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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物•機械学習と著作権法

  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 教授 愛知 靖之

目 次
  1. 本文主題
2. AL 產品的版權保護可用性以及版權擁有者
  2.1. Al 產品的版權
  (1) 滿足「思想或感覺」 要求
  (2) 人類將 AI 用作工具
  (3) “表達”要求的充分性
  2.2. Al 產品需要版權保護
  2.3. Al 產品的版權保護示例
  (1) 英國法律概要
(2) 與「唱片製作人/電影製作人」的概念相似性
  2.4. 對 Al 產品版權保護的看法
  3. “機器學習”和版權限制
  3.1. 問題出在哪裡?
  3.2. 原著作權法第 47 條第 7 款
  3.3. 版權法第 30-4 條
  4.Al 侵犯版權?
  4.1. 問題出在哪裡?
  4.2.著作権侵害の成否一依擰性一
4.3.著作権侵害の責任主体

  1. 本文主題

在本文中,我們研究了隨著人工智慧創作的“作品”(如“下一個倫勃朗”和自動音樂創作)成為現實,應如何為 AI 生成的內容(以下簡稱“AI 產品”)提供版權保護。 與人工智慧相關的版權法存在許多問題,但在下文中,我們將重點介紹 (1) 人工智慧產品版權保護的可能性以及版權所屬的主體,(2) 使用“數據”進行機器學習的行為與屬於受版權保護作品類別時的版權限制規定之間的關係,以及 (3) 版權侵權的適當性以及 AI 輸出和生成內容的侵權者。
首先,人工智慧產品是否應該作為著作權法的作品受到保護,如果是,版權應該歸屬於誰,是本文首先要討論的主題。
第二個主題是作為 AI 技術核心的「機器學習」與版權限制之間的關係。 當使用其他人的工作執行機器學習時,計算機會複製該工作。 問題是這是否構成版權侵權,或者是否構成版權限制條款下的不侵權。 例如,為了分析在日本上映的迪士尼電影的特點,並開發人工智慧來創造新的迪士尼電影風格的電影,問題是將所有迪士尼電影輸入計算機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迪士尼電影的版權侵權。 關於這個問題,平成 30 年版權法修正前的版權法第 47-7 條和修正後的第 30-4 條第 2 項特別有問題(此外,第 47-5 條也可能是一個問題, ( 1 ) ( 1 ) ^((1)){ }^{(1)} 但在上述類似迪士尼的電影等情況下,它被輕描淡寫)。
除了不符合要件外,本條的但書與第 30-4 條的但書基本相同,這是本文的一個特殊問題,因此第 47-5 條不在本文中涉及。
最後,作為第三個主題,我們將討論版權與從訓練模型生成和輸出內容的行為之間的關係。 如果從訓練模型生成的內容與其他人創建的現有作品相似,那麼問題是 AI 生成此類內容是否構成版權侵權,如果構成,誰應承擔侵權責任。 換句話說,問題在於如何處理“AI 誘導的版權侵權”。

2. AL 產品的版權保護可用性以及版權擁有者

  2.1. Al 產品的版權

  (1) 滿足「思想或感覺」 要求
一般來說,包括日本的版權法在內,人們普遍認為只有人類的創作才能作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受到版權保護。 這是因為,正如強大的道德權利所體現的那樣,版權擁有者的“人格”和“個性”得到了強調。 此外,人們自然有權獲得他們的創造性活動和智力勞動的結果的觀念相對較強。
根據日本的版權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 項規定,只有“思想或情感”的創造性表達才屬於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別,如果不表達人類的思想和情感,無論表達多麼原創,都不能作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受到保護。
純粹的動物或計算機生成的作品也不被視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因為它們不滿足思想和情感的要求。

  (2) 人類將 AI 用作工具

另一方面,不言而喻,人類使用動物和計算機作為“工具”創造的表達可以受版權保護。 然而,在實踐中,很難區分由動物和計算機生成的信號和人類使用動物和計算機生成的信號。 基本上,我們將 ( 2 ) ( 2 ) ^((2)){ }^{(2)} 不得不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創造性意圖」和「創造性貢獻」。。 例如,如果“學習模型”的用戶有創作的意圖並給出了極其具體和詳細的說明,則可以肯定其創造性貢獻並評估 AI 使用者本人使用 AI 作為“工具”創作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但是,無論說明多麼詳細,只要 AI 生成內容的過程是一個黑匣子,AI 使用者就很難預測輸出的產品會是什麼樣子,而且不可否認 AI 產品的創造取決於偶然性。 在這些理論中,重要的是成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按預期實現,如果對機會的依賴程度很大,那麼這種生產資料
(1) Tomoko Inabé,“版權法下機器學習數據集的處理”,L\&T 附錄,第 5 期,第 85 頁(2019 年)。
(2) 「文化廳著作權審議會第九分科會(計算機創作)報告書」(1993 年)第 3 章 I1(3)規定,“為了被認定為以計算機系統為工具創作的作品”,“首先必須具有使用計算機系統表達思想和情感的創作意圖”。 但是,這種創造的意圖通常可以從使用計算機系統的實際行為中推斷出來,並且不需要事先對結果的具體形式有明確的意圖,並且在初始階段具有納妾的意圖就足夠了,以至於『計算機被用來創造具有某種表達的結果,可以看作是自己個性的表達』。 其次,在創作過程中,一個人必須執行一個可以被認為是創造性貢獻的行為才能獲得具體的結果。 什麼樣的行為被認為是值得認可的創造性貢獻,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智慧財產權戰略本部在《新資訊商品審查委員會報告:通過促進數據和人工智慧 (AI) 的利用,以加強產業競爭力的基礎構建智慧財產權制度》(以下簡稱“新資訊財產審查委員會報告”),第 35-36 頁(2017 年)中,顯示了類似的理解,但也指出“人工智慧技術變化非常迅速,具體例子並不多。 在這一點上,很難決定關於參與是否被視為創造性貢獻的具體方向。 因此,繼續把握 AI 產品的具體案例是合適的。假設這樣。
有些人認為它不能被承認為一種創造 ( 3 ) ( 3 ) ^((3)){ }^{(3)} 行為。 但是,如果表達方式是利用偶然性的,例如蒙著眼睛將許多顏色未知的綵球扔到畫布上來創作藝術作品,那麼敢於否認版權是合適的 ( 4 ) ( 4 ) ^((4)){ }^{(4)} 嗎 。 當然,“在沒有人類創造性活動參與的情況下製作的作品,必須說作品本身的作者不存在”(5),但正如反覆聲明的那樣,如果存在相當於“人類創造性活動”的貢獻,例如具體和詳細的說明,即使該指令的結果可以按預期實現,它也是一個黑匣子。 即使存在交付物的生成取決於偶然性的方面,將作品的建立視為給出此類指示的人的作者似乎是安全的。
另一方面,不言而喻,如果“學習模型”的使用者所做的只是一個極其抽象和簡單的指令,例如當使用者只給出了“製作倫勃朗風格的畫作”的抽象指令時,AI 產品不屬於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別。

  (3) “表達”要求的充分性

另一方面,即使人類的“創造意圖”和“創造性貢獻”得到認可,即使人工智慧產生的東西只是一個想法而不是“表達”,它當然不能作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受到保護。
例如,對於使用訓練模型輸出的判斷、判斷和提案結果的 AI ( 6 ) ( 6 ) ^((6)){ }^{(6)} 產品,例如用於疾病診斷和庫存管理的 AI,判斷、判斷和提案結果本身只是想法,不受版權法保護。 但是,使用此類 AI 提供疾病診斷結果的服務可以作為商業相關發明受到專利保護。

  2.2. Al 產品需要版權保護

如上所述,目前,根據版權法,如果沒有人類創意的參與,就不可能保護 AI 產品。 另一方面,AI 產品的創建也可能成本高昂。 即使通過投入大量資金獲得的人工智慧產品本身具有經濟價值,但未經授權使用自然允許的事實的後果是否真的合理,也可能值得懷疑。 AI 生成的音樂由完全不相關的人以 CD 的形式出售,或用作電影的背景音樂。 或者 AI 生成的畫作由完全不相關的人在日曆和 T 聊天中列印和出售。 將 AI 生成的小說戲劇化並製作成電影。 人們很自然地會質疑自由做所有這些事情的後果是否合理。 如果允許這種未經授權的使用,很可能就不會有動力創造 AI 產品。 有人指出,AI 開發者在將 AI 出售給他人或賦予其使用權(例如出借)時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是不公平的,但使用此類 AI 創建內容的人(AI 使用者)沒有獲得任何權利,也不能保證從第三方使用內容中獲得補償 ( 7 ) ( 7 ) ^((7)){ }^{(7)} 的方式。 假設這種情況是可以容忍的。

  1. (3) 田村義之,“版權法大綱 [第 2 版]”,第 398-399 頁(Yuhikaku,2001 年)。 此外,內田剛在澀谷達樹教授紀念澀谷達樹的論文集《智慧財產權法研究圈》第 554 頁(日本發明促進會,2016 年)中,“計算機生成作品的版權保護和保護挑戰:澳大利亞三項判決的影響”也指出,根據“創作者是否知道特定表達”來判斷是合適的。
    (4) 參見 Yoshiyuki Miyashita,“版權法下與資訊積累和處理相關的問題和實際措施:專注於人工智慧和平台遊戲合同理論”,Copilite 第 672 期,第 17 頁(2017 年)。
    (5)田村•前揭注 3•398-399頁。
    (6) IBM 的“Watson”。 此外,清華大學等聯合開發的配備人工智慧的機器人已經通過了中國醫生的國家考試,未來似乎將用於醫生的醫學教育和支援(https://www.zmescience.com/science/china-ai-doctor-xiaoyi/)。
    (7)帕梅拉·薩繆爾森(Pamela Samuelson),《在計算機生成作品中分配擁有權》,47 U.Pitt.L.Rev.1185, 1203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