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引言
对澳大利亚全面双边条约的审查将遵循经合组织示范协定
并通过指出澳大利亚条约与该模型的偏离之处来完成
这些条约涵盖了一系列活动:
《多边公约》的影响也将在各条款背景下进行讨论
国际协定
覆盖多种活动领域 :
如贸易、电信、外债征收、关税及贸易壁垒、审计标准以及直接和间接税收。
“以书面形式在缔约国之间缔结的”,1
通常被称为条约 ,
条约亦可称为协定、公约、构成协议的换文和函件以及议定书’。2
涉及税务问题的条约 (包括征税权分配及税收管理 )通常被称为 ‘税务条约’。
‘…… 所有受国际法管辖并产生国际权利与义务的文书 。
税收条约
目标 :
避免双重征税(及双重不征税);
防止逃避和避税(包括通过 BEPS 进行的避税);
通过促进信息交流提供行政合作机制
跨境税收征管的流程和津贴;
提供解决争端的机制(MAP 和仲裁);
防止针对外国国民的某些类型歧视;
通过对外国人提供较低来源国税率来吸引外国贸易/投资;
通过信贷和豁免机制协助居民进行境外投资;
支持发展中国家。
一系列国际组织 ( 监督国际税收动态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 直接税(所得税)与间接税(增值税(VAT)及商品与服务税(GST));
OECD/G20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 ;
联合国 (UN)–指导关于直接与间接税收的发展中国家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 (WTO)与世界海关组织(WCO)–间接税与关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国内税收体系建议;
区域性组织
– 欧盟 / 独立国家联合体(CIS,主要为前苏联国家)/
2004 年安第斯共同体所得税与资本税公约(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
表格
双边(两国之间)( 绝大多数税收协定 )
旨在 消除‘双重征税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问题 ,同时避免为逃税或避税创造非征税或减税的机会’。6
包括:
全面的所得和资本税收协定;7
有限优惠所得税协议,这类协议与全面税收协定类似,但仅涉及有限类别的收入,如养老金和年金、政府服务所得以及学生收入;
专门处理国际航空运输所得、社会保障福利以及赠与税和遗产税问题的条约;
增值税及商品服务税协定( 例如 ,欧盟增值税指令(2006 年))。
行政双边条约 :
税收信息交换协定(TIEAs)
美国通过政府间协议(IGA)加强国际税收合规并实施 《2010 年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美国)(FATCA)。
三种标准范本 ( 几乎所有双边综合所得税和资本税条约都遵循 )
OECD《2017 年所得税和资本税示范公约》(OECD 范本)
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2017 年)(UN 范本);
美国示范所得税公约(2016 年版)(US Model)。
示范文本的目的是为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提供基准和指导。
相似性 :
三个版本的全面税收协定结构相似。
差异 ⬇️
条约间差异的关键原因在于 OECD 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本质特性
两者均是由经合组织成员国在工作组中达成的共识文件,联合国范本则是由专家委员会制定。尽管范本力求在每个情境下规定单一规则, 但共识并非意味着完全一致 。
“然而在某些问题上,有必要在公约中保留一定灵活性,同时确保不影响范本的有效实施”。10(2017 年经合组织范本注释,“引言”第 27 段。)
美国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之间的主要差异
传统上表现为广泛采用利益限制条款 。
2017 年 OECD 范本引入更多有限利益条款后,这一差异已有所缩小。
OECD 范本与联合国范本之间的主要区别
主要在于联合国范本为来源国保留了更多征税权 ,而非居民国。这意味着对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限制更少 。8
保留关于依赖性个人服务的条款第 9 条以及经修改的任择性仲裁条款。(联合国)
国家间条约差异(变化)的根源 ⬇️
由于缔约国在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妥协所致。
澳大利亚条约伙伴国更倾向于遵循联合国范本而非 OECD 范本
条约间差异的关键原因在于 OECD 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本质特性
两者均是由经合组织成员国在工作组中达成的共识文件,联合国范本则是由专家委员会制定。尽管范本力求在每个情境下规定单一规则, 但共识并非意味着完全一致 。
“然而在某些问题上,认为有必要在公约中保留一定灵活性,以确保与范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相兼容”。10(2017 年经合组织范本注释,“引言”,第 27 段。)
灵活性 ➡️
体现在《范本》文本中,各国可采取不同立场 ( 例如 ,对股息和利息的预提税率进行固定、选择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以及各辖区 ’ 对条约滥用的回应)。
当文本采用的方案存在可行替代选项时, 评注中还提供了备选条款、可选规定及附加(条款)供成员国使用。
即便存在这种灵活性,若仍无法充分涵盖与《OECD 范本》所表述政策立场相异的立场,
经合组织成员国可通过针对某条款或其部分内容提出保留意见来表达异议 ⬇️
1. 保留
经合组织成员国可通过针对某一条款或其部分内容提出保留意见来表达异议。
2.观察意见
若对公约文本含义的解释存在分歧,成员国可通过就经合组织注释的相关部分提出观察意见,表明其不遵循该解释的立场。’s text, members can indicate their intention not to follow it by lodging an observation on that part of the OECD Commentary.
3.立场
即便非经合组织成员国,也可通过就相关条款或注释部分提交立场声明来表达观点。
当各国采取与 《联合国范本》 相悖的立场时,这种正式异议制度并无必要。
与 OECD(经合组织)在共识不明确时类似,联合国范本也会公布这些不同观点。
联合国模式对发展中国家没有约束力。它们可以简单地采取不同的立场。
其他变体是由于缔约国在谈判过程中产生的妥协所致:
缔约国的相对经济地位
( 例如 ,来源地与居住地征税原则的差异)
基于一方相对传统经济优势而对特定类型收入征税的长期立场( 例如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坚持对自然资源采用来源地征税,而希腊则主张对航运收入实行居住地征税);
国内法中长期采纳的立场
( 例如 ,美国在税收协定中对双重居民公司拒绝采用居住地优先规则)
商业结构的差异( 例如 ,澳大利亚基金管理行业主要采用信托(管理投资信托 MITs)作为投资工具,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使用管道公司实体(集体投资工具 CIVs));
税收竞争( 例如 ,降低预提税率);
示范条约文本的变更( 例如 ,OECD 范本中删除第 14 条,修订信息交换条款并引入税收征管协助条款)。
多边( 多个国家之间的区域性或全球性条约
包括:一系列行政协议
《税收事务相互行政协助多边公约》(MCMAA)
《OECD 自动信息交换协议(2014)》(MCAA)——纳入 OECD 通用报告标准(CRS)
OECD 关于国别报告(CbC)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一系列专注于跨境事务的行政论坛
(监督并监测其中许多多边条约)
经合组织税务管理论坛(FTA)
太平洋税务管理人员协会(PATA)
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
英联邦税收管理者协会(CATA);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及
联合国际信息共享与合作工作组(JITSIC)网络。
关税由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管辖。其他具有税务影响的国际条约类型包括自由贸易条约、双边投资条约、跨境犯罪条约以及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条约。
多边工具
必要的
快速实施机制
缩小条约范本内容与实际双边税收条约内容之间的差距。11
需要提出一种能够快速实施 BEPS 项目建议的解决方案。
经合组织第 15 项行动计划(制定多边工具)旨在解决这些
实施问题。
多边工具是可取且可行的
( 鉴于多边文书在国际公法其他诸多领域的成功实践
经合组织(OECD)已完成 15 项工作,并发布了这份 49 页的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16 及一份 85 页的解释性声明。17
( 即《多边工具》(MLI),在澳大利亚立法中称为《多边公约》,这两个术语可互换使用。
运作
《多边工具》的运行机制不同于直接修改单个现有条约文本的修订议定书;相反, 它将与现有税收协定并行适用,通过调整协定实施方式来落实 BEPS 相关措施。18
《多边工具》是一项独立协议,旨在仅对缔约方指定的税收协定(涵盖税收协定)的适用进行修改,以实现 BEPS 税收协定相关完整性规则。
它既不会取代现有条约,也不会修改现有条约的文本措辞。相反,如同《税收事项相互行政协助多边公约》一样,它将通过调整现有条约条款的适用范围来落实 BEPS 税收协定相关完整性规则。
‘ 要足够灵活 ,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立场,同时与其宗旨保持一致’。23
《多边公约》应在可选条款中( 即那些未体现最低标准的条款)提供类似的灵活性,特别是关于这些条款如何与现有税收协定条款相互作用的方面。
完整性规则
《多边公约》中包含的完整性规则基于 BEPS 第 2 项行动计划( 中和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19、第 6 项(防止在不恰当情况下授予协定优惠)20、第 7 项(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地位)21 以及第 14 项(提高争议解决机制效率)22 的建议。这些变化体现在 2017 年 OECD 范本中。《多边公约》第 6、7、16 和 17 条反映了 BEPS 最低标准,各司法管辖区必须将其作为对 BEPS 项目承诺的一部分予以落实。
并入澳大利亚
《多边公约》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生效,随着第五份批准书交存至经合组织。
它被纳入澳大利亚法律,依据的是 《2018 年财政部法律修正案(OECD 多边文书)》
澳大利亚税收协定概览
现状
[6.50] 澳大利亚已签署 45 项全面税收协定,
26 项与东帝汶的特殊条约(管辖帝汶海活动),
以及三项航空利润协议 27
36 份税收信息交换协定(TIEAs)28
九项额外福利协议(ABAs)29
它们在内容和措辞上均存在差异 31,且与 2017 年 OECD 范本不同。
澳大利亚全面税收协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946 年至 1971 年间 :
所谓的“殖民模式”条约,即从 1946 年澳大利亚与英国签订的首个条约 33,直至澳大利亚加入 OECD 前签署的条约(包括 1968 年英国和 1969 年日本税收条约)。34 这些条约与 OECD 范本大相径庭。1971 年前签订且至今仍有效的唯一税收条约是与新加坡的条约。该条约体现了那个时代条约的诸多特征( 例如 ,条款无标题、使用罗马数字等 ),并已通过后续议定书进行修改。然而,这些条约中采用的许多税收政策立场至今仍影响着澳大利亚的条约。35
1971 年至 1985 年间 :
这一时期处于澳大利亚加入经合组织之后,但在 1985 年税改之前(税改要求重新制定部分条约政策)。这些条约更紧密遵循了经合组织范本,但仍强调来源地征税原则( 例如 《菲律宾税收条约》);
1986 年至 2000 年间,遵循了 1980 年代的税改政策 :
这些条约仍采用来源地原则( 如继续主张资本利得税)( 例如 《中国税收条约》);
2001 年至 2004 年间 :
遵循税收协定及《商业税收审查》(RBT,1999 年)和《财政部国际税收报告》(2003 年)推动的诸多改革措施。这些条约体现了向更注重居民税收管辖的政策转变( 例如 2003 年《英澳税收协定》);
2005 年至 2015 年间:
基于 2005 年预算案关于非居民资本利得的公告,以及经合组织(OECD)在行政协作与集体投资领域推动的多项国际进展( 例如 《新西兰税收协定》);
从 2015 年至今,
采纳 BEPS 建议并遵循 2017 年 OECD 范本
( 例如 《德国税收协定》,以及程度较轻的 2019 年《以色列税收协定》)。
澳大利亚税收协定政策与实践
[6.60] 历史上,澳大利亚一直自视为资本输入国而非资本输出国。因此,其税收协定政策传统上侧重于来源地征税 ,这体现在其宽泛的常设机构(PE)定义、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处理方式,以及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态度上。
在 1980 年至 2000 年的 20 年间, 外国直接投资(FDI)模式发生了转变 。39 尽管传统的内向型 FDI 持续增长,但外向型 FDI 急剧上升,导致澳大利亚从净资本输入国转变为在某些国家成为净资本输出国。40
澳大利亚税收协定政策中投资模式的变化及改革需求,最初由《税制重构委员会》(RBT)在其最终报告《重塑税收体系(1999)》中简要提及,41 随后在 2002-2003 年《国际税收安排审查》(RITA)中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42 RBT 建议“全面审查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政策,以确保其反映对国际投资的平衡征税及适应投资模式的变化”。43 其他三项税收协定政策建议包括:
在税收协定谈判中,澳大利亚应努力降低非组合投资的股息预提税率;
澳大利亚应同意在未来税收协定中加入非歧视条款(NDA);
优先重新协商与主要贸易伙伴间的陈旧税收协定,使其符合澳大利亚现行税收协定政策,并与税制改革决策保持一致。44
澳大利亚应逐步转向以居民为基础的条约政策,取代现行基于收入来源地征税的条约模式。45 相关建议聚焦于澳大利亚税收条约政策与实践的三大方面:
• 澳大利亚未来的协定实践;
• 澳大利亚未来条约谈判规划 ;
• 改进协商机制。
澳大利亚条约差异的来源
不同版本 OECD 范本间的历史差异( 例如 ,删除独立服务条款(原第 14 条)、修订税收情报交换条款(第 26 条)以及新增税款征收协助条款(第 27 条)和仲裁条款(第 24 条第 5 款))
由于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妥协,原因包括:
缔约国的相对经济地位( 例如 ,其经济规模的相对大小);
因经济发展阶段而采取的国际税收政策立场( 例如 ,对来源地征税与居民征税的偏好);
缔约国税收政策的变化( 例如 ,澳大利亚 2003 年国际税收政策立场中采用的资本输入中性原则);
缔约国对特定类型收入的长期立场( 例如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自然资源方面的立场);
所采用商业结构的差异( 例如 ,澳大利亚使用信托作为 MITs 和 CIVs 而非公司结构);以及
税收竞争( 例如 ,预提税率的降低)。
条约谈判流程
税收协定优先级不能过于刻板,因为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方向
该流程要求其他国家有谈判意愿。
澳大利亚在选择谈判对象国家时考量的四个关键因素包括:
澳大利亚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往来水平,包括它们是否属于新兴市场;
是否具备可比的税收制度(涵盖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体系)以及机构能力,以提供条约要求所需的必要支持;
以及有效的“信息交换”体系;
如果两国现有双边条约中包含‘最惠国 ’条款,该条款要求澳大利亚优先重新协商该条约。48
鉴于这些优先事项,财政部在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后制定了一项保密计划,供政府批准。所有条约都需进行成本核算,且成本必须从现有储蓄中支付。澳大利亚签订条约需事先获得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税收协定的谈判和最终确定过程涉及多个步骤 ⬇️
财政部官员启动谈判前,需首先获得政府批准。
鉴于这些优先事项,财政部在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后制定了一项保密计划,供政府批准。所有条约都需进行成本核算,且成本必须从现有储蓄中支付。澳大利亚签订条约需事先获得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谈判通常通过多轮讨论进行,包括面对面的会议和往来信函的交流。
一旦达成一致,条约文本必须定稿 ,并在适用情况下核实条约的外文文本。
一旦完成,需获得总理或其他部长的签署批准,并需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随后,税收协定将由各缔约国的代表签署。签署人可以是国家领导人级别(总理)、部长或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