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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EN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3年第13号劳动法》

恩赐伟大的真主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a. 印度尼西亚国家发展是在全面发展和完善印度尼西亚人民以及印度尼西亚社会的基础上进行的,以实现一个基于《潘查希拉》和 1945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的繁荣、公正、富裕、平等、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社会;
b. 因为在实施国家发展中,劳动力具有作为行动者和发展目标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c. 因为根据劳动力的作用和地位,需要发展劳动力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及其在发展中的作用,并按照人的尊严和荣誉提高劳动力的保护及其家庭的保护;
d. 对劳动力的保护旨在保障工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确保在任何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歧视,以实现工人/劳动者和其家庭的福祉,同时仍需关注世界企业的发展;
e. 一些劳动领域的法律被认为已不再符合劳动发展的需求和要求,因此需要废除和/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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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f. 根据上述 a、b、c、d、e 项的考虑,需要制定劳动法;
记得:第5条(1款)、第20条(2款)、第27条(2款)、第28条和第33条(1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
经双方同意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决定:
制定: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 1 条

在本法规中,所指的:
  1. 劳动关系是指与劳动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工作前、工作期间和工作后。
  2. 劳动力是指能够从事工作以生产商品和/或服务的人,无论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还是为了社会需求。
  3. 雇员/工人是指通过接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工作的人。
  4. 雇主是指个人、企业家、法人或其他机构,他们雇佣劳动力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5.   企业是指:
    a. 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实体,经营自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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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b. 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实体,独立经营非自己的企业;
    c. 位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实体,代表根据字母 a 和 b 所述的企业,其总部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
  1.   公司是:
    a. 任何法律实体或非法人形式的经营,属于个人、合伙或法人所有,无论是私营还是国有,雇佣工人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b. 社会事业和其他事业,这些事业有管理人员并雇佣其他人,以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2. 人力资源规划是系统地制定劳动力规划的过程,作为制定就业政策、战略和持续实施就业发展计划的依据和参考。
  3. 劳动力信息是经过处理、具有特定意义、价值和含义的数字数据组合、数据链和文件,这些都与劳动力相关。
  4. 职业培训是提供、获取、提高和发展特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活动,以提高工作能力、生产率、纪律性、态度和职业道德,以符合职位或工作的等级和资格。
  5. 工作能力是每个个体具备的能力,包括符合既定标准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
  6. 实习是综合培训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由培训机构培训和在公司生产商品和/或服务过程中直接在讲师或更有经验的工人/雇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组成,目的是掌握特定的技能或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