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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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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沈建强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商终字第 0033 号民事判决书
  1.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 当事人
原告: 沈建强
被告: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09 年 4 月 17 日, 移艳国驾驶苏 (主)、苏 挂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淮阴区五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古路 950M 处, 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海波驾驶的苏 HA 号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致使苏 号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石兰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致沈建强受伤。后沈建强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58072.95 元, 经评定为 10 级伤残。
沈建强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干警, 其所在单位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保险单载明: 被保险人数为 130 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 130 万元, 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