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
国际法院 (ICJ) 最近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以及毛里求斯/马尔代夫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法庭的判决为海洋法中的大陆架法律制度及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提供了重大发展。具体而言,国际法院指出,超过 200 海里的大陆架不能与另一国基线 200 海里以内的区域重叠。这一决定可能会为沿海国对 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创造一条新的限制线。此外,这两个决定模糊了大陆架的划定和划定之间的区别。它们对“单一大陆架”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关于未来建立灰色区域必要性的问题。
介绍
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都主张他们有权建立专属经济区 (EEZ) 和从其基线延伸至 200 海里 (M) 的大陆架。其中许多国家还声称大陆架的海拔高度超过 200 米。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LOS 公约或公约)2 允许拥有宽阔大陆架的沿海国家对其大陆边缘的大陆架资源主张主权,但距离海岸线不超过 350 米,距离 2,500 米等深线不超过 100 米。3 这些权利通常被称为“外大陆架”。4 沿海国的此类主张必须提交给根据 LOS 公约设立的专门机构,即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CLCS) 并由其审查。5 任何 200 M 的大陆架权利向海必须根据 CLC 的建议进行划定。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沿海国在 200 M 以外的大陆架权利可能会侵占另一个国家 200 M 以内的权利。这种情况产生了平衡不同权利的需求,并提出了这些重叠权利之间的交互甚至潜在划界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以及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之间的情况正是这种情况,这两个国家最近分别是国际法院 (ICJ) 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ITLOS) 特别分庭做出裁决的主题。6
涉及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的案件的判决是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判决前几个月做出的,它可能可以作为后一种情况的早期迹象。该案于 2019 年提起,当时被提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该分庭被要求划定各方在 200 米和外大陆架范围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马尔代夫辩称,其对超过 200 米的大陆架的主张与毛里求斯对同一地区 200 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之间存在重叠区域。毛里求斯对马尔代夫对外大陆架的权利可以侵入毛里求斯 200 M 边界的说法提出异议。事实上,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主席已要求各方详细说明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立场。7 尽管如此,特别分庭通过单一的海洋边界为双方确定了 200 M 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边界,从而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对位于另一方 200 米范围内(位于确定边界另一侧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力或管辖权。因此,这一边界实际上使确定马尔代夫对 200 米以上大陆架的主张与毛里求斯对 200 米区域之间的重叠程度的问题变得毫无意义。8
在划定双方的外大陆架权利的背景下,双方对毛里求斯是否有权拥有 200 米以上的大陆架存在分歧。9 毛里求斯提出了各种自然延长路线,其中一条在 200 米内穿过马尔代夫的大陆架,毛里求斯没有争议(图 1)。然而,根据特别分庭的说法,这些路线“不能构成毛里求斯的基础”......对 200 [M]' 以外的大陆架的权利。10 特别法庭规定,沿海国“不能基于通过另一国无争议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有效地要求”对外大陆架的权利。11

图片复制自马尔代夫的反纪念碑,描绘了毛里求斯所依赖的自然延长路线之一,穿越马尔代夫的 200 米区域(关于印度洋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之间海洋边界划界的争议(毛里求斯/马尔代夫),国际海洋法法庭,马尔代夫反纪念碑,图 9,第 43 页)
引自:2025 年国际海洋与沿海法杂志;10.1163/15718085-BJA10193
与国际海洋法法庭采取的方法相反,国际法院必须直接面对权利重叠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尼加拉瓜声称其大陆架延伸超过 200 米,这与哥伦比亚自己的 200 米大陆架和其海岸线的专属经济区重叠。虽然尼加拉瓜是 LOS 公约的缔约国,但哥伦比亚不是,这意味着它们之间的案件是根据习惯国际法而不是条约法裁决的。尼加拉瓜此前曾与国际法院接洽,以解决与哥伦比亚划定“共享大陆架”的问题。12 然而,在 2012 年,国际法院决定无法进行这一划界,因为尼加拉瓜尚未证明其对大陆架的权利延伸到足以与哥伦比亚的 200 M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相交。13 随后,国际法院澄清说 14 它拒绝了尼加拉瓜的索赔,因为尼加拉瓜尚未履行其在 LOS 公约下的义务,该公约要求向 CLCS 提交有关其大陆架超过 200 米的信息,15 并且“尼加拉瓜必须提交此类信息作为先决条件由法院划定 200 M 以外的大陆架。16 根据这一决定,2013 年 6 月 24 日,尼加拉瓜终于向 CLCS 提交了有关其大陆架 200 米以上外部界限的信息。 然后,在 2013 年 9 月 16 日,尼加拉瓜再次寻求国际法院的干预,以确定两国之间重叠大陆架的边界(图 2)。

图片转载自 2023 年国际法院判决,描绘了哥伦比亚的 200 米区域,以及尼加拉瓜声称的该区域内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国际法院,判决,2023 年 7 月 13 日,第 18 页)
引自:2025 年国际海洋与沿海法杂志;10.1163/15718085-BJA10193
哥伦比亚对国际法院处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特别是因为 CLCS 没有就尼加拉瓜大陆架外限超过 200 米发布任何建议。作为回应,国际法院与哥伦比亚的立场不同,并澄清说,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尼加拉瓜的义务仅涉及向 CLCS 传达有关其大陆架超过 200 M 范围的信息。提出建议的实际行为属于 CLCS 的权力范围。17 国际法院还强调,CLCS 的作用具体与定义大陆架的外部边界有关,而不是与边界划定任务有关。18 国际法院的立场是,对 200 M 以外的大陆架重叠权利的划定可以独立于 CLC 的任何建议进行。此外,国际法院强调,在尼加拉瓜寻求国际法院参与解决与此类划界相关的争议之前,接受 CLCS 的建议并不是需要满足的先决条件。19 因此,国际法院得出结论,它有权审理此案,并且该案是可受理的。
在各方提交书面诉状后,国际法院于 2022 年要求争议各方将口头辩论集中在两个具体问题上:
(1) 根据习惯国际法,一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否可以延伸到距另一国领海宽度基线 200 海里以内?
(2) 根据习惯国际法,确定距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超过 200 海里的大陆架界限的标准是什么,在这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2 款至第 6 款是否反映了习惯国际法?20
2023 年 7 月 13 日,国际法院发布了一项判决,根据习惯国际法,一国对 200 米以上大陆架的权利不能侵占距另一国基线 200 米以内的区域。21 无论用于定义一国外大陆架外界的标准是什么,国际法院都宣布外大陆架不能与另一国基线 200 米范围内的大陆架区域重叠。22 根据这一决定,国际法院得出结论,尼加拉瓜无权在距哥伦比亚大陆海岸基线 200 M 以内的延伸大陆架。因此,在哥伦比亚大陆海岸和岛屿的 200 M 范围内,没有权利重叠和需要划界的区域。23
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收到了来自学术作者24 及其持不同意见的法官的批评。25 批评的要点是法院确认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基础脆弱。法院的裁决基于其评估,即存在足够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支持以下主张:在习惯国际法中,超过 200 米的大陆架权利不应侵犯另一国的 200 米。26 法院得出结论所依据的州实践(和法律确信)包括向 CLCS 提交的材料。27 然而,这些意见本身并不是对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承认。尽管许多国家确实避免在另一国 200 米范围内提交信息,但存在一些问题,即各国不侵占另一国 200 米范围内是出于感知的法律义务,还是仅仅出于其他考虑的选择问题。28 这一特定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它对该决定的管辖权价值提出了怀疑,值得将来进行深入研究。
这两项裁决,特别强调后者,都有可能重塑我们对 LOS 公约第 76、77 和 83 条的理解。这些决定不仅重新定义了延伸超过 200 米的大陆架与 200 米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且还对划定和划界过程之间的复杂关系提出了质疑。此外,最近的判例法对 200 M 以外的大陆架权利引入了新的限制。此外,这些判断对“单一大陆架”的概念具有重大影响,并引发了关于未来建立灰色区域的必要性和适用的划界方法的问题。本文将彻底探讨所有这些问题。
200 M 内外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述两项判决,沿海国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不得延伸到另一沿海国的 200 M 范围内。尽管这一结论的基础很脆弱,但问题是,什么会否定另一个国家 200 M 范围内的这种外大陆架权利?主要是另一国对 200 米以内的大陆架的固有权利,还是取决于基于距离的专属经济区声索的存在,该声索还包括 200 米以内的海床和底土?最近的判例法并没有给我们一个简单的答案。
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提出的问题仅指“距另一国基线 200 海里以内”的区域和“200 海里限制”。29 在距基线 200 米范围内,沿海国对领海(最高 12 米)拥有主权,对毗连区(距基线 12-24 米)拥有特定执法管辖权,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拥有主权和管辖权(如果提出主权要求)。正是后两个区域有可能否定另一个国家的整个 200 M 限制内外大陆架权利的存在。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的判决详细讨论了专属经济区及其与大陆架的关系。这意味着,也许是专属经济区否定了另一个国家 200 M 范围内的外大陆架权利。然而,法院最终得出结论,一国的“延伸的大陆架不能与距另一国基线 200 海里以内的大陆架面积重叠”。30 此外,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驳回了一条穿越另一国“无可争议的大陆架”的自然延长路线。31 尽管如此,这两个司法机构都没有明确阐明这两个区域中的哪一个——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200 米以内)——否定了外大陆架权利的存在。 这种不明确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两个因素中的一个是固有的,32 而另一个需要明确声明。
为了全面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分析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关注大陆架分为 200 米以内的“内部”大陆架和 200 米以外的“外”大陆架。本节将探讨内外大陆架之间的动态,并研究外大陆架与 EEZ 之间的关系。在深入研究这些方面之前,必须认识到这些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情况:首先,在一个国家对海洋区域的权利的背景下,其次,在一个国家的权利与另一个国家的权利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本文主要关注后一种关系——一个国家的权利如何与另一个国家的权利相互作用。然而,在一个国家有权享有海洋区域的背景下承认这种关系仍然至关重要,下文将简要介绍这一点。
如前所述,沿海国有权拥有从基线延伸至 200 M 的内大陆架,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延伸到延伸到大陆边缘边缘的外大陆架。虽然 200 米以内的大陆架与超出此限制的大陆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33 但“单一大陆架”的概念在 2006 年由仲裁庭提出后受到重视,以此来拒绝内部和外部大陆架的概念。34 然而,如果存在“单一大陆架”这样的东西,为什么这种权利的外部会被另一个国家的内部权利所否定呢?本文作者广泛地论证了现在必须超越“单一大陆架”的不准确概念,而是认识到内外大陆架是不同的。35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设想这样一种情况:200 米以内的大陆架可能会否定另一个国家对 200 米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尽管根据第 77 条第 3 款,大陆架作为一个整体是固有的,但很明显,200 米内和超过 200 米的大陆架之间存在一些显着差异,并且沿海国在 200 米内拥有比超出该界限更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关于一国专属经济区与其 200 M 以内的大陆架之间的关系,广泛的讨论围绕着一个政权是否优先于另一个政权,或者一个政权是否将另一个政权纳入其框架。36 然而,通过仔细审查 LOS 公约的规定和历史背景,以及通过对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和法庭在 LOS 公约通过后建立的先例的分析,很明显,专属经济区并未吸收大陆架制度。37 相反,这两个政权以一种综合的方式共存。38 在《大陆架公约》中保留这两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 200 米范围内的所有经济资源都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同时保护根据 1958 年《大陆架公约》和习惯国际法确立的既有大陆架权利。39 元
既然我们已经确定,在单个国家对基线 200 米以内的权利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共存但保持其独立的身份,并且外大陆架和内大陆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我们现在可以将重点转移到探索一国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与另一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如何相互作用以及内大陆架以及后者如何可能否定前者的存在。在这里,如果不考虑一国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就研究一国的外大陆架和另一国的内大陆架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具有挑战性的。这是因为一国对其内陆大陆架所拥有的权利同样会延伸到它可能宣布的任何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40
尽管自然延长和距离被认为是 200 米以内大陆架权利的两个不同基础,但国际法院表示,在大陆边缘不超过 200 米的情况下,“自然延长”“部分由距海岸的距离定义,而不管中间海床和底土的物理性质如何”。41 这意味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海岸相距不超过 400 米的区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所有权完全取决于与海岸的距离”。42 这一决定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43 因为在相距不超过 400 米的海岸之间,作为权利基础的距离优先于基于科学标准的任何潜在权利。44 仲裁庭随后还得出结论,在 200 M 内,距离作为新发现的权利基础的概念与自然延长的概念“交织在一起”。45
由于专属经济区和内大陆架距离都是 200 M 以内权利的主要基础,因此目前尚不清楚是这两个区域之一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否定了另一个国家的外大陆架。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没有区分哥伦比亚在 200 M 范围内可能否定尼加拉瓜外大陆架的权利。相反,它的决定是基于这两个方面。46 法院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管理专属经济区和沿海国基线 200 米以内的大陆架的法律框架是相互关联的。47 事实上,国际法院小心翼翼地表示,一国的外大陆架不可能存在于另一国的 200 M 范围内,而没有提到专属经济区。换句话说,专属经济区或内大陆架似乎都会否定外大陆架权利的存在,无论该区域的性质如何。48 这意味着,即使一国没有要求完整的专属经济区,该国的 200 M 距离标记也将停止另一国的外大陆架权利。无论如何,法院认为,在海岸相距超过 400 M 的区域内,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不能与在 200 M 范围内的权利重叠,这是实践中的重大变化。正如罗宾逊法官所说,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海洋法中各个海洋区域原本和谐的关系中敲响了刺耳的、不和谐的音符”。49
重新思考划界与划界的关系
最近的判例法之所以重要,另一个原因是它迫使我们重新考虑划界和划界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有两种看待这种关系的方式。一种是根据法律纯粹主义的观点,其中划定和划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另一种是更现实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人们认识到这两个过程已经交织在一起。下面将讨论这两种观点。
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看,划定和划界是两个独立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是独立的过程。划界是指单方面测量沿海国大陆架的范围,而划界是指划分两个或多个国家重叠权利的区域。正如查尔斯沃思法官在她的反对意见中解释的那样,外大陆架的权利问题“与海洋划界问题不同,但又是互补的”,而这两个问题“受不同的法律规则管辖,它们可能会引起单独的争议”。50 由于这两个程序仍然是独立的,沿海国应保留确定其海洋区权利的最外层边界的自由,而不必考虑其他国家的权利。
重要的是要记住,与划界不同,划界本质上是一个单边程序。大陆架的划定受 LOS 公约第 76 条的约束,而划界则由第 83 条处理。第 76(10) 条规定,第 76 条的规定“不影响”大陆架的划界问题。51国际海洋法公约确实确认了“第 83 条规定的大陆架划界与第 76 条规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定之间存在明显区别”。52 因此,沿海国可以向 CLCS 提交有关在其他国家也主张大陆架权利的地区(在 200 米以内或超过 200 米)建立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信息,因为这些重叠的权利随后只会受到划界的约束。与土地所有权不同,海事权利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多个国家可以在同一地区拥有相互竞争的权利。53 元
然而,CLCS 在其《议事规则》(RoP) 中模糊了划界和划界之间的区别。《议事规则》在划定与划界关系的措辞上略有不同。第 46(2) 条规定,CLCS 的行动“不得损害”与国家之间划定边界有关的事项。54 换言之,如果第76(10)条仅解释第76条(以及因此的划界)并不损害划界,则《议事规则》规定CLCS有责任不损害划界。因此,《议事规则》订明,当在大陆架的划界方面存在争议时,“或在其他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提交意见书,并由《议事规则》的附件 1 考虑。55 然而,附件一规定,除非所有国家事先同意,否则 CLCS “不得考虑和限定任何有关国家在陆地或海洋争端中提交的意见”。56 这意味着,由于存在争议,许多提交给 CLCS 的申请无法得到考虑,ITLOS 称这种情况为“僵局”。57 元
然而,根据对第 76 条的严格解读,这并不需要发生。为什么 CLCS 不能对沿海国提交的信息提出建议?这些建议简单地说,根据第 76(10) 条,建议和不影响划界。58 大陆架的界限只有在基于 CLCS 的建议以及划界过程的任何潜在结果时,才能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由于不考虑面临其他国家挑战的国家提交的材料,CLCS 无意中将本应纯粹的划界工作转变为已经纳入了通常为划界阶段保留的方面的过程。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更现实的方法,但它偏离了保持独特划定过程的初衷。
沿海国家在向 CLC 提交有关其外大陆架的信息时使用了这种方法。例如,在其关于挪威盆地的提交中,挪威承认其外大陆架受到冰岛和法罗群岛(丹麦)的 200 M 专属经济区界限的约束。59 同样,在关于法罗群岛北部地区的意见书中,丹麦声称,其大陆架超过 200 M 标记的外部边界由冰岛、Jan Mayen(挪威)和挪威大陆设定的 200 M 限制定义。60 此外,印度尼西亚在其关于北巴布亚地区的提交文件中明确指出,其大陆架超出 200 M 阈值的外部范围受到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专属经济区权利的限制。61 密克罗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所罗门群岛在其联合意见书中也承认,其大陆架超过 200 米的外部界限由瑙鲁和图瓦卢的 200 米专属经济区界限划定。62 这些国家在其 CLCS 提交的文件中限制了他们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以免侵犯另一个国家的 200 M 限制,从而无意中在本应是纯粹划界的过程中应用了划界的考虑。
除了向 CLCS 提交材料外,这种方法也是大多数沿海国家相互协商大陆架边界的方式。例如,在代表格陵兰岛与丹麦就大陆架边界进行谈判时,冰岛承认其外大陆架权利受到格陵兰岛 200 M 限制的限制。63 在 2004 年与澳大利亚签订边界协议时,新西兰还同意其超过 200 M 的大陆架在澳大利亚豪勋爵岛产生的 200 M 专属经济区的外部边界结束。64 密克罗尼西亚和帕劳在其 2004 年专属经济区边界协议中,虽然预期双方未来向 CLCS 提交意见,但同样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外大陆架延伸到另一方的专属经济区。65 这些边界协议都没有解释在承认存在重叠的权利并同意划定 200 M 限制的边界后是否适用了这些限制;或者,如果他们认识到外大陆架权利不得与另一个国家的 200 M 区重叠。无论如何,这些做法进一步混淆了划定和划界的过程。
除了国家实践之外,这种划界和划界的合并同样可以从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对毛里求斯/马尔代夫案的判决中得到体现。如上所述,本案中,分庭驳回了毛里求斯的自然延长主张,因为它在 200 米内穿过马尔代夫大陆架。66 这表明,分庭甚至在进入划界阶段之前就对毛里求斯在划界过程中的权利施加了限制。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也持有这一观点。如果我们采用纯粹的划定方法,尼加拉瓜和毛里求斯应该被允许在任何地点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超过 200 米,前提是它们遵守第 7667 条中概述的规定并基于 CLCS 的建议。尽管如此,国际法院在其判决中增加了另一项规定,声称尼加拉瓜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不能延伸到哥伦比亚基线的 200 米范围内。68 通过这样做,国际法院将划界过程中本应考虑的一个因素作为划界过程中的要求。因此,最近的判例法完全混淆了划界和划界之间的关系,因为沿海国的划界过程现在取决于其他国家的权利是否存在。
近期判例法的实际意义
除了划定和划界之间的混淆之外,国际海洋法委员会和国际法院最近的这些判决可能会对沿海国家今后如何划定和划定其大陆架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将在下面讨论。
国家对外大陆架权利的新约束线
根据第 76 条,大陆架的法律概念有两个替代限制:要么在距基线 200 M 处结束,要么从陆地领土的整个自然延伸延伸到大陆边缘的外缘。69 大陆边缘的外缘可以根据两个科学公式来划定:要么参考沉积岩的厚度(加德纳公式),要么参考与大陆斜坡脚下的固定距离(赫德伯格公式)。70 参加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Thir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的与会国承认,这种划定大陆架的方法可能允许某些沿海国家对大片的海床主张权利,因此试图通过对大陆架实施具体限制来保护国际社会的权利。因此,引入了两个法律约束:外大陆架的界限距基线不得超过 350 米,距 2,500 米等深线不得超过 100 米。71
沿海国家在确定其大陆架的范围时应单方面应用限制、公式和限制线。它们基于沿海各州的领土及其水下延伸。国际法院最近关于外大陆架的裁决极大地改变了这一点,因为它意味着一个沿海国的(固有)主权权利的范围现在也取决于另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00 米以内)权利的存在(或缺乏)。因此,除了第 76 条规定的限制和约束线外,还增加了第三个约束:来自其他国家的 200 M 线。
外大陆架的约束线始终是从相关沿海国的基线或 2,500 米等深线测量的,而不是从另一个国家的基线测量的。此外,沿海国始终可以自由选择对其更有利的约束线。但是,从另一个 State 的 200 M 处测量的新约束线并非如此。这意味着这条新的约束线将比 LOS 约定下提供的其他两条更突出。
遗憾的是,国际法院没有详细说明沿海国应如何适用这第三条限制线来应对 CLCS 之前的程序。根据 LOS 公约第 76 条,沿海国应根据 Hedberg 或 Gardiner 公式确定其外大陆架的界限,无论它们位于何处,然后再应用距基线 350 M 或距 2,500 米等深线 100 M 的约束线。理论上,应用距另一个国家基线 200 M 的新约束线的程序应该是相同的。换句话说,沿海国应该能够划定其大陆边缘的外缘,然后才应用相关的约束线。然而,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对毛里求斯/马尔代夫案的裁决使这一过程受到质疑,因为它规定穿越另一国“无争议”大陆架的自然延长路线在法律上无效。72 换句话说,最近的判例法引入的这条新约束线与先前存在的约束线不同,因为它在完成大陆架的划定之前作为分界点适用。73
这一决定意味着,不得使用其他国家 200 M 范围内的潜在坡度点,即使从这些点划定的大陆边缘的最终外缘就在这 200 M 界限之外。这也意味着,在其他国家 200 M 范围内的潜在 2,500 米等深线不得使用,即使这意味着最终的约束线(距该等深线 100 M)可能确定在这 200 M 限制之外。如果沿海国希望划定其外大陆架,但有几个岛屿毗邻同一大陆边缘,则这些考虑是相关的。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沿海国家位于其他国家的 200 M 范围内,那么向 CLCS 提交信息的沿海国家似乎可能不包括与确定大陆边缘外缘相关的海床特征。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一些沿海国家就不可能证明其大陆边缘的范围,因为它们无法识别边缘的边缘,因为它位于另一个国家的 200 M 范围内。74
原则上,沿海国家应该能够使用坡脚和/或沉积物厚度公式来划定其大陆边缘,即使它们位于另一个国家的 200 M 范围内。只有这样,才应该引入约束线,包括与邻国的 200 米限制,以确定一个国家的外大陆架的范围。国际法院应该澄清何时应适用这第三个限制,以防止各国在向 CLCS 提交信息时出现争议和异议,尤其是在与其他国家的 200 M 权利可能存在重叠的情况下。在更广泛的背景下,第三条约束线的存在引入了各种问题,其中之一涉及一个沿海国的大陆架权利现在如何受到另一个国家 200 M 权利的存在的影响。
确认没有“单一大陆架”
最近的判例法结果意味着“单一大陆架”的概念终于过时了。尽管上面讨论的 200 米以内和以外的大陆架之间存在差异,但“单一大陆架”的概念一直受到法院和法庭的支持,75 以及学术文献中也是如此。76 尽管根据第 77(3) 条,确实有一个海洋区域是其整体固有的,但本文作者认为“单一大陆架”的概念没有帮助,因为在划界和实体权利方面存在差异。77
“单一大陆架”的概念确实是描述大陆架状态的准确方式,当时“大陆架”一词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基于该术语的地貌定义。78 然而,在通过《LOS 公约》后,该公约为 200 米内和之后的大陆架提供了不同的权利基础,内大陆架和外大陆架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内陆架,距离决定了权利的范围。79 另一方面,距离在决定外大陆架的权利方面没有作用,地貌学和地质学是相关因素。80
尽管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在判决中回顾了“单一大陆架”的概念,81但法院设立了一条新的限制线来限制沿海国对外大陆架的权利,这一事实增加了内大陆架和外大陆架之间的另一个区别。根据国际法院的说法,一个国家的外大陆架权利不得与另一个国家的内大陆架权利重叠,但可以与另一个国家的外大陆架权利重叠。法院进一步提到,“对一国基线 200 海里以内的大陆架享有权利的依据与对 200 海里以外享有大陆架权利的基础不同”,82 这似乎是对内大陆架和外大陆架之间具体差异的承认。83 换句话说,最近的决定表明,现在可能是时候放弃“单一大陆架”的概念了,而是根据其自身情况来评估每个划定和划界。
海洋划界是否还需要灰色地带?
国际法院不允许尼加拉瓜的外大陆架与哥伦比亚的 200 M 权利重叠的决定与 ITLOS 和特设法庭在孟加拉湾案件中的决定相矛盾。84 在后者中,由于争议各方的地理位置,两个法庭确定的海洋边界划定了距离孟加拉国海岸线超过 200 米但距离缅甸和印度海岸 200 米以内的区域,称为“灰色区域”。85 因此,灰色地带的产生意味着可能存在这种相互竞争的权利要求。86 在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中,法庭强调,在距离其海岸 200 米以外,孟加拉国无权享有专属经济区,否则,除了海底和底土资源外,孟加拉国无权获得对水柱生物资源的主权。相反,孟加拉国只有在管理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下才有权获得海床及其底土。87 本案中,两个法庭都裁定,孟加拉国对 200 M 以外的大陆架的权利确实可以延伸到缅甸和印度的专属经济区权利,从而产生灰色地带。
国际法院在 2021 年对索马里诉肯尼亚案的裁决中暗示了灰色地带的“可能性”,但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适用于此类区域的法律制度。88 然而,最高法院将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与之前的案件区分开来,而忽略了自己在索马里诉肯尼亚案中的考虑,以及孟加拉湾案中法庭的考虑。89 如果我们遵循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设定的先例,孟加拉国、缅甸和印度之间就不会有任何灰色地带,因为孟加拉国将无法在距离缅甸和印度基线 200 米的范围内拥有大陆架权利。90 尽管应该指出的是,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的判决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并不直接适用于孟加拉湾,但该判决提出了关于过去和未来潜在灰色地带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各种问题。孟加拉湾案件涉及彼此相邻且位于凸海岸的沿海国家,这不公平地限制了孟加拉国的大陆架投影。通过设置灰色区域,法庭通过调整边界线来解决这个问题,以允许孟加拉国拥有外大陆架。如果严格使用新约束线,则无法执行此作。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国际法院设定的这条限制线(因此拒绝灰色区域)是否仅适用于海岸相对的沿海国家,例如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的情况,或者它是否普遍适用于任何沿海地区,包括拥有相邻海岸的沿海国家。91
解决 200 m 以外的适用划界方法问题?
最近判例法的最后一个含义是,不再需要讨论哪种划界方法适用和适合划定与内大陆架权利重叠的外大陆架权利。以前,关于在这些情况下,在划定这些重叠的权利时,距离是否优先于地质和/或地貌标准存在争议。92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件中强调了自然延长的重要性和已经拥有的某种东西的感觉,93 随后的判例法在专属经济区建立后,至少在 200 M 以内放弃了大陆架的这一部分法律概念。
在仅划定 200 M 以内的权利的情况下,距离和邻接一直是确定权利和后续划界的最重要(如果不是唯一)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考虑科学标准、“自然延长”或任何潜在的外大陆架权利。94 然而,关于如何用另一个国家的 200 M 权利来划分一个国家的外大陆架的争论仍然存在。这个问题似乎随着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的判决而得到解决,国际法院表示这种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在一个国家拥有高达 200 米的内大陆架权利,而另一个国家本应有权使用外大陆架的区域,则不存在这样的外大陆架权利,因此“没有划定重叠权利的区域”。95 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不再需要讨论依赖于等距离/中线的三阶段方法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合适。96
结论
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大陆架划界的决定有可能成为大陆架制度发展的开创性转折点。然而,遗憾的是,法院没有详细说明其调查结果背后的想法和法律考虑。通过这项裁决,国际法院似乎试图维护法院认为的 LOS 公约起草者为沿海国确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00 M 权利的意图。此外,不允许一个国家的外大陆架侵占另一个国家的 200 M 将解决 CLCS 正在考虑的一些未决意见。然而,如果法院在其裁决中明确解决所有这些要点并加以详细说明,那将会更有帮助。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这些问题没有在 2012 年或 2016 年进行讨论,从而给人的印象是,与这两个当事人之前的判决相比,国际法院的立场发生了逆转。97 尽管反对意见对多数裁决提出了有效和重要的担忧,但遗憾的是,该判决没有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因为它本可以证实和澄清国际法院的官方立场。
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法庭的做法严重混淆了划定的目标。人们不禁想知道,在满足第 76 条的条件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是否允许尼加拉瓜的外大陆架权利与哥伦比亚的 200 M 重叠。法院本可以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 LOS 公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都没有占据海洋划界的特权地位。法院本可以断言,虽然对哥伦比亚来说,距离是划界的主要考虑因素(因为两国之间的重叠区域距离两国海岸不到 200 米),但对尼加拉瓜来说,地貌和地质是划界的主要因素(因为重叠区域距离两国海岸超过 200 米)。通过允许不同的权利重叠,国际法院将不得不划定两国之间的重叠区域。98
如果法院不赞成像孟加拉湾案件那样设立灰色地带的想法,国际法院可以在哥伦比亚 200 M 区的外部边界划定边界。99 使用国际法院赞成的三阶段划界方法,法院在调整第二和第三阶段的等距线时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国际法院本可以在第二阶段考虑距离因素,并调整边界以与哥伦比亚专属经济区的外部边界一致。法院也可以在第三阶段裁定,考虑到双方的沿海长度和相关争议区域,临时等距线是不相称的,并且在哥伦比亚 200 M 区的外部边界划定边界可以消除这种不相称性。100 或者,法院可以裁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三阶段划界方法是不合适的,并且可以裁定尼加拉瓜对哥伦比亚 200 米范围内大陆架的任何权利都不会在划界过程中生效。101 元
归根结底,最近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判例法引发的问题多于答案。目前尚不清楚得出外大陆架权利不得延伸到另一国 200 米以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更不用说该习惯国际法规则所依据的不可靠理由了。此外,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结论都混淆了划界和划界之间的关系,并将后者的考虑纳入了前者。这些结论对外大陆架的划定和划定都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们基本上对 200 米以外的大陆架权利产生了新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在第 76 条或第 83 条或公约中的任何其他条款中都无法明确找到。我们将不得不等待,看看国际社会对最近的判例法有何反应,以及它是否会改变各国对大陆架的划定和划定方法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已有 93 份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CLCS] 的文件,以划定大陆架超过 200 米的外部界限。参见根据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submissions.htm 文件。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所有网站均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访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蒙特哥湾,1982 年 12 月 10 日,1994 年 11 月 16 日生效)1833 UNTS 3 [LOS 公约]。
同上,第 76(5) 条。
术语“外大陆架”(或“延伸大陆架”)不是 LOS 公约中使用的法律术语。即便如此,在提到 200 M 以上的大陆架时,它已被广泛采用。作者更喜欢使用“外大陆架”一词,因为大陆架本身并没有被延伸;参见巴巴多斯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之间的仲裁,裁决,2006 年 4 月 11 日,(2006) 27 RIAA 147,脚注 4 [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洛杉矶公约 (n 2),第 76(4)、76(8) 条。
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国际法院,判决,2023 年 7 月 13 日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关于印度洋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海洋边界划界的争议(毛里求斯/马尔代夫),判决,2023 年 4 月 28 日,国际海洋法法庭第 28 号案件 [毛里求斯/马尔代夫]。
毛里求斯/马尔代夫(n 6),第57段。
同上,第274页。
同上,第434页。
同上,第444页。
同上(强调后加)。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判决书,2012 年 11 月 19 日,国际法院报告 2012 年,第 624 页,第 113 段。
同上,第114页。
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初步反对意见,2016 年 3 月 17 日,第 84 段。
洛杉矶公约 (n 2),第 76(8) 条和附件 II,第 4 条。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初步反对意见(n 14),第105段(强调后加)。
同上,第107页。
同上,第110页。
同上,第114页。
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022 年 10 月 4 日命令,国际法院报告 2022 年,第 563 页。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判决书 (n 6),第 79 段。
同上,第82页。
同上,第86和91段。
例如,参见 H Woker,“对 2023 年 7 月 13 日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的初步思考”(EJIL:Talk!,2023 年 7 月 21 日),见https://www.ejiltalk.org/preliminary-reflections-on-the-icj-judgment-in-question-of-the-delimitation-of-the-continental-shelf-between-nicaragua-and-colombia-beyond-200-nautical-miles-from-the-nicaraguan-coast-nicaragua-v-co/;O Pomson,“国际法院 2023 年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习惯国际法识别的新篇章?(CIL 博客,2023 年 7 月 28 日)可在 https://cil.nus.edu.sg/blogs/the-icjs-2023-judgment-in-nicaragua-v-colombia-a-new-chapter-in-the-identification-of-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V De Lucia,“关于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的 Opino Juris 问题(2023 年 7 月 13 日判决)”(EJIL:Talk!,2023 年 8 月 3 日),https://www.ejiltalk.org/on-the-question-of-opinio-juris-in-nicaragua-vs-colombia-judgement-13-july-2023/;MD Evans 和 NA Ioannides,“对 2023 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的评论”(EJIL:Talk!,2023 年 8 月 4 日),可在 https://www.ejiltalk.org/a-commentary-on-the-2023-nicaragua-v-colombia-case/ 上查阅。
Tomka 法官、Robinson 法官、Charlesworth 法官和特设 Skotnikov 法官分别在判决中附加了反对意见。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第77段。
有趣的是,国际法院在缔结 200 米以上大陆架海洋边界协议时并未提及各国的做法,参见 L Bernard 和 C Schofield,“关于超过 200 海里大陆架划界的争议”,载于 T Heidar (ed), New Knowledge and Changing Situations in the Sea Law (Brill Nijhoff, 莱顿,2020 年)157-182,表 8.1。
Woker (n 24)。例如,哥伦比亚提出,哥斯达黎加和厄瓜多尔在 2020 年的联合提交“清楚地反映了法律确信”。然而,Holly Leung 将这个例子归类为“礼貌”而不是“明确的法律确信”之一。参见 2022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的逐字记录,关于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2-23;H Leung,“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延伸的大陆架:根据 CLCS 提交的材料确定习惯规则?第 11 届 ABLOS 会议(摩纳哥,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 12 日)。然而,请注意岩泽法官的单独意见,他认为“当国家认为自己有权利时,通常不会限制自己”,以及这种“法律义务感是如何被一些国家明确表明的,这些国家没有将外大陆架延伸到另一国基线的 200 海里范围内”, 参见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岩泽法官的单独意见,第 12-14 段。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022 年 10 月 4 日命令 (n 20);毛里求斯/马尔代夫 (n 6),为 57。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判决书 (n 6),第 82 段(强调后加)。
毛里求斯/马尔代夫 (n 6),为 444 人(强调后加)。
LOS 公约 (n 2) 第 77(3) 条规定,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赖于任何明确公告。
这些差异通过 LOS 公约第 76(1)、82 和 246(6) 条(注 2)变得清晰。
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n. 4),为213。
参见 L Bernard,“单一大陆架概念的问题”(2022) 7(1),亚太海洋法律与政策杂志,91-109;H Woker,'挑战单一大陆架的概念' (2023) 54(4) 海洋发展与国际法 375–392, doi: 10.1080/00908320.2023.2271393.
例如,参见大陆架(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尾田茂法官的反对意见,国际法院报告,1982 年,第 100 页,第 233 段;D Attard,《国际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克拉伦登出版社,牛津,1987年),第212页;FO Vicuńa,《专属经济区:国际法下的制度和法律性质》(剑桥大学出版社,剑桥,1989年),第69页;MD Evans,“划界和共同海洋边界”(1994) 64(1),《英国国际法年鉴》,第282-332页,第286-293页。
大陆架(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耳他),案情,判决,1985 年 6 月 3 日,国际法院报告 1985 年,第 13 页 [利比亚/马耳他],第 33 页;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n 4),为234;另见 Vicuńa (n 36)。
A Proelss,“第 56 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载于 A Proelss(编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CH Beck,慕尼黑,2017 年),第 418-436 页,第 436 页。
Attard (n 36) 和第 132 页。
去公约 (n2),第 56(3) 条;利比亚/马耳他 (n 37)。
利比亚/马耳他(n 37),第34段。
同上,第39页。
P Weil,《海洋划界法 – 反思》(Grotius Publications Limited,剑桥,1989 年) 38.
科尔森指出,对于 200 M 以内的大陆架,“从物理意义上讲,就所有实际目的而言,自然延长是死的”。DA Colson,“邻国之间外大陆架的划界注释和评论”(2003年),《美国国际法杂志》第97卷第91期,第101页。另见 K Highet,“地球物理因素在海洋边界划定中的应用”(1993 年)1 国际海洋边界 176,他指出“利比亚/马耳他的案例最终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自然延长'——至少距基线 200 海里的距离”。他还指出,在利比亚/马耳他,国际法院对自然延长“给予了致命的打击”,同上,第 179 页;另见J Lilje-Jensen和M Thamsborg,“自然延长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定的作用”(1995年),《北欧国际法杂志》第619期,第621-622页,规定利比亚/马耳他标志着对基于物理自然延长的权利规则的“最终违反”。
巴巴多斯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4名),225分。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第78段。
同上,第70页。
尽管位于毛里求斯/马尔代夫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法庭并没有具体得出结论,但他们提到了“无争议”的大陆架这一事实意味着它可能隐含地支持这一结论。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Robinson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1 段。
同上,《查尔斯沃思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3 段。
尼加拉瓜在第二轮口头诉状中也论证了这一点。2022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的逐字记录,关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案件(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14-21。
关于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孟加拉湾划定海洋边界的争议(孟加拉国/缅甸),国际移民法法庭,判决,2012 年 3 月 14 日,国际移民法法庭报告 2012 年,第 376 段 [孟加拉国/缅甸]。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Tomka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12 段。另见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Robinson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5 段,他将此称为“海洋区域的平等”。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联合国文件 CLCS/40/Rev.1(2008 年 4 月 17 日),第 46(2) 条。
同上,规则 46(1)。
同上,附件 I。
孟加拉国/缅甸(n 52),第390-392段。
反驳意见是,第 76(8) 条规定,沿海国“根据 CLCS 的建议”确定的大陆架界限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因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这些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界限将如何受到任何划界过程的影响。
挪威关于北冰洋、巴伦支海和挪威海区域的大陆架意见书(2006 年),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or06/nor_exec_sum.pdf 年。另见 2022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二的逐字记录,关于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39-40。
丹麦王国政府与法罗群岛政府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部分文件:法罗群岛以北的大陆架(2009 年),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dnk28_09/dnk2009executivesummary.pdf 年。另见 2022 年 12 月 6 日逐字记录 (n 59),第 40 页。
见《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陆架提交:关于巴布亚北部地区的部分提交》(2018 年),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idn1_83_19/2019-02-01_IDN-Executive_Summary.pdf 页。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所罗门群岛向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昂通爪哇高原大陆架界限的联合文件(2009 年),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fmpgsb32_09/exsumdocs/fmpgsb2009executivesummary.pdf 查阅。另见 2022 年 12 月 6 日的逐字记录 (n 59),第 37 页。
B.M. Magnússon,“丹麦(格陵兰岛)-冰岛,报告 9-22 (2)”,C Lathrop(编辑),《国际海洋边界》,第七卷(Brill Nijhoff,莱顿,2016 年),5259-5273,第 5268 页。
澳大利亚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之间建立某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的条约(2004 年 7 月 25 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和帕劳共和国关于海洋边界和相关事项合作的条约(2006 年 7 月 5 日) 第 3 条。
毛里求斯/马尔代夫(n 6),第444段。毛里求斯提议了另外两条自然延长路线,不经过马尔代夫的 200 米,但商会确定,由于毛里求斯自然延长的理由存在不确定性,它无法在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之间建立超过 200 米的大陆架边界。同上,第 449 段。
这些要求包括距基线 350 M 或距 2,500 米等深线 100 M 的边界限值。参见 LOSC (n 2),第 76(5) 条。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第79段。
洛杉矶公约 (n 2),第 76(1) 条。
同上,第 76(4) 条。
同上,第 76(5) 条。对于海底高程和山脊,需要特别考虑。参见LOS公约(n 2),第76(6)条。例如,参见 KA Baumert 和 L Mayer,“《海洋法公约》下的海底山脊和海底高程:进一步展望”,载于 T Heidar (ed) (n 2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III》附件 II 中包含的孟加拉湾谅解声明 (SoU BoB) 承认了确定大陆边缘外缘的第三种选择,即在“沉积岩厚度不小于 1 公里”的位置,使情况进一步复杂化。见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UN Doc A/CONF.62/121(1982 年 10 月 27 日),附件 II。然而,公约或 SoU BoB 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规定外大陆架的划定取决于其他国家的权利。
毛里求斯/马尔代夫(n 6),第444段。
正如尼加拉瓜所说,“要求法院将这一限制写入第 76 条,就是要求法院以 [LOS 公约] 许多缔约国不同意的方式进行立法”。尼加拉瓜对哥伦比亚对罗宾逊法官问题的答复的评论(与作者一起存档),第 26 段。
罗宾逊法官甚至认为,国际法院的判决“剥夺了沿海国充分享受《公约》第 76 条第 1 款中反映习惯国际法的自然延长标准的好处”。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Robinson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2 段。
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n 4);孟加拉国/缅甸 (n 52);孟加拉湾海洋边界仲裁,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裁决,2014 年 7 月 7 日,常设仲裁法院案件编号 2010-16 [孟加拉国诉印度];关于大西洋加纳和科特迪瓦海洋边界划界的争议(加纳/科特迪瓦),判决,2017 年 9 月 23 日,国际海洋法委员会 2017 年报告,第 4 页。
B Kunoy,〈关于在伊尔明格海格陵兰岛和冰岛之间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的议定会议记录'(2013 年)12 《中国国际法杂志》第 125 期,第 137 页;BM Magnússon,《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定、划界和争端解决》(Koninklijke Brill NV出版社,莱顿,2015年),第136页;X Liao, '在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长和距离之间是否存在等级关系?(2017) 3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1-37,第 7 页。
关于本文作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见Bernard (n 35);Woker (n 35)。
《大陆架公约》(1958 年 4 月 29 日,日内瓦,1964 年 6 月 10 日生效)499 UNTS 311,第 1 条。
利比亚/马耳他(n 37),第61段;岩泽法官的单独意见 (n 28),第 4 段。
然而,请注意,距离因素仍然在提供到外大陆架的“截止”方面起着作用。参见《法律责任公约》(n 2)第76条第(5)款。
毛里求斯/马尔代夫 (n 6),为 274;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 (n 6),第 75 页。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第75段。
班达里法官还指出,当法院断言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实质性权利在 200 米以内和以外“大致相同”时,法院是在“淡化单一大陆架的概念”。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班达里法官的声明,第5段。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Tomka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31 段;特设 Skotnikov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17 段。
孟加拉国诉印度 (n 75),第 498 页。
孟加拉国/缅甸 (n 52);孟加拉国诉印度案(n 75)。
孟加拉国诉印度 (n 75),第 503 页。
印度洋海洋划界(索马里诉肯尼亚),判决,2021 年 10 月 12 日,国际法院报告 2021 年,第 197 段。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第72段。
同上,《查尔斯沃思法官的反对意见》,第22段。
见同上,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Tomka,第36页。
廖 (n 76);Magnússon 2015 (n 76),第 142-143 页。
北海大陆架案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国际法院,判决,1969 年 2 月 20 日,国际法院报告 1969 年,第 19 段。
例如,在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的一个分庭裁定,“邻接”可能更好地表达一国的主权与相邻水下土地的主权之间的联系,而不是“自然延长”。然而,它也认识到,仅靠相邻并不能产生合法的所有权。参见关于缅因湾地区海洋边界划界的案例(加拿大/美利坚合众国),国际法院,判决,1984 年 10 月 12 日,国际法院报告 1984 年,第 103 段。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第86段。
一些学者对三阶段方法对大陆架划界 200 米以外的适用性表示担忧。参见,例如 Woker (n 35);廖 (n 76);T Davenport,〜中日东海权利争端:法律问题和解决前景〉,载于CH Schofield、S Lee和M-S Kwon(编辑),《海洋管辖权的界限》(Brill Nijhoff,莱顿,2013年),第320页;J Gao,〈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的冲绳海槽问题〉(2010),《中国国际法杂志》第9卷第143期,第169-177页。然而,关于两个或多个外大陆架权利的划界,这些讨论将继续存在。
这个问题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 (n 6) 中也被提出,Tomka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4-6 段。
事实上,正如 Tomka 法官所说,“如果双方的权利重叠,法院将采用自己的衡平法解决方案”。同上,第 19 段。
另见 Nicaragua v. Colombia,Charlesworth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33 段。 哥伦比亚提出,国际法院首先需要确定尼加拉瓜的权利是否延长至今,它认为如果没有 CLCS 的建议,这是不可能的。参见 2022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的逐字记录,关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11-12。然而,如果国际法院愿意,它可以以这样的方式表述其结论,使其依赖于 CLCS 的此类建议。
根据 Jagota 的说法,“比例性”的概念“虽然不适用于大陆架的地质和司法附属物,但可以适当地用作评估地理特征对边缘地区划界影响的标准”。参见 SP Jagota,《海洋边界》(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多德雷赫特,1985 年),第 175 页。尼加拉瓜在口头诉状中承认,只要划界产生公平的解决方案,除了简单地在两个外部界限之间划一条中间线之外,还有其他选择。参见 2022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的逐字记录,关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9.
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中,国际法院承认,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可能与另一国的领海重叠,但本案中的大陆架权利不会生效,这与得出该权利本来就不存在的结论不同。领土和海洋争端(n 12),第 177 段。另见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n 6),查尔斯沃思法官的反对意见,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