commissioner, 66 T.C. 718, 728-729 (1976)。

建议的定义也与美国国税局和税务法院的规定一致

对第 30D(a)款中使用的 "投入使用 "的解释,该款未作修订

虽然不是先例或具有约束力,但反映了普遍观点。例如,见

Trout 诉国内税收委员会,T.C. Summ.2015-66, 2015 WL 7423818, at

*4(T.C. Nov. 19, 2015)("法院将审查车辆是否'处于以下状态

或准备就绪和可供使用的状态",以履行 "专门指定的职能"。

请愿人购买该车的时间,以确定请愿人何时将该车投入使用");

Podraza 诉国内税收委员会,T.C. Summ.2015-67, 2015 WL 7423525

(T.C. Nov. 19, 2015) (same); IRS PLR 201312034 (Mar. 22, 2013) ("the taxable year in

纳税人可在其申报单上申请抵免的年份被定义为

车辆'投入使用',这要求纳税人实际

拥有车辆......")。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了一些关于

投入使用 "的定义。一位评论者建议

第 30D 款的抵免额,"投入使用 "的定义应修改为指以下日期

车辆制造。评论者进一步指出,拟议的定义将

如果消费者想购买的清洁车辆没有......

由于车辆投入使用的时间不正确,因此不再符合抵免条件。

其他几位评论者要求将 "投入使用 "定义为

就车辆制造要求而言的制造日期

(特别是《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和《电池组件要求》)。

第 30D 条的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限制"。另一位评论者对

建议根据车辆拥有情况确定 "投入使用 "的定义,因为有些

纳税人:(1) 可能永远无法占有车辆,例如涉及租赁的情况

(2) 可在车辆出售前接管车辆,(3) 可在车辆出售时接管车辆,(4) 可在车辆出售时接管车辆,(5) 可在车辆出售时接管车辆。

(4) 可在车辆售出后接管车辆,如

纳税人预购车辆的情况。评论者建议

将 "投入使用 "的定义改为车辆由以下机构登记注册的日期

管理公路车辆登记法律的美国司法管辖区。

最终条例采用了提议的 §1.25E-1(b)(4) 和 1.30D- 中的定义。

2(e),略作说明性修改,因为该定义与现有的

指南,以及与车辆何时投入使用相关的判例法。更多

财政部和国税局不采用 "投入使用 "的定义,因为

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和《公平就业委员会》的目的

与第 30D(a)条的定义不同的限制,因为在

在同一章节中使用同一术语的情况下,该术语被推定为具有以下含义

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相同的含义。Mertens v. Hewitt Assocs.

2063, 124 L.Ed.2d 161 (1993).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用这些规定。

评论。

3.销售

第 25E 條、第 30D 條或建議的第 25E 條均沒有界定 "出售 "一詞。

适用于这些章节的条例。一位评论者建议定义

为第 25E 和 30D 条的目的,在最终条例中增加 "销售 "一词。第

评论者建议将 "销售 "一词定义为 "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以

经销商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纳税人"。

销售 "一词与确定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

就第 25E(c)(2)条和第 25E(c)(2)条中适用的收回条款而言,该销售属于

第 25E 和 30D 条。评论者提出的定义过于宽泛,会导致

并不要求所有权的转让必须是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买方。此外,第 25E(a)条规定,第 25E 条的抵免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的合格销售。第 25E(c)(2)(A)节定义了

部分 "合格销售 "是指经销商的销售。同样,信贷转让选择

该框架鼓励购买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和新的清洁车辆。

经销商的车辆。经销商对车辆有既定的做法。

以及什么是销售交易。基于上述情况,财政部

税务局和国税局认为没有必要给 "销售 "下定义。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B.特别规则

1.夺回

第 25E(e)条规定,就第 25E 条而言,类似于

第 30D(f)条的规则适用。第 30D(f)(5)条指示秘书提供

关于重新获得第 30D 条规定的任何抵免额的规定

不再有资格享受第 30D 款减免的财产。拟议的 §§1.25E-2(c)

和 1.30D-4(d)规定了第 30D(f)(5)条中关于取消的相应规则。

车辆的销售、退货和转售。最终条例明确规定

根據第 30D(f)(5)條,並推而廣之,根據第 25E(e)條,退休金的款額為

由于这种情况而收回的资金被视为增加了第 1 章规定的税额。

的规定。

i.取消销售

建议的 §1.25E-2(c)(1)(i) 和 §1.30D-4(d)(1)(i) 规定了联邦收入

如果纳税人和卖方之间的车辆销售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的,将产生哪些税收后果?

在纳税人将车辆投入使用之前取消(即在纳税人

车辆所有权)。

一位评论者建议将 "取消销售 "的部分定义改为

从 "纳税人将车辆投入使用 "改为 "车辆投入使用"。

服务"。第 25E(a)条明确要求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必须是

由合格买方投入使用。同样,第 30D(a)条明确要求

新的清洁车辆将由纳税人投入使用。因此,最终

法规没有采纳这一意见,因为通过以下方式投入使用的清洁车辆

除合格买方或纳税人(视情况而定)之外的其他人将不符合以下条件

的功劳。

ii.车辆返回

建议的 §1.25E-2(c)(1)(ii) 和 §1.30D-4(d)(1)(ii) 涉及联邦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在 30 天内将车辆退还给卖方,将产生哪些税收后果?

天。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了多份关于

建议的第 1.25E-2(c)(1)(ii)条和第 1.30D-4(d)(1)(ii)条中建议的车辆退税规则。A

评论者要求在最终条例中明确规定,一旦签订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买方和卖方签署清洁车辆购买协议后,30 天的退还期限为

仅出于收回信贷的目的,州合同法管辖买方是否

可使销售无效。一位评论者同意 30 天是一个合适的时间长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退货。另一位评论者建议删除 30 天的

限制。该评论者还建议修改 "将此类车辆投入使用 "的内容

将 "投入使用后 "改为 "投入使用后",将 "车辆历史记录 "改为 "截至下列日期的车辆历史报告

"。此外,一位评论者建议,在一般情况下,"......"。

财政部和国税局对车辆登记后的申报进行监管。

经销商的退货政策一般从几天到 30 天不等。

因此,有关 30 天内退货的拟议规则反映了行业惯例。

最终条例保留了 30 天退还规则,但做了一处修改。具体来说

就 25E 而言,最终条例修改了 "车辆历史记录 "的提法

改为 "在随后销售之日获得的车辆历史报告

或作为该后续销售交易的一部分",以符合对以下条款的修改

本意见摘要第 I.A.2 节所述 "合格销售 "的定义

和修订说明。最终条例还增加了 "车辆 "的定义。

历史报告",并澄清该术语包括 NMVTIS 批准的数据报告

提供者。此外,财政部和国税局确认,车辆

最终条例中的返还规则仅涉及第 25E 和 30D 款的抵免额,以及

对清洁车辆销售合同的可撤销性没有影响,即

由州合同法管辖。否则,最终法规将不采用这些条款。

评论。

2.转售

拟议的 §1.25E-2(c)(1)(iii) 和 §1.30D-4(d)(1)(iii) 将纳税人视为拥有

购买了清洁车辆并打算转售该车辆,如果转售发生在以下时间内

纳税人将车辆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一位评论者指出,它基本同意拟议的转售规则,但

建议就第 25E 条而言,最终条例包括以下例外情况

经销商在随后的销售中,如果不知道之前的转售情况,则在

后续销售。该评论者没有建议为以下目的对该条进行例外处理

30D 转售,因为转售车辆会使其成为二手车,从而使

不符合第 30D 款减免条件的车辆。评论者还建议修改

将 "车辆投入使用 "改为 "车辆投入使用"。另一位评论者

指出 30 天是转售规则的适当期限。

拟议的第 1.25E-2(c)(1)(iii)节中的收回规则并不涉及以下销售行为

经销商。拟议的第 1.25E-2(c)(1)(iii)条涉及个人买家在 30 天内的销售。

建议的§1 天,并规定在这种转售的情况下,收回的款项从

纳税人,而不是经销商。因此,最终条例保留了建议中的规则

§1.25E-2(c)(1)(iii)和 1.30D-4(d)(1)(iii),不采纳这些意见。

3.其他退货或转售

拟议的第 1.25E-2(c)(1)(iv)条和第 1.30D-4(d)(iv)条规定了一项规则,用于申报表或

转售发生在纳税人将其产品或服务出售之日起 30 天之后。

使用中的车辆。一般来说,纳税人退回或转售清洁车辆超过

在纳税人将其投入使用之日起 30 天后,该纳税人仍有资格享受该款的优惠。

25E 或第 30D 款的抵免额。拟议条例

但如果是退回或转售的全新清洁车辆,该车辆必须

一旦退回或转售,就不能供另一纳税人原始使用,并且、

因此,没有资格获得第 30D 款的抵免。同样,对于以前的

归还或转售的自有清洁车辆,一旦归还或转售,该车

在根据第 25E 条进行后续出售时,一般没有资格获得抵免。

建议的§1.25E-1(b)(8)(ii)中描述的首次转让规则。在退税的情况下

在纳税人将车辆停放在以下地点之日起 30 天以上发生的

服务,卖方报告无需更新,因为纳税人一般

在这种情况下,将有资格获得清洁车辆抵免。此外,在以下情况下

在转售此类车辆时,无需更新卖方报告,因为

卖方对随后的转售并不知情。最后,如果纳税人

选择转让清洁车辆抵免额,则该抵免额转让选择

根据《清洁车辆法》的规定,任何转让的抵免额的价值仍有效。

学分转让规则一般不要求收回,也不属于过度转让。

付款。

尽管拟议法规没有规定自动清洁车辆

退还或转售超过 30 天后的退还或转售的信贷收回规则、

国税局可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来确定、

如果购买清洁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退还或转售,则可能不允许

在这种情况下,清洁车辆信贷。

一位评论者指出,经销商经常将新的清洁车辆用于以下用途

作为借用车辆、租用车辆或公司车辆,租用期超过 30 天,并且

车辆的使用时间各不相同,但通常超过 30 天。评论者

建议经销商在购买时获得第 30D 条规定的抵免。

如果车辆在作为运输工具使用超过 30 天后

经销商将车辆重新归类为二手车,然后卖给第三者。

当事人。评论者要求在最终条例中增加一个例子

解决这种情况。

最终条例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在第 1.30D-4(e)节中增加了一个示例,即

说明了车辆退还规则在以下情况中的应用:经销商

购买一辆新的清洁车辆,将其用作示范车,然后将其出售。

4.转让选择后的回收

一位评论者要求在最终条例中增加一个例子,说明

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由谁负责偿还抵免额

选择了转让抵免额,但后来得知出售之前的

将自己拥有的清洁车辆出售给纳税人不属于合格销售。

一般来说,出售以前拥有的清洁车辆是否属于合格的

销售额将在销售时确定。例如,纳税人可以依据

在销售时或作为销售交易的一部分获得的车辆历史报告,以便

确定是否符合第一次转让规则。在收回的情况下,如

§1.25E-2(c)和1.30D-4(e)中所述,回收清洁车辆的责任

抵免额取决于重新获得的情况。在车辆退还的情况下

在清洁车辆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纳税人在该车辆上进行了抵扣

在选择转让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实体必须偿还超额抵免。

付款。与此相反,如果纳税人在付款后 30 天内转售车辆,则应在付款后 30 天内将车辆出售。

如果清洁车辆仍在使用,而不是归还给符合条件的实体,则

从纳税人处收回已转让的抵免额。

另一位评论者要求提供有关具体程序的补充信息

关于收回问题,包括澄清是否会通知双方、

如何发出此类通知,以及何时重新捕获。

一般来说,重新获取由符合条件的实体通过自我评估进行报告,或

纳税人。如果从符合条件的实体收回,符合条件的实体必须报告

通过§1.25E-3(c)(1)和§1.25E-3(c)(2)中描述的经销商注册系统重新获取。

1.30D-5(c)(1)。如果从纳税人处收回,纳税人

必须将收回的金额作为增加的税款上报。

在纳税人的联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该纳税年度的《所得税法》代码为

重新抓获。

一位评论者要求最终法规明确纳税人是否

如果作出转让选择,则有责任偿还信贷或部分信贷

但纳税人的正常纳税义务低于抵免总额

转让。关于第 25E 款的抵免,这种情况在以下文件中有所阐述

建议的§1.25E-3(e)(1)(i)和建议的§1.25E-3(e)(5)例 1。关于

这种情况在拟议的§1.30D-5(e)(1)(i)和

§1.30D-5(e)(5) 示例 1。这些规定和示例在最终版本中被采用

§1.25E-3(e)(1)(i)、§1.25E-3(e)(5)例 1、§1.30D-5(e)(1)(i)以及

§1.30D-5(e)(5)例 1。因此,不需要额外的说明,并且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5.提交完整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

建议的第 1.25E-2(f)和 1.30D-4(g)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25E-2(f) 和 1 份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 A(8936 表)"清洁车辆抵免额"、

或后续表格,以及下列机构规定的任何附加表格、附表或声明

为申报第 1 章规定的税款而向局长提交的申报表

守则》,其中包括表格和指南中要求的所有信息。

说明,清洁车辆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应

根据第 25E 条或第 30D 条有权获得抵免。根据以下条款制定的最终条例

第 30D 条澄清了这一要求也适用于信息申报表,因为

合伙企业或 S 公司可作为一般企业申请第 30D 条信贷

第 38 款规定的信贷。

一位评论者指出,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将抵免额转让给交易商,并

然后不提交申报表或不在申报表中附上 8936 表,经销商将

没有什么动力去告知纳税人他们未来的申报义务,以获得资格

以获得抵免。评论者建议在最终条例中明确规定,未能

不提交申报表或未在申报表中附上 8936 表,仅此一项并不会使当事人

纳税人的信贷收回规则。

建议的第 1.25E-3(h)和 1.30D-5(g)节规定了以下方面的报告要求

纳税人将第 25E 条抵免额或第 30D 条抵免额转让给交易商,但未

规定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可收回抵免额。

要求。虽然纳税人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需要申报所得税

在某一纳税年度,纳税人必须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并附上 8936 表和附表 A(8936 表),以确保及时处理

他们的报税表,并证明他们有资格获得信贷。这种申报

该要求有助于国税局收集必要的准确信息,以便

有效管理第 25E 款和第 30D 款的信贷。法律文本

美国国税局(IRS)有足够的权力来实施这一要求,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完整性,包括必要时重新获得信贷的能力。参见章节

25E(f)、30D(g)(1) 和 30D(g)(10);另见第 6011 条。因此,澄清

在最终条例中已作了规定。关于学分转移的最终条例

根据第 30D 条进行的选举也说明这包括信息申报。

C.转让规则

1.披露和保证

第 30D(g)条一般规定了一套规则,根据这些规则,纳税人可以

将第 30D 条信贷转让给某些经销商,即符合条件的实体,其中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实体(而不是纳税人)可获得第 30D 款的抵免。在

交换时,符合条件的实体必须向纳税人支付与所转让的

第 30D 款的抵免额(该付款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

部分付款或购车首付款)。第 25E(f)条

规定,就第 25E 条而言,与第 30D(g)条规则类似的规则

申请。

拟议的第 1.25E-3 条和第 1.30D-5 条规定了第 30D(g)条下的转让规则

(和第 25E(f)條,並參照第 30D(g)條),包括設立

预付款计划。拟议条例没有

具体涉及第 30D(g)(2)(B)(ii)和(D)条有关以下方面的要求

经销商披露其他激励措施。

一位评论者要求最终条例对 "激励 "一词做出如下定义

在此基础上,他建议采用与《指南》中的定义相似的定义,以达到披露要求的目的。

建议的§1.25E-1(b)(2)。评论者还要求最终条例

为经销商和纳税人提供证明,与可抵扣的

销售额来满足保证要求。

财政部和国税局一致认为,最终条例应

在第 30D(g)(2)(B)(ii)和(D)条中加入 "奖励 "的定义。

因为第 30(g)条的学分转移规则也适用于第 25E 条,原因是

第 25E(f)條中的相互參照、第 25E 條中 "獎勵 "的定義及

30D 合格实体的要求应保持一致。因此,最终条例增加了

第 1.25E-1(b)和 1.30D-5(b)节中 "激励 "的定义适用于以下目的

合格实体的要求。根据该定义,"奖励 "是指在以下方面的任何减少

纳税人可从经销商或制造商处获得的价格,包括以下情况

与其他激励措施相结合,而不是以部分减免的形式进行。

付款或首期付款购买清洁车辆。

30D(g)(2)(C).

2.定义

拟议的第 1.25E-3(b)和 1.30D-5(a)节提供了适用于以下情况的定义

清洁车辆信贷转让的目的。

i.预付款计划

建议的第 1.25E-3(b)(1)和 1.30D-5(a)(1)条对 "预付款 "作了如下定义

计划 "是指第 30D(g)(7)条(与第 25E(f)条交叉)中描述的计划。

第 30D(g)条)和拟议条例,根据这些条例,符合资格的实体

在贷记转账选择的情况下,可从国税局获得预付款

由选择纳税人支付。预付款计划是

符合条件的实体可据此获得转让的清洁车辆信贷。

一些评论者要求将第 25E 款和第 30D 款的抵免额改为

无论纳税义务如何,均可退还。其他评论者要求

纳税人在销售时可用作首付款。相比之下

另一名评论者要求要求没有足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评论者认为,国会的目的是

该抵免为不可退还的抵免。一位评论者要求说明

与前几年相比,2024 年及以后的信贷如何运作。另一个

评论者建议,建议的条例允许将 30D 的积分结转到下一年度。

前进。

第 25E 和 30D 款抵免是《法典》规定的不可退还的抵免,这些抵免包括

但是,根据第 25E(f)和 30D(g)条的规定,这些款项

从 2024 年开始,可将抵免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实体,无论其税率是

纳税人或符合条件的实体在适用纳税年度的负债。第 25E(f)条

和 30D(g)没有规定在纳税义务不足的情况下偿还。在

作为转让抵免额的交换,合格实体必须向纳税人支付以下金额

与转让的清洁车辆抵免额相等,付款方式为

现金或以部分付款或首期付款的形式购买

车辆。拟议的法规描述了清洁车辆积分的转让、

包括举例说明纳税人可能没有足够的纳税义务来

申请全额抵免(例如,拟议的 §1.30D- 中的例 1)。

5(d)(5)(i))。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该意见,要求

偿还超额抵免额。拟议的第 1.25E-3 节和第 1.30D-5 节已经

提供了评论者所要求的其他规则,没有额外的说明

需要。因此,无需修改最终条例来解决这些问题。

评论。

ii.选择纳税人

根据拟议的 §1.25E-3(b)(3) 和 1.30D-5(a)(4),"选择纳税人 "是指

购买清洁车辆并投入使用的个人,如果选择

转让与该车辆相关的清洁车辆信贷,否则该信贷将

允许该个人使用。

一位评论者要求,购买新清洁车辆的企业应

允许使用第 30D(g)条规定的学分转移选择。因为选择

根据第 30D(g)条转让的抵免额仅限于根据第 30D(g)条允许的抵免额。

根据第 30D 条,财政部和国税局决定,纳税人不得

选择将以下条件下允许的新清洁车辆的一般商业信贷转入

根据第 30D(c)(1)条,第 38 条的规定。拟议的第 1.30D-1(b)(1)条规定

如果在应税期间,折旧车辆的 50%或更多用于商业用途

在车辆投入使用的当年,根据第 38 款的规定,该车辆可完全抵作

而不是根据第 30D 条。因此,使用新的清洁

纳税人的车辆必须主要为个人所有,才能进行选择

根据第 30D(g)条转让抵免额。因此,最终条例没有

采纳这一意见。

iii.合格实体

根据拟议的第 1.25E-3(b)(4)条和第 1.30D-5(a)(5)条,"合格实体 "是指

符合某些要求的注册交易商,并且由于符合这些要求

要求,则有资格根据预付款计划从国税局获得预付款。

付款计划。

一位评论者建议澄清,符合条件的实体是指注册交易商

有资格根据预付款计划获得付款,因为

符合法规要求。建议的 §1.25E-3(b)(4) 和 §1.25E-3(b)(5)

1.30D-5(a)(5)已经提供了本评论所要求的规则,因此没有额外的规定。

需要澄清。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iv.销售时间

根据拟议的第 1.25E-3(b)(6)和 1.30D-5(a)(7)条,"销售时间 "是指

清洁车辆投入使用的日期。根据建议的法规,日期为

清洁车辆投入使用的日期是纳税人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日期。

车辆。

一位评论者建议将 "销售时间 "定义为以下表格中的销售日期

卖方报告,并指出实物占有可能发生在卖方报告之前、之后或当时; - 卖方报告,并指出实物占有可能发生在卖方报告之前、之后或当时。

或任何时候),与销售何时发生无关。出售日期

纳税人取得车辆的日期是完成交易的确定日期

而卖方报告上的日期并不能保证车辆的

纳税人将接管车辆并投入使用。正如在

本评论摘要和修订说明第 II.A.2 节定义了

"投入使用 "与纳税人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日期一致

与《税法》的其他条款以及之前对第 30D(a)条的解释不符。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3.经销商注册

建议的第 1.25E-3(c)(2)和 1.30D-5(b)(2)条规定了有关经销商税的规则。

遵守。具体而言,拟议条例规定,如果经销商不在

在最近五个应纳税期中的任何一个应纳税期,经销商的纳税合规情况

年,仍可注册成为注册经销商。但是

建议的条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商不能接受预付款。

在经销商的税务合规问题解决之前,根据预付款计划支付款项

解决。这是因为经销商虽然已经注册,但在以下情况下还不是合格的实体

经销商税务合规。

一位评论者建议设立经销商税豁免

合规要求,以应对其销售模式的独特性,在这种模式下,所有

转让信贷的预付款最终归母公司所有。

与组织结构中的某个子公司无关,可能会被认为不属于以下情况

税务合规。

一位评论者认为,交易商在信贷业务中扮演的角色纯粹是部长级的。

在转让过程中,他们的税务合规状况不会影响经销商的能力。

方便学分转移。评论者要求在最终

法规没有取消经销商税务合规规定,合规性

回溯期最长为三年,而不是《公约》规定的五年。

建议的条例。此外,评论者还要求最终

条例明确规定,经销商税务合规要求适用于预付款

仅用于支付目的,对注册经销商的销售或卖方没有影响。

报告。

根据第 30D(g)(1)和(g)(7)条,参与预付款

该计划是选择性的,并须符合部长的要求和条件。

确定是必要的。经销商预付款制度带来了独特的税收问题

管理方面的挑战,因为它涉及到国税局向经销商付款

无论其纳税义务如何,都在正常报税系统之外进行报税,并且

其内置的合规和执行机制。经销商税务合规

这一要求确保了接受预付款的实体已满足其

自己的联邦纳税义务,这有助于防止欺诈和税务管理。对于

基于这些原因,最终法规保留了经销商税务合规要求。

此外,最终条例保留了五年的回溯期,因为时间越长

该期限更有利于国税局确定是否存在执法问题。

与特定经销商有关的问题。最终条例还明确增加了

先说明必须遵守经销商税务规定,然后再说明

不合规。无需澄清经销商税的范围

因为从该要求在《公约》中的位置可以明显看出

有关第 25E 和 30D 款抵免额转让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该要求仅适用于预付款计划,而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其他经销商活动,如发布卖方报告。

4.合资格实体向选择纳税人付款的形式

拟议的 §1.25E-3(e)(3) 和 1.30D-5(d)(3)规定,联邦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与贷记划拨选择相关的付款的税务处理相同

无论付款是现金还是部分付款

或购买清洁车辆的首付款。

一位评论者指出,在某些州,州法律禁止经销商

如果车辆是融资的,则承诺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现金。评论者

建议只有在销售额减少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贷记划拨。

在经销商以现金支付货款的州,无需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价格。

州法律禁止融资车辆。建议的 §1.25E-3(e)(3) 和 §1.30D-

5(d)(3)包括一些例子,说明所提及的付款规则的应用情况

的例子。建议的§1.25E-3(e)(5)(ii)和§1.30D-5(d)(5)(ii)中的例子

处理符合条件的实体向作出选择的人付款的情况。

纳税人以减少销售价格的形式(而不是现金),并得出以下结论

符合条件的实体有资格获得预付款。虽然

在这些例子中,拟议的§1.25E

3(e)(3)和 1.30D-5(d)(3)阐明了示例中的规则。

因此,最终条例采用了提议的 §1.25E-3(e)(3) 和 §1.30D-5(d)(3)

用文字说明降低售价是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实体提供。

5.车辆识别号码要求

建议的第 1.25E-2(e)(4)和 1.30D-5(d)(4)条规定了某些额外的要求。

学分转移选举的要求。在这些规则中,拟议的条例

前提是符合第 30D(f)(9)条的车辆识别号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reason of section 25E(e), section 25E(d), would be treated as satisfied if the eligible

实体向国税局提供该车辆的车辆识别号,格式如下

以及《国内税收公报》中发布的指南中规定的方式。最终

根据第 30D(g)(1)条规定的部长一般权限,该条例可由部长制定、

规定,选择纳税人必须在提供其车辆识别号的同时提供其

车辆投入使用所在纳税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选择纳税人和汽车制造商都要报告车辆识别号。

有资格的实体有必要核对贷记划拨项下的预付款

该计划与选择纳税人的资格挂钩,这有助于保障该计划

完整性。

6.税款增加 i. 从纳税人处收回税款

第 30D(g)(10)条规定,如果任何纳税人已作出以下行为

如果第 30D 款规定的贷记划拨选择符合以下条件,则您可从符合资格的实体处收到付款

如果没有第 30D(g)条的规定,该纳税人不得获得抵免

根据 "修改后的 AGI "限制的适用情况,对该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为

根据《税法》第 1 章的规定,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的车辆

投入使用后,将增加其收到的付款额。

纳税人。由于第 25E(f)条与第 30D(g)条相互参照,因此类似的规则

适用于第 25E 款的抵免。

建议的第 1.25E-3(g)(1)和 1.30D-5(f)(1)条规定,如果是清白的

如果纳税人提供了车辆抵免,则该纳税人不得获得该抵免。

由于纳税人超过了基于修正后 AGI 的限额,因此不能选择转让、

根据《税法》第 1 章对纳税人征收的应纳税所得税。

在车辆投入使用的当年,增加的金额为

纳税人根据信贷转让选择收到的付款。纳税人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收回的额外金额

车辆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

一位评论者建议,第 1.25E-3(g)(1)和 1.30D-5(f)(1)节应改为

修订后,对纳税人购买清洁车辆用于转售或

主要是非个人用途。关于该意见中的购买转售问题、

拟议的第 1.25E-2(c)(1)(iii)(E)条和第 1.30D-4(f)(1)(iii)(E)条规定

25E-2(c)(1)(iii)(E) 和 1 转移的抵免额将在纳税人转售时向纳税人收取。

车辆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因此,建议

法规已经解决了这一意见中的购买转售问题,并且

没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关于意见中涉及到

在车辆主要用于非个人用途的情况下收回,《税收程序

2023-33 规定,纳税人必须在伪证处罚下向国税局证明

就第 25E 条而言,纳税人是个人,或纳税人将使用

就第 30D 条而言,车辆主要供个人使用。因为

非个人使用车辆的问题已在次级监管指南中得到充分解决、

因此,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说明。因此,最终条例不采用

此评论。

另一位评论者要求在最终条例中明确由谁负责

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捕获。如本文件所述,最终条例

在 "意见摘要 "和 "修订说明 "部分,明确指出谁是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最终条例采用了拟议的第 1.25E- 节。

2(c)(1)(iii)(E) 和 1.30D-4(f)(1)(iii)(E)未经修改。

ii.向符合条件的实体支付过多款项

第 30D(g)(7)(B)條及第 25E(f)條 (參照第 30D(g)條)

规定类似于第 6417(d)(6)条的规则适用于以下目的

预付款计划。拟议的第 1.25E-3(g)(2)条和第 1.30D-5(f)(2)条规定、

如果国税局认定任何预付款构成过度支付,则

根据《税法》第 1 章对符合条件的实体征收的应税税款。

在作出这一决定的年度,将增加以下金额之和

超额付款,外加相当于超额付款 20%的金额。

拟议条例还规定,无论以下情况如何,该规则均适用

否则,该实体须按第 1 章纳税。额外的 20

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实体向国税局证明

超额付款是由于合理的原因造成的,推定情况如下

清洁车辆在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归还。参见

拟议的§1.25E-3(g)(2)(ii)和 1.30D-5(f)(2)(ii)。

拟议条例规定,超额支付是指在以下情况下

关于根据贷记划拨选择向符合条件的实体支付的预付款

由选择纳税人向注册交易商支付的预付款,而该预付款

不符合成为合格实体的要求。此外,拟议的

条例将 "超额付款 "定义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支付的预付款

对清洁车辆的付款超过清洁车辆的金额时

选择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本应获得的车辆抵免额度

车辆。见拟议的§1.25E-3(g)(2)(iii) 和 1.30D-5(f)(2)(iii)。然而,任何

可归因于纳税人根据修改后的税率超过限额的超额付款

AGI 不被视为对符合条件的实体的过度支付。

一位评论者要求澄清 "合理原因 "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

实体为《关键矿产》之目的依赖制造商的计算结果

和电池组件要求,如 https://fueleconomy.gov 或

其他地方。具体而言,评论者要求最终条例明确规定

规定有资格的实体将不对以下方面的错误判断承担责任

这些要求。

第 2022-42 号《税收程序》第 4.03 节规定,纳税人可以依靠

根据信息和证明(其中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证明

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以及《公平贸易机会法》限制)

在合格制造商的定期书面报告中包含。因此,在

如果合格制造商在定期书面报告中计算错误,则

纳税人不会被剥夺第 30D 条规定的抵免额。因此,如果该纳税人转让了

根据预付款计划获得的贷款,预付款中超过

交易商超过纳税人本来可获得的抵免额将为零,而且没有

根据建议的§1.30D-5(f)(2)(iii),这属于超额支付。因此,符合条件的实体

没有责任,也无需证明合理原因。为明确起见,

最终条例纳入了第 2022- 号《税收程序》第 4.03 节的规定。

关于纳税人依赖制造商合格证明的 42

制造商地位,以及合格制造商的认证和信息

在定期书面报告中向国税局提供。最终条例还规定了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依赖指的是什么?此外,最终条例还增加了

第 1.25E-2(g)和 1.30D-5(g)(3)节的示例说明了过度支付的情况

评论者所描述的情况并不存在。

7.每年两次学分转换选择

拟议的第 1.25E-3(i)和 1.30D-5(h)条规定,纳税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做出以下行为

每个纳税年度有两次以上的学分转移选择。拟议条例

还规定,在共同申报所得税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均可

每个纳税年度可选择两次学分转移,最多可在纳税年度内选择四次学分转移。

一个纳税年度。这些拟议规则旨在通过以下方式确保计划的完整性

将信贷转让选择仅限于看似合法的车辆销售

非企业个人使用。

一位评论者建议,拟议的§1.25E-3(i)和§1.25E-3(b)中的要求

删除 1.30D-5(h),因为第 25E 条或第 30D 条中没有这些规定的依据。

限制。该评论者指出,符合条件的实体与纳税人合作进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将无法确定信贷转让是否

已经进行了两次转学选择。第 30D(g)(1)条规定,学分转移

选举 "须遵守部长确定的法规或其他指导意见"。

"。第 25E(f)条引用了第 30D(g)条。因此

财政部和国税局有权对信贷转让进行监管

选举,以确保计划的完整性和健全的税收管理。此外,根据

根据税收程序 2023-33,纳税人将直接向国税局证明他们

每年转让选择不超过两次,交易商可依据

纳税人的证明。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III.新清洁车辆信贷--第 30D 款

A.定义

四月《条例草案》第 1.30D-2 节提供了一般定义

与第 30D 款减免有关。四月拟议条例第 1.30D-3(c)条

提供适用于《重要矿物和电池公约》的定义

组件要求。12 月建议的第 1.30D-6(a)条。

条例》提供了适用于 FEOC 限制的定义。在

对 12 月拟议条例条款的解释,财政部

该部和美国国税局注意到,与 "关键矿物 "和 "关键材料 "相关的术语包括

拟议的§1.30D-3 和 FEOC 中描述的电池组件要求

对拟议的第 1.30D-6 节的限制,应在以下方面作出一致的解释

规定。

根据这一声明,最终条例保留了拟议的第 1.30D-2 节、

意见和建议摘要》本节所述的某些修改。

修订说明,并将定义从拟议的§1.30D-3 中移出。

以及拟议的§1.30D-6 至 §1.30D-2(b)。然而,最终条例在§1.30D-

3. 保留与《关键准则》计算直接相关的某些定义。

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这些定义相互参照

第 1.30D-2(b)节中的定义。第 1.30D-2(b)节还交叉引用了以下建议中的定义

§1.30D-5,其中规定了学分转移选择的规则(在第 II.C 节中描述)。

其中规定了学分转移选择的规则(见本评论摘要和修订说明第 II 部分)。

意见概述和解释》这一部分中的讨论

修订仅涉及新定义、已修改的定义或

收到评论的定义。

1.适用的关键矿物

拟议的第 1.30D-3(c)(1)和 1.30D-6(a)(1)条,与第 30D(e)(1)条一致、

将 "适用的关键矿产 "定义为以下文书中定义的适用的关键矿产

第 45X(c)(6)条。

此外,拟议的第 1.30D-6(c)(4)(ii)(A)节还规定,在确定"...

适用的关键矿产是否符合《联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要考虑到每一个步骤

开采、加工或再循环过程中,通过该步骤将该矿物

加工或再循环成一种成分材料,即使该矿物的形态不是

第 45X(c)(6)条所列的每个步骤。建议的第 1.30D-6(c)(4)(ii)(A)条规定了

在回收利用的情况下,这一一般规则有例外(如本概要所述)。

第 III.A.25 节中的评论和修订解释)。建议的§1.30D

6(c)(4)(ii)(C) 还规定,为了确定是否适用于以下情况

关键矿产符合《联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如果适用的关键矿产是

在生产组成材料或电池组件的过程中消耗殆尽,以及

不再以任何形式留在电池中。

几位评论者要求澄清石墨问题。具体而言

评论者要求澄清,纯度低于 0.5%的石墨是否属于 "石墨"。

纯度低于 99.9% 的石墨碳,但其纯度最低为 99.9

根据第 45X(c)(6)条的规定,碳含量为百分之百的 "钼 "是一种适用的关键矿物,因此

第 30D 条。这些意见是在第 45X 款的背景下考虑的

建议的条例。正如第 45X 条的条款解释所述

建议的条例:"一些利益相关者质疑这一定义是否

可以解释为指碳的一种特殊晶体结构,即 99.9

百分之百的石墨碳。[...]与本节的总体意图一致

拟议的§1.45X-4(b)(14)将澄清 "99.9%的石墨碳 "这一术语。

按质量计算'是指按质量计算碳含量为 99.9% 的石墨"。财政部

该部和国税局将继续考虑这一问题,作为最终确定《税法》的一部分。

第 45X 条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的关键矿物的石墨形态

就第 30D 条而言,被确定为适用的表格将是

45X 最终条例中的关键矿物质。

几位评论者要求澄清合成石墨是否是一种

适用的关键矿物。这些评论者要求最终条例

明确指出,无论是合成还是天然石墨变体,都符合以下条件

适用的关键矿物。另一名评论者建议,由于天然和

合成石墨的加工程序完全不同,合成石墨

不应被归类为适用的关键矿物。这些意见还包括

在第 45X 条拟议条例的背景下考虑。拟议的第 1.45X-

第 4(b)(14)条规定:"石墨是指天然石墨或合成石墨,其特征如下

纯度至少达到 99.9% 的石墨碳(按质量计)"。财政部

该部和国税局将继续考虑这一问题,作为最终确定《税法》的一部分。

第 45X 节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的关键矿物的石墨形态

就第 30D 条而言,被确定为适用的表格将是

第 45X 条最终条例中的关键矿物。

几位评论者要求澄清其他关键矿物质是否

受 "关键矿物要求 "和 "公平贸易委员会限制 "的制约。一

评论者要求最终条例就以下方面做出说明

氢氟酸(HF)。氢氟酸可以从萤石中生产,萤石经过提纯后可以生产出最低限度的氢氟酸。

纯度为 97% 的氟化钙(按质量计)。在这种情况下,萤石是一种

在这些情况下,适用的关键矿物(根据第 45X(c)(6)(K)条)和高频将是

相关的成分材料,这两种材料都将受关键矿物

要求和 FEOC 限制。评论者指出,在其他情况下,HF

可使用纯度较低的萤石或通过磷酸盐开采(不使用萤石)制造。

萤石)。评论者要求说明此类氟化氢仍受

关键矿产要求和联邦经济委员会的限制。同样,另一位评论者

要求澄清不符合以下条件的镍、锰、钴和锂是否属于 "钴 "的范畴

第 45X(c)(6)节的纯度要求须符合《关键矿物

要求和 FEOC 限制。该评论者建议

纯度较低的矿物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

一位评论者建议扩大 "适用的关键 "的定义范围。

矿物",以包括第 2.1 节中确定的关键矿物的其他化学形式。

45X(c)(6),如硝酸盐、氢氧化物、氧化物、氧化氢氧化物、碳酸盐和

氯化物。另一位评论者指出,关键矿物清单排除了重要的

铁和磷等矿物质,这些矿物质在 FEOC 制造的电池中非常普遍、

而且这种排除可能会造成一个漏洞,即 FEOC 制造的电池使用的是

未列入清单的关键矿产可能有资格获得 30D 的关键矿产部分。

信用。该评论者要求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

针对非美国关键矿产的额外规则。最后,一位评论者指出

许多矿物质在达到纯度之前就进入了电池供应链

第 45X 节所列的或成为相关成分的材料均来自燃料浓缩中试厂。

该评论者表示支持将 FEOC 合规范围扩大至关键矿产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即使矿物不是第 45X(c)(6)条所列的最终形式

在每一个步骤中。

针对这些意见,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出

根据第 30D(e)(1)条和第 45X(c)(6)条的明文规定,除以下情况以外的矿产

第 45X(c)(6)条中规定的不适用的关键矿物,因此不包括

受 "关键矿物要求 "和"《外国经济活动委员会》限制 "的约束。此外

拟议的§1.30D-6(c)(4)(ii)(A)和 1.30D-6(c)(4)(ii)(C)的规则提供了额外的

明确在下列情况下作为适用临界矿物的分类问题

在提取、加工或回收的过程中,矿物的形态会发生变化。

最终条例通过以下方式将这一澄清扩展至关键矿产要求

将其纳入 "适用的关键矿物 "的定义。

最终条例采用了提议的§1.30D-3(a)(1)、1.30D-

6(c)(1)、1.30D-6(c)(4)(ii)(A) 和 1.30D-3(c)(4)(ii)(C),并作了所述修改

将其合并,移至第 1.30D-2(b)节,并作如下修改

此前。具体而言,最终条例与拟议条例一样规定

"适用的临界矿物 "是指第 2.2 节中定义的适用的临界矿物。

45X(c)(6).最终条例明确规定,§1.30D-3 和

1.30D-6 中关于适用的临界矿物的每一步都要考虑到

提取、加工或回收,直至完成加工矿物的步骤

或再循环成相关成分材料,即使该矿物的形态不是

第 45X(c)(6)条所列的每个生产步骤。最终条例进一步规定

明确适用的临界矿产不计入《临界水文地质公约》。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全部消耗掉,则不符合矿物要求和 FEOC 限制。

的组成材料或电池组件,并不再以任何形式存在于

电池。

此外,最终条例还在以下方面纳入了回收利用特别规则

建议的§1.30D-6(c)(4)(ii)(A)纳入§1.30D-2(b)中 "再循环 "的定义。最终

条例还提供了一个例子,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作出决定。

关键矿物要求和 FEOC 限制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适用的临界矿物。

2.装配

拟议的第 1.30D-3(c)(2)和 1.30D-6(a)(2)条对 "集会 "作了如下定义

电池组件,因为将电池组件组合成电池单元的过程

和电池模块。最终条例采用了以下文件中对 "组装 "的定义

拟议的第 1.30D-3(c)(2)和 1.30D-6(a)(2)条,将其合并为一条规定,以及

移至第 1.30D-2(b)节。

一位评论者指出,"集会 "的定义可能会被滥用

根据电池组件要求,允许北美的

例如,制造商只需将两块中国电池粘贴在一起,这将

被视为北美电池组件的组装。然而,在此

为确定总增量值,增量值为

北美电池组件(即合格电池中的分母

成分含量,并将其与适用的第

30D(e)(2)(B) 只會是貼上電池的價值,減去

在组装之前,需要对电池进行更换。由于这种增量价值微乎其微,因此

评论者所述的滥用可能性也将微乎其微。因此,我们认为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3.相关成分材料

拟议的第 1.30D-6(c)(4)(ii)(B)条规定,在确定是否有下列情况时

适用的临界矿物符合 FEOC 标准,成分材料与

如果适用的临界矿物已被加工或

即使在加工或再循环过程中将其转化为一种成分材料

矿物变成第 45X(c)(6)条未列出的形式。

拟议的第 1.30D-3 节中的关键矿物要求纳入了

相同的概念,规定适用的临界矿物中属于

必须为每个采购链分别确定合格的关键矿物。

拟议的第 1.30D-3(c)(14)条将 "采购链 "定义为以下的共同序列

在一组共同地点进行的开采、加工或回收活动

在适用的临界矿物方面,最终生产出成分

材料

这些确定必然包括采购链中的以下步骤

适用的临界矿物转变为第 4.2 节中未列出的形式

45X(c)(6).因此,最终条例增加了 "相关成分 "的定义。

1.30D-2(b)节的 "材料",该节规定,对于适用的关键

矿物,"伴生成分材料 "是指已被......

从这种矿物中加工或再循环成其成分的材料

即使该加工或再循环将该矿物转变成了一种非

第 45X(c)(6)条所列。

4.电池

建议的第 1.30D-3(c)(3)和 1.30D-6(a)(3)条对 "殴打 "作了如下定义

新型清洁车辆是一个或多个电池模块的集合,每个模块都有

串联或并联两个或多个电动配置的电池单元,以产生电压或

电流。根据拟议的第 1.30D-3(c)(3)条和第 1.30D-6(a)(3)条,"电池 "一词不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热管理系统或电池单元或电池组的其他部件等项目。

模块中不直接参与电化学储能的部分。

电池,如电池盒、电池罐或电池袋。最终法规采用了

将§1.30D-3(c)(3)和 1.30D-6(a)(3)中 "电池 "的定义合并为一个单一的 "电池 "定义。

条款,并将该定义移至第 1.30D-2(b)节。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的意见既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

反对拟议的 "电池 "定义。一些评论者要求

其他评论者批评 "殴打 "的定义过于宽泛

认为过于宽泛。同样,一些评论者不同意 "殴打 "的定义

并建议将其定义为一个完整的电池组。解释

四月《条例草案》的条款指出,建议的"......

"殴打 "符合第 30D 条的措辞和目的,因为殴打

模块和电池是 "这种车辆的电动机从中汲取能量的源泉"。

电"。见第 30D(e)(1)(A)和(2)(A)条。与此相一致,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对电池内电化学储能没有直接贡献的物质不被视为电池。

爱尔兰共和军鼓励转向更安全、更有弹性的电动汽车的主题

电池供应链。这些物品一般都是低价值商品,具有以下特点

储能技术的最终用途,而不是储能过程

能量。建议的 "电池 "定义符合以下法定目的

激励价值最高和最专业的机构提高复原力和安全性

电池供应链的一部分。此外,"电池 "的功能定义在

建议的条例允许技术变革,因为该定义将不会

如果电池组结构在未来发生变化,则会被淘汰,但这也符合

目前的行业惯例,因为电化学电池是现行标准。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此外,一位评论者要求 "电池 "的定义不包括以下内容

热管理系统和其他不直接产生热量的组件

能源储存。因为 "电池 "的定义已经排除了此类系统,而且

因此,无需修改 "电池 "的定义。

最后,一位评论者指出,今后有必要就以下问题进行对话

电池 "和 "电池组件 "的定义,以反映技术进步。电池

财政部和国税局将继续在以下方面监测这方面的技术

与能源部协调。财政部和国税局欢迎更多

在今后的评论中,我们将讨论电动汽车的技术变革。

汽车电池。

5.电池单元

拟议的第 1.30D-3(c)(4)和 1.30D-6(a)(4)节将 "电池单元 "定义为

电池组件(电池芯除外)的组合,能够

电化学储能,新型清洁汽车的电动机可从中获取能量

汲取电能。所提出的电池单元定义包括最小的

储能功能所需的电池组件组合。电池

最终条例采用了拟议的§1.30D-3(c)(4)和§1.30D-3(c)(5)中 "电池单元 "的定义。

1.30D-6(a)(4),将其合并为一条规定,并移至§1.30D-2(b)。

一位评论者要求指南统一 "电池芯 "的定义

电池组件 "与第 45X(c)(5)条中的 "电池组件 "相同。然而,第 30D 条

不采纳这些定义。如本报告摘要第 III.A.4 节所述。

评论意见和修订说明,不直接影响《公约》实施的项目。

电池内的电化学储能,一般价值较低

商品,而不是爱尔兰共和军鼓励转向更安全和

弹性电动汽车电池供应链。为此,财政部

该部和国税局决定,第 30D 条的定义应

仅限于用于电动汽车的电化学储能电池。

车辆的概念,而不必包括与其他形式的

包括在第 45X(c)(5)条定义中的能源储存(例如:

热电池)。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6.电池组件

拟议的 §1.30D-3(c)(5) 和 1.30D-6(a)(6)将 "电池组件 "定义为

构成电池的部件,由一个电池制造或组装而成

通过工业手段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或多个组件或组成材料、

化学和物理组装步骤。电池组件包括但不限于

到、阴极电极、阳极电极、固体金属电极、分离器、液体

隔膜电解液、固态电解液、电池单元和电池模块。成分

材料不被视为电池组件的一种,尽管其成分

材料可以制造或组装成电池组件。一些电池

部件可以完全由不含组成材料的输入材料制成。

电池组件包括组装好的电池单元中对以下方面有贡献的任何部件

电化学储能。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了一些意见

关于 "电池组件 "的定义。一些评论者支持

定义。拟议的 "电池组件 "定义包括一个非

许多评论者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清单。一位评论者建议,清单应具体包括阴极箔和阳极箔。

其他评论者要求澄清铅片(用于电池单元)、金属片(用于电池单元)、金属片(用于电池单元)、金属片(用于电池单元)和金属片(用于电池单元)。

组件(用于电池模块)和盖组件(用于制造罐式电池组件)。

电池)。建议列入的其他项目包括隔膜涂层和粘合剂、

电解质溶剂和电解质盐、集流体、电池接触层、

电压检测和电池管理系统。另一位评论者

注意到加入 "但不限于 "的措辞给以下方面带来了不确定性

汽车制造商,而是要求提供一份完整的部件清单。对此,最终

法规新增了 "电池材料 "的定义(见本章第 III.A.7 节)。

1.30D-2(b) 的评论摘要和修订解释)。此外

最终条例明确规定,不含适用关键矿物的电池材料不属于

电池组件,因为它们不是制造或组装的。最终条例

不提供电池组件的完整清单,因为电动汽车电池

组件可能会因电池化学成分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特别是当电池

技术的不断发展。最终版本中的电池组件示意清单

监管允许未来的创新。

一些评论者对电池的限制提出了担忧。

将有助于电化学储能的部件包括在内。一位评论者

支持这一限制,认为它对《公约》的可操作性和意图都很重要。

电池组件要求。另一方面,另一名评论者要求

最终法规扩大了 "电池组件 "的定义,以包括

热管理、冷却和外壳等其他使能技术

和外壳组件。前面提到的评论者要求

关于铅片和金属构件的明确性,指出在以下方面存在含糊不清之处

关于 "电化学储存部件 "一语,很难

确定这些物品是否属于电池组件。同样,评论者

根据第 30D 条的措辞,电池组件应包括

隔热箱。如前所述,拟议的 "电池 "定义

电池组件 "的定义符合法规,因为

电池模块和电池是 "该车辆的电动马达 "的 "来源"。

"。第 30D(e)(1)(A)和(2)(A)条。此外,该定义还包括

与第 30D 款的目的一致,即提供激励措施,以实现更多的

安全、灵活的电动汽车电池输入。无直接贡献的输入

到储能所需的电化学过程(例如,热能

管理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外壳/机柜组件)。

一般价值较低,而且是针对电池的最终用途,而不是电池的

能量储存过程。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电池组件。因为

税收问题联合委员会指出,在《美国联邦税收法》中对电池组件的要求是:(a) "电池组件"; (b)

第 30D(e)(2)(A)条 "旨在鼓励制造或组装高附加值产品"。

电池组件(如电池芯)在北美的价值 "4 、

4 税收联合委员会,《第 117 届国会颁布的税收立法总说明》(JCS 1-23),2023 年 12 月,第 252 页,第 1070 段。

由于建议的定义与法律文本和目的一致,因此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最后,多位评论者提出了问题和建议

与分离器有关,其中许多涉及到根据《电池法》作出的决定。

组件要求(在本意见摘要第 III.B.2 节中讨论

和修订说明)。一位评论者要求澄清

涂层分离器的增量值,建议增量值为

减去未涂层隔膜的值(锂离子电池

从涂层分离器(陶瓷涂层分离器)的值中提取。)

另一位评论者指出,"北美 "定义中的 "基本上所有 "是指 "美国"。

电池组件 "含糊不清,要求最终条例规定

在北美涂覆的隔膜是北美电池组件(无论

预涂层分离器的生产地点)。该评论者指出,最多

分离器增值的 60% 来自涂层工艺。在

与此相反,另一名评论者则要求最终条例明确规定,在涂层上涂抹"......

分离器不是制造或组装的,以确保在北美洲的分离器上涂有

如果预涂漆的电池组件在美国不被视为北美电池组件,则该电池组件将被视为北美电池组件。

分离器是在北美以外制造的。另一位评论者

反对将用于制造这种材料的基膜和涂层材料包括在内。

电池组件 "定义中的分离器

部件要求和联邦经济委员会的限制。此外,一位评论者

要求在陶瓷涂层分离器中加入裸膜和粘合剂

被归类为电池子组件,并指出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关键矿物要求 "或 "电池组件要求 "的规定

如果在北美或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制造

该评论者还对现行贸易协定提出了建议。该评论者还就以下方面提出了建议

可能适用于涂层分离器的其他各种政府规定,这些规定不属于

本最终条例的适用范围。

针对这些意见,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出

涂层隔膜是一种电池组件。一般来说,基膜和涂层

电池材料,而非电池组件,因为它们是经过加工的,而非

制造或组装。如果这些电池材料含有适用的关键

矿物,这些电池材料就是成分材料。最终条例明确规定

电池组件 "的定义和 "电池材料 "的新定义。

最后,几位评论者讨论了 "蓄电池 "和 "电池组 "之间的关系。

组件要求和联邦经济交流委员会的限制。一位评论者鼓励

财政部和国税局将对 "电池组件 "使用相同的定义,以便

电池组件要求和 FEOC 限制的目的。在

与此相反,另一位评论者建议最终法规采用更广泛的

就《联邦经济、商业和机会委员会限制令》而言,"电池组件 "的定义包括

就《公约》而言,"组成材料 "的定义中还包括其他成分。

关键矿物要求。正如对《公约》条款的解释中所指出的那样。

根据 12 月的条例提案,财政部和国税局打算

与 "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 "和 "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 "相关的术语。

对《公平就业委员会限制性规定》的解释应保持一致。与此相一致,最终

条例中包含了一个关于 "电池组件 "的一般性定义,以适用于以下条款

30D 的目的,不采纳建议采用更宽泛定义的意见。

FEOC 限制。

最终法规第 1.30D-2(b)节采用了 "电池组件 "的定义

澄清了对分离器的处理,并纳入了 "电池 "的新定义。

材料"。对该定义进行了修改,以更清晰地说明以下关系

电池组件、组成材料和电池材料之间的关系。

7.电池材料

进一步明确电池组件与组成材料之间的界限、

最终法规在§1.30D-2(b)中增加了 "电池材料 "的定义。最终

法规将 "电池材料 "定义为对电池组件的直接和间接投入

通过加工而不是制造或组装生产出来的。电池

材料不被视为电池组件的一种,尽管电池材料

可制造或组装成电池组件。三类

电池材料是适用的关键矿物、组成材料和电池。

没有适用关键矿物的材料。可能或

可能不含适用的关键矿物,包括分离器基膜(如果不含)。

制造或组装)和隔膜涂层。电池材料举例

不适用的关键矿物质包括导电添加剂、铜箔,然后再将铜箔放入焙烧炉。

石墨沉积和电解质溶剂。

8.清洁车辆电池

最终法规在§1.30D-2(b)中增加了 "清洁车辆电池 "的定义。

根据第 30D(d)(1)(F)和 30D(e)条,最终条例对 "清洁 "的定义如下

车辆电池",就一辆新的清洁车辆而言,是指其电池。

车辆的电动马达汲取电力来推动车辆。

9.合规电池台账

建议的第 1.30D-6(a)(7)节定义了 "合规电池分类账",对于合格的

在一个日历年中,作为一个分类账,跟踪 FEOC- 的可用数量。

符合标准的电池。拟议的第 1.30D-6(d)节规定了以下规则

适用于合规电池分类账。财政部和国税局

收到了一些关于建立、更新和核对规则的评论意见。

符合要求的电池分类账。这些意见将作为以下讨论的一部分

本评论和解释摘要第 III.D.3 节中的拟议 §1.30D-6(d)

的修订。

最终条例采纳了提议的定义,并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

10.成分材料

拟议的第 1.30D-3(c)(6)和 1.30D-6(a)(8)节将 "成分材料 "定义为

含有适用的关键矿物并直接用于以下用途的材料

制造电池组件。组成材料可能包括但不包括

仅限于阴极活性材料粉末、阳极活性材料粉末、箔、

用于固体电极的金属、粘合剂、电解质盐和电解质添加剂,如

电池单元的要求。正如 4 月《公约》的条款解释中所述。

拟议条例》中 "成分材料 "的定义描述了以下材料

区分关键矿物的提取、加工和回收步骤

从随后的电池组件制造和组装步骤中产生。

构成材料是指与计算""价值相关的最终产品。

适用于电池中的关键矿物质。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了多份有关以下方面的意见

成分材料 "的定义。一些评论者表示支持

然而,其他评论者批评该定义并不恰当。然而,其他评论者批评该定义没有

与第 45X 条不符,第 45X 条包括 "电极活性"。

将 "材料 "作为合格的电池组件;以及将 "材料 "重新归类为 "电池 "是不恰当的。

应属于电池组件的项目,因此须遵守《电池组件

要求。一位评论者建议将成分材料包括在

电池组件 "的定义,或以其他方式分阶段实施,以留出更多时间

将生产设施迁往北美。另一位评论者表示

可以利用 "组成材料 "的定义来排除关键矿物。

针对这些意见,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出

尽管第 30D 条没有定义 "电池组件",但它始终提及

部件是 "制造或组装的",并始终提及 "适用的

关键矿物 "是指 "提取、加工或再循环 "的矿物。为避免供应缺口

在适用的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之间的链条中,拟议的

条例引入了组成材料的概念,以明确材料

适用关键矿物的下游,但仍是加工而不是制造

或组装,属于电池适用关键矿物的分析范围。章节

30D 根据材料的生产步骤来确定其作为适用材料的地位。

关键矿物或电池组件。成分材料概念不包括

它改变了法规的运作方式;相反,它澄清了法规如何适用于某些情况。

材料

一位评论者建议将 "成分材料 "的定义修改为

包括与成分材料具有相同用途的国产替代品,但

不包含适用的关键矿物。最终条例没有采用这一规定。

因为评论者的建议与《重要矿产》不符。

要求和 FEOC 限制(适用于适用的关键矿物)。

其他评论者就特定材料是否

是组成材料。一位评论者要求澄清箔是否属于成分材料、

例如不含任何适用的关键矿物的铜箔,则为

成分材料。另一位评论者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聚偏二氟乙烯(PVDF)。注意到聚偏二氟乙烯(PVDF)是由氟(以 "氟 "的形式)制成的。

适用的临界矿物)将是一种成分材料,评论者要求

关于非适用临界材料制成的 PVDF 分类的说明

矿物,如来自磷酸盐岩的聚偏二氟乙烯。最终条例明确规定

电池材料可能不含适用的关键矿物质。此外,财政部

该部和美国国税局注意到,这些评论者提到的材料(金属箔

和 PVDF)都被认为是没有适用临界值的电池材料。

矿物

一位评论者要求澄清六氟磷酸锂是否属于以下情况

就成分材料的定义而言,它被视为电解质盐。如果

以第 45X(c)(6)条所述形式存在的适用关键矿物被用于生产

六氟磷酸锂,并将这种材料集成到电池组件中、

材料将被视为成分材料。

另一名评论者要求在最终条例中说明

羧甲基纤维素(CMC),由木浆或林特浆制成,不属于成分

材料。评论者指出,CMC 不包含适用的关键矿物。

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出,虽然 CMC 用于制造

电池组件的粘合剂或涂层,用于生产阳极电极,方法是

在铜箔上沉积阳极活性材料时,CMC 本身并不含

适用的临界矿物,因此不会被视为成分材料。

最后,一位评论者要求对以下粉末做出澄清

阴极活性材料 (CAM),它被列为一种组成材料。其

评论者指出,该清单没有明确包括用于以下用途的前体材料

制造含有关键矿物质的 CAM 或其他中间材料。

用于生成 CAM。评论者特别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在清单中列入项目,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及相关适用的关键矿物

修订该定义,使其包括前驱阴极活性材料粉末和任何

含有锰、镍等重要矿物的其他中间产品、

或钴的阴极活性材料粉末。最终条例规定

适用的关键矿产 "的定义,根据《关键矿产公约》作出的决定

关于适用的关键矿物的要求和 FEOC 限制

考虑到提取、加工或再循环的每一个步骤,并通过以下步骤加以实现

在加工过程中,这些矿物被加工或回收成为一种成分材料。因此,最终

条例明确规定,这些前体或其他中间材料与以下情况有关

关键矿物要求》和《公平贸易委员会限制》。

最终条例采用了建议的 "成分材料 "的定义

§1.30D-3(a)(8)和 1.30D-6(c)(6),合并为一条规定,并将其移至

§1.30D-2(b)。此外,最终法规还明确指出,电池材料中不包括

适用的关键矿物不是组成材料。

12.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建议的第 1.30D-3(c)(7)节定义了 "与美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

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并列出了与美国

这些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生效。正如在《条款解释》中所指出的那样。

在《四月拟议条例》中,自由贸易协定一词在《爱尔兰共和军条例》中没有定义。

或守则中的规定。拟议的第 1.30D-3(c)(7)(i)节规定了识别以下情况的标准

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包括

美国和另一个国家之间是否就关键的

电动汽车电池中含有的矿物质,或更一般地说,在以下情况下

该国与美国之间的整体商业和经济关系

国家:(A) 在优惠基础上减少或消除贸易壁垒,(B) 承诺

(C) 设立高标准的贸易壁垒

在影响贸易的关键领域(如核心劳工和环境)的纪律

保护),和/或 (D) 减少或取消对出口的限制或承诺

缔约方不得对出口施加此类限制。

拟议的第 1.30D-3(c)(7)(ii)节确定了美国与之有合作关系的 20 个国家。

各国签订了全面自由贸易协定(即涵盖以下方面的协定

双方之间几乎所有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包括

关键矿物)。此外,财政部和国税局还建议将以下内容包括在内

此外还有部长在考虑了所列标准后确定的其他国家、

并确定日本为新增国家。2023 年 3 月 28 日,美国

与日本缔结了《关键矿产协定》(CMA),其中包括强有力的

义务,以帮助确保关键矿物的自由贸易。

建议的第 1.30D-3(c)(7)(iii)条规定,在以下表格中列出的确定的国家名单应包括

第(c)(7)(ii)段可通过适当的指南进行修订和更新

在《联邦公报》或《国内税收公报》上公布(见《美国联邦税收法》第 601.601 条)。

程序规则说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26 卷第 601 部分)。

最终条例采用了这一定义,并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在此

目前,财政部和国税局还没有发现清单上有任何新增内容。

的国家。最终条例继续将日本列入以下名单

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之后

在应用相关因素时与美国贸易代表磋商

为确定自由贸易协定,财政部和国税局已

结论是,日本是一个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关系的国家。

协议生效。财政部和国税局特别要求

就确定美国与哪些国家有合作关系的拟议标准发表意见

在已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中,还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来确定这些协定。

以及建议的§1.30D-3(c)(7)(ii)中列出的国家名单。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了几份有关以下方面的意见

的定义。有一条评论要求提供指导意见,以确定交易在什么阶段进行。

协议被视为生效,注意协议的签署日期是

经常与贸易协定的实施日期不同。评论者

要求将贸易协定生效之日视为完成日期。

5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关于加强关键矿物供应链的协定》,2023 年 3 月 28 日缔结,https://ustr.gov/sites/default/ files/2023-03/US%20Japan%20Critical%20Minerals%20Agreement%2023%2003%2028.pdf

效果。首先,美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协定

方,包括第 1.30D-2(b)节 "国家 "定义中提及的国家。

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生效",通常会指明以下日期

它们生效,因此是 "有效的",正如第 30D 条所使用的术语。

与拟议规则中描述并在最终规则中采用的方法一致

规则,财政部和国税局还将 "做出任何必要的调整"。

......包括增加任何新的国家,作为任何新的

符合条件的国际协定生效,且局长认定

适用]因素已得到满足"。财政部和国税局已经

确定对协议是否生效的评估是

局长将根据可能达成的个别协议进行评估。

在决定是否将个别国家列入 "有特殊需要的国家 "名单时,会考虑这些国家的特殊 需要。

美国与这些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一位评论者要求将 "国家 "定义为包括以下地理区域

具有国际性质,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例如

国际水域。国家 "的通常含义不包括以下区域以外的地区

国家管辖权。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一些意见认为,"自由贸易 "的拟议定义

协议 "扩大了监管制度,削弱了国会的意图。

与此相关的是,有一条评论特别批评将日本列入名单的理由是

的基础。其他评论者支持在以下基础上纳入日本

CMA。另一位评论者认为,拟议的法规不允许

扩大部长定义 "自由贸易协定 "的权力,以及

监管定义偏离了其公认的含义。一些评论者

建议将自由贸易协定定义为包括诸边贸易协定在内的各种安排。

在这些协议中,美国和外国经济体同意至少在某些方面

战略和/或经济伙伴关系,包括政府采购,即使

该协定没有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

正如本讨论前文以及《公约》条款解释中所述

四月拟议条例》中没有 "自由贸易协定 "一词的定义,也没有 "自由贸易协定 "一词的定 义。

而拟议条例中的定义与法规一致

及其目的,这反映在该术语的普通含义、用法和第 4 节的上下文中。

30D 和更广泛的 IRA。正如 4 月的 "条款解释 "中所指出的那样。

根据《建议的条例》,爱尔兰共和军对第 30D 条的修订旨在

扩大对纳税人购买新型清洁车辆的奖励,以及对车辆

制造商将更加依赖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供应链。

与美国有可靠和值得信赖的经济关系的国家、

这对我们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

领导层。建议的 "与美国有自由关系的国家 "的定义包括

生效的贸易协定 "符合这些法定目的。特别是

建议的定义中确定的文书必须符合的标准

被确定为自由贸易协定的协定包括

美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承诺包括减少或

在优惠的基础上消除贸易壁垒,避免强加新的贸易壁垒。

壁垒,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建立高标准的纪律,以及减少或

消除对出口的限制,或双方承诺不实施

所有这些限制都是在整体商业和经济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的

有关国家与美国之间的关系。根据上述标准

日本被确定为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关系的国家。

协定。特别是,美国和日本的 CMA 被确定为自由贸易协定。

根据这些标准,该贸易协定包含了强有力的义务,如

承诺不对以下关键矿产品的出口征收关税

目前对电动汽车电池供应链至关重要,并承诺

美国和日本商讨审查在中国投资的最佳做法

关键矿产部门的影响,以协助确定这些影响。

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资本市场管理局还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详细条款

劳动法和环境法与重要矿产和矿产品贸易的关系

就非市场政策和非缔约方影响关键领域贸易的做法开展合作

矿产。CMA 是在早先的贸易协定背景下缔结的。

美国于 2019 年与日本缔结了相关的 2019 年数字贸易协定、

以及 2021 年 11 月宣布的美日贸易伙伴关系。

几位评论者谈到了与劳动标准、环境和健康有关的问题。

标准、经济和国家安全、透明度和可执行性。一

评论者要求就以下问题咨询美国地质调查局

环境标准以及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遵守和执行历史

国内来源。另一位评论者鼓励财政部和

国税局将与国务院合作,利用矿产安全部的 "矿产安全 "计划,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矿产安全活动。

伙伴关系 (MSP),以确保扩大国内电池生产规模所需的供应链

同时制定更高的劳动标准、提高透明度、改善

环境实践,并为位于以下地区的社区带来更大的增值效益

拥有大量矿产资源的国家。财政部和国税局

赞赏这些关切,并注意到这些关切在标准中得到了适当的反映

建议的条例中确定的,特别是关键领域中的高标准学科

影响贸易的领域。财政部和国税局将咨询

联邦政府各有关机构在应用《公约》所列标准时

未来。

与此相关的是,一些评论者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

在美国没有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可能会洗钱。

通过采购链采购适用的关键矿产,而采购链涉及的国家包括

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生效。财政部和

美国国税局(IRS)已经确定,最终版§1.30D-3(d)中的前期审查程序

条例(见本意见和解释摘要第 III.B.3 节)。

修订),其中涉及尽职调查,并要求记录关键的

矿产供应链,将促进对所有关键矿产供应的准确追踪

链条

另一位评论者建议在任何

未来关键矿物协议。评论者指出,限制未来的关键

将矿产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有限的关键矿产,有可能导致

限制创新。针对这一意见,财政部和国税局

注意到根据《关键矿物要求》对 "任何......

与美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将不被视为 "与美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在关键矿产协议的情况下,受其所涵盖的矿产范围的限制。

此类关键矿产协议。一旦部长确定一个国家

符合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第 45X(c)(6)节所指的任何适用的关键矿物的提取,或

在该国加工的食品符合条件。最后,一些评论者要求

要求将更多的国家列入名单,包括阿根廷、菲律宾

在这一时期,财政部与欧盟成员国和联合王国进行了磋商。此时,财政部

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没有在以下范围内确定与所建议国家的有效协议

第 30D 条的含义。财政部和国税局将继续

与美国贸易代表和整个联邦政府合作

应用所列标准来确定是否适合将更多国家列入名单。

13.提取

拟议的第 1.30D-3(c)(8)和 1.30D-6(a)(9)节将 "开采 "定义为以下活动

第 30D-6(a)(9)条定义了从地面或岩体中提取或收获矿物或自然资源的行为。

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操作设备提取矿物或

从矿井和水井中开采自然资源,或开采或收获矿物或自然资源。

从先前开采的废料或残留物中提取的资源。根据拟议的定义

开采活动结束时,将开采或收获的原料转化为

将产品或原井污水转化为可随时运输或储存的物质,以便

直接用于适用的关键矿物加工。萃取包括选矿

或其他物理过程,使提取的材料,包括矿石、粘土和

盐水,使其可以运输。提取还包括以下物理过程

但不包括精炼过程中的化学和热过程。

几位评论者要求明确提取和萃取之间的界限。

处理。意见和解释摘要》第 III.A.22 节。

修订内容涉及这些意见。

一位评论者建议将 "提取 "的定义扩展为

包括未从地下提取的重要矿物质,并引用了以下方面的创新技术

从生物质中生产石墨,不再需要地面物理提取。石墨

建议的 "开采 "定义包括开采矿物或天然资源

从先前开采的废料或残留物中提取资源。因此,没有必要

按照评论者的建议修改 "提取 "的定义。但是

最终条例明确规定,开采也包括原油开采,但前提是

应用于该原油的工艺会产生一种适用的关键矿物作为副产品。

最终条例还明确规定,开采不包括以下活动

可回收商品(因为此类活动本身就构成了回收)。

最终条例采用了建议的 "提取 "定义。

条例,将其合并为一个单一条款,并作出以下澄清

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

14. 最后组装

建议的第 1.30D-2(b)节规定,与第 30D(d)(5)节一致,"最终的

装配 "是指制造商生产新型清洁车辆的过程

在或通过使用工厂、厂房或其他场所,从那里运出的车辆

在交付给经销商或进口商时,已随附机械装置所需的所有部件。

车辆的运行,无论这些部件是否随车携带

永久安装在车辆内或车辆上。要确定

新的清洁车辆出现时,拟议的法规规定纳税人可以

根据以下信息:(1) 《汽车制造厂》中报告的车辆制造厂。

根据 49 CFR 565,VIN;或 (2) 标签上报告的最终装配点

49 CFR 583.5(a)(3)中所述的贴在车辆上。最终法规采用了

建议的 "最后组装 "定义不变。

拟议条例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确定方法

车辆是否符合北美总装要求,可以通过

车辆识别码或车辆标签,以确保这些信息可供以下人员使用和查阅

纳税人。对于几乎所有车辆,这两种方法都能提供相同的总装效果

地点。车辆识别码中报告的车辆制造厂是指

制造商贴有 VIN 的地方。参见 49 CFR 565.12。制造厂

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卷第 565.15(d)(2)条,在 VIN 中报告。能源部,替代燃料

数据中心 (AFDC),以及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

安全管理局(NHSTA)分别向公众提供 VIN 解码器,可以

用于识别车辆的制造厂。AFDC,VIN 解码器、

https://afdc.energy.gov/laws/electric-vehicles-for-tax-credit; NHTSA, VIN Decoder、

https://www.nhtsa.gov/vin-decoder。美国联邦法规第 49 编第 583.5 条的标签要求规定

在客运车辆上粘贴的标签上应报告的总装点为

49 U.S.C. § 32304(11)中的定义(该条款将此类车辆限定为总车重达到

C 8,500 磅或以下)。总装点是指工厂、厂房或其他地方、

这是指一座或一系列紧邻的建筑物,在这些建筑物中,一个新的旅客

用乘用机动车设备生产或组装的机动车,以及

该车辆在交付给经销商或进口商时,其状态应使所有

该汽车机械运行所必需的部件是

无论这些部件是否是永久性的

安装在车辆内或车辆上。对于多级车辆,标签要求

规定总装点是第一级运载火箭到达的地点。

已组装。49 CFR 583.4(b)(5)。多级车辆是指分两个阶段制造的车辆。

或多个阶段,通过这些阶段,非完整车辆变为完整车辆,并可

涉及多个制造商。有关 "不完整 "的定义,请参见 49 CFR 567.3。

车辆 "和 "完工车辆"。

一位评论者指出,拟议的规则将允许纳税人使用

车辆识别码上报告的车辆制造厂,而不是最终组装点、

多级车辆。然而,《联邦法规汇编》第 49 部分现有的车辆标签要求

583 适用于总车重 8,500 磅或以下的单级和多级车辆。

少。因此,这些要求为这两种类型提供了一个最终组装点。

车辆。拟议的法规为纳税人在确定以下方面提供了灵活性

第 30D 条的抵免总装要求是否通过允许纳税人

要查看 VIN 识别的生产厂或车辆标签的最终信息

装配点。在有限的情况下,车辆识别代码和车辆标签可以提供

不同的最终装配地点,拟议的法规允许纳税人选择

的标准。此外,车辆识别码和车辆标签将

只有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多级车辆才会出现分歧,而大多数情况下

多级车辆的总车重超过 8,500 磅,因此不属于以下情况

须遵守第 583 部分的车辆标签要求。此外,重要的是

此外,利用现有标准为纳税人提供可获取的信息,如

如果纳税人有多种途径获取信息,信息就更容易获取。因此、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另一位评论者要求最终条例对 "总装 "做出定义

更广义地说,包括车身面板组装、喷漆、底盘组装、内饰

安装以及其他装配和制造工艺,这些工艺目前在

建立总装厂,以最大限度地鼓励在美国生产

国家。第 30D(d)(5)条和建议的 "总装 "定义着眼于

厂房、工厂或其他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机械设备所需的所有组件

与评论者的意见一致。与评论者的观点一致

建议,这通常是组装汽车底盘的位置、

因为此时车辆可以进行机械操作。此外,这两个

根据拟议法规中描述的依赖性标准,车辆的生产厂家必须在车辆的生产过程中遵守以下标准

车辆识别码中报告的生产厂家,以及车辆上报告的最终装配点

标签,一般还要看车辆底盘的组装地点。

评论者建议的其他工序(车身面板组装、喷漆和

饰件安装)不影响车辆的机械操作,因此是

与 30D 中 "最后组装 "的定义不符。此外

在确定 VIN 和标签标准时,也不会考虑这些过程。

车辆的制造厂或总装厂。提供无障碍

向纳税人提供信息,并制定一项可管理的规则,特别是因为

最终装配规则在《爱尔兰共和军法》6 通过后立即生效。

该部和美国国税局认为有必要利用现有的报告机制,以确保在报告过程中的透明度。

而不是创建一个依赖于以下信息的替代定义

6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第 30D 条所作的最后装配要求修订适用于在《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日期之后出售的车辆。Pub.L. 117-169 §13401(k)(2)。

目前尚未向公众公布。财政部和国税局咨询了

与交通部共同制定拟议和最终法规

关于最后组装。因为拟议的 "总装 "定义是

由于《公约》与法定定义相一致,并提供了一条可管理的规则,因此最终

对于底盘以外的工艺,法规不采纳这一意见。

装配。

另一位评论者指出,已在建设过程中的实体

生产设施不应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经济上

创造更多国内就业机会的机会。北美总装

第 30D(d)(1)(G)条中的要求是由法规规定的,爱尔兰共和军提供了一个

该条款的即时生效日期(2022 年 8 月 17 日)。因此、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15.有关外国实体

建议的第 1.30D-6(a)(10)条与第 30D(d)(7)条一致,对 "外国 "的定义如下

有关实体 "的含义与《公约》第 40207(a)(5)条中的含义相同。

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指南,由

能源部。最终条例采用了提议的定义,并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

第 40207(a)(5)条对 "外国有关实体 "的定义如下

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由能源部管辖。关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同时发行 12 月拟议的

条例》,能源部发布了与该定义有关的解释性指导建议。

88 FR 84082(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布)。一些评论者对

12 月《建议的条例》就以下方面提出了要求或建议

定义。这些意见超出了本条例的范围,不属于

本《意见摘要和修订说明》将进一步阐述。

同样,一些评论者要求提供更详细的阈值和

根据实体所有权确定参与 FEOC 实体的程序、

控制权和/或管辖权。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

由联邦经济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管辖、受其控制或受其管辖,则属于该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能源部及其解释性指南。因此,这些意见不属于以下范围

的最终规定。一位评论者还要求最终法规

通过人为提高关键矿产的价值来解决套利的可能性

或电池组件不设在或不在总部外经济业务中心的控制之下。因为 FEOC

限制不以材料的价值为依据,最终条例没有采用这一规定。

如何

16.符合 FEOC 标准

建议的第 1.30D-6(a)(11)条被采纳,并移至最终版本的第 1.30D-2(b)条。

条例》对 "符合《联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的定义是:符合适用的

第 30D(d)(7)条规定的除外实体要求。该定义提供了具体的

关于清洁车辆电池、电池组件(电池除外)的规则

电池单元)、电池单元和适用的临界矿物。一些评论者提出

关于为确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联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尽职调查的问题。

或对 FEOC 限制提出了意见。这些意见在

本评论摘要和修订说明第 III.D 节。

17. 制造商

与第 30D(d)(3)条一致,拟议的第 1.30D-2(k)条规定

"制造商 "指《条例》所指的任何制造商

环保局为实施《清洁空气法》第 II 章而规定的内容

(CAA) (42 U.S.C. 7521 et seq.) 和 42 U.S.C. 7550(1) 中的定义。

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编第 7550(1)条和《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编第 1068.30 条、

多方可能是车辆的制造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拟议的定义还规定,如果多个制造商

拟议的定义还规定,涉及车辆生产的,必须符合第 30D(d)(3)条的要求、

车辆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获得第 30D、45W 和 25E 款的减免、

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报告要求

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CAA 排放报告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美国环保局将对有关车辆进行处罚。拟议的多重

制造商规则的目的是为原始设备制造商和其他各方提供一个明确的规则,这些方

根据 CAA 条例,制造商被视为制造商。

一位评论者建议,最终条例应修改"...... "的定义。

"制造商 "包括关键矿物供应链的上游成员、

包括电池制造商、阴极制造商和阳极制造商。

除了原始设备制造商。因为拟议法规对制造商的定义是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如果上游制造商属于《民用航空法》的管辖范围

根据第 30D 条的规定,该方为制造商。但是,如果

上游制造商不在 CAA 法规的覆盖范围内,因此法规不会

将此类制造商纳入 "制造商 "的定义。因此,最后

条例不采纳这一意见。

另一位评论者要求修改多制造商规则,以便

包括作为制造商的改装商。升级改造商购买新的内燃机

(内燃机汽车(ICE)的生产商,然后将其改装成清洁车辆。

在最终购买者将车辆投入使用之前。因为 ICE

汽车制造商必须遵守《民用航空法》的排放报告要求,既不

改装商和内燃机汽车制造商都无法满足以下要求

建议的第 30D(d)(1)(C)和(3)条中的多个制造商规则。

法规。因此,经改装商改装的车辆将不符合以下条件

第 25E、30D 和 45W 款学分。

财政部和国税局得出结论,将上装制造商纳入

制造商 "的定义与第 30D 条的法定语言一致

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以及国会鼓励发展的意图

和购买非ICE 车辆。因此,最终条例修改了多个

制造商规则,允许制造商将新车改装成新的

清洁车辆或合格的商用清洁车辆签订以下协议

第 30D(d)(3)条,如果这种改装发生在新汽车被

投入使用。

同一评论者要求最终法规允许本规则适用于

为第 45W 款的目的,对改装新车的改装厂进行追溯性减免

将其转化为合格的商用清洁车辆。本意见摘要第 III.A.23 节

以及关于合格制造商定义的修订说明

针对这一评论。

一位评论者建议,最终条例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有力监督

原始设备制造商,包括强制报告某些经济影响,包括

总装厂的集体谈判地位,以及重新利用环保局的 "清洁

校车计划 OEM 工作质量和劳动力发展调查问卷。

该意见超出了最终条例的范围,不予采纳。

最终条例采用了提议的 "制造商 "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关于上装的修改。此外,最终条例将定义移至

§1.30D-2(b)。

18.制造商建议零售价(MSRP)

拟议的第 1.30D-2(c)节规定,就 MSRP 限制而言

根据第 30D(f)(11)(A)条,"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指以下各项之和(A)

中所述制造商建议的汽车零售价 15

美国法典》第 1232(f)(1)条;以及 (B) 制造商建议的零售交货价格

在下列地点安装在该汽车上的每个附件或每件可选设备

在交付给经销商时,该价格不包括在该商品的价格内。

根据 15 U.S.C. 1232(f)(1),如 15 U.S.C. 1232(f)(1)所述,汽车的所有权归美国联邦政府所有。

1232(f)(2).这些价格信息会在贴在产品上的标签上报告。

15 U.S.C. 1232.17 中所述的车辆挡风玻璃或侧窗。

一位评论者指出,制造商确定市场建议零售价并不是

最终法规应限制生产商在其生产的产品中设置"......"。

人为压低市场建议零售价。评论者建议,市场建议零售价应为

实际支付的门外价,并应加以限制,使支付的平均现金价格

消费者的购买力不会超过制造商设定的市场建议零售价。另一位评论者

建议使用车辆的基本价格(不包括配件)来确定

车辆价格是否低于第 30D 款的抵免限额。

第 30D(f)(11)条对车辆获得第 30D 条减免的资格进行了如下限制

而不是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此外,财政部

该部和国税局决定,管理系统更新项目不仅应包括以下内容

15 U.S.C.1232(f)(1)中描述的基本 MSRP,但也包括 MSRP 的以下部分

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232(f)(2)条所述(每个附件或每件可选设备、

在汽车交付给经销商时实际附着在汽车上),因为

如果只看市场建议零售价的基数,可能会鼓励制造商人为地降低销售价格。

基本市场建议零售价,并增加分配给附件或项目的市场建议零售价金额

可选设备,试图规避《销售建议书》的限制。因此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最终条例采纳了提议的定义,并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

19.新型清洁车辆

拟议的第 1.30D-2(m)节将 "新型清洁车辆 "定义为符合以下标准的车辆

第 30D(d)条所述的要求。根据拟议的条例,新的

清洁车辆不包括合格制造商为其生产的任何车辆: (1)

未在车辆放置前提供该车辆的定期书面报告

在使用中的车辆,报告该车辆的 VIN 号码,并证明其符合以下要求

(2) 提供了与第 30D(d)条的要求有关的不正确信息; (3) 提供了与第 30D(d)条的要求有关的不正确信息。

(3) 未在下列情况下更新其定期书面报告

如果该车辆发生重大变化;或 (4) 未能满足以下要求

建议的第 1.30D-6(d)节的要求,适用于在以下时间之后投入使用的新清洁车辆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就第 30D(d)(6)条而言,"新型清洁车辆 "一词指

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新的燃料电池汽车(第 30B(b)(3)节中定义的

符合第 30D(d)(1)(G)和(H)条的要求。

一些评论者建议财政部和国税局不要

允许租赁车辆绕过以下规定的严格国内采购要求

第 30D 条规定,此类车辆可获得第 45W 条规定的抵免。另一项

评论者询问,修改后的 AGI 限制是否适用于出租人或承租人?

如果清洁车辆是租给个人使用,如果是用于商业目的,则承租人须支付租金、

将属于第 45W 条的范围。第 30D 条和第 45W 条都包含一个不重复的条款。

福利规则。见第 30D(f)(2)条和第 45W(d)(3)条。这表明

根据法定框架,某些车辆可能同时符合第 30D 条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选择

申请哪种抵免。此外,正如美国国税局概况介绍 FS-2023-22,主题 G 中所述、

问题 5-7,纳税人向客户租赁清洁车辆作为其业务,可以

如果纳税人是第 45W 条抵免额的车主,则有资格申请该抵免额。

联邦所得税。确定车主的依据是

在联邦法律中,租赁是被视为租赁还是被重新定性为销售?

所得税。修改后的 AGI 限制(如适用)适用于以下资产的所有者

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将车辆投入使用或租赁的人,而不是承租人。因此、

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一位评论者对用于礼让的车辆表示担忧。

在以后的销售中,运输计划将失去获得第 30D 款抵免的资格

由于第 30D(d)(1)(A)条的原始使用规则。因为原始使用规则是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但是

在礼遇交通计划中使用的车辆本身可申请

第 30D 款信贷。

第 30D(d)(1)(F)條規定,車輛的驅動程度必須達到以下程度

电动机从电池中汲取电能,电池容量不小于

7 千瓦时以上,并能从外部电源充电的

电。一位评论者要求最终法规定义 "重要的

第 30D(d)(1)(F)条中的 "范围",但没有提出定义。鉴于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区分内燃机汽车和电池电动汽车

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该领域技术变革的可能性、

要准确界定这一术语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最后

条例不采纳这一意见。

最后,一位评论者建议提供符合条件的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

在一个可访问的、面向经销商的数据库中,这将使经销商能够使用一个通用的

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哪些车辆有资格获得第 30D 款的减免,减少对车辆的使用。

混淆,并改进部署。此评论不属于本报告的讨论范围。

最终条例。然而,财政部和国税局与

能源部通过美国国税局(IRS)向公众提供了有关车辆资格的信息

网站和 https://fueleconomy.gov,并将继续以下列方式开发此类信息

经销商和纳税人都能使用的方式。

最终法规采用了提议的 "新清洁车辆 "的定义,其中包括

澄清了新的清洁车辆包括电池电动车、插电式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的语言。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

车辆。

20.新的合格燃料电池汽车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更清晰的信息,最终法规增加了以下定义

燃料电池汽车是第 1.30D-2(b)节中的 "新的合格燃料电池汽车",与第 1.30D-2(b)节一致。

30D(d)(6).具体来说,最终法规对 "新的合格燃料电池汽车 "的定义是

车辆 "是指任何符合条件的新型燃料电池汽车(第 30B(b)(3)条中的定义)

符合第 30D(d)(1)(G)条规定的要求(即在以下情况下的最终组装

北美要求)和(H)(即卖方报告要求),以及

没有清洁的车辆电池。这一定义包括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的

只有 "启动-停止 "电池的车辆,因为这种电池不是清洁的

车辆电池。

21.无法追踪的电池材料/无法追踪的电池材料

拟议的第 1.30D-6(a)(13)(i)节将 "不可追踪的电池材料 "定义为

特别确定的低价值电池材料可能来自多个方面

在提炼、加工或其他生产过程中,它们往往会混合在一起。

供应商的工艺,以至于合格的制造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

目前的行业惯例,可行地确定和证明这些电池的来源

材料。保留了拟议的第 1.30D-6(a)(13)(ii)条,该条规定

确定的不可溯源电池材料的具体清单。在

关于 12 月拟议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和

国税局在与能源部广泛磋商后表示,他们将考虑是否

下列适用的关键矿物(及相关的组成材料)可能是

指定为确定的不可溯源电池材料:适用的关键矿物

包含在电解质盐、电极粘合剂和电解质添加剂中。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了一些意见,其中包括

关于 "不可溯源电池材料 "的定义以及相关的 FEOC

不可溯源电池材料的限制过渡规则。本文件第 III.D 节

意见摘要和修订说明》讨论了这些意见。

与预期和要求一致,即原始设备制造商将开发

即使现在还不存在这样的程序,将来也要彻底追查、

最终条例保留了该清单,但将名称改为 "无法追踪的电池

材料"。最终条例采纳了提议的定义,并将其移至第 1.30D- 节。

2(b).具体而言,最终条例对 "已查明无法追查的电池 "的定义是

在下列情况下,"材料 "作为适用的关键矿物: 石墨

阳极材料(包括合成材料和天然材料)中所含的和适用的关键

电解质盐、电极粘合剂和电解质添加剂中含有的矿物质。

22.处理

拟议的第 1.30D-3(c)(13)和 1.30D-6(a)(14)条将 "处理 "定义为非以下行为

提炼非回收物质或材料的物理过程、

包括用于转化此类物质的处理、烘烤和涂层工艺

和材料转化为成分材料。拟议条例还规定

当化学或热加工过程或它们的组合出现时,加工就开始了。

用于提取的矿物或自然资源或人造矿物或资源,以便

创造一种新产品,通过适用的关键矿物质的后续步骤

在供应链中,这些材料将被加工成最终成分材料。根据拟议的

根据规定,加工包括提炼过程中的化学或热加工、

但不包括精炼所涉及的物理过程。

一位评论者要求在最终法规中纳入高温

在所列的非物理精炼工艺中,热处理是其中之一。

构成加工,以确保将石墨化作为加工内容。高

温度热处理是一种热处理工艺,因此已包括在......

处理的定义。因此,评论者要求的修改是

因此没有必要。

另一位评论者特别要求最终条例解决以下问题

从美国盟国采购碳酸锂的事实情况

不是与美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而是

在美国被加工成氢氧化锂和正极活性材料

或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锂

碳酸盐是 45X(c)(6)规定的适用关键矿物的一种形式;因此,它是

符合 "关键矿物要求"。从以下矿产地采购的碳酸锂

不在美国境内的地区,或不在与美国有

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但在美国加工的产品可计入

计算合格临界矿物含量的分子,其范围为

美国的增加值。

一些评论者要求澄清抽取和提取之间的界限。

和处理。一位评论者要求在最终条例中明确规定,次要

为使原材料可运输而进行的必要处理不属于加工(如

化学提炼或热提炼),而是萃取(如选矿)。另一种

评论者指出,甘氨酸浸出技术等技术在不断发展、

简化了价值链,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所提议的 "价值链 "定义。

"提取 "或 "加工"。一位评论者建议缩小

"加工 "不包括电池制造过程中执行的工序。另一种

评论者要求最终条例提供更多的例子,说明不同的

采购链,说明开采和加工步骤的起点和终点

结束。最后,另一位评论者提出了 "提取 "和 "萃取 "的替代定义。

"处理 "符合评论者对行业惯例的看法,而不是

区分物理过程和非物理过程。同一评论者

要求在最终条例中明确镍的冶炼属于萃取,而不是......

这也符合评论者对行业惯例的看法。评论

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指出,熔炼镍是一种热加工工艺,是

因此,拟议的 "处理 "定义中已经包含了 "处理 "一词。此外

拟议的条例在 "提取 "和 "加工 "的定义中明确列出了

生产步骤一般都是高附加值的,而且很可能无法

鉴于可能适用于各种生产步骤,我们无法编制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

各种适用的关键矿物。此外,拟议的法规更加

与基于行业标准的规则相比,这种规则更易于管理,而行业标准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The final regulations adopt the definition of “processing” in proposed §§1.30D-

3(c)(13)和 1.30D-6(a)(14),将其合并为一条规定,并将其移至

§1.30D-2(b)。

23.合格制造商

拟议的第 1.30D-3(c)(15)节适用于关键矿物和电池。

组件要求》将 "合格制造商 "定义为制造商

第 30D(d)(3)节所述。建议的第 1.30D-2(l)条,作为一般定义适用

为第 30D 条的目的,同样将 "合格制造商 "定义为制造商

符合第 30D(d)(3)条所述要求。此外,建议

§1.30D-2(l)规定,"合格制造商 "一词不包括任何

因以下原因被国税局终止合格制造商资格的制造商

欺诈、故意漠视或严重疏忽《公约》的任何要求

第 30D 条,包括第 30D 条所述的定期书面报告。

第 30D(d)(3)条和拟议的第 1.30D-2(m)条,以及任何证明、文件或资料。

建议的§1.30D-3(e)和§1.30D-6(d)中描述的认证,在时间和在

国内税收公报》规定的方式(见本章第 601.601 节)。

如本意见和建议摘要第 III.A.17 节所述。

A 关于 "制造商 "定义的修订解释,一位评论者认为

要求修改拟议的多个制造商规则,以纳入上装制造商

作为制造商。同一评论者要求最终法规允许

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upfitters 可依据任何最终法规,注册为合格的

在最终条例公布后,生产商应在其首批产品中包括

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国税局报告有关改装商所有车辆的信息

该意见超出了第 45W 款的适用范围。该意见不属于本报告的讨论范围。

最终条例,因为 (i) 它与第 45W 款的抵免有关,以及 (ii) 合格的

制造商注册程序在第 2023-33 号税收程序和第 2023-34 号税收程序中均有规定。

其他次级规章指南。因此,最终条例不采用该指南。

如何

然而,在考虑有关上装的意见时,财政部

美国劳工部和美国国税局认为,有必要澄清什么情况下符合资格

确定制造商地位。因此,最终条例明确规定,对于

为了确定是否符合第

符合 30D(d)(1)(C)的新清洁车辆是由合格制造商制造的,如果它是

在提交书面报告时,制造商是合格的制造商。

根据合格制造商协议提交给美国国税局,如第

第 30D(d)(3)条。这一规则符合第 30D 条的规定,也符合其基本宗旨,即

激励清洁车辆的使用。此外,根据该规则,由以下公司生产的车辆

在生产时不是合格制造商的制造商仍可

只要制造商成为合格的

制造商,并在出售车辆之前向国税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此外,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无权提供追溯性的

对合格制造商在以下时间之前售出的车辆给予减免

根据合格制造商的规定向国税局提交定期书面报告

协议。最后,第 30D(d)(1)(C)条的合格制造商要求

和第 30D(d)(3)条,因此本最终条例也适用于以下条款

25E 和 45W。见第 25E(c)(1)(D)(i)和 45W(c)(1)条。因此,制造的车辆

生产商在生产时并非合格生产商 -

包括在《爱尔兰共和军法》颁布之前生产的车辆,当时没有

与第 30D 条有关的合格制造商规则 - 可能有资格成为以前的

拥有的清洁车辆,条件是制造商成为合格的制造商,并且

在出售车辆之前向 IRS 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与

根据该规则和法规,最终条例规定,美国国税局可以终止以下行为

因欺诈、故意漠视或重大过失而被认定为合格制造商,并且

关于第 25E 条或第 45W 条或任何条例的任何要求

据此。

最终条例采用了建议的 "合格制造商 "定义

并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

24.回收利用

建议的第 1.30D-6(a)(15)和 1.30D-3(c)(19)条将 "再循环 "定义为以下系列

含有适用的关键矿物的可回收材料在哪些活动中

转化为规格等级的商品,并代替原生商品消费

材料,以创造新的成分材料;这些活动会产生新的成分材料。

新型清洁车辆的电动机所使用的电池中含有的材料

汲取电力。根据拟议的规定,所有物理、化学和热能

将回收原料转化为规格等级的处理或改良方法

成分材料也包括在回收范围内。对《公约》条款的解释

四月的《建议的条例》指出,这一定义与现行的《公约》方法一致。

商业利用的直接、湿法冶金或火法冶金回收

用于电池材料的再利用。

此外,拟议的第 1.30D-6(c)(4)(ii)(D)条还规定,就以下目的而言

FEOC 限制,适用的临界矿物和相关成分材料,即

如果可回收材料符合以下条件,则可回收材料须符合《联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的规定

(1) 含有适用的临界矿物, (2) 含有经过转化的材料

(3) 用于生产适用的临界矿物,或 (4) 用于生产适用的临界矿物。

在回收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使用矿物。根据拟议的法规,

确定是否有适用的临界矿物或相关成分

通过回收利用纳入电池的材料是否符合《联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只考虑回收过程中发生的活动。

一位评论者指出,"再循环 "的定义含糊不清,没有

明确界定哪些回收步骤(例如,粉碎、分离、生产

黑质和临界矿物精炼加工)可以也不可能在一个区域内发生。

FEOC.该评论者要求最终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回收利用

活动必须在非 FEOC 设施内进行,回收材料才符合 FEOC- 标准。

在新的清洁汽车电池中符合标准。根据拟议法规,

确定是否有适用的临界矿物或相关成分

通过回收利用加入电池中的材料已经符合《联邦经济与技术壁垒指令》的要求

考虑到所有回收活动。因此,建议澄清如下

没必要

另一位评论者建议财政部和国税局

与能源部和其他机构合作,制定保障措施,以防止电池

在其使用寿命结束之前,被那些寻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体所回收。

通过回收将符合 FEOC 标准的电池转化为符合 FEOC 标准的电池。关键

矿物和相关成分材料均受 "临界矿物 "和 "临界材料 "的限制。

要求和 FEOC 限制。关键矿物要求一般包括

看回收材料的价值。由于这一要求以及市场

由于这一要求,在电池使用寿命结束前对其进行再循环通常是不经济的。

就《外国经济活动公司限制法》而言,"使用年限 "是 "使用寿命 "的一部分。因此,最终条例

不采纳这一意见。

最终条例合并了拟议条例中 "回收 "的定义。

§§将§1.30D-3(c)(19)、1.30D-6(a)(15)和1.30D-6(c)(4)(ii)(D)合并为一条规定,以及

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具体来说,最终条例将 "再循环 "定义为以下系列

含有适用的关键矿物的可回收材料在哪些活动中

转化为规格等级的商品,并代替原生商品消费

材料,以创造新的成分材料;这些活动会产生新的成分材料。

清洁车辆电池中所含的材料。根据最终法规,所有

物理、化学和热处理或改造,将回收的

将原料转化为规格级成分材料也包括在回收利用中。

此外,回收适用的关键矿物和相关成分材料包括

只有在可回收材料符合第 1.30D-3 节和第 1.30D-6 节的要求时,才须遵守这些要求

含有适用的临界矿物,含有从以下物质转化而来的材料

适用的临界矿物,或者如果可回收材料用于生产适用的

在回收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使用关键矿物。要求

§1.30D-3和1.30D-6只考虑了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活动

回收过程。

最终条例还增加了一个示例,说明哪些活动属于

为《关键矿产》的目的而考虑到的再循环问题

要求和 FEOC 限制。

25.第 30D 条条例

建议的 §1.30D-2(f) 将 "第 30D 条规定 "定义为 §1.30D-1

至 1.30D-4。最终条例将该定义修改为:§1.30D-1 至§1.30D-4。

1.30D-6,并将其移至§1.30D-2(b)。

26.卖方报告

建议的第 1.30D-2(j)节将 "卖方报告 "定义为第 1.30D-2(j)节所述的报告。

30D(d)(1)(H) 并由车辆销售商在以下文件中提供给纳税人和美国国税局

在下列文件中发布的指南中规定的方式,并包含其中描述的信息

国内税收公报》(见本章第 601.601 节)。拟议条例

还规定卖方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给国税局。在

此外,拟议条例规定,"卖方报告 "一词不包括

因报告中的信息与 IRS 不一致而被 IRS 拒绝的报告

记录。最终条例采纳了提议的定义,并将其移至第 1.30D-2(b) 节。

一位评论者要求国税局发布一份表格及相关说明,用于

按照 §30(D)(d)(1)(H) 的要求,向纳税人/购买者提交卖方报告。该报告

财政部和国税局已经发布了这样一种表格,即 15400 表,清洁车辆表。

卖家报告。

27.价值

拟议的 §1.30D-3 将财产的 "价值 "定义为正常交易中的 "价值"。

无关买方已为或将为该房产支付的价格

根据《法典》第 482 条的原则和条例确定

下。最终条例采纳了提议的定义,并将其移至第 1.30D- 节。

2(b).

一位评论者建议财政部和国税局

考虑如何对 "价值 "一词进行定义,以兼顾以下方面

鼓励进一步的技术创新,提高性能和效率,以及

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不过,评论者并没有提出一个

对定义的具体修改。最终条例与

拟议的条例根据长期存在的税法原则对 "价值 "进行了定义。

28.车辆分类

建议的第 1.30D-2(g)节规定,新清洁车辆的车辆分类为

车辆的燃油经济性将根据美国环保署的燃油经济性标识规则和

40 CFR 600.315-08 中对面包车、运动型多用途车和皮卡车的定义、

和其他车辆。具体而言,"面包车 "指被归类为面包车或小型货车的车辆

根据 40 CFR 600.315-08(a)(2)(iii)和(iv),或在其他情况下被归类为

根据 40 CFR 600.315-08(a)(3)(ii),环保局局长;"运动型多功能车"。

指被列为小型运动型多功能车或标准运动型多功能车的车辆

根据 40 CFR 600.315-08(a)(2)(v)和(vi),或在其他情况下被归类为

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卷第 600.315-08(a)(3)(ii),"环保局局长"; "小卡车 "是指

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卷被归类为小型皮卡车或标准皮卡车的车辆

600.315-08(a)(2)(i)和(ii),或美国环保署署长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分类

根据 40 CFR 600.315-08(a)(3)(ii);"其他车辆 "指任何车辆

属于 40 CFR 600.315- 中所列的乘用车类别之一。

08(a)(1),或环保局局长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卷进行的分类。

600.315-08(a)(3)(ii).

一位评论者对财政部和国税局的决定表示赞赏

使第 30D 部分的车辆分类定义与现行的环保局法规保持一致、

其中包含一定的分类灵活性。为了更加清晰,评论者

建议《最终条例》以引用的方式采纳《公约》中不太具体的引文。

美国环保署燃油经济性标签法规,以更好地反映美国环保署的一般分类

权威性。评论者特别建议在最终条例中定义

运动型多用途车引用了 40 CFR 600.315-08(a)(1),其中规定,环保局

管理员可将乘用车按车系划分为以下类别之一

根据车内容积指数或座位数计算,但不包括那些

管理员确定将其归入不同的分类是最合适的。

此外,评论者还建议最终法规通过以下方式定义皮卡车

引用 40 CFR 600.315-08(a)(2)或 40 CFR 600.315-08 的一般规定,而不是 40 CFR

600.315-08(a)(3)(ii).在与环保局、财政部和

国税局同意,更笼统地交叉引用环保局的分类权力是

鉴于 40 CFR 600.315-08(a)(3)(ii)和 40 CFR 600.315-08(a)(3)(ii)

CFR 600.315-08(a)(1)和(2)。最终条例采纳了这一意见,并修改了

相应的定义。

另一位评论者要求在第

扩大 30D(f)(11)(B)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所有交叉型车辆,与该制度类似

40 CFR 600.315-08 中所述,这将进一步激励汽车制造商

通过使更多车辆有资格获得 "电动汽车补贴",促进陆上电动汽车供应链的发展。

第 30D 款信贷。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出,交叉车辆

包括在车辆分类中,但须遵守相应的 MSRP 限制。

根据美国环保署(EPA)的燃油经济性标识规定,跨界车可以

归类为运动型多用途车或其他车辆。财政部

和美国国税局采用美国环保署燃油经济性标识定义的部分原因是

在车辆标签上报告,并可通过 https://fueleconomy.gov 访问,使

消费者和美国国税局均可查阅该分类。此外,环保局燃料

经济标签的定义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环保局可以行使这些自由裁量权,以调整

其分类符合消费者对车辆类型的期望。因为

拟议的法规已经采用了评论者建议的制度,而且

由于管理系统更新项目的限制是由法规规定的,因此最终法规没有采用这一限制。

如何

另一名评论者要求将低速车辆纳入

拟议的§1.30D-2(g)(5)中的 "其他车辆 "分类,指出它们是

商业、街道合法车辆。然而,正如评论者所指出的,新的清洁

就《清洁空气法》第二章而言,车辆必须被视为机动车辆,因为

第 30D(d)(1)(D)条所述。根据《清洁空气法》第 II 篇第 216 节、

机动车辆的定义是 "设计用于运输以下物品的任何自行式车辆

街道或公路上的人员或财产"。42 U.S.C. § 7550(2)。环保局条例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卷第 85.1703(e)(1)条对《清洁空气法》标题 II 下的机动车进一步定义如下

不包括最高时速为 25 英里的车辆,也就不包括低速车辆。

车辆。因为第 30D 款要求新的清洁车辆必须符合《清洁空气法

该标准不包括低速车辆,但最终法规没有采用这一标准。

如何

一些评论者赞扬了实施燃油经济性的建议

标签制度,而另一些人则声称有可能对车辆进行错误分类

鉴于对体重和其他身体特征作为主要特征的重视程度有所降低

根据美国环保署的标准,与汽油车相比,分类系数更低。在

一位评论者特别指出,拟议的车辆分类制度是武断的

由于环保局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授予了主观权力,因此该局的工作是不可靠的。

在《爱尔兰共和军法》第 I 篇中有授权。评论者要求最终

法规采用客观的车辆分类标准,如 40

CFR 600.002,而不是 EPA 的主观认定。另一位评论者

指出,轻型卡车和越野车尤其可能被误划为乘用车,如果

物理特性被忽视的排放。

财政部和国税局此前曾考虑通过

40 CFR 600.002 中的 CAFE 标准所使用的车辆分类定义,因为

第 2023-1 号通知中所述。在与能源部和环保局协商后,根据规定

根据第 30D(f)(11)(C)条的规定,财政部和国税局决定

40 CFR 600.315-08 中的燃油经济性标签标准更好地反映了消费者

对车辆分类的期望和营销做法。此外

根据燃油经济性标识标准确定的车辆分类是

根据车辆标签上显示的燃油经济性标签标准确定,并可在 https://fueleconomy.gov 上查阅、

使消费者和国税局都能了解分类情况。相比之下

未公开特定车辆在 CAFE 标准下的分类

在目前的做法下,这些信息是不完整的。由于这些原因,最终条例没有

通过评论。

最终条例采用了建议的定义,并对其进行了更广泛的交叉定义。

提及环保局的分类权力,并将其移至第 1.30D-2(b)节。

B.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

第 30D(e)节规定了关键矿物和电池的要求

与清洁汽车电池有关的成分。关键矿物和电池

部件 要求适用于适用的关键矿物和电池

电池中分别包含的组件。四月份的法规提案规定

建议的 "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 "规则

§1.30D-3.最终条例重新组织了《关键矿物和电池》的规则。

组件要求。

首先,拟议的条例在拟议的第 1.30D-3(c)节中包括了以下定义

适用于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

如本意见和解释摘要第 III.A 节所述

修订,最终条例将其中许多定义移至第 1.30D-2(b)节,因为

第 30D 条和第 30D 条条例的一般定义。定义

最终条例保留了适用于计算临界值的定义。

§1.30D-3(c)(1)中的矿产要求,以及适用于这些矿产的定义和

1.30D-3(c)(2)中的电池组件要求。其次,最终法规

包括为《公约》目的计算合格临界矿物含量的规则。

§1.30D-3(a)中的关键矿物要求,以及计算符合条件的

中电池组件要求的电池组件含量。

§1.30D-3(b)。第三,最终条例最终确定了第 1.30D-3(d)节7 的预付规则。

审查《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要求》。第四,最后

法规增加了一条关于新的合格燃料电池汽车的新规则,即第 1.30D-3(e)节。

最后,应评论者的要求,最终条例增加了以下示例

说明 "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 "下的计算结果

要求同§1.30D-3(f)。

1.关键矿物要求

拟议的第 1.30D-3(a)(1)节规定,关键矿物要求是

如果清洁车辆电池的合格临界矿物含量为

等于或超过第 5 节规定的适用的关键矿物百分比。

建议的§1.30D-3(c)(18)定义了 "在§1.30D(e)(1)(B)建议的§1.30D-3(c)(18)定义为

"合格的临界矿物含量''是指适用的

清洁车辆电池中提取或加工的重要矿物质

在美国境内,或在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议的任何国家境内,或在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议的任何国家境内,或在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议的任何国家境内

或在北美回收。

四月的拟议条例提供了一个三步程序(50% 价值

添加测试),以确定清洁车辆的合格临界矿物含量

电池

首先,合格的制造商将确定一个或多个采购链

针对每种适用的关键矿产。拟议的第 1.30D-3(c)(14)节对 "采购 "作了如下定义

链 "是指开采、加工或回收活动的共同序列,这些活动包括

在一组共同的地点发生,最后产生成分

材料。此外,拟议的第 1.30D-3(c)(14)节澄清了单个

7 4 月份的拟议条例为除外实体保留了拟议的 §1.30D-3(d)。12 月的《建议实施细则》修改了建议的 §1.30D-3(d),以包括对建议的 §1.30D-6 中除外实体规则的交叉引用。这些最终实施细则最终确定了§1.30D-6中的这些规则;§1.30D3(d)因不必要而被删除。

适用的关键矿物可能有多个采购链,例如,如果一种

适用的关键矿物来源经过相同的提取、加工或

不同地点的回收过程。每种适用的关键矿物采购

将根据拟议的第 1.30D-3(a)(3)(ii)节对链进行单独评估。

其次,合格的制造商将评估每种适用的关键矿物

清洁汽车电池采购链,以确定关键矿物质是否

(1) 在美国境内提取或加工,或在下列国家境内提取或加工

与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国家,或 (2)

在北美回收。符合这一要求的适用关键矿物是

被认为是合格的关键矿物。拟议的第 1.30D-3(c)(17)节定义了 "合格的

关键矿物 "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提取或加工的适用关键矿物

美国,或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议的任何国家

建议的§1.30D-3(c)(17)建议的§1.30D-3(c)(17)

使用 50% 的阈值来确定适用的关键矿产是否属于以下矿产

"合格的关键矿物"。因此,根据拟议的条例,适用的临界

在美国或任何国家被视为开采或加工的矿物

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如果(1) 50%或

更多的适用关键矿物的开采增值来自于

在美国境内或与美国有外交关系的任何国家境内发生的采掘活动。

(2) 50%或 50%以上的产值是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

加工过程中添加到适用的关键矿物中的矿物是通过以下加工过程获得的

发生在美国境内或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国家境内。

在有效的贸易协定中。适用的关键矿物将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回收矿物

如果适用的关键矿物 50%或更多的附加值来自北美洲

通过回收利用获得的资源来自北美的回收利用。建议

§1.30D-3(c)(25)定义了 "增值",涉及到回收、提取,或

适用的关键矿物的提取加工,因为其价值的增加

可归因于相关活动的适用关键矿物。

第三,合格的制造商将计算出合格的关键矿物含量。

根据拟议的§1.30D-3(a)(3)(i),合格临界矿物含量的计算方法是

是指将符合条件的关键矿物的总价值除以

关键矿物的总价值。拟议的 §1.30D-3(c)(23)对 "关键矿物的总价值 "进行了定义。

符合条件的关键矿物 "是指所有符合条件的关键矿物的价值总和

建议的§1.30D-3(a)(1)中描述的电池中含有的物质。拟议的§1.30D-3(c)(22)

将 "关键矿物的总价值 "定义为所有适用的关键矿物的价值总和。

拟议的§1.30D-3(a)(1)所述电池中含有的矿物。

建议的第 1.30D-3(a)(3)(iii)条要求合格的制造商选择一个日期,用于

确定与合格关键矿物总价值相关的数值

(每个采购链分别确定)和关键采购的总价值

矿物。该日期应在矿物的最终加工或回收步骤之后。

与第 30D(e)(1)(A)条所述证明有关的适用关键矿物

守则》的规定,并应统一适用于所有适用的关键矿产。

在电池中。

拟议的第 1.30D-3(a)(3)(iv)条规定,合格制造商可以

根据适用的临界值,确定合格的临界矿物含量。

特定车辆的清洁蓄电池中实际含有的矿物质。

或者,为了计算以下情况的合格临界矿物含量

一组车辆中的电池,合格的制造商可以平均计算出合格的

在有限的时间内(例如一年)计算临界矿物含量、

季度或月份)的同一车系、同一工厂、同一级别或同一型号的车辆。

其某种组合,并进行最后组装(根据《公约》第 30D(d)(5)条的定义)。

在北美地区,《美国法典》和拟议的§1.30D-2(b)

财政部和国税局收到了许多意见,其中包括

关于 "关键矿产 "要求。如果评论涉及一般

定义,如 "成分材料"、"提取 "或 "加工",它们是

在本评论摘要和修订说明的第 III.A 节中进行了阐述。

许多评论者对 "临界值 "提出了批评或担忧。

矿物要求。一些人批评这一要求过于严格。例如

一位评论者指出,将美国盟友的供应链归类为

不符合条件会损害北美供应链的发展。

第 30D(e)(1)条要求对供应链活动的地点进行分析(即:

提取、加工和再循环)。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用

这些意见。

同样,一位评论者要求将 "关键矿物 "要求

仅限于镍、钴、锂、锰和石墨等矿物。因为

第 30D(e)(1)(A)条参照以下条款对 "适用的关键矿物 "进行了定义

45X(c)(6),其中包括的矿物清单比《公约》指出的五种更广泛

因此,最终条例没有采纳该意见。

许多意见涉及 50%增值测试。多条意见

支持测试,而另一些人则建议最终条例采用

不同的规则。一位评论者建议,对于锂和镍,最终的

该条例用一些规则取代了 50%的增值测试,这些规则规定了

萃取和加工的组合是获得合格证书的必要条件

关键矿物质含量。两位评论者建议将 50%的附加值

测试改为根据关税分类的变化来确定。几项

有评论认为,50% 增值测试不够严格。其中一条

评论者指出,50% 的增值测试在不允许的情况下扩大了法规的范围

通过大幅稀释第 30D(e)(1)(B)条的适用百分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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