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纪之交,Fulk Réchin 至少做出了一项看似包含完全财产权的授予,而他和 Geoffrey 对 alods 的判决也表明他们对此并无敌意。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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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182} 1112 年,路易六世将其父授予的恩赐地转变为可由继承权永久持有的财产,而在 II 36 中,他以完全传统的措辞做出了另一项永久授予,允许自由处置,但保障了受益人妻子的终身权益。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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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183}
就我所见,大多数贵族,无论其财产在史料中是否被称为自主地,到了 1100 年仍持有这些财产,正如 900 年乃至 700 年的自主地持有者那样,并非基于任何可忆及的授予,而是通过继承。唯一显示至 1100 年贵族将其大部分地产作为封地持有的证据,似乎是将他们控制下的地区描述为他们的封地或采邑。在本章下一节,我将论证这通常并不暗示对其财产权的限制或对上级义务的增加。若此论正确,则他们的土地,除教会授予的部分外,均被视为拥有完整权利。这意味着,无论使用何种词汇,贵族与自由民皆视其继承财产为己有。就其所承认的财产附带义务而言,他们视之为荣誉性质的义务,未经其同意不应增加,且不意味着自身权利的减损。 他们可能甚至不切实际地认为,他们所欠的任何服务都是个人义务,与他们的财产无关。其次,继承权或自由地产的所有者,带着人类常见的矛盾心理,假设、坚持或希望他们的财产完全可继承,并且可以在必要时得到亲属和统治者的同意进行处置——前者比后者更难实现。第三,他们假设、坚持或希望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财产不会被剥夺。
5.5. 封地
feo 或 feu 以及 fevum 或 fevus 这些词汇,后来的法学家似乎从中衍生出了 feudum 或 feodum,它们早在八世纪末的圣加尔特许状、九世纪的卢卡主教特许状中就已出现,并在勃艮第及法国南部地区愈发频繁地使用
十世纪西法兰克王国时期。
184
In
St
Gall
charters
of
184
In
St
Gall
charters
of
^(184)InStGallchartersof { }^{184} \mathrm{In} \mathrm{St} \mathrm{Gall} \mathrm{charters} \mathrm{of} 786 年和 792 年,feo 或 feus 指的是一种年租,而在 900 年左右的勃艮第,该词的各种形式据说具有礼物、报酬或支付的含义,通常显然是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然而,899 年禁止向马格洛纳主教区(埃罗省)授予任何土地作为 fevum 的规定,明确将报酬设想为土地形式。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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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185} 随着十世纪和十一世纪参考文献的增加,首先在南部,然后进一步向北,越来越多的参考文献涉及土地财产。其中许多涉及从属且因此似乎不那么完整的财产,包括看似农民的财产。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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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186} 许多教会似乎已改用其中一个词来表示他们曾经称为恩惠或恳求的事物。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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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187} 然而,在一些特许状中,其中一个词被用来表示上级财产或上级控制或管理的区域,
188
188
^(188) { }^{188} 在一些情况下它是模糊的,
189
189
^(189) { }^{189}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它似乎既用于从属权利也用于上级权利。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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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190} 或许这些用法是相互关联的:提及作为封地持有的附属财产,使用“in feudum”、“in feudo”等词汇,可能唤起了处于领主权威之下、作为其封地(或赏赐,或服从)的感觉。在南部某些地区,这些早期用法被发现,名词“feu”或“feo”(或其派生形容词)似乎被用来指代伯爵领地上的附属财产。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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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191} 这或许有助于解释为何“fiscus”(旧时指代王室财产的词汇)在王国广泛分散的区域中,有时被用作“fief”的同义词。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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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192} 这也可能解释了为何根据 1068 年的特许状,卡尔卡松的子爵们持有他们的
领主或荣誉,可能包括卡尔卡松本身,作为通过或由(per)图卢兹伯爵授予的封地。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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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193} 子爵的封地可能被视为他们据称从子爵与伯爵的关系中获得的职位和土地。然而,所有关于用法的普遍解释都可能是错误的:地主和文士有充分的理由以新的方式使用旧词,并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新词。我们拥有的证据太少,无法对原因进行有价值的猜测。无论如何,我的关注点不在于词的起源或对其用法的解释,而在于在上下文中,这些词可能揭示或隐藏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采邑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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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194} 被明确地与作为自主地或慈善地持有的土地进行对比,这种情况下似乎意味着较少的权利或更多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财产总是或经常预期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各个方面都与自主地不同。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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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195} 在十一世纪后期,勒芒圣文森特修道院的一份文献将采邑与 censiva(一种租佃形式)进行了对比,而另一份文献可能将采邑持有者的职责与 colibertus(一种半自由人)的职责进行了对比。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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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196} 这些案例预示了后来的区分,但其他修道院的文献中并未普遍体现。用法上的多样性并未随着十一世纪的结束而终止。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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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197}
在十一世纪,同样在十二世纪,那些指代封地或 casamentum 的短语,即某人拥有对即将赠予教会的财产的上级权利,最常用于解释一位领主在同意授予时的利益,尽管它们偶尔也出现在其他情境中。
198
198
^(198) { }^{198} 我已经论证过,一些——或许很多——在这种同意下授予的财产本身被认为拥有完全权利,因此领主对它们的权利
他们所隶属的封地或采邑具有政治或政府性质,而非财产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任何迹象表明封地或采邑本身依赖于其他人。但也有例外,如前述关于 Le Lion d’Angers 教堂的争议,其中 Craon 领主的采邑,Le Lion 所属之地,在某种程度上受安茹伯爵的管辖。
199
199
^(199) { }^{199} 在另一起涉及 Craon 教堂本身的争议中,Craon 被称为一种荣誉,伯爵杰弗里·马特尔坚称这是其父系封地的一部分(de fevo suo paterno),因此其领主未经他同意不应将教堂赠予他人。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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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00} 尽管杰弗里的论点带有倾向性,但他似乎并未否认 Craon 领主通常与继承或自由地相关的财产权利,而他在此期间没收了他们的继承权这一事实,也不必然意味着其他含义。 同样没有理由假设,无论被描述为 casamentum 还是 honor,Craon 都是从安茹伯爵那里持有的封地,就像封建制度历史学家通常所设想的那样,也没有理由假设 Le Lion d’Angers 是从 Craon 领主那里持有的封地。
201
201
^(201) { }^{201} 至于杰弗里·马特尔对他自己父系封地的提及,这与其他 11 世纪对伯爵的封地、casamenta 或 benefices 的提及一样,似乎更不可能暗示财产权的受限。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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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202} 当普瓦图伯爵威廉从他自己的封地中拿出一块封地给予利摩日主教乔丹,并同时将其转变为自主地时,他请求或本应请求国王或任何其他人的许可,这是极不可能的。
203
203
^(203) { }^{203}
十二世纪对国王封地的提及,在类似的术语和背景下,应使人们无法辩称,即使在那个相对较晚的时期,这个词始终带有依附的涵义。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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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204)On { }^{204} \mathrm{On} 另一方面,我不得不承认,佛兰德斯伯爵的担忧——即他在与英格兰国王签订的《伊诺尔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应导致他失去对法国国王的封地——乍一看似乎需要沿着经典封建主义的思路进行解释。
205
205
^(205) { }^{205} 可以说,这意味着伯爵尽管实际上独立,却承认了一种常被称为“理论上的”封建义务。这里的问题在于了解当时任何人可能持有的任何理论(以及
我们几乎没有什么证据表明任何义务需要被视为独特的封建性质。我宁愿假设这种义务——与其说是理论上的,不如说是模糊或可疑的——是作为国王的义务,而非作为封地的领主。在盎格鲁-佛兰德斯条约中使用“封地”一词,可能是因为当时这个词在英格兰用于指代贵族财产,而该文件是为英格兰国王起草的:很难相信这个词的使用意味着佛兰德斯伯爵被认为在其郡中享有的权利少于正常继承或自主地产的权利。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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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206} 自主地产持有者未能响应战争召唤,如同叛乱,可能会招致惩罚,甚至可能试图没收财产。这种危险对罗伯特伯爵来说相当遥远,但如果条约要正式以书面形式记录,也许为这种可能性做出规定是有意义的。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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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207}
也许对于那些仔细权衡过的人来说,“封地”这个词的优势之一在于它的模糊性:我倾向于猜测,在某些情况下,它不过是一个方便的词汇,用来指代那些因种种原因看起来并不像传统类型的自主地或继承地的财产。因此,它可能既包括那些权利少于普通自主地或继承地的财产,也包括伯爵和其他领主已确立或试图确立的对自由人及其财产的政府或准政府权利。杰弗里·马特尔父亲的封地以及后来的路易七世的封地,看起来更像是他们各自政治控制下的区域,而普瓦图的威廉的封地则更像是他的直接财产。十一世纪伯爵封地的其他提及可能意味着两者中的任何一种。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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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208} 教堂和磨坊的权利是另一种不符合自主地常规形象的财产形式。这两种财产都不是人们立即想到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典型纽带,但它们偶尔也被称为封地。 两者在财务上都是盈利的,并且产生的收入可以轻易分割,因此有时在亲属之间,以及历史学家通常设想的领主与封臣之间,会形成复杂的权利网络或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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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209} 这本身可能使得将这些财产项目纳入继承性的自主地变得更加困难。尽管财产权利可以在不使用任何我们
在可能被解释为分类性的情况下,词语“fief”有时或许会派上用场,无论其意图是完全不置可否,还是意在暗示所授予的权利不及 alodial。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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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210}
考虑到所有目的论解释的危险,我仍然认为,到 11 世纪末,该词完全中性的使用已被其更频繁地带有依附或从属含义的使用所超越。也就是说,我怀疑,尽管特许状仍提及伯爵的封地和国王的封地,但许多人会认为,被描述为封地的土地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少于与自主地或继承地相关的权利:它是“从”一位领主那里持有的,这位领主不仅享有对其的治理权,还享有部分财产权。其中一些权利他会以封地持有者为代价持有,而另一些权利则由双方共同持有。然而,与此同时,尽管特许状几乎只涉及土地财产,不可避免地给人留下封地通常由土地组成的印象,但该词仍被用于指代以货币或实物支付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211
211
^(211) { }^{211} 1087 年所谓的“beneficium quod vulgo dicitur feodum”,在封建财产演变的讨论中常被引用,它是对那些完全没有土地的 milites 每年发放的粮食、金钱和鸡的供应。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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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212} 这提醒我们,“货币封地”并非新事物,也没有理由将其视为次要发展,尽管随着领主开始更系统地利用其权利以及货币变得更加充裕,定期货币授予可能变得更加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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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213} 当地产一词“fief”用于货币奖励时,从一次性支付到更持久和定期的工资,可能也促成了语义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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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214}
如果我们能够摆脱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词语具有核心含义,我们应该能够从它们的所有用法中推断出这些含义,认为这个特定的词(或词组)与受限的权利和额外的义务有关,并且认为宪章的撰写者通常使用它来定义宪章所传达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一切就不会令人困惑。十一世纪的抄写员——在这方面没有理由认为他们有所不同——
从其同时代人的角度来看,他们似乎并未赋予用于财产的词汇以封建主义历史学家所发现的那种象征力量。长久以来,“alodis”一词被赋予了永久性和自由的含义,但即便不使用这个词,财产依然可以享有这些属性。假设地产最初未被称作“fiefs”是出于对语言纯正的考虑,或者抄写员有时刻意避免使用这个词,又或者当它被使用时象征着一类新的财产,这些都是不必要且不真实的。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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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215}
所谓经典封建制的采邑是一种世袭财产,由高于农民阶层的人持有,其权利少于自主地(alod),义务则更多。研究封建附庸关系的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这类采邑在 1100 年之前,甚至更早,就已经确立为被他们描述为附庸(vassals)者的领地。这一解释体现在许多中世纪历史学家使用“附庸”一词来描述采邑持有者的方式中,以及或多或少明确地将“附庸”解释为领主的自由或贵族追随者,他们仅履行诸如提供援助、建议和军事服务等自由且高贵的职责。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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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216} Duby 关于马孔地区的研究,尽管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仍然提供了关于采邑持有制(如普遍理解的那样)如何兴起的最全面解释,至少在该地区是如此。自那以后,似乎没有发表过任何假设和证据能够接近其丰富性和精确性,因此也值得进行检验。 关于 io30,根据这一经典论述,马孔地区领主之间为争夺附庸而展开的竞争,促使他们放弃了要么授予自主地,要么通过附庸的推荐来控制其自主地的做法。相反,他们向追随者授予恩地,然而,随着新的土地纽带取代了领主与附庸之间旧有的人身关系,这些恩地逐渐转变为采邑(这一词汇大约在同一时期开始流行)。此前,恩地并不承担重要的义务,而新的领地则需履行兵役、援助及建议等义务,这些义务虽常具不确定性,但通常不涉及货币地租。随着采邑制的普及,附庸开始效忠于多位领主,这使得领主与附庸之间纯粹的人身纽带被削弱,而附庸只要履行其义务——尽管这些义务在 12 世纪前可能相当模糊——便能获得土地保有的安全保障。他还获得了离开领主和土地、在领主同意下转让土地以及反对领主转让土地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自约 1075 年起,采邑成为完全可继承的财产。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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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218} 11 世纪期间这种倾向于继承的趋势似乎已被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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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219}
首先需要考虑的一点是,有观点认为,领主们在某个时期开始,不再向追随者全面授予财产,而是改为对那些已经通过个人忠诚纽带与他们绑定的人进行限制性授予。我已经对领主停止全面授予财产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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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220} 还存在其他困难。其一,正如杜比所指出的,他用于探测领主之间关系变化的证据,即历史学家所称的封臣及其财产的证据,与其他学者用于其他领域的证据一样,大多与教会财产相关。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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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221} 因此,这些证据仅偶尔提及世俗领主与其世俗追随者、臣民及佃户之间的关系。另一个问题涉及封臣的定义与识别,以确保关于他们的陈述不会陷入循环论证。第三点则在于证明从以效忠或推荐作为授予财产的原因,转变为效忠成为授予财产的结果这一变化。
222
222
^(222) { }^{222} 在这一时期,效忠很少被提及,财产转移时的誓言或其他仪式也同样罕见。 很难相信,所有被描述为封地的各种财产都能以相同的仪式授予——而且这种仪式与其他类型的授予仪式不同。附属财产授予时的仪式可能更多地暗示了从属关系,而非完全财产转让的仪式,但双方相对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可能对此有着同样重要的影响。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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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223} 这一课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既要避免将任何类似后期仪式的行为都称为效忠的循环论证,也要避免从效忠推导封地或从封地推导效忠的做法,同时不能假设神职人员与世俗人士之间的仪式必然反映了世俗领主与其追随者之间的仪式和关系。然而,这里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关于领主与附庸之间的纽带,似乎没有任何理由相信曾经存在过一条普遍规则,禁止从多个领主那里持有恩地或其他依附性财产。 如果十世纪的个别领主反对他们的附庸从他人那里持有封地——这需要在个别案例中证明他们确实如此——加洛林时期的证据表明,这很可能是因为政治分裂使得多重联系令人尴尬且危险,而非出于其他原因
普罗旺斯,
145
−
9
145
−
9
^(145-9) { }^{145-9} ;乔丹尼戈,《词汇与公式》,86 页注;马格努-诺尔捷,《忠诚与封建制度》,132 页;里查多,《平民封地》,332 页;塔布托,《转让》,63-4 页,100 页,325-6 页(注 146、149),325-6 页(注 392)。
220 上文,注释 180-3。221 Duby, Société mâconnaise, 13-14。 222 同上,第 152 页。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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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223} 对于不同的仪式,尽管大多涉及教会而非世俗领主,例如 Gallia Christ. xiii, instr. col. 227 和 Magnou-Nortier 的《Fidélité et féodalité》;Cart. Trinité Vendôme, no. 65;Tabuteau 的《Transfers》, 119-40;Duby 的《Soctété mâconnaise》, 149 n., 153 n. 多重联系本身要么是政治解体的原因,要么是结果。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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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224}
鉴于我们已知一些拥有自由地产的人需承担各种服务,包括兵役和宫廷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因地区政治条件和习俗而异,且鉴于十二世纪以前关于这些服务的信息极为匮乏,很难确定那些当时被称为封地的附属地产是否具有特别的服务特征。这些服务可能因地而异,也因当事人的地位和关系而不同。十一世纪末勒芒契据册中封地与 censive 的对比表明,封地并不需要缴纳货币租金,但在其他地方被称为封地的某些地产却需要缴纳。如果大多数租金的例子来自更南方的地区,这可能仅仅是史料保存或其中被注意到的偶然情况。缅因州的少数案例可能并不比南方的少数租金例子更能代表北方封地(或以任何方式描述的自由人有限持有的地产)的典型特征。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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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225} 然而,缅因州的案例或许具有重要意义,它展示了更为系统的资源开发与更完善的记录保存如何开始引发争议,进而催生新的区分标准。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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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226}
这一时期封地与兵役之间的联系既极为模糊,又对关于封建-附庸制度的争论至关重要。其模糊性在于特许状中关于任何形式的服务都提及甚少,且其他服务记录依然罕见。其重要性则在于,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兵役义务在意识形态上(尽管在实践中并不显著)与贵族身份及封地紧密相连,且这种关联自那时起便常被视为早期时代的遗存。我已论证过,900 至 1100 年间贵族的兵役义务取决于他们的政治处境,而非当时所理解的对其财产权的任何限制:无论他们是否必须在其统治者或其他强大邻国的军队中服役,大多数贵族都持有他们认为拥有完整权利的财产,而非他们所称的封地,也不带有后来被视为封地典型特征的一系列义务。尽管如此,伯爵和教会并未停止对他们曾经拥有的士兵的需求。
在九世纪,通过授予采邑来确保这些士兵的服务,尽管国王已不再需要他们。即使存在更具成本效益的组建进攻性军队的方式,授予附有限制权利和严格义务的土地仍具有其用途。对于大教堂而言,这可能尤为重要,它们需要人手进行防御和治安,而不愿将这些人员作为家臣来维持。此外,教堂向世俗人士授予采邑已成为传统和预期行为。将这种采邑称为封地或 casamentum 并不会自动改变其附带的权利或义务。问题在于了解是否以及何时开始出现更多附有军事义务和限制权利的授予,以及是否以及何时这些义务和权利发生了变化。最重要的是,问题在于了解世俗领主所做的授予。
11 世纪末,圣文森特修道院在勒芒拥有的一些地产,在其原主人将其赠予修道院之前,曾向领主承担军事义务。结合修道院地籍册中有时对封地与租金地之间的对比,以及其中对传统上称为“封建援助”的提及,这些地产可能看起来像是封地。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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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227} 然而,其中一些地产或许更适合,或更恰当地被归类为完全所有权或自由地产,特别是考虑到法国西部完全所有权地产承担军事义务的证据也相对较好——或者说相对不那么糟糕。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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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228} 在这些地区及其他地方,提及“milites”或“caballarii”,尤其是“milites fevati”或“milites casati”,有时被用来填补证据的空白。然而,被称为“milites”的人未必拥有土地,无论是作为封地还是自由地产,也未必因其所持有的土地而承担义务。 11 世纪时,Milites fevati 或 milites casati 的提及似乎比现代用法所暗示的要稀少得多,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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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229} 而那些未被称作 milites 的 casati 和 fevati 可能只是承担辅助性军事义务的农民;他们的 casamenta 或 fevi 或许仅被界定为低于自主地产(alods)的存在。此外,教会地产上的 milites,由于在记录中比世俗地产上的 milites 更可能出现,可能并不需要承担大量高级或专业性质的军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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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230} 他们的职责主要是
在动荡时期对教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土地授予可能常常是那些不亲自参战者获得保卫者的最佳途径,但对于世俗领主来说,这不太可能同样重要,因为他们可用于授予的土地较少,且更有能力通过其他方式集结兵力。据记载,在 1020 年代在旺多姆负有驻防义务的人中,没有人持有采邑。唯一推测他们中有人持有采邑的理由,可能是有说法称他们“持有”自己的土地,而子爵为履行其义务所持有的土地被称为恩地。然而,这似乎是对子爵乃至伯爵土地的传统称谓,正如我之前所论述的,“持有”并不具有特殊意义。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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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231}
在领主们可能最为严肃地将军事义务与有限的财产权利联系起来的领域,莫过于对要塞的实际指挥。虽然自由土地持有者可能偶尔会被要求在驻军中服役,但任何伯爵或其他领主,若建造了超出其自身管理能力的要塞数量,都不太可能打算将它们全部作为完整的自由土地或继承权交给城堡守卫者。然而,最初,历史学家所称的封地城堡与那些由拥有较少财产权利的看守者持有的城堡之间的区别,似乎模糊到足以在后来被不同解读。历史学家在将个别要塞归入某一类别时遇到的困难,可能更多地源于这些分类的时空错位,而非记录的缺失。军事指挥官们或许并不总是有时间或条件像大教堂那样详细记录他们所做的安排——尽管教堂的记录也并非总能有效预防未来的争端。 即便施加了全面而明确的条件,这些条件也不太可能符合一个世纪或更久之后在不同环境下最终形成的封地与监护权这两个互斥类别。城堡的监护者应当——或自认为——在享有部分财产权的同时,对城堡的安全向其领主负责,并期望将这份责任与权利传给其子嗣。相较于在自有地产上自建堡垒却向地方权贵宣誓效忠的城堡主,监护者的权利可能较弱,而义务则更重。然而,在任何争议中,双方对忠诚规范及继承权利的共同诉求,加之单方或双方一厢情愿的回忆,或许会缩小这两种情形在原则上的差异。尽管我们对两者间关系的理解将大相径庭,
Hugh of Lusignan 和 Aquitaine 的伯爵(或公爵)在 1020 年代,如果我们有伯爵方面的叙述,我们可能仍然无法确定他们争执的那些堡垒最初是谁建造的,这些堡垒位于谁的土地上,或者它们自那以后易手的条件是什么。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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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233}
作为封地描述的财产所附带的保有权安全性和转让权难以确立,正如其他财产一样,首先因为通常难以了解在领主同意下授予教会的财产状况;其次,因为习惯法往往将常规做法转变为规范性习俗;第三,因为封建制度的历史学家经常将个别案例中的单方面陈述视为规范,而不考虑它们是否代表了当时的普遍或公认做法。关于完全财产转让的同意,前文所述表明,无论是领主还是佃户对封地转让同意的记录,可能并不总是意味着存在普遍规则。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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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234} 相较于拥有更充分权利的财产,从属财产的转让更可能需要获得同意。另一方面,当领主越过封地持有者直接转让财产时,一些封地持有者显然能够制造足够的麻烦,以至于教会希望记录他们对领主赠与的见证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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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235} 与此同时,那些拥有少于自主权而多于自主义务的财产持有者,与自主地持有者相比,在防范没收方面可能始终缺乏安全保障。然而,考虑到所有已知的习惯法,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被认为应完全丧失接受审判的权利。传统观点认为,封臣必须出席其领主的法庭,并且至少在第一审中只能在那里提出抗议或主张,但在当时,这或许并不构成重大限制。教会、城堡主或其他贵族,作为自由人最可能以受限条件持有财产的来源,通常也是该地区主要或唯一法庭的持有者。封臣的出席义务,与其拥有完全土地权利但仍受领主司法管辖的邻居相比,未必有显著差异。当面临没收威胁或需履行新的服务时,财产所有者的社会地位,而非
他土地的法律地位,在权力政治的影响下,可能成为任何可获判决的关键决定因素。
在十一世纪与“封地”一词使用增加相关的依附土地持有制的所有变化中,最重要的涉及继承性。关于十一世纪出现继承趋势的观点可追溯至十二世纪的伦巴第《封地法》,其中这一观点看似纯粹是为了解释现状而构建的推测性神话。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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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236} 十六世纪法国学者中,大多数为封建主义观念来源者,他们如此急切地拒绝罗马法的权威,以至于人们可能预期后来的法国封建主义历史学家会一并拒绝伦巴第法及康拉德二世皇帝 1037 年立法对封地继承性的贡献。孟德斯鸠确实坚持认为,在康拉德——如孟德斯鸠所认为的——在德国确立封地继承性之前,法国的封地已然是世袭的。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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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237} 然而,到了十九世纪,此类关切已逐渐消退,对封建主义的研究变得间或折衷。例如,吉尔耶尔莫兹将康拉德的法律视为从加洛林王朝授予教会土地的终身受益权,到中世纪晚期文献中发现的完全封地继承的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十世纪的历史学家对这条道路了如指掌,以至于可以忽略里程碑。他们似乎也忽略了这条路始于对墨洛温和加洛林证据的误解或忽视,而其进程则依赖于将教会文献视为普遍接受规范的证据。关于随时间推移的趋势,而非前职业法时代持续存在的紧张关系的整个观念,需要更多的批判性思考。尽管我们必须依赖教会文献,但我们必须不断提醒自己,世俗财产是由深深植根于世俗社会的价值观和规范所支配的。自六世纪以来,alodial 财产或 alod 的概念就确立了作为财产权利和正常形式的标准。它是自由男女期望从父母那里继承并传给子女或其他近亲的财产,仅受限于自由人应对国王和邻居自愿履行的义务。 至少自八世纪以来,国王和贵族领主们就开始向部分臣仆授予土地或职位(恩地),或为终身,或随其喜好,且他们及较小的土地所有者似乎总会不时地向依附的亲属或仆人做出终身授予。有些人可能将此类授予扩展至供养遗孀,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依附者的子女,但相较于教会人士,世俗人士不太可能定期进行涉及多代人的授予。
教堂。尽管这类赠予在我们的资料中屡见不鲜,但它们似乎被设计成一种折衷方案,一方面应对教会法反对财产转让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满足世俗对继承权的期待。
国王与其他世俗领主在各自不同的约束下行事。任何称职的君主都会竭力确保重要职位所附带的土地严格依据职务持有,未经特别许可不得继承,但即便是查理曼大帝也似乎默许普通恩赐地大致上自动从父传子。十至十一世纪间,世俗领主们很可能沿袭了加洛林王朝国王的政策,尽管执行得不够系统。由于既无资源也无必要像加洛林时代那样大规模地向士兵或仆人授予恩赐地,他们可能更倾向于将赐地限定为终身享有,但在面对子嗣与遗孀的诉求时,往往难以坚守立场。十世纪至十一世纪初,许多地区王室地产及伯爵权力的瓦解,正说明了领主们无论名义如何,维持对附属财产的控制有多么困难。 每当一个附属财产在一个享有通常与完全财产权相关的等级的家庭手中保留了两代或更多代时,它就有可能脱离领主的控制,变成完全的继承财产或自主地。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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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239}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并不仅仅是因为非法的篡夺:任何自由人占据其父母或近亲和平占据的土地,都拥有一种应受法律和习俗保护的权益,当然,这种权益需要与包括领主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权益进行权衡,领主可能声称拥有更高的权利。
如同他们之前的加洛林国王们一样,领主们对于允许事实上的继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继承或多或少会变成法律上的——给予那些他们授予教会土地的忠诚臣民,可能持相当宽松的态度。当努瓦永-图尔奈的哈杜因主教在 1027 年左右与国王发生冲突时,他逃到了佛兰德斯伯爵那里避难,并作为回报,向伯爵提供了十二座教堂(祭坛),这些教堂在三代之后将归还给主教。这与旧有的“国王恩赐”制度下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无太大不同,只不过那些恩赐可能不会包括教堂:毕竟,涉及的教堂中,可能没有几座在一百年前就已存在。之后发生的事本不应在旧制度下发生,尽管类似的情况很可能已经发生过:正如十二世纪编年史所记载的,
正如 icler 所言,伯爵将十二座教堂作为封地授予其贵族,贵族们又将它们作为采邑分封给效忠于他们的骑士。这样一来,后来的主教们想要收回这些财产自然变得极为困难。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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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240} 领主们更倾向于谨慎对待城堡和设防定居点的继承问题,这些在动荡时期对乡村控制至关重要。无论一座堡垒的过往历史如何——那很可能存在争议——一位强大的伯爵可能会宣称它属于自己,只有经过他的许可才能传给占领者的继承人,而占领者则会以祖先的权利为由坚持己见。无论 11 世纪初卢西尼昂的休的抱怨是非曲直如何,从他的牢骚中明显透露出一个信念,即他父亲或叔叔所拥有的本应传给他。阿基坦伯爵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这一主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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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241} 如果双方都有详实的记录,他们的争端肯定会有所不同。 世俗领主可能颁布了比现存更多的特许状,但至少在十一世纪末之前,法国很少有领主维持着那种可能产生大量文件或高效保存所产生文件的行政体系。然而,记录并非一切:无论是否保存记录,佛兰德斯、诺曼底和安茹的伯爵们,只要能够对自主地产持有者维持政治控制,他们大概也能对封臣们做到同样甚至更好,尽管有时他们允许封臣将封地传给自己的儿子。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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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242}
此外,记录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制定特许状必然会引起某一方的承诺。仅在受赠者生前授予财产,将违背通常的预期。另一方面,一旦继承权被记录在羊皮纸上,它们必然变得更加明确。除非这些权利被限制在两三代人之内,这在外行人看来是令人反感的,而教会也常常认为这是徒劳的,否则在特许状中对它们的定义,将与更强大的统治者对所有财产施加的义务相结合,模糊正式依附的财产与被视为完全拥有的财产之间的界限。这似乎是十二世纪发生的情况,当时财产的授予被明确记录为以封地和继承的形式永久授予。我将在第七章中回到这些授予。目前我需要指出的是,我
在 rroo 之前,尚未发现类似授予的硬性证据。或许其他对较小区域进行更细致研究的人能找到一些。我的假设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尽管 Emily Tabuteau 对 11 世纪诺曼底财产交易的细致调查未发现任何关于封地永久继承的明确记载,但她注意到了“in feodum et hereditatem”这一短语,将其视为 12 世纪的一项明显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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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243} 与此同时,若我们要从世俗领主授予封地继承的趋势来思考,更准确的说法可能是,这一趋势是从下属财产(常被描述为封地)中模糊且未定义的权利,转向记录在案因而更为明确的权利,而非从无继承到所有或大多数封地继承,仿佛它们构成了单一财产类别。
管理大教堂财产的人不可能不受世俗价值观的影响。主教们常常对自己的亲属慷慨解囊。尽责的修道院院长不能总是剥夺一位忠诚佃户的忠诚继承人的所有权利,哪怕只是因为这些权利深深植根于社会之中,即使修道士也无法完全与之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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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244} 然而,教会法禁止永久转让教会土地,尽管主教有时可能对法律较为随意,但修道士更可能建立起对其修道院的集体忠诚,这会促使他们遵守法律。因此,妥协的解决方案是将依附土地(除了农民的,可以更简单地控制)限制在受赠人的一生,或最多再延长一两代。教会档案提供了证据,表明教会土地——在教会看来——被错误地传给了继承人,很可能是单代授予后的结果。对于在多代授予期满后仍保留的财产,明确提及的情况可能较少,但这并不罕见。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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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245} 如同其他妥协方案一样,授予数代人受益的赠予并未令任何一方满意,因为这意味着在家庭彻底安顿之后,还需设法驱逐他们。在解决纠纷时,地方世俗舆论几乎必然会持敌对态度,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即便是在 11 世纪末至 12 世纪初,宗教热情高涨,表面上看似带来了大量归还财产的现象,但归还通常表现为可能需要支付代价的新赠予。仅凭特许状中单方面的陈述,就推断所有那些……
据特许状记载,那些曾悔悟自己错误扣押教会财产的人,实际上承认了他们无权拥有世代相传的土地。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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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246}
杜比利用克吕尼、帕雷和马孔大教堂的特许状来支持他的论点,即在十一世纪,马孔地区的封地从终身租佃转变为世袭租佃。然而,在我看来,这些特许状并未显示出非常明确的趋势,无论是对于世俗财产还是教会财产。
247
247
^(247) { }^{247} 它们所展示的是世俗人士与神职人员之间关于从教会持有的财产继承问题的观点分歧。一些教会和某些世俗人士只授予终身使用权;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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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248} 一些从世俗人士持有的财产可能被继承,无论是否合法;
249
249
^(249) { }^{249} 一些从教会持有或由教会主张的财产已被租户传给亲属,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是基于有限次数的使用权授予;
250
250
^(250) { }^{250} 在其他情况下,直到 1100 年,教会仍认为这种继承是非法的。
251
251
^(251) { }^{251} 所引用的文件中,只有两份可能成为教会接受无限继承的证据:第一份因为它没有规定授予的期限,第二份则基于提到的继承人可能即将继承克吕尼的 salvamentum。
252
252
^(252) { }^{252}
仅仅因为十一世纪封地继承的趋势被如此不加质疑地接受,所以对于教会地产以及世俗地产上的封地继承,这一点仍然非常值得怀疑。如果马孔内地区教会到 1100 年已经完全接受其世俗租户永久继承的自动权利的证据尚未完全确立,如果他们对此仍然略显勉强,那么人们希望知道他们何时以及为何真正决定放弃他们几个世纪以来一直顽强坚持的斗争,以及何时以及为何其他地区的教会也这样做了。在英格兰,执行教会法以防止教会财产转让的努力促成了大主教的谋杀,但在那里和法国,人们得到的印象是,
246
246
^(246) { }^{246} 例如 Cart. de Richerenches, no. 187; Giordanengo, Droit féodal, 43 n.; 参见 Weinberger, ‘Precarial Grants’.
以下注释涉及 Société mâconnaise 中引用的所有文件,见 152 页注释 15 及
155
nn
.27
−
8
155
nn
.27
−
8
155nn.27-8 155 \mathrm{nn} .27-8 (除 C 3062 和 C. 3334 外,因它们似乎与特定问题无关),采用相同缩写,并附有 Duby 的日期(括号内)。
248 座教堂:C 2118(约 1030 年),C 2950(约 1040 年),C 2729(1020 年),C 3161(约 1050 年),C 2912
可能为 M 471(997 -1015)。
249
C
3278
249
C
3278
^(249)C_(3278) { }^{249} \mathrm{C}_{3278} (1049-1109 或
c
.1050
c
.1050
c.1050 c .1050 ),C 2845(1023),参见 C 2777。
P
3
8
P
3
8
P_(3)8 \mathrm{P}_{3} 8 中的财产可能并非附属物。
250
250
^(250) { }^{250} C 3503 (1076), C 322 (约 1080), C 3400 (1064)
251
251
^(251) { }^{251} C 3278 (1049-1109 或
c
.1050
c
.1050
c.1050 c .1050 ), C 2845 (1023), C 3472 (1074), M 563 (II00), M 26 (
1074
−
96
1074
−
96
1074-96 107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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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503
252
C
3503
_(252)C_(3503) { }_{252} \mathrm{C}_{3503} (1076), C 2124 (约 1030)。关于 salvamentum:Duby, Société mâconnaise, 175, 344; Bur, Champagne, 360-5。 对于大多数主教和教会而言,当十二世纪的新教会法从全面谴责所有教会财产的转让,转向强调需要得到适当同意时,问题可能变得更容易了。
253
253
^(253) { }^{253} 然而,这只是答案中非常小的一部分。一些教会显然没有利用允许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许多永久性授予,除了农民持有的小块财产。这些财产一直被视为实际上是永久的,因为与之相关的权利被如此舒适地限制且易于控制。一些教会可能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保留了他们恢复或保存的庄园,而其他教会则转而采用有期限的租赁而非终身租赁。
254
254
^(254) { }^{254} 所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与关于继承的争议似乎逐渐平息的现象联系起来。我的临时假设是,到十二世纪时,教会面对的是组织更为完善的世俗政府和司法体系,这使得他们越来越难以抵抗来自世俗租户对永久继承权的持续压力。 教会财产的结果与其说是法律的改变——因为涉及的是世俗社会的习惯法——不如说是地产管理政策的改变。因此,它必须置于我当前研究的范围之外。
关于继承的一点,我必须提及,这在我的研究范围内。有时人们会说,领主通常要求封地应传给单一继承人,而不是像自由地那样经常被分割或共享。然而,鉴于十三世纪前所有规则的模糊性和可变性,在十一世纪寻找一般从属财产规则与一般完整财产规则之间的差异,可能是一个错误。那些在授予中指定了生命的教会,可能会(如果负责人保持清醒)试图将继承权限制在原始授予中指定的人,而需要军事服务的领主可能会试图指定由有能力的男性进行单一继承。然而,由于自由地和封地存在于同一社会中,封地的继承似乎在习惯法下遵循了与自由地继承大致相同的社会规范。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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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255}
在 1000 年之前,关于采邑的提及过于多样且晦涩,难以表明其背后存在任何具有统一规则和义务的明确财产类别。到了 11 世纪,随着提及次数的增加以及部分记载变得更加详实,采邑一词似乎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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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253) { }^{253} Cheney, ‘Inalienability’ and ‘Litigation’; 《教会法大全》卷一,第 682、687 栏(C XII, Q. 1, 16; Q. II, 12);Le Bras,《教会制度》,259-60 页。
254
254
^(254) { }^{254} 施密茨,《圣本笃会规》,第 9-20 页;瓦卢,《世俗时代》,第 85-9 页;布尔,《租佃制的起源》。固定地租:《亨利二世法令集》,编号 264,尽管参见编号 492。
255
255
^(255) { }^{255} Bur, Champagne, 470-5; Guillotel, ‘Dévolution’; Ourliac, Études, 199-205。参见索引:继承规则。 成为在贵族和自由人拥有部分和从属权利的任何财产中明显使用的对象。尽管在某些语境中这个词有完全不同的含义,但似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时的人们对此感到担忧或困惑。那时很少有人有理由将不同的用法放在一起并为之担忧,而且很难看出,如果他们这样做了,会如何影响政治和法律现实。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没有强有力的理由认为当从属财产被描述为封地时,它代表了一种新的或独特的财产类别。似乎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领主对其军事追随者进行了一波新型的授予,从而创造了一种新的服务和忠诚义务。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但需要证明这种变化。在十一世纪,恩地或封地与附庸或效忠的“结合”仍然像九世纪一样难以确定——实际上更困难,因为在缺乏皇家立法记录的情况下,我们更加依赖处理教会财产的文件。 由于当时尚未有办法将王国不同地区不同领主授予的财产规则编纂成法典,他们所授予的财产,无论是否被描述为封地,自然承载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要形成一个哪怕勉强一致的系统,从而形成一个连贯的“封地概念”,还需要漫长的时间、大量的法律辩论以及诸多曲折的历史进程。在此之前,鉴于王国的政治分裂和习惯法的运作,关于各类财产的规则差异巨大。其中,位于农民阶层之上的附属财产的规则很可能最为多样化,因为领主们在将财产转让给追随者时,相对自由地制定双方都满意的条款。教会倾向于发展其自身的传统,但这些传统中的许多并不对世俗领主具有规范性。一些世俗领主和教会可能在继承方面有所规定,有的可能要求军事服务,或免除所有服务,而无需约束他人遵循相同做法。 一些领主在没收财产或执行授予条款方面比其他领主更为严格,而且对某些佃户的严苛程度也因人而异。当习俗固定下来时,它很可能是在当时的庄园或政治单位内运作的,这些单位并不总是与后来编纂习俗法典的省份相对应,更不用说与历史学家研究的区域相符了。总的来说,在十二世纪之前讨论封地似乎毫无意义,无论是将未被描述为自由地的所有事物都假定为封地,还是认为所有被称为封地(或恩赐地)的事物都承载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种做法是将后世分类的粗心应用投射到一个时期。 其中它们尚未被解决;第二种情况混淆了词语和现象。
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在这个时期采邑开始取代自主地是错误的。部分原因是证据并不表明到 1100 年贵族和自由人通常以采邑形式持有他们的土地。部分原因是这些类别如此流动和模糊。人们常说,十一世纪统治者和大领主扩展权力的一种方式——甚至是主要方式——是将他们臣民的自主地转变为采邑。然而,在十二世纪之前,很难找到后来法学家所称的“fiefs de reprise”(以放弃完全自主权为条件授予的采邑)的例子。Chénon 认为从十世纪到十三世纪许多自主地被转化为采邑,但他提供的唯一证据是关于一个据说在 1100 年之前发生的交易,这个故事讲述了一位女继承人将她的自主地交给了 Thérouanne(加来海峡省)的主教,据说是在十一世纪的某个时候,她说她这样做是因为她听说许多贵族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了安全。其他关于在 1100 年之前将自主地转化为采邑的引用似乎也没有得到更好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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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258} 奥里亚克的杰拉尔德(卒于 909 年)将他显然无法保护的一小块孤立地产交由他人保管(ad custodiendam commendasset),这可能意味着他放弃了对该地产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然而,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委托”在双方之间产生了何种义务,是否进行了效忠仪式,或者该财产是否被视为由杰拉尔德持有或从他那里持有的封地——无论这对杰拉尔德还是他的传记作者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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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259} 一些记载提到教会为换取捐赠的自主地而授予终身受益权,这并非旨在建立永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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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260} 同样,当某人坚持其土地不属于教会地产却不得不接受失败时,这可能会将此前独立的财产转变为所谓的封地。然而,这种情况发生的背景与经典封地收回描述中所暗示的背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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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261} 这种解决教会与世俗人士之间争端的方式可能构成了地产管理的另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