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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 20549

表格 20-F

(标记一)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2(b) 或 12(g) 条的注册声明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或 15(d) 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年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或 15(d) 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 到                                            的过渡期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或 15(d) 条提交的空壳公司报告

需要此空壳公司报告                                 的事件日期

委员会档案编号:001-37657

亿人数码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在其章程中指定)

不适用

(将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公司或组织的管辖区)

招商局大楼 28 楼

建国路 118 号

北京市朝阳区 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冯宇宁

首席财务官

电话:+86 105964-4552

电子邮件: ir@yiren.com

招商局大楼 28 楼

建国路 118 号

北京市朝阳区 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案第 12(b) 条注册或将要注册的证券:

每个类的标题

    

交易品种

    

注册的每个交易所的名称

美国存托股票(1 股美国存托股票,代表两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

 

YRD

纽约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

 

纽约证券交易所

* 不用于交易,而仅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

根据该法案第 12(g) 条注册或将要注册的证券:

没有

(课程名称)

目录

根据该法案第 15(d) 条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没有

(课程名称)

说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类资本或普通股的已发行股票数量。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172,605,774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 405 条所定义的知名、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或 15(d) 节提交报告。

     

注意 - 勾选上述框并不能免除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条或第 15(d) 条需要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

通过对勾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注册人需要提交此类报告的更短期限)提交了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条或第 15(d) 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 (2) 在过去 90 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否 

通过复选标记表示注册人是否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更短期限)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法规 S-T 第 405 条(本章第 232.405 节)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

    是 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示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者、加速申报者、非加速申报者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请参阅《交易法》第 12b - 2 条中“大型加速申报者”、“加速申报者”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加速申报器

非加速纺纱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 13(a) 条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术语“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 2012 年 4 月 5 日之后对其会计准则编纂发布的任何更新。

通过复选标记表示注册人是否已提交报告并证明其管理层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404(b) 节 (15 U.S.C. 7262(b)) 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案第 12(b) 条注册的,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文件中包含的注册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更正。

通过复选标记指示这些错误更正是否为重述,需要根据 § 240.10D-1(b) 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在相关恢复期内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进行恢复分析。

通过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用于编制此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基础: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其他

如果在回答上一个问题时勾选了“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项目 17 项目 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公司(如《交易法》第 12b-2 条所定义)。

    是 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通过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2、13 或 15(d) 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此前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

 

目录

目录

INTRODUCTION

1

前瞻性信息

2

第一部分

3

第 1 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顾问的身份

3

第 2 项。

优惠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3

第 3 项。

重要信息

3

第 4 项。

公司信息

70

项目 4A.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114

项目 5.

经营及财务回顾及展望

115

项目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141

项目 7.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149

项目 8.

财务信息

154

项目 9.

要约和上市

155

项目 10.

其他信息

156

项目 11.

有关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167

项目 12.

股本证券以外的证券描述

168

第二部分

170

项目 13.

违约、股息拖欠和拖欠

170

项目 14.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170

项目 15.

控制和程序

170

项目 16.

保留

171

项目 16A.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171

项目 16B.

道德规范

171

项目 16C.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171

项目 16D.

审计委员会不受《上市准则》约束

171

项目 16E.

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本证券

172

项目 16F.

更改域名注册人的注册会计师

172

项目 16G.

公司治理

172

项目 16H.

矿山安全披露

173

项目 16I.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173

项目 16J.

内幕交易政策

173

项目 16K.

网络安全

173

第三部分

175

项目 17.

财务报表

175

项目 18.

财务报表

175

项目 19.

展品

175

SIGNATURE

17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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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除非本年度报告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股代表两股普通股;
「宜信」指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我们的母公司及控股股东;
“M3+ 净销账率”对于在特定期间(我们称为年份)提供的贷款,定义为 (i) 在指定期间拖欠超过 3 个月的贷款的未偿还本金总额,以及 (ii) 同一时期拖欠超过 3 个月的贷款在同一期间收回逾期还款的本金总额除以 (iii) 该年份提供的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
“普通股”是指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
“RMB” 和 “Renminbi” 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US$”、“U.S. Dollars”、“$”和“dollars”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VIE”或“可变利益实体”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国内公司,我们没有任何股权,但其财务业绩已完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合同安排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亿人数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并且在描述我们的合并财务信息时,是指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 - C. 组织结构”,了解我们公司结构的说明性图表;
“亿人信贷”是指有能力为金融机构出资的个人借款人和小企业主提供贷款产品的金融服务业务(原称“信用科技平台”);
“亿人数码”是指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亿人数码有限公司;
“宜人精选”是指通过提供多种消费和生活方式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大众富裕群体在不同生活场景中的多元化、综合性需求的综合生活服务平台。宜人财富是宜人精选的前身。2022年下半年,宜人财富升级,更名为“宜人精选”;
“宜人财富”(“宜人精选”的前身)是指我们专门针对大众富裕人群,为其提供全面财富解决方案的历史财富解决方案平台; 和
“益翔花”是指提供小额循环贷款便利化服务的在线借贷平台。

我们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 (RMB)。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以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均为 7.2993 元兑 1.00 美元,该汇率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H.10 统计发布中所述。我们不保证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或可能以任何特定汇率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或根本无法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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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性信息

这份 20-F 表格上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当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陈述是根据 1995 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您可以通过“可能”、“将”、“期望”、“预期”、“旨在”、“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术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当前对我们认为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的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中国在线消费金融市场市场的预期增长;
我们对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冲销率的预期;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我们对与借款人和客户关系的期望;
我们计划投资于我们在数据收集和处理算法以及新业务计划领域的专有技术;
我们行业的竞争;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尤其是 VIE 结构)相关的风险; 和
与我们行业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

我们想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将这些陈述与“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中披露的风险因素一起阅读。这些风险并不详尽。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不同的程度。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否则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您应该完整阅读本年度报告和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文件,并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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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 1 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適用。

第 2 项.选件统计信息和预期时间表

不適用。

第 3 项.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和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宜人数码有限公司并非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由(i)其子公司及(ii)与其子公司保持合同安排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互联网文化业务和某些增值电信服务(如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施加了条件。因此,这些业务由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经营。宜人数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拥有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权或外国直接投资。相反,宜人数码有限公司依赖于其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这使得宜人数码有限公司能够 (i) 指导对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ii) 获得可变利益实体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 (iii)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 VIE 协议,亿人数码有限公司被视为会计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并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将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总收入的 53.0%、33.2% 和 33.7%。 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我们公司”和“我们的”是指亿人数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并且在描述我们的合并财务信息时,仅指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根据上下文,我们以法定名称或“可变利益实体”或“VIE”来指代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体:

宜信普惠信息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或宜信普惠,成立于2011年3月,于本年报日期并无重大业务运营;
海津亿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亿创融资租赁,成立于2017年3月,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海南海进亿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亿创小贷,成立于 2017 年 5 月,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天津林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天津林洋,成立于 2019 年 7 月,主要从事借款人收购服务;
合翔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或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9 月,持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经营网站,主要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亿人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或亿人金融信息,成立于2016年10月,主要从事客户会员服务业务;
北京一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一鼎科技,成立于2019年8月,主要从事保险转介业务;
北京科创欣联科技有限公司或科创欣联,成立于2019年11月,持有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和电子数据交换许可证,经营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小程序,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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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优轩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易优轩,成立于 2022 年 7 月,持有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和电子数据交换许可证,运营移动应用程序,主要从事会员服务;
德凯易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或德凯易创,其成立于 2016 年 3 月,截至本年报日期除持有股份外,并无其他业务运作;
海进亿创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亿创数据,其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截至本年报日期除持有股份外没有其他业务运营; 和
黑龙江昌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昌拓科技,成立于 2014 年 1 月,截至本年报日期除持有股份外,并无其他业务运作。

亿人数码有限公司在合并可变权益实体中没有股权。因此,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的投资者并不持有合并可变权益实体的股权,而是持有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的合并资产支持融资实体:

Graphic

笔记:

(1)宜信普惠的股东为唐宁先生和赵美女士,他们分别持有宜信普惠99%和1%的股权。唐宁先生是我们的执行主席,赵美女士是我们的员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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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怡人金融资讯的股东为浦城信用评估与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宁先生和严田女士,分别拥有怡人财务信息95%、3.8%和1.2%的股权。浦城信用评估与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唐宁先生和严田女士,最终分别拥有其95%和5%的股权。唐宁先生为我们的执行主席,严田女士为宜信指定的第三方个人。

我们的子公司、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贷款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或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如适用)、股权质押协议、授权书和业务运营协议。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根据合同协议,我们被视为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并已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这些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C. 组织结构—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但是,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大量费用来执行安排的条款。此外,这些协议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检验。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中国进行某些业务运营,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公司结构面临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关于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亿人数码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状况,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发生变化或在未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有关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在中国开展业务

我们和 VIEs 面临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 VIEs 在中国进行,并且我们受到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面临与境外发行监管要求、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监管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美国存托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 3 项.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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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业务方面拥有重大权力,并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它可能会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实施全行业法规,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法规,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有关中国法律执行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大陆的某些法律法规可能会迅速发展,这给其解释和执行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诉讼可能会旷日持久。一些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可能无法及时发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使我们难以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以及”—我们可能受到中国互联网相关企业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并且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执照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当局对我们运营所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已从中国政府部门获得对我们公司和中国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具有重大意义的必要执照和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许可证、电子数据交换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准、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批准以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许可证。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实践,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将来可能需要获得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的额外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业务被认为违反了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在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方面,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打算对在境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例如,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境外上市规定》)和五项配套指南,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生效。根据《境外上市规定》,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必须在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规定》还规定,中国公司在境外市场上市后,必须在证券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隐瞒重大事实、伪造申报文件重大内容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之前已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无需就历史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这些公司需要根据《境外上市条例》履行与其追加融资活动相关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无需就我们的历史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但可能需要遵守《海外上市条例》规定的未来融资活动(如有)的备案要求。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就我们之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均未 (i) 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完成备案的请求,(ii) 收到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国家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请求,或 (iii) 收到任何中国监管机构的此类必要许可或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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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任何未来的海外资本市场活动而言,我们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接受国家网信办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或满足中国当局未来可能采用的其他监管要求。在该等要求适用或即将适用的范围内,我们不能保证您能够遵守该等要求。如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程序,我们可能受到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限制和处罚,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的境外发行收益汇回中国,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参见“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产品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申报或完成此类申报或“—我们的业务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保护我们客户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风险因素总结

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证券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年报中的所有信息。以下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标题为“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的部分中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在新兴和不断发展的行业开展业务,我们的运营、服务和产品已经并且可能需要进行修改,以适应最新的市场趋势,这使得我们难以评估未来的前景。
如果机构资助合作伙伴的资金不足以满足用户对我们平台上的贷款需求,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或增加通过我们的市场提供的贷款量,或者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的借款人或客户或吸引新的借款人或客户,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业务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实现盈利。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我们的业务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保护客户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与我们从宜信分拆以及我们与宜信的关系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从宜信分拆以及我们与宜信的关系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依靠母公司宜信来成功运营我们的业务。
如果我们一直作为一家独立公司运营,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可能无法代表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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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与宜信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宜信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解决此类冲突。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宜仁数码有限公司并非营运公司,而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由(i)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及(ii)与其附属公司维持合约安排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业务。宜仁数码有限公司在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因此,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的投资者并非持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持有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中国法律及法规对该等合同安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倘若发现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安排不可执行,我们可能无法合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或从其获得经济利益,这可能导致本公司的财务表现和美国存托股份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中国营商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面临与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业务方面拥有重大权力,并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它可能会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实施此类性质的行业法规,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法规,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美国存托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大陆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可能会迅速发展,这会给它们的解释和执行带来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程序可能会旷日持久。某些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可能无法及时发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使我们难以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我们可能受到中国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并且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执照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政府对我们的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货币兑换能力进行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大陆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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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并且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需要多长时间。

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相关的一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这可能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我们的 ADS 在公开市场的未来大量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导致我们的 ADS 价格下跌。

现金流和资产流经我们的组织

我们已为组织内的现金流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和程序,包括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之间的每次现金转移均须经内部批准。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现金流入主要来自我们从公开发行普通股、其他融资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于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分别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了 980 万元人民币、4970 万元和 6420 万元人民币(880 万美元)。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之间没有除现金以外的资产转移,且没有子公司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我们制定了半年度股息政策,该政策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获得董事会批准。2024 年,我们向股东支付了总计 1730 万美元的现金股息。请参阅“第 8 项。财务信息—A.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根据我们中国全资子公司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独家技术和咨询服务协议,服务费金额应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中国全资子公司根据所支付服务性质不时确定的方式计算。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已分别于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根据可变利益实体安排向我们全资中国子公司支付了 3.781 亿元、9330 万元和 1.049 亿元(1440 万美元)服务费。合并可变利益实体预计将继续结算独家技术和咨询服务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服务费。此外,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实体进行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限制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此类货币兑换的能力,我们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大陆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有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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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作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应向其任何外国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此类外国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此类资产的净值后)需缴纳 10% 的预扣税,除非外国企业投资者的注册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规定预扣税税率降低的税收协定。宜人数码有限公司(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直接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与中国没有此类税收协定。香港与中国签订了一项税收协定,规定对股息征收 5% 的预扣税,但须满足某些条件和要求,例如要求香港居民企业在紧接股息分配的 12 个月内始终拥有中国企业至少 25% 的股份,并且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认定我们欠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则其全球收入将按 2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 我们公司和 VIE 有应税收益,并且 (ii) 我们公司和 VIE 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税金 计算 (1)

 

假设税前利润 (2)

 

100

%

按 25% 的法定税率征收收入税 (3)

 

(25)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75

%

按 10% 的标准税率征收预扣税 (4)

 

(7.5)

%

向母公司/股东分配的净额

 

67.5

%

笔记:

(1)对于此示例,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假定等于中国的应税收入。
(2)根据可变利益实体协议的条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向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收取向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这些服务费应确认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费用,相应的金额应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扣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单独的公司为基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支付的服务费被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确认为税收减免,并被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3)我们的某些子公司有资格在中国享受 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但是,该税率受资格限制,性质是临时的,并且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使用。就这个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生效的最高税收情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 10% 的预扣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在香港或其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司法管辖区注册,则适用 5% 的较低预扣所得税税率,但在分配时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就这个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高税收情景。

上表的编制基于以下假设: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利润将根据税务中立合同安排作为费用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如果未来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被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可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账,以支付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搁浅现金金额。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中国子公司仍应税收入。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公司和 VIE 在外汇和跨境现金转移(包括对美国投资者)的转移方面受到限制。我们向控股公司和美国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能力也受到限制。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本分配,而这些子公司又依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给我们的咨询费和其他费用,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当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代表自身产生债务时,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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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基于其可分配收益。现行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税后利润(如有)中向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在向股东分配其税后利润时,每年必须留出至少 10% 的税后利润(如有)作为法定储备金,直到该储备达到其注册资本的 50%。该储备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

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收入主要以人民币产生,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因此,对货币兑换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和同时进行的私募配售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提供额外的资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融资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显示了截至所列日期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简明合并表:

精选简明综合收益表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合并

合并

支持的资产

公司

变量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利益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净收入

 

 

5,065

 

1,956

 

 

(1,215)

 

5,806

净(亏损)/收入

 

1,582

 

1,606

 

(1)

 

21

 

(1,626)

 

1,58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合并

合并

支持的资产

公司

变量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利益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净收入

 

 

3,610

 

2,878

 

 

(1,592)

 

4,896

净(亏损)/收入

 

2,080

 

904

 

1,335

 

(86)

 

(2,153)

 

2,08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合并

合并

支持的资产

公司

变量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利益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净收入

 

 

2,063

 

2,541

 

 

(1,169)

 

3,435

净(亏损)/收入

 

1,195

 

370

 

848

 

17

 

(1,235)

 

1,195

11

目录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合并

合并

资产

变量

支持

公司

利息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159

 

2,524

 

1,158

 

 

 

3,841

限制性现金

 

 

127

 

25

 

108

 

 

260

证券交易

77

77

应收帐款

 

 

513

 

54

 

 

 

567

担保应收账款

474

474

合同资产,净值

 

 

881

 

128

 

 

 

1,009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2,323

 

29

 

10

 

 

2,36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40

 

 

382

 

 

422

融资应收账款

 

 

15

 

3

 

 

 

18

关联方应付金额

 

1,096

 

5,062

 

3,737

 

 

(6,507)

 

3,388

持有至期满投资

 

 

 

 

7

 

 

7

其他金融投资

 

 

648

 

 

 

(295)

 

353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54

 

59

 

 

(34)

 

79

递延所得税资产

 

 

 

77

 

 

 

77

使用权资产

 

 

36

 

4

 

 

 

40

对其子公司、合并的 VIE 和股权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8,363

 

88

 

 

 

(8,442)

 

9

总资产

 

9,618

 

12,785

 

5,351

 

507

 

(15,278)

 

12,983

应付帐款

 

 

30

 

12

 

1

 

 

43

应付关联方的金额

 

64

 

3,546

 

3,018

 

8

 

(6,506)

 

130

担保责任 - 随时准备

607

607

担保负债-或有

579

579

递延收入

 

 

9

 

 

 

 

9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654

 

(286)

 

368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12

 

529

 

1,081

 

 

 

1,622

递延税项负债

 

 

32

 

9

 

 

 

41

租赁负债

 

 

37

 

4

 

 

 

41

总负债

76

5,369

4,124

663

(6,792)

3,440

12

目录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合并

合并

资产

变量

支持

公司

利息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23

 

2,405

 

3,363

 

 

 

5,791

限制性现金

 

 

 

 

267

 

 

267

证券交易

76

76

应收帐款

 

 

442

 

57

 

 

 

499

担保应收账款

 

 

3

 

 

 

 

3

合同资产,净值

 

 

824

 

154

 

 

 

978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372

 

46

 

6

 

 

424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389

 

 

289

 

 

678

融资应收账款

 

 

2

 

114

 

 

 

116

关联方应付金额

 

1,350

 

1,767

 

1,237

 

 

(3,534)

 

820

持有至期满投资

 

 

 

 

10

 

 

10

其他金融投资

 

30

 

695

 

 

 

(285)

 

440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51

 

62

 

 

(34)

 

79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

 

 

 

73

使用权资产

 

 

12

 

11

 

 

 

23

对其子公司和合并的 VIE 的投资

 

6,690

 

126

 

 

 

(6,816)

 

总资产

 

8,093

 

7,088

 

5,193

 

572

 

(10,669)

 

10,277

应付帐款

 

 

12

 

18

 

1

 

 

31

应付关联方的金额

 

 

908

 

2,625

 

15

 

(3,534)

 

14

担保责任 - 随时准备

9

9

担保负债-或有

28

28

递延收入

 

 

54

 

 

 

 

54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731

 

(285)

 

446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7

 

211

 

1,243

 

2

 

 

1,463

递延税项负债

 

 

102

 

20

 

 

 

122

租赁负债

 

 

14

 

10

 

 

 

24

总负债

7

1,338

3,916

749

(3,819)

2,191

13

目录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信息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合并

合并

资产

    

    

    

变量

    

支持

    

    

公司

利息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240

665

503

16

1,424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95

(2,843)

(2,423)

(160)

2,218

(3,113)

现金净额(用于)/由融资活动提供

 

(198)

 

2,414

 

(260)

 

(15)

 

(2,218)

 

(277)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

 

10

 

 

 

 

9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合并

合并

资产

变量

支持

公司

利息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使用) / 提供

(25)

791

1,379

26

2,171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投资活动的净现金

72

102

793

(900)

33

100

现金净额(用于)/由融资活动提供

 

(48)

 

64

 

(1,604)

 

1,052

 

(33)

 

(569)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4)

 

 

 

 

(4)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合并

合并

资产

变量

支持

公司

利息

融资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实体

    

实体

    

抵销

    

人民币 (单位:百万)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使用) / 提供

(23)

493

1,375

4

1,849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43

(522)

428

35

69

53

现金净额(用于)/由融资活动提供

 

(4)

 

(10)

 

(400)

 

(6)

 

(69)

 

(489)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

 

1

 

 

 

 

2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適用。

C.要约及使用所得款项的原因

不適用。

14

目录

D.风险因素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新兴和不断发展的行业开展业务,我们的运营、服务和产品已经并且可能需要进行修改,以适应最新的市场趋势,这使得我们难以评估未来的前景。

我们在新兴和不断发展的行业开展业务。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趋势,我们一直在不断扩大和升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由于我们在 2019 年与宜信进行战略业务重组,我们开始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在更多元化和可扩展的服务平台上运营我们的业务——宜人信贷和宜人财富(“宜人精选”的前身)。2020 年 5 月,我们通过 VIE 的子公司和翔保险经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2022 年下半年,我们将宜人财富升级并重新命名为宜人精选,通过提供多种非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财富解决方案,满足大众富裕群体在不同生活场景中的多元化和综合需求。2023 年第一季度,我们将通过宜人精选等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重新归类为新的业务板块,即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提供一系列精选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各种消费需求。这些产品涵盖多个领域,例如会员升级服务、迷你数字游戏、日用品、美容产品以及保健产品和服务。此外,为了在国际上扩展我们的业务,我们于 2022 年底开始在菲律宾提供金融服务业务。自 2023 年初以来,我们在菲律宾的金融服务业务经历了快速增长。目前,该业务处于早期阶段,并准备进一步扩展。

我们可能会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的运营继续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或对我们现有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进行调整。但是,新产品或服务的推出,或对我们的业务模式进行任何重大改变,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公司和 VIE 在这个发展中和快速发展的市场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能够:

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扩大我们平台上服务的借款人和客户群;
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借款人和客户;
加强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并保持我们促成的交易的低拖欠率;
继续扩展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平台的增长和更高的交易量;
拓宽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提升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从机构资助伙伴那里获得足够的资金;
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培育充满活力的消费金融生态系统;
维护我们平台的安全性和我们平台上提供和使用的信息的机密性;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 和
保护自己免受诉讼、监管、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索赔。

15

目录

我们公司和 VIE 面临在新兴和不断发展的行业中发展企业所固有的所有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市场的市场没有按照我们或 VIE 的预期发展,或者我们或 VIE 未能满足目标市场的需求,或其他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将受到损害。

如果机构资助合作伙伴的资金不足以满足用户对我们平台上的贷款需求,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2024 年,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金融服务业务。金融服务业务的增长和成功取决于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满足用户在我们平台上的贷款需求。这些贷款主要由第三方或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第三方贷款的资金来源仅来自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投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2024 年,我们公司和 VIE 促成了 533.387 亿元人民币(73.074 亿美元)的第三方融资贷款,占我们平台上融资的贷款总额的 99.5%。2024 年,我们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为 2.529 亿元人民币(3460 万美元),占我们平台上融资贷款总额的 0.5%。

为了保持我们市场的高速增长势头,我们必须不断吸引更多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进入我们的市场。如果这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资金不足,借款人可能无法通过我们的市场获得资金,可能需要转向其他来源来满足他们的借款需求。如果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吸引新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者如果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限制甚至禁止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和 VIE 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金融服务业务方面的合作并非排他性。如果政府当局进一步收紧对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选择合作伙伴为借款人推荐和促进贷款时将变得更加挑剔。我们公司和 VIE 面临的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如果我们未能持续满足他们的要求或需求,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可能会停止与我们合作并转向我们的竞争对手,这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或增加通过我们的市场提供的贷款量,或者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的借款人或客户或吸引新的借款人或客户,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市场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增加金融服务业务下贷款量的能力,以及我们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客户使用我们各种服务产品的能力,这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监管环境、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和声誉、我们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市场上借款人的还款率、我们当前服务和产品组合的范围和吸引力、我们平台的效率、宏观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

为了保持我们市场的高速增长势头,我们公司和 VIE 必须通过留住现有参与者并吸引更多用户来不断增加贷款量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量,这些用户在我们的市场上可以满足融资、财富增值或保护的需求。如果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资金不足,借款人可能无法通过我们的市场获得资金,并可能转向其他来源来满足他们的借款需求。如果我们公司或 VIE 无法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那里吸引合格的借款人和足够的资金,或者如果借款人由于业务或监管原因无法继续以当前利率参与我们的市场,我们公司或 VIE 可能无法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加我们的贷款交易量和收入,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及 VIEs 拟继续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用户获取工作,包括建立新的获客渠道。就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而言,本公司及 VIEs 通过线上渠道吸引借款人,例如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营销、搜索引擎优化、通过主要应用商店下载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各种营销活动和会员服务。对于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我们通过多种来源获取客户,例如在线直销、宜信生态系统、会员推荐、渠道合作和社交媒体平台。对于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服务业务,我们主要服务来自其他业务线的现有客户。

16

目录

无法保证我们公司或 VIE 的用户获取工作会成功。如果我们目前的任何用户获取渠道变得不那么有效,如果我们无法继续使用这些渠道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成功使用新渠道,我们公司或 VIE 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新的借款人和客户,或将潜在的借款人和客户转化为活跃的借款人和客户,甚至可能将我们现有的借款人和客户流失给我们的竞争对手。如果我们公司或 VIE 无法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那里吸引合格的借款人和足够的资金,或者如果客户不继续参与我们的市场,我们可能无法增加我们的贷款交易量或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量,从而无法按预期增加收入,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业务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通过了多项管理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和措施,未经国务院征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未经批准直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该实体将受到处罚,包括停业、没收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收入、罚款和刑事责任。

2021 年 9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征信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征信办法》将“信用信息”定义为“在提供金融服务或者其他活动中为识别和判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根据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的结果,依法收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将“征信业务”定义为收集、整理、保存和处理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的行为。《征信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和“征信业务相关活动”的主体。另外,以“征信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提供“征信功能服务”的主体也适用《征信办法》。《征信办法》是新的,在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例如,《征信办法》并未直接否定金融服务行业现有数据分析或精准营销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性,也没有就这些提供商在被视为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下如何以及何时申请所需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遵守《征信办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或实施规则。

此外,据悉,2021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邀请了多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开会,讨论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和合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授权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

本公司及 VIE 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整理、存储和分析。这些信息包含用户的某些个人信息,经用户同意后,其中一部分将提供给我们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供其进一步审查和评估。由于对现行个人征信业务法规缺乏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公司或 VIEs 是否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尚不确定。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司及 VIE 尚未获得征信业务许可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公司或 VIE 将来不会被要求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的批准或许可,并遵守相关法规,这可能会产生成本高昂,或受到与个人征信业务法规相关的处罚。

17

目录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主体不得经营以担保人身份为担保人为被担保方的贷款、债券或者其他类型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可能受到处罚,包括被禁止或停业、没收与融资担保业务有关的收入、罚款和刑事责任。《关于银行业保险机构信息技术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简称141号文)进一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最终承诺或其他变相增信服务。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我们与银行合作,向该银行提供借款人转介和便利服务。我们向银行提供保证金,以保护银行免受因拖欠贷款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承诺不时及时补充该等存款。我们还承诺,如果逾期还款 80 天,我们将代表违约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在向银行全额偿还后,我们将获得债权人对相关违约金额的权利。自 141 号文颁布后,我们暂停了与该银行的合作。 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解释和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尚不确定我们的子公司或 VIEs 是否会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这是《暂行办法》所禁止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公司或 VIEs 不会受到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也不会在未来被要求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的批准或许可才能继续与银行合作。

2020 年 7 月,银保监会(2023 年 5 月 18 日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NFRA)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2021 年 6 月修订),或《商业银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供的互联网贷款规定了多项规定。2021 年 2 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或《互联网贷款通知》,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做出了进一步规定。2022 年 7 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借贷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或《商业银行通知》,旨在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规定。《商业银行通知》为股票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了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过渡期。对于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新发放的互联网贷款,适用《商业银行通知》、《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商业银行办法》。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司及 VIE 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将始终遵守《商业银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商业银行通知》。

在这个新兴行业中,法律、法规和法规不断发展,地方当局对这些法律、法规和法规的解释可能与我们的理解不同。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公司或 VIE 的日常实践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和法规。例如,由于中国的在线保险行业发展迅速,NFRA 近年来一直在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时颁布和实施。我们公司和 VIE 面临着这些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带来的挑战,以及其解释和应用方面的重大不确定性。此外,监管环境如何变化存在不确定性。

18

目录

中国保险行业的监管框架正在不断发展并发生重大变化。适用于我们的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受到更多限制。我们公司和 VIE 可能不得不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和运营,以符合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例如,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颁布,并于 2022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适用于线上和线下保险中介机构,要求银保监会及其地方办事处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2020 年 12 月 7 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监管办法》),于 2021 年 2 月 1 日生效,从各个方面对网络保险业务的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变化。例如,《监管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提供商,如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i) 制定有关人员管理、客户信息保护和内部控制的内部政策,(ii) 加强对宣传材料和营销活动的合规管理,(iii) 满足销售活动的某些详细要求,以及 (iv) 通过适当披露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特别是,《监管办法》要求网络保险交易只能通过保险机构运营的在线界面进行,并禁止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为客户设置默认选项,并禁止取消自动支付以影响客户选择。《监管办法》禁止非保险机构主体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保险产品比对、保险保费试算、报价比对、为投保人起草保险计划、办理投保手续、保费收取等业务。《监管办法》也没有明确允许非保险机构主体开展网络保险产品的营销活动。此外,《监管办法》对保险机构和网络行业参与者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保护设定了更高的标准。特别是,从事网络保险产品销售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三级及以上认证的信息系统。

中国对保险费率和佣金有高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必须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根据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财产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报银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修改核定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必须提交审批。此外,保险公司应在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范围以外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银保监会或当地银保监会备案。如果已提交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中的保险责任发生修改或修正,则应重新提交此类修改或修正。

根据银保监会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颁布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汽车保险保单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严禁保险公司进行以下活动:(i)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直接或变相修改任何保险期限或保费率;(ii) 通过变相向保险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车辆车主提供或承诺支付保单未规定的不当利息,提供超出核准范围的保费率;(iii) 变相虚构其他费用,超出核准范围支付佣金率;(iv) 未按照新车保单的核准保费率适用。2023 年全年及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对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个人保险实施类似要求。例如,2024 年 1 月 17 日,国家保险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个人保险公司银行代理眷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个人保险产品进行备案时,精算报告应明确列出每个支付期的附加费率(包括支付给银行代理的佣金)和附加费费率结构。支付给银行代理渠道的佣金不得超过所列的佣金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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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0 年 9 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汽车保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为保险公司 (i) 优化精算和定价实践,(ii) 扩大保障范围,以及 (iii) 提高汽车保险的客户服务质量提供了指导。对于商业汽车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将费用率上限从保费的 35% 降至 25%。鼓励保险公司优化成本结构,以保持较高的赔付率,从商业汽车保险保费的 65% 降至 75%。2022 年 12 月 30 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汽车保险独立定价系数浮动幅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定价自主权、将商业汽车保险独立定价系数浮动幅度扩大至 0.5-1.5 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因此,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商业汽车保险可能会获得较低的保费,这对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销售商业汽车保险所收取的服务费产生了不利影响。

2021 年 10 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或称《互联网人寿保险通知》。《互联网人寿保险通知》要求某些保险产品每期期限少于一年的保费应相等。《互联网人寿保险通知》还规定了某些保险产品的预定费率和平均补充费率的上限。2024 年 8 月 8 日,国家保险协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个人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对某些个人保险产品的利率设定了上限。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我们对相关保险产品收取的保险经纪佣金金额,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管理团队的注意力可能会转移到这些工作上,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或竞争环境。同时,遵守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受到限制,并减少我们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2024 年 7 月 17 日,国家财产保险业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的中介业务应符合一定条件,包括 (i) 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国家机构,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验;(ii) 保险中介机构应维护适当的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方案,且机构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追溯管理的相关要求。

我们的融资担保和保险经纪业务受金融当局的监管。2024 年 12 月 13 日,和翔保险经纪因在其授权经营区域之外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国家药监局湖北分公司处以警告并处以 150,000 元的罚款。如果我们的任何融资担保或保险经纪公司被认为违反了国家、省或地方法律法规或监管命令和指导,我们可能会受到其他监管警告、纠正令、谴责和罚款,并可能被要求进一步修改我们的业务。

此外,如果中国政府颁布任何限制或禁止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合作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不得不终止或暂停与他们的合作,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2021 年 12 月 31 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七部委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一旦生效,将规范金融机构或其聘用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网络营销金融产品。根据该草案,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授权。该草案还禁止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者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变相参与金融产品销售或参与金融业务收益分享。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采取这些措施,我司及 VIE 可能无法再在我司移动应用上以当前格式展示金融产品进行网络营销,这可能对我司的业务、经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发布并于2021年1月修订的《证券基金经营者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开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场所(如网站或应用程序)部署相关网页和功能模块,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该第三方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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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精选是我们的综合生活服务平台,面向大众富裕人群,提供各种消费和生活产品和服务。宜人精选不为证券或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因此我们认为宜人精选将无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尚未收到任何因未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收到任何通知或处罚。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看法。此外,宜人精选的运营受与互联网广告相关的各种中国法规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宜人精选将继续遵守该等规定。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简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具有舆情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写部分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对于“具有舆情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各部门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已经完成了在服务中使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申报。如果我们被认定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我们可能会受到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顿、暂停信息更新和罚款等处罚。

2025 年 4 月 1 日,国家贷款促进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该通知对贷款便利化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具体而言,贷款便利化公司必须满足商业银行的强化准入标准,并经过彻底的尽职调查。他们还必须遵守透明的收费结构,禁止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或不当干预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另一方面,该通知敦促商业银行公开披露与银行合作的所有平台运营商和增信服务提供商。商业银行需要在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中加入增强授信服务费,该费用应符合法定上限。《通知》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际利息比例支付合作费的,向平台运营者和信用增级服务商支付的付款时间表应与贷款本金回收时间表相符。该通知生效后,将对我们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便利业务方面的合作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我们与某些机构投资者的业务安排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扩大机构投资者基础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可能会不时探索替代融资计划,包括通过标准化资本工具,例如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我们与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支持特别计划和基金(统称为“资产支持融资实体”或“ABFE”)建立了业务关系。ABFE 的设立仅用于投资于我们平台上提供的贷款,并通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向 ABFE 的受益人提供回报。根据这些安排,我们通常投资于所有次级部分和部分高级部分。我们被指定为 ABFE 的服务提供商。通过收取的交易费用、存入的证券资金和直接投资,我们有权从 ABFE 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我们被视为 ABFE 的主要受益人,因此合并了此类 ABFE 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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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的在线市场的运营不是 ABFE 筹集过程的一部分,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不会认为我们向 ABFE 提供服务以及通过 ABFE 进行投资违反了有关资金池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此外,我们将现金转入某些信托,金额等于存入信托的全部资产的一定比例,作为担保资金,以保护 ABFE 免受 ABFE 投资的贷款违约的潜在损失。在有限的情况下,此类资金的剩余部分可能会退还给我们,我们不能向您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不会认为我们承担了某些信用风险或在此类安排下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此外,我们不能向您保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 ABFE 的受益权,或以私募方式购买 ABFE 的受益权,不会被视为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通过我们运营的在线市场提供的贷款。如果任何此类业务安排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法规和法规仍在制定中,此类法律、法规和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规。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由我们平台提供的贷款的低违约率,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公司和 VIE 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资助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市场并在我们的市场中建立信任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有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保持低违约率的能力。为了进行这项评估,我们采用了一系列程序,并开发了专有的信用评估和决策模型。我们的信用评分模型汇总和分析借款人提交的数据,以及我们从许多内部和外部来源收集的数据,然后为潜在借款人生成分数。该分数将进一步用于批准借款人并将其分类为我们当前风险网格中的不同部分。如果我们的信用评分模型包含编程或其他错误、无效,或者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或过时,我们的贷款定价和审批流程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导致贷款分类错误或定价错误,或者贷款审批或拒绝错误。因此,我司及 VIE 可能无法有效、准确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在风险网格中将借款人划分为适当的等级,或维持我们平台促成的较低贷款违约率。此外,上述情况还将对服务费的可收回性产生影响,导致合同资产的准备金增加。

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我们不会进一步监控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某些方面,例如借款人信用报告的变化以及借款人在网商户的购买模式。如果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我们可能无法采取措施防止借款人违约,从而维持我们平台提供的贷款的低违约率。在完成与宜信的业务重组之前,我们公司和 VIE 服务的借款人主要是优质借款人,他们持有信用表现稳定且还款能力充足的信用卡。在完成与宜信的业务重组后,我们一直在将我们的客户组合转向信用质量更高的细分市场,并在窗口指导下降低我们大多数产品的价格,该窗口指导要求基于 IRR 的贷款利率上限为 24%。虽然我们与担保公司合作,为通过我们的市场促成的贷款提供增信服务,但如果发生大范围违约,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可能会蒙受损失并终止与我们的合作,与我们合作的担保公司可能会提高担保服务费,这可能会导致我们降低费率以保持获取借款人的竞争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贷款产品没有得到足够的市场接受度,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公司和 VIE 会产生费用并消耗前期资源来开发、获取和营销新的贷款产品。每个客户群的预期 M3+ 净销账率和实际观察到的结果将潜在借款人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信用部分。有关我们目前提供的风险等级的更详细说明,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览—风险管理—专有信用评分模型和贷款资格系统。新的贷款产品必须获得高水平的市场接受度,才能收回我们在开发、收购和推向市场方面的投资。

我们现有或新的贷款产品以及对我们平台的更改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未能准确预测市场需求并及时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贷款产品;
使用我们平台的借款人和机构资助合作伙伴可能不喜欢、认为有用或不同意任何更改;
我们未能为新的贷款产品正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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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台上的缺陷、错误或故障;
关于我们的贷款产品或我们平台的性能或有效性的负面宣传;
监管机构认为新产品或平台变更不符合适用于我们的中国法律、法规或法规的观点; 和
我们的竞争对手推出或预期推出竞争产品。

如果我们的新贷款产品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我们的竞争地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我们收取我们促成的交易付款的能力。

我们公司和 VIE 应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要求协助他们提供贷款催收服务。如有要求,我们会使用自动化流程向借款人收取预定的贷款付款。在贷款发放时,我们会制定付款时间表,并在每月的固定工作日付款。然后,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机构资助合作伙伴委托的支付平台按计划偿还贷款。作为向借款人提供的日常服务,我们提供付款提醒服务,例如在还款到期当天发送提醒短信或电话。一旦还款逾期,我们会发送额外的提醒短信,并在贷款拖欠 15 天后启动催收流程。为了方便还款,催收过程根据拖欠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阶段,这决定了所采取的催收步骤的级别。例如,催收流程开始后,会立即向拖欠借款人发送提醒短信和电子邮件,如果仍未付款,将打电话以进一步催收流程。尽管催收流程的大部分阶段都外包给我们的附属公司,但我们处理所有重组或推迟超过一定阈值的拖欠贷款的决定,而我们附属公司的催收团队有权自行决定低于该阈值的贷款。

尽管我们做出了此类催收工作,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按预期收取相关款项。未能对我们平台促成的贷款收取款项并保持较低的违约率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催收行为(包括宜信代表我们进行的催收行为)中任何被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规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这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我们向借款人收款的能力,导致潜在借款人在我们的平台上申请贷款的意愿降低,或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罚款和处罚,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监管机构将来采用任何法律、规则或法规对债务催收行为施加额外限制,我们可能需要相应地修改我们的催收工作。

我们面临着与使用 AI 技术相关的风险。

我们利用 AI 技术来自动化和简化各种业务运营,包括营销、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和贷款催收。我们还开发了 AI 生成内容 (AIGC) 平台,以快速创建用于营销目的的图像和视频。但是,鉴于 AI 在商业上可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并且该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在应用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此外,AI 行业面临新的和广泛的法规,AI 技术的使用将受到未来的监管审查和法律挑战。AI 技术在我们的业务运营中的应用,尤其是使用 AI 生成的设计内容,可能会面临额外的知识产权、网络安全、运营和技术风险。例如,如果 AI 算法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上进行了部分训练,则可能会引发与版权侵权相关的问题,并且无法保证我们使用 AI 生成的内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使用 AI 工具的权限或许可,无论是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权利持有人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从而导致金钱索赔、罚款或处罚。

此外,中国大陆的人工智能监管和法律框架正在迅速发展。近年来,中国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法规—人工智能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政府当局可能会出台额外或更详细的法律法规来监督人工智能的使用。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在生成式 AI 领域遵守更多的合规要求,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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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响应客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偏好变化,并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令人满意的客户体验,或者我们现有的和新的产品和服务不能保持或获得足够的市场接受度,我们将无法维持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并增加客户活动,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我们的客户群是我们业务的基石。我们维持和扩大客户群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为客户提供合适贷款产品的能力,以及我们提供相关和及时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的能力。如果我们公司和 VIE 无法响应用户偏好的变化并提供令人满意和差异化的用户体验,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切换到竞争平台或直接从其提供商处获得相关产品和服务。因此,客户对我们平台的访问和客户活动将下降,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对客户的吸引力将降低,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公司和 VIE 已投入大量资源,并将继续强调升级和营销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现有贷款产品,并提高他们的市场知名度。我们还承担费用并预先花费资源来开发、收购和营销新的贷款产品,这些产品具有附加功能、改进功能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的产品更受借款人欢迎。新的贷款产品必须达到高水平的市场接受度,以便我们收回我们在开发、收购和将其推向市场方面的投资。

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现有和新的贷款产品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接受度,原因有很多,包括:

借款人可能认为我们的贷款产品的条款(例如借款成本和信用额度)没有竞争力或吸引力;
机构资助合作伙伴不愿意及时或有效地部署其资金;
我们可能无法准确预测市场需求并及时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贷款产品;
用户可能不喜欢、认为有用或不同意任何更改;
我们的平台可能存在缺陷、错误或故障;
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贷款产品或我们平台的表现或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
监管机构可能认为我们平台的现有和新贷款产品或更改不符合适用于我们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 和
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推出或预期推出竞争产品和服务。

如果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现有和新的贷款产品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接受,我们的竞争地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合作,在我们的平台上为借款人和客户提供服务。如果我们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件与现有业务合作伙伴维持关系并与潜在业务合作伙伴建立新的关系,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公司和 VIE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例如,我们与担保公司合作,为通过我们的市场提供的贷款提供信用增级。如果这些担保公司未能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可能会停止与我们的合作,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市场的增长。如果这些担保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出于监管、业务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意继续在他们与我们合作的业务范围内运营,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我们接受的条款获得类似的关系,或者根本无法获得类似的关系。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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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公司和 VIE 经营的行业竞争激烈且不断发展。我们与吸引借款人和客户、合作伙伴或所有这些的金融产品和公司竞争。在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方面,我们公司和 VIEs 与其他消费金融市场和贷款便利平台竞争,这些平台在 2018 年之前竞争激烈。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内行业法规的演变和进入壁垒的持续增加,像我们这样的国家级参与者留在市场上的人数越来越少,而较小的平台则停止运营,为我们留下了更多的市场份额机会。与此同时,随着我们将金融服务业务扩展到海外,例如在菲律宾,我们正面临来自区域同行的竞争。在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方面,我们公司和 VIE 与中国的其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鉴于与美国和欧洲相比,中国保险服务的整体渗透率较低,我们相信我们在保险业务方面的战略部署已将我们引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大市场。鉴于国内监管环境收紧,我们定制和创新产品的能力,加上强大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将在保持我们的竞争力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我们完全采用人工智能来提供符合客户偏好的精选优质产品和服务。我们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目标是增强用户体验和参与度,从而通过丰富的产品和升级的服务来提高现有客户的长期价值。 我们目前正在缩减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的产品供应,并就如何在升级借款人细分市场和优化借款人资料后更好地服务客户进行战略审查。

我们的竞争对手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运营,具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或选择性地参与不同的细分市场。他们最终可能会证明更成功或更能适应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我们的一些当前和潜在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多得多的财务、技术、营销和其他资源,并且可能能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其平台的开发、推广、销售和支持中。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广泛的借款人或客户群、更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忠诚度以及更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此外,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收购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现有竞争对手,或与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结成战略联盟。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擅长开发新产品,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或更低的费用,对新技术的反应更快,并开展更广泛和有效的营销活动。如果我们无法与这些公司竞争并满足我们行业的创新需求,那么对我们市场的需求可能会停滞或大幅下降,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减少,或者我们的市场可能无法实现或维持更广泛的市场接受度,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有效地发展和维持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对于吸引新的借款人和客户以及在我们的市场上留住现有借款人和客户至关重要。成功推广我们的品牌以及我们吸引合格借款人和足够客户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营销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我们用于推广市场的渠道的成功。我们建立品牌的努力使我们产生了大量费用,我们未来的营销工作很可能需要我们产生大量额外费用。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增加收入,或者根本不会增加收入,即使增加,任何收入的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在产生大量费用的同时未能成功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从第三方收到的有关借款人的信用和其他信息可能不准确、已终止或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借款人的信用度,这可能会损害我们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为进行信用评估,在获得借款人的同意后,我司及 VIE 从第三方(如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提供商)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评估申请人的信用,并根据该等信用信息为借款人分配信用评分。分配给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可能无法反映该特定借款人的实际信用度,因为信用评分可能基于过时、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消费者报告数据。我们目前没有全面的方法来确定借款人是否通过其他消费金融市场获得贷款,从而产生借款人可能通过我们的市场借款以偿还其他消费金融市场贷款的风险。此外,在我们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后,借款人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拖欠未偿还债务;
拖欠先前存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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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额外债务; 或
持续的其他不利财务事件。

此类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以及可能终止第三方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信用评估的准确性,需要调整我们的信用评估模型,并对我们对违约率的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这反过来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我们的品牌或声誉的任何损害,或对在线消费金融市场行业声誉的任何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对实现这一目标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以下能力:

维护我们平台的质量和可靠性;
在我们的市场上为借款人和客户提供卓越的体验;
增强和改进我们的信用评估和决策模型;
有效管理和解决借款人和客户的投诉; 和
有效保护借款人和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此外,某些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对我们的合作伙伴、外包服务提供商或其他交易对手的负面宣传,例如对他们的收债行为的负面宣传,以及他们未能充分保护借款人和客户的信息、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以其他方式满足所需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在线消费金融市场行业的任何负面发展,例如作为该行业一部分的消费金融市场的破产或倒闭,尤其是大量此类破产或倒闭,或对整个行业的负面看法,例如由于其他消费金融市场未能发现或防止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引起的负面看法,即使事实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破坏我们已经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吸引新借款人和客户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在线消费金融市场行业的负面发展,例如广泛的借款人违约、欺诈行为和/或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关闭,也可能导致对该行业的监管审查收紧,并限制像我们这样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可能进行允许的商业活动的范围。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实现盈利。

我们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的净收入分别为 11.949 亿元人民币、20.802 亿元和 15.823 亿元人民币(2.168 亿美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还累计盈余 9.089 亿元、29.854 亿元和 44.35 亿元人民币(6.076 亿美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来能够继续产生净收入或获得正的留存收益。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运营费用可能会增加,因为我们寻求继续发展业务、吸引借款人、融资合作伙伴,并进一步增强和开发我们的贷款产品和平台。这些努力的成本可能比我们目前预期的要高,而且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增加收入以抵消这些更高的费用。还有其他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例如,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贷款的违约率可能高于预期,这可能导致净收入低于预期。此外,我们于 2015 年 9 月、2017 年 7 月和 2020 年 6 月采纳了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可能会根据该计划不时向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授予基于股票的奖励,这将导致我们产生基于股票的薪酬费用。由于上述因素和其他因素,我们的净收入增长可能会放缓,我们的净利润率可能会下降,或者我们未来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净亏损,并且可能无法维持季度或年度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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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大幅波动,并且可能无法完全反映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

由于各种因素,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包括我们的净收入、支出、净亏损或净收入水平以及其他关键指标,在未来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并且我们经营业绩的同期比较可能没有意义,尤其是考虑到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因此,任何一个季度的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未来的业绩。季度业绩的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 ADS 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我们季度财务业绩波动的因素包括:

我们吸引新借款人和客户并与现有借款人和客户保持关系的能力;
借款人和客户来源的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的相对组合;
我们产品组合的变化和新贷款产品的推出;
与收购借款人和客户相关的运营费用的金额和时间,以及我们业务、运营和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扩展;
颁布适用于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新规则和法规,或加强对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审查;
我们决定管理在此期间的贷款量增长;
网络中断或安全漏洞;
一般经济、行业和市场状况;
我们强调借款人和客户体验,而不是短期增长; 和
与技术或业务的开发或收购相关的费用的时间安排。

此外,我们公司和 VIEs 的业务存在季节性,反映了互联网使用和传统个人消费模式的季节性波动,因为我们的个人借款人通常使用他们的借款收益来满足他们的个人消费需求。例如,在中国的国定假日期间,尤其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农历新年假期期间,我们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交易量通常会较低。我们的经营业绩在未来可能会受到此类季节性的影响。

未能管理我们的流动性和现金流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的正经营现金流分别为 18.494 亿元人民币、21.71 亿元和 14.241 亿元人民币(1.951 亿美元),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未来能够拥有正现金流。展望未来,我们向客户、产品提供商和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收取费用的能力将继续影响我们的流动性和现金流状况。无法及时、充分地向客户收取款项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收购可能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减值和独特损失风险影响的数字资产。

为了进一步分散和最大化我们现金的回报,而这些现金不是维持足够的运营流动性所必需的,我们已经投资并可能在未来继续将部分现金投资于某些数字资产。与任何投资一样,根据我们管理法币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账户的方式,我们可能会根据业务需求以及我们对市场和环境条件的看法,随时增加或减少我们持有的数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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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的价格历来高度波动,并且由于各种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继续如此。例如,此类资产的普遍存在代表了一个相对较新的趋势,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对它们的长期采用仍然无法预测。此外,缺乏物理形式、依赖技术进行创建和交易验证以及去中心化可能会使其完整性面临恶意攻击和技术过时的威胁。此外,证券法或其他法规在未来如何或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这些资产尚不确定,这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如果我们持有数字资产,并且它们的价值相对于我们的购买价格下降,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根据适用的会计规则,数字资产目前被视为无限期无形资产,这意味着在收购此类资产后的任何时间,其公允价值低于我们对此类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任何下降都将要求我们确认减值费用,而在出售之前,我们不得对任何市场价格上涨进行上调,这可能会对我们在发生此类减值的任何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没有中心化发行人或监管机构的无形资产,数字资产已经并且将来可能会受到安全漏洞、网络攻击或其他恶意活动以及人为错误或计算机故障的影响,这些都可能导致访问此类资产所需的私钥丢失或销毁。虽然我们打算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护任何数字资产,但如果此类威胁得以实现,或者我们为保护我们的数字资产而制定或实施的措施或控制措施失败,则可能导致我们的数字资产部分或全部被盗用或丢失,并且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市场上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贷款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减少。

我们公司和 VIE 面临欺诈活动的风险,无论是在我们的市场上,还是与借款人、客户和处理我们客户信息的第三方相关的欺诈活动。例如,我们在 2016 年 7 月检测到了一起涉及 FastTrack 贷款产品的有组织欺诈事件。在发现欺诈事件后,我们暂停了 FastTrack 贷款产品的提供,直到 2016 年 7 月下旬,我们实施了更严格的要求,旨在防止类似类型的欺诈事件。我们的资源、技术和欺诈检测工具可能不足以准确检测和防止欺诈。欺诈活动的显著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减少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交易量,并导致我们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欺诈风险,这将增加我们的成本。备受瞩目的欺诈活动甚至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并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与合作伙伴保持成功的战略关系可能会对我们未来的成功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预计,我们公司和 VIE 将继续利用我们与中国在线消费金融市场行业现有合作伙伴的战略关系来发展我们的业务,同时我们还将寻求与其他合作伙伴建立新的关系,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和更多行业的商家。识别、协商和记录与合作伙伴的关系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将第三方数据和服务集成到我们的系统中也是如此。我们与合作伙伴的当前协议通常不会禁止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或提供竞争服务。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有效地激励我们的合作伙伴支持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这反过来可能会减少通过我们的市场促成的贷款量。某些类型的合作伙伴可能会投入更多资源来支持他们自己的竞争业务。此外,这些合作伙伴可能无法根据我们与他们的协议按预期履行,我们可能会与这些合作伙伴产生分歧或争议,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公司和 VIE 不能成功地与业务合作伙伴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战略关系,我们的业务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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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错误和无法履行职责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我们公司和 VIE 面临多种类型的运营风险,包括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和错误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潜在客户互动、处理大量交易并支持贷款催收流程,所有这些都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如果交易执行不当,个人信息被披露给非预期接收者,或者如果交易处理中出现运营故障或故障,无论是由于人为错误、故意破坏还是欺诈性纵我们的运营或系统,我们都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存储和使用某些个人信息以及通过我们的市场与客户互动的方式受各种中国法律管辖。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或错误,我们为检测和防止此类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获取、转换或滥用文档或数据,或在与客户互动时不遵守协议,我们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到监管行动和处罚。我们公司和 VIE 也可能被视为协助或参与非法使用文档或数据,或不遵守协议,因此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我们提供的财富解决方案面临与客户提起的诉讼和其他索赔相关的风险。

我们公司和 VIEs 在为客户提供财富解决方案的正常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诉讼和其他索赔,即使我们不直接提供这些解决方案。我们也可能因未能提供有关投资风险的足够信息或未能以客户清晰易得的方式提供此类相关信息而受到索赔。针对我们的诉讼可能会导致和解、裁决、禁令、罚款、处罚或其他对我们不利的结果,包括损害我们的声誉和我们的经营业绩。即使我们成功地为这些诉讼辩护,对此类事项的辩护也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包括宜信)在收取贷款的过程中的激进做法或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由于我们公司和 VIE 依赖某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托管和结算服务提供商)来开展业务,如果这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无法正常运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公司或 VIE 能够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找到替代方案,或者根本无法找到替代方案。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下降、对借款人和客户的潜在责任、无法吸引借款人和客户、声誉受损、监管干预和财务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波动可能会对交易量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取决于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利率和费率,以及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愿意借款的利息,但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们公司和 VIE 已采取措施应对利率环境的波动。但是,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应对利率波动并重新定价我们的贷款产品,我们的贷款产品对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吸引力可能会降低。例如,在利率下降的环境中,如果我们不降低贷款产品的利率和费率,潜在借款人可能会从其他渠道寻求价格较低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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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和全球经济放缓的不利影响。特别是,中国或全球的一般经济因素和状况,包括一般利率环境和失业率,可能会影响借款人寻求贷款的意愿以及客户的投资能力和意愿。因此,我们的收入和财务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和全球经济状况以及消费信贷和财富企业特有的经济状况的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众多挑战。自 2010 年以来,中国经济的增长率逐渐放缓,并且这一趋势可能会持续下去。任何放缓都可能大大减少中国的国内贸易,包括通过互联网和通过我们的贸易。此外,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实施的广泛经济制裁可能会提高能源价格并扰乱全球市场。中东和其他地方的动荡、恐怖主义威胁和战争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人们还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包括周边亚洲国家)之间的关系,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方面的未来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近年来,美国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征收额外关税,包括 2025 年实施的新关税。作为回应,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征收报复性关税。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中国预期或感知的整体经济增长率很敏感。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利的经济状况也可能减少通过我们的市场寻求贷款的合格借款人的数量,以及他们的还款能力。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通过我们的市场促成的贷款金额和我们的净收入将下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受到负面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金,并且可能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 42.719 亿元人民币、57.913 亿元人民币和 38.413 亿元人民币(5.263 亿美元)。尽管我们相信我们手头的现金和经营活动的预期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未来 12 个月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但我们不能保证情况会如此。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变化或其他发展,我们未来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未来也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发行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股东的进一步稀释。负债的产生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融资将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件提供(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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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护借款人和客户机密信息的能力可能会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闯入或类似中断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收集、存储和处理来自借款人和客户的某些个人和其他敏感数据,这使其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目标,并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闯入或类似破坏。根据 2017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 VIE 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和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并保护个人信息、用户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 VIE 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我们将需要遵守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安全保护、产品和服务购买、保密、数据本地化和年度评估的额外要求。虽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 VIE 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可以访问的机密信息,但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由于用于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只有在针对目标启动后才能被识别,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 VIE 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平台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借款人和客户的机密信息被盗并用于犯罪目的。 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不利监管后果、耗时且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如果由于第三方行为、员工错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违反了安全措施,或者如果我们技术基础设施中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我们与借款人和客户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我们履行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2002 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404 条和相关规则要求我们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年的 20-F 表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请参阅“第 15 项。控制和程序”。

将来,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无效。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记录、设计、运营或审查的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负面意见审计报告。此外,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及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404 条或第 404 条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不足之处。即使管理层没有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也不能保证不存在任何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会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第 404 条持续得出结论,证明我们对财务报告具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的 ADS 交易价格下跌。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增加,并可能使我们从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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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运营依赖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的性能。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访问都是通过工信部行政控制和监管下的国有电信运营商维护的。我们公司和 VIE 主要依赖有限数量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当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如果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电信网络发生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将能够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此外,我们无法控制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成本。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互联网接入费或互联网用户的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平台或计算机系统服务的任何重大中断,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阻止我们在市场上处理或发布贷款,降低我们市场的吸引力,并导致借款人或客户流失。

如果平台中断和物理数据丢失,我们公司和 VIE 履行我们的服务义务、处理申请或在我们的市场上提供贷款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平台和底层网络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运营、客户服务、声誉以及我们留住现有借款人和吸引新借款人和客户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运营取决于我们保护我们的系统免受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或企图损害我们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的损害或中断的能力。如果服务中断或我们租赁的北京设施损坏,我们公司和 VIE 可能会遇到服务中断以及安排新设施的延误和额外费用。

我们服务的任何中断或延迟,无论是由于第三方错误、我们的错误、自然灾害还是安全漏洞,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可能损害我们与借款人和客户的关系以及我们的声誉。此外,如果发生损坏或中断,我们的保险单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我们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我们的灾难恢复计划尚未在实际灾难条件下进行测试,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在发生中断时恢复所有数据和服务。这些因素可能会阻止我们处理或发布贷款付款,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转移我们员工的注意力,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导致借款人和客户放弃我们的市场,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技术含量很高的软件,如果其中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技术含量高且复杂的软件。此外,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此类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我们公司和 VIE 所依赖的软件已经包含,并且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或漏洞。有些错误只有在代码发布供外部或内部使用后才能被发现。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的错误或其他设计缺陷可能会给使用我们平台的借款人和客户带来负面体验,延迟新功能或增强功能的引入,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保护借款人或客户数据或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在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漏洞或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借款人或客户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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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律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保密、发明转让和与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了 460 个商标。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 — 知识产权”和“第 4 项。公司信息 — B. 业务概述 — 法规 — 知识产权法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子公司或 VIE 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不会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盗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由于我们行业的技术变革速度很快,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于第三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件从这些第三方获得或继续获得许可和技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许可和技术。

在中国注册、维护和执行知识产权通常很困难。成文法和法规受司法解释和执行的约束,由于缺乏关于成文法解释的明确指导,因此可能无法始终如一地适用。交易对手可能会违反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对于任何此类违约行为,我们可能没有适当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在中国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此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会在此类诉讼中获胜。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会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我们的员工或顾问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可能会就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的权利产生争议。如果未能保护或执行我们子公司或 VIE 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些索赔的辩护成本可能很高,并且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公司和 VIE 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没有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在将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的约束。此外,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可能会侵犯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我们却不知情。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针对我们,我们可能会被迫将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出来,以对这些索赔进行辩护,无论其案情如何。

此外,中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不断发展且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发现我们公司或 VIE 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可能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并且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方案。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保护客户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随着中国和全球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规迅速发展,我们公司和 VIE 可能会受到适用于个人或消费者信息的索取、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存储、处理和与客户、供应商和第三方商家共享数据的方式。可能需要大量的资本、管理和人力资源来遵守这些法律要求,增强信息安全并解决由安全故障引起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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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民法典》相对较新,需要由监管机构进行解释。某些关键概念(如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确切范围尚不清楚,可能需要进一步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构成重要数据或国家核心数据,我们可能需要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来保护和管理此类数据。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法规。

此外,根据 2024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处理者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有关此类网络安全审查要求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法规”和“第 3.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申报或完成此类申报。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我们公司和 VIEs 无需就我们之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网络安全进行国家网信部门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 2023 年 2 月 17 日颁布的《境外上市条例》,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或上市证券的,必须在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条例》还规定,中国公司在境外市场上市后,必须在证券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此,我司需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即其上市的海外市场)完成任何证券后续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在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交与证券在任何其他海外市场第二或双重主要上市相关的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第二上市、双重主要上市或其他新的境外上市,如果属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类别,我公司还需要申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重申并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线平台运营者,如果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公司或 VIEs 尚未被任何政府部门通知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然而,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确切范围仍不清楚,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时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本公司或 VIEs 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我们必须履行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义务,并且在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或从事数据处理活动时,我们可能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参见“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况—法规”。我们无法预测《办法》和《条例草案》在现阶段的影响(如有),我们将密切关注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进展。参见“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法规”。

此外,2022 年 7 月颁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简称《安全评估办法》),规定了数据处理者需要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并规定了向省级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自评估要求和行政程序。此外,网信办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发布了《跨境数据出境促进和监管规定》(简称《数据出境出境规定》),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标准合同备案的门槛。鉴于《安全评估办法》和《数据出境管理规定》的发布和生效时间,其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公司或 VIE 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公司或 VIE 尚未对在中国产生或收集的关键数据或个人数据进行任何应进行安全评估的跨境传输。

我们可能还需要遵守为保护美国、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商业和个人数据而制定的日益复杂和严格的监管标准。例如,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 GDPR),该条例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遵守现有、拟议和最近颁布的法律(包括实施 GDPR 要求的隐私和流程改进)和法规可能代价高昂;任何不遵守这些监管标准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面临法律和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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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 VIE 通常遵守行业标准,并受我们自己的隐私政策条款的约束。有关我们网络安全治理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 16K 项:网络安全”。我们会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来系统地保护数据并确保网络安全。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公司和 VIE 尚未参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基于此对网络安全审查进行的任何正式调查,也未收到任何中国主管监管机构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处罚或制裁,表明存在重大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相信,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据我们所知,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数据和隐私法律。基于上述情况,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预计,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现行适用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不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遵守任何其他法律可能代价高昂,并且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业务开展以及我们公司和 VIE 与客户互动的方式。我们一直在评估与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我们当前业务实践的潜在影响,并且已经并将继续采取合理措施来遵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我们的商业惯例,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法规。所有这些法律和法规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义务,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美国预托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遵守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个人数据和隐私要求,或者根本无法遵守,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从相关应用程序商店中删除我们的应用程序等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的大量关注,从而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提高我们市场的价值并更好地为借款人和客户提供服务。如果完成,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无法找到合适的商机,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完成交易,即使我们完成了此类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此类交易的利益或避免此类交易的困难和风险。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业务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难以吸收和整合被收购企业的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
收购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达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利益水平;
难以留住、培训、激励和整合关键人才;
将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从我们的正常日常运营中转移出来;
难以将许可或收购的技术和权利成功整合到我们的平台和贷款产品中;
在合并后的组织内难以维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
难以保持与被收购业务的客户、员工和供应商的关系;
进入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中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对被收购业务进行监督的新监管机构;
承担包含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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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成功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对收购前被收购企业活动的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行为、商业纠纷、税务责任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责任;
对我们持续业务的潜在干扰; 和
与战略投资或收购相关的意外成本和未知风险和责任。

我们可能不会进行任何投资或收购,或者任何未来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成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战略没有好处,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或者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收益。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对新业务或技术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将导致新产品和服务的成功开发,或者任何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开发)将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收购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的业务风险。

我们已经并将继续进行战略收购,这些收购可能(其中包括)补充我们现有服务、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提高用户获取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和╱或增强技术能力。例如,2019 年 7 月,我们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宜信完成了一项业务重组交易,据此,我们从宜信及其关联公司承担了某些业务运营。业务重组后,我们将继续接受宜信的某些业务咨询和其他支持服务。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A. 公司的历史和发展。2023 年 7 月,我们收购了中国持牌融资担保公司重庆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 100% 股权,以加强我们在中国的融资担保服务。

虽然我们相信业务重组将提升我们作为领先的综合金融科技平台的市场地位,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利用现有业务与我们从宜信承担的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并提高我们的整体运营效率,但这项交易以及其他收购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业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运营风险。

业务重组和其他收购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i) 使用我们的现金资源;(ii) 支付的价格超过收购实现的未来价值;(iii) 被收购业务的潜在已知和未知负债;(iv) 产生额外债务;(v) 我们公司发行任何额外股本证券作为收购的对价或为收购提供资金而发行的稀释效应;(vi) 对任何收购所涉及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错误估值的财务影响;(vii) 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的潜在未来减值减记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 (viii) 可能的不利税收和会计影响。

此外,还可能存在运营风险,其中包括难以吸收和整合被收购公司的运营、服务、产品、技术、信息系统和人员;被收购实体的关键人员流失;以及遵守与被收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法律以及与被收购企业过去违法相关的监管风险。我们可能产生与这些交易相关的重大收购、管理和其他成本,包括与被收购业务整合相关的成本。收购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的整合风险和更高的组织复杂性,包括更复杂和昂贵的会计流程和内部控制,这可能会对管理层提出挑战,并可能对实现此类收购的增加贡献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当我们执行收购和相关整合活动时,我们的注意力可能会从正在进行的运营中转移开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未能充分预测和解决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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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对我们将承担的业务和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且未来收购也会进行尽职调查,但可能存在与被收购的业务或资产相关的责任,我们在尽职调查期间未能或无法发现,我们作为继任所有者可能对此负责。在可行的情况下,我们寻求通过从卖方获得赔偿和保证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类型潜在责任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由价格调整机制和/或推迟支付部分购买价格来支持。但是,如果获得这些赔偿和保证,由于其范围、金额或期限有限、赔偿人或保证人的财务资源或其他原因,可能无法完全涵盖这些责任。这些战略收购涉及业务关系中常见的风险,例如收购前被收购业务活动的潜在未知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行为、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和其他未知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有赖于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一名或多名主要高管无法或不愿继续担任目前的职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于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尤其是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官。虽然我们为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主要高管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位,我们可能无法轻易地替换他们,或者根本无法更换他们,我们的未来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来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此外,尽管我们与管理层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不能保证我们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如果我们现任或前任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费用,以便在中国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员工竞争非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合格和熟练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公司和 VIE 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员工的努力和才能,包括风险管理、软件工程、财务和营销人员。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培养、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持续能力。对高技能技术、风险管理和财务人员的竞争极其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的薪酬和薪资结构相一致的薪酬水平雇用和留住这些员工。与我们竞争经验丰富的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拥有的资源更多的资源,并且可能能够提供更具吸引力的雇佣条件。此外,我们投入大量时间和费用来培训我们的员工,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员工,我们可能会在招聘和培训他们的替代者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我们为借款人和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降低,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劳动力成本有所增加。因此,预计中国的平均工资将继续增长。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公司和 VIE 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保护我们的员工。相关政府机构可能会审查雇主是否向法定员工福利支付了足够的款项,未能支付足够款项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控制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或通过提高我们的服务费用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用户,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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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在成长过程中保持我们的企业文化,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业务做出贡献的创新、协作和专注。

我们相信,我们的企业文化是我们成功的关键组成部分,我们相信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创新、鼓励团队合作和培养创造力。随着我们发展上市公司的基础设施并继续发展,我们可能会发现很难维持我们企业文化的这些宝贵方面。任何未能维护我们文化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未来的成功产生负面影响,包括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鼓励创新和团队合作以及有效关注和追求我们的企业目标的能力。

我们受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和法规增加了我们的成本和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公司和 VIE 受各种管理机构的规则和法规的约束,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以及中国和开曼群岛的各个监管机构,以及适用法律下新的和不断发展的监管措施。我们努力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这已经并可能导致一般和管理费用增加,并将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因此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务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因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的持续修订而需要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公司和 VIE 未能解决和遵守这些法规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没有任何商业保险。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如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广泛。目前,我们公司和 VIE 没有任何商业责任或中断保险来承保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与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相关的困难使我们拥有此类保险变得不切实际。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对中国的贸易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变化,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尤其是在美国和中国之间,但也由于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的制裁。虽然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的重点领域,但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地区销售产品。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或法规,或者如果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特别是如果美国政府因最近的美中贸易紧张局势或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的制裁而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此类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美国旨在限制某些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供应或运营的国内政策。这些政策包括美国国务院于 2020 年 8 月发起的清洁网络项目、授予商务部禁止或限制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和服务 (ICTS) 的新授权,以及 2021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保护美国敏感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的行政命令》。虽然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在中国进行,但此类政策可能会阻止美国用户访问和/或使用我们的应用程序、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体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同样,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印度自 2020 年以来永久禁止了大量应用程序,其中许多是针对中国的应用程序,加剧了地区政治和贸易紧张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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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我们正在监控美国旨在限制美国人投资或供应某些中国公司的政策。美国和各个外国政府对技术和产品的进口或出口实施了控制、许可要求和限制。此外,美国政府还实施了法规,禁止美国人与某些非美国人之间的某些交易或遵守通知要求与中国、香港或澳门有合格联系并交易特定技术的交易对手,包括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此类措施可能会阻止美国和/或其他实施出口管制和其他限制的国家/地区的供应商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和产品、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因此,中国公司将不得不寻找和确保替代供应或融资来源,而他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进行,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此外,中国公司可能不得不限制和减少其在美国和其他实施出口管制或其他限制的国家的研发和其他商业活动,或停止与各方进行交易。与其他中国公司一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在国际上扩展和经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于 2022 年底开始在菲律宾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以在国际上扩展我们的业务。自 2023 年初以来,我们在菲律宾的金融服务业务经历了快速增长。目前,该业务处于早期阶段,并准备进一步扩张。未来,我们将继续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扩展我们的业务。然而,我们在这些市场的业务进入和运营可能会导致我们受到中国境外意外、无法控制和快速变化的事件和情况的影响。我们管理业务和开展国际业务的能力需要管理层的大量关注和资源,并且面临着在多种语言、文化、习俗、法律和监管体系、替代性争议系统和商业市场的环境中支持快速增长的业务的特殊挑战。未来的国际扩张也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其他资源。如果我们在新市场的成功不如预期,我们可能无法从初始投资中获得足够的回报,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国际运营会给我们带来新的风险,并可能增加我们目前面临的风险,包括与以下方面相关的风险:

各种、不熟悉、不明确和不断变化的法律和监管限制,包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不同法律和监管标准;
遵守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法规;
人员配备和管理国外业务的困难;
更长的收集周期;
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可能无法为我们的知识产权提供足够的保护;
正确遵守当地税法,这些法律可能很复杂,并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不利税务后果;
通过外国法律制度执行协议的困难;
货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服务需求,并可能对我们在以当地货币支付服务费用的外国市场提供的服务的人民币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出售房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总体经济、健康和政治状况的变化;
潜在的罢工、停工、工作放缓和停工; 和
特定国际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偏好和要求。

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国际扩张计划都需要管理层的关注和资源,并且可能不会成功。我们可能会发现继续国际扩张是不可能的或成本高得令人望而却步,或者我们这样做的尝试可能没有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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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电力损失、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会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流行病影响的不利影响,包括 COVID-19、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甲型流感 (H1N1)、埃博拉病毒或其他流行病。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包括我们的履行基础设施和客户服务中心,甚至可能需要暂时关闭我们的设施。近年来,中国和全球爆发了疫情。例如,2020 年初,为了加强遏制 COVID-19 的传播,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延长 2020 年农历新年假期、隔离感染或疑似感染 COVID-19 的个人、禁止居民自由旅行、鼓励企业员工在家远程工作以及取消公共活动等。COVID-19 还导致中国各地的许多公司办公室、零售店、制造工厂和工厂暂时关闭。

2020 年上半年,我们看到了拖欠波动,贷款量和收入大幅下降。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疫情,其中包括为部分员工提供远程工作安排、暂停线下客户获取活动以及取消非必要的商务旅行,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这些措施降低了我们的运营能力和效率。COVID-19 的爆发还导致我们在 2020 年 2 月暂停了线下客户获取活动。这影响了我们的运营,导致拖欠波动率增加,收入和贷款量在 2020 年第一季度大幅下降。

在 COVID-19 最初爆发后,中国各地不时出现一些 COVID-19 感染病例,包括 2022 年初以来由 Omicron 变体引起的感染。恢复了不同程度的临时限制和其他措施来遏制感染,例如 2022 年 3 月在上海的措施。因此,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在 2022 年上半年受到了不利影响。2022 年底,中国修改了新冠疫情政策,取消了旅行限制和隔离要求。虽然此后中国境内的行动限制有所放宽,但病毒的未来进展存在不确定性。这场大流行对我们运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未来发展,包括 COVID-19 新变种的爆发、病毒感染的严重程度、遏制或治疗病例的努力的成功或失败,以及我们或当局为应对这些事态发展可能采取的未来行动。

由于 COVID-19 对更广泛的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中国可能会继续经历巨大的经济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因为我们的用户可能不太愿意在我们的平台上借款。由于 COVID-19 造成的经济问题,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倾向或能力也可能较低,这可能会影响信贷质量。我们的一些业务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限制和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果 COVID-19 大流行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它还可能加剧本年度报告中描述的许多其他风险。

与我们从宜信分拆以及我们与宜信的关系相关的风险

我们依靠母公司宜信来成功运营我们的业务。

我们作为独立公司运营的经验有限。我们于 2012 年 3 月开始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宜信有限公司于 2014 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 2019 年更名为宜人数码有限公司),成为宜信的全资子公司。宜信由我们的执行主席唐宁先生于 2006 年创立,是一家大型金融服务公司,专注于在中国提供普惠金融和财富解决方案。普惠金融专注于为那些通常无法获得此类解决方案的中国人提供负担得起且负责任的融资解决方案。我们在 2015 年第一季度完成了与宜信的分拆。从历史上看,宜信为我们提供发放和服务、财务、行政、销售和营销、风险管理、人力资源和法律服务,以及其许多高管和员工的服务。于2019年7月,我们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宜信完成业务重组交易,据此,我们从宜信及其关联公司承担了若干业务运营。2020年12月31日,由于业务重组,我们出售了以个人投资者为资金来源的在线消费借贷平台,宜信向本公司指定子公司支付了共计人民币6700万元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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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已成为一家独立的公司,但我们预计宜信将继续为我们提供某些支持服务。在 2019 年 7 月与宜信的业务重组完成后,我们继续从宜信获得某些业务咨询和其他支持服务。尽管我们已经与宜信签订了一系列协议,涉及我们与宜信的持续业务合作和服务安排,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继续从宜信获得与以前相同水平的支持。宜信提供给我们的服务成本可能会根据宜信与我们之间的商业谈判而不时增加。此外,借款人、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对我们剥离宜信或与宜信的业务重组产生负面反应。因此,我们从宜信分拆或与宜信进行业务重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从宜信分拆或与宜信进行业务重组,我们的历史财务表现可能无法代表我们作为一家独立上市公司的未来表现。

如果我们一直作为一家独立公司运营,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可能无法代表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在我们成立之前,我们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由宜信的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我们于 2015 年第一季度完成了从宜信的剥离,我们所有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现在都由我们自己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由于我们和经营我们在线市场业务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受宜信的共同控制,因此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期间直接归属于我们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特别是,我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那些可以明确识别我们业务的资产和负债;我们的合并运营报表包括与我们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宜信分配给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宜信的分配,包括分配给发放、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均采用按比例成本分摊方法进行,并基于提供归属于我们的服务的员工人数或交易量。我们在历史财务报表中进行了许多估计、假设和分配,因为在 2015 年第一季度从宜信分拆之前,我们并没有作为独立公司运营。 尽管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历史财务报表和上述分配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但我们的历史财务报表不一定能反映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就好像我们在这些期间作为一家独立公司运营一样。请参阅“项目 7.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交易—B. 关联方交易”,了解我们与宜信的安排,以及“项目 5.运营和财务回顾及展望”以及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以了解我们的历史成本分配。此外,在成为独立公司后,我们建立了自己的财务、行政和其他支持系统来取代宜信的系统,这些系统的成本可能与宜信为相同服务分摊的成本有很大不同。因此,您不应将我们的历史业绩视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标。

宜信的市场地位、品牌知名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营销工作和品牌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我们是宜信的全资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后,宜信仍然是我们的控股股东。我们已经从与宜信的合作中受益匪浅,并期望继续从优信的合作中受益匪浅。我们过去依赖宜信的全国服务网络进行线下借款人获取。作为 2019 年与宜信业务重组的一部分,我们收购了宜信普汇,这是一家管理宜信全国线下借款人获取服务网络的实体。我们还受益于宜信在中国的强大品牌知名度,这为我们提供了信誉和广泛的营销范围。如果宜信失去其市场地位,我们通过与宜信合作的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与宜信相关的任何负面宣传或与宜信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或遵守中国法律或监管要求有关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营销效果以及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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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宜信签订的协议可能不如非关联第三方之间协商的类似协议对我们有利。特别是,我们与宜信签订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我们被允许开展的业务范围。

我们已经与宜信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的条款可能不如与非关联第三方谈判时对我们有利。特别是,根据我们与宜信签订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我们在竞业禁止期内达成协议,该期限将在以下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结束:(i) 控制权结束日期一周年,(ii) 代表宜人数码普通股的美国预托证券停止在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美国预托证券暂时停牌除外),以及 (iii) 2035 年 12 月 31 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十五周年,即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日期,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不得在与宜信的业务或与宜信目前开展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任何业务中与宜信竞争,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宜信另有书面批准。控制结束日期是指 (i) 宜信不再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 20% 的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或 (ii) 宜信不再是我们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最大实益拥有人的第一个日期(不考虑某些机构投资者的持股),以较早者为准。

此类合同限制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实现收入来源多元化的能力,并且如果中国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增长放缓,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我们与宜信的主交易协议,我们同意赔偿宜信因诉讼和与我们业务相关的其他意外事件而产生的责任,并承担这些责任,作为我们从宜信分拆的一部分。宜信和我们公司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分配可能无法反映两个非关联方达成的分配。此外,只要宜信继续控制我们,即使我们在上述协议和不时签订的其他公司间协议下享有合同权利,我们仍可能无法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向宜信提出法律索赔。

宜信将控制我们公司股东行为的结果。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宜信持有我们 83.0% 的已发行普通股和总投票权。宜信的投票权使其有权控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当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要股东批准的某些行动,包括批准合并和其他业务合并、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根据任何股票激励计划可发行的股票数量,以及以私募方式发行大量普通股。

宜信的投票控制权可能导致可能对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不利的交易发生,并可能阻止对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有利的交易。例如,宜信的投票控制权可能会阻止涉及我们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包括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可能以其他方式就其持有的证券收取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的交易。此外,宜信并不被禁止将我们的控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能在未经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批准且不规定购买美国预托证券的情况下出售。如果宜信被收购或以其他方式发生控制权变更,任何收购方或继任者将有权行使宜信的投票控制权和合同权利,并且其行使方式可能与宜信明显不同。此外,由于投资者认为可能存在或出现利益冲突,股份所有权的显著集中可能会对美国预托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下文“—我们与宜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宜信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权,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解决此类冲突”。

我们可能与宜信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宜信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解决此类冲突。

宜信与我们之间可能在与我们持续的关系相关的许多方面出现利益冲突。我们已确定的潜在利益冲突包括:

与宜信签订的竞业限制安排 。我们与宜信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同意不与彼此的核心业务发生竞争。请参阅“第 7 项。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交易—B. 关联方交易—与宜信签订的分拆协议—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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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和留住 。由于宜信和我们都在中国从事消费金融相关业务,因此我们可能会在招聘新员工方面与宜信竞争,特别是在风险管理相关事宜方面。我们与宜信签订了禁止招揽协议,限制我们和宜信雇用彼此的任何员工。
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我们的执行主席邓宁先生和其中一名董事朱婷婷是宜信的董事会成员,而邓宁先生是宜信的首席执行官。唐宁在 2019 年 7 月与宜信的业务重组完成后也成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A. 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此外,我们已经并在未来继续向宜信的员工和顾问提供激励性股票薪酬。当这些人面临对宜信和我们可能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时,这些关系可能会产生或似乎会产生利益冲突。
出售我们公司的股份宜信可以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之一,从而使该第三方对我们的业务和事务产生重大影响。此类出售可能违背我们的员工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商机分配 。根据我们与宜信签订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我们同意在宜信开展的业务中不与宜信竞争。可能会出现我们和宜信都认为有吸引力的其他商机,这些商机将补充我们各自的业务。宜信可能会自行决定抓住这些机会,这将阻止我们利用这些机会。
与宜信的竞争对手建立业务关系 。只要宜信仍然是我们的控股股东,我们与竞争对手开展业务的能力就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为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推销服务的能力。

虽然我们公司已成为一家独立的上市公司,但只要宜信是我们的控股股东,我们就希望作为宜信的关联公司运营。宜信可能会不时做出其认为符合其整体业务(包括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战略决策。这些决定可能与我们自己做出的决定不同。例如,我们可能需要向宜信支付我们目前从宜信免费享受的服务(例如信息和数据共享)的费用。请参阅“第 7 项。请参阅”第 7 项。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交易—B. 关联方交易—与宜信的分拆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宜信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决定可能会以有利于宜信的方式解决,从而有利于宜信自己的股东,这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我们有一个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包括我们与宜信之间的任何交易。但是,我们可能无法解决任何潜在的冲突,即使我们这样做了,该解决方案对我们也可能不如与非控股股东打交道时有利。即使双方都寻求以接近非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进行交易,这在实践中也可能不会成功。 此外,如果宜信试图更改或违反与我们的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以便在在线消费金融市场或其他方面与我们竞争,鉴于宜信对我们的控股利益,此类冲突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方式解决。如果宜信与我们竞争,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执行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邓宁先生对我们和我们的公司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我们的执行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唐宁先生对我们和我们的公司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邓先生实益拥有宜信总流通股的 43.4%,宜信是我们的控股股东。由于邓先生是宜信的唯一董事,他控制着宜信的决策,并间接对我们、我们的公司事务和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例如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业务合并交易。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我们的普通股和 ADS 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也可能阻止其他人寻求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普通股和 ADS 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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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将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从而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中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宜信实益拥有我们 50% 以上的已发行普通股。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可以选择并将继续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豁免。因此,您将无法获得与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相同的保护。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外商对互联网业务(如在线信息分发)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例如,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2024 年版)或 2024 年负面清单(修订版)和其他适用法律和法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和转发类别和呼叫中心除外)超过 50% 的股权。

我们是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及法规,我们通过以下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i) 重庆恒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恒裕达、宜人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或宜人金融信息与宜人金融信息的股东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安排,以及 (ii) 优必恒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优必恒创、宜信普惠与宜信普惠股东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因此,我们将宜人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惠的经营业绩合并于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制定的财务报表中。我们还过去通过以下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i) YouRace Hengchuang、恒成和恒成股东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安排,该合同安排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终止,以及 (ii) YouRace Hengchuang、天津林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天津林洋与天津林阳股东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安排,该合同安排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终止。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C. 公司历史和结构”。

本所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i)我们目前的所有权结构、优必恒创和恒裕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宜人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惠(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结构,(ii)恒裕达、宜人财经和宜信普惠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以及(iii)优思恒创、宜信普惠和宜信普惠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如“第 4 项.关于公司的信息——c. 组织结构——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在每种情况下均不违反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法规;且这些合同协议根据其条款和现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已根据中国法律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部门登记。

然而,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我们主要通过与维持合同安排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普通股或美国存托股份的投资者并不持有中国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持有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发生变化或在未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如果我们无法维护对中国子公司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偿还票据和其他债务,我们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或变得毫无价值,这些资产为 2024 年贡献了我们 64.3% 的收入。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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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还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律师一致的观点。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采用任何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相关的新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用,它们将提供什么。例如,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管理办法试行》(或《境外上市条例》)和五项配套指南,旨在通过采用备案制监管制度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的直接和间接境外发售和上市。寻求直接或间接在海外市场发行和上市证券的中国公司必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并提交相关信息。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境外上市条例》颁布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官员澄清,对于寻求以 VIE 架构进行境外发行和上市并申请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征求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在符合合规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此类公司的境外上市备案。 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无法向中国证监会完成申报,则由于我们的 VIE 结构,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完成进一步的融资活动(这些活动受《境外上市条例》规定的备案要求的约束),我们可能需要解除 VIE 或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以满足申报要求,并且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由于《境外上市条例》是近期颁布的,其解释、实施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具有 VIE 架构的公司,并且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和我们未来的融资活动也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政府在决定不遵守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或惩罚措施。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我们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不遵守适用法律,可以撤销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营业和经营许可证,要求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停止或限制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限制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收款权,封锁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网站,要求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重组我们的运营,施加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额外条件或要求,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或其客户施加限制,或对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采取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或限制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其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会对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任何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和/或我们无法从任何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这些实体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我们依赖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在中国进行某些业务运营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已经并预期将继续依赖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某些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以及保险推荐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描述,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C. 组织结构”。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宜人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汇及其各自的股东可能违反他们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进行运营,包括维护我们的网站和使用域名和商标,或采取其他损害我们利益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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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直接拥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宜仁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汇的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对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董事会进行变更,从而在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的情况下,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是,根据目前的合同安排,我们依赖于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无法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也可能无法履行这些合同规定的义务。此类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经营业务的整个期间都存在。尽管我们有权根据各自的合同安排更换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东,但如果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东不合作或与这些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行使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不确定性的影响。请参阅下文“—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进行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业务运营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宜人财讯和宜信普汇、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合同安排项下的各自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特定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您根据中国法律将有效。例如,如果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拒绝将其在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员,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做出恶意行为,则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通过中国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都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如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与此同时,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几乎没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向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除非此类裁决被管辖法院撤销或认定为不可执行。如果败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开展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并且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请参阅“—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大陆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可能会迅速发展,这会给它们的解释和执行带来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程序可能会旷日持久。一些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可能无法及时发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使我们难以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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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拥有两个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即宜仁金融信息及宜信普惠。宜人金融信息的股权由我们的创始人兼执行主席浦城信用评估与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唐宁先生和田燕女士持有。宜信普惠的股权由唐宁先生和赵梅女士持有。他们在该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权益可能与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该等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该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违反我们与他们及该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视情况而定)订立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开展该等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及从该等综合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能够导致我们与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合同安排下的到期款项。我们不能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此类冲突将以对我们有利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除了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独家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并可能认定我们欠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其他交易可能在进行交易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个企业都应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其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任何关联方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则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 (i) 恒裕达(我们的中国全资子公司)、宜人金融信息(中国可变利益实体)与宜人金融信息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以及 (ii) 优赛恒创(我们的中国全资子公司)、宜信普惠(中国可变利益实体)与宜信普惠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未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订立,导致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法规不允许的税款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宜人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惠(即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我们可能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该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为中国税务目的而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纳税义务,而不会减少该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税务费用。 此外,如果优赛恒创或恒裕达要求该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视情况而定)根据本合同安排以名义价值或无价值转让其在该等合并可变权益实体(视情况而定)中的股权,则该等转让可能被视为赠与,并使优赛恒创或恒裕达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法规对该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以支付经调整但未缴的税款。如果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纳税负债增加,或者如果它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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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如果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中的任何一个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这些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这些资产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宜人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汇、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持有对我们业务运营具有重大意义的某些资产。根据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促使其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其在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但是,如果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并自愿清算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者任何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约束,或未经我们同意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进入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的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优赛恒创和恒裕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印章没有得到妥善保管、被盗用或被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在中国,公司印章或印章是公司与第三方打交道的法定代表,即使没有签名。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每家公司都必须保留公司印章,该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局登记。除了这种强制性的公司印章外,公司还可以有其他几个可用于特定目的的印章。我们的主要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印章通常由我们根据内部控制程序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安全保管。如果这些印章没有得到安全保管、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和不利影响,并且这些公司实体可能必须遵守任何如此印章的文件的条款,即使这些文件是由缺乏必要权力和权限的个人盖章的。此外,如果印章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滥用,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中断。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涉及大量时间和资源,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以解决这些问题。

与中国营商相关的风险

中国或全球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控制和资源分配。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资产国有制和改善商业企业公司治理的措施,但中国很大一部分生产资产仍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分配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为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的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著增长,但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不均衡,而且增长率一直在放缓。中国政府实施了各种措施来鼓励经济增长和指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会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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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也面临挑战。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人们一直担心中东、欧洲和非洲的动荡和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涉及伊朗、乌克兰、叙利亚和朝鲜的冲突。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受到关注,这可能导致或加剧与领土争端有关的潜在冲突,以及当前美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此外,英国决定退出欧盟(通常称为“英国脱欧”)的影响以及由此对英国和欧盟的政治和经济未来的影响尚不确定。英国脱欧可能会对欧洲和全球的经济和市场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全球金融和外汇市场的不稳定。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挑战和不确定性是否会得到遏制或解决,以及它们可能对全球政治和经济状况产生什么长期影响。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大陆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可能会迅速发展,这会给它们的解释和执行带来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程序可能会旷日持久。某些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可能无法及时发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使我们难以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中国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先例的价值有限。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并且中国法律制度继续迅速发展,因此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公司和 VIE 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行使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机关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更成熟的法律制度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程序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此外,中国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规发生后的某个时候才意识到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类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运营的能力。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进行重大监管,并且最近表示打算对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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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201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取代了之前规范中国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中国的预期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合理化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并努力统一外商投资和内资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然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它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商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商投资活动。此外,该定义还包含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然为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留下了余地,将合同安排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 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的若干意见》或《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与外国投资者在 2024 年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的投资合同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尽管我们认为合同安排不会被视为《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下的“投资合同”,但我们不能保证中国法院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要求公司对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即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或者是否能够完成此类行动。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来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当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第 4.项 4.公司信息—C. 组织结构”。

我们可能受到中国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并且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执照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仅对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商拥有合同控制权。由于限制外国投资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提供服务)的企业,我们不直接拥有此类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商。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包括外商对互联网行业公司的所有权以及与互联网行业公司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很难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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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或称《互联网办法》,并于 2011 年 1 月和 2024 年 12 月进行了修订。根据《互联网管理办法》,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 ICP 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于 2000 年 9 月 25 日由国务院颁布,最后修订于 2016 年 2 月 6 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电信条例》将电信服务分为两类,即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根据工信部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最新修订的《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目录,通过公共通信网络或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以及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的范围。《电信条例》要求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开始运营前必须获得工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ICP 许可证是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DI 许可证是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证。

宜人精选是我们面向大众富裕人群的综合生活服务平台,提供各种消费和生活产品和服务,可被视为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获得 ICP 许可证和 EDI 许可证。虽然宜人精选由亿人精选(一家持有 ICP 许可证和 EDI 许可证的可变利益实体)运营,但与宜人精选相关的域名和移动应用程序历来归宜人金融所有,目前由宜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或宜人信息拥有。宜人信息也是宜人精选目前的 ICP 和移动应用程序备案注册人。宜人信息不持有任何 ICP 许可证或 EDI 许可证。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正在将宜人精选的 ICP 和移动应用程序备案的所有者和注册人从宜人信息变更为宜人选。

此外,工信部于200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管理的通知》禁止境内电信服务提供商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或设施,用于其在中国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根据该通知,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其在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使用的域名和商标。该通知还要求每个许可证持有人拥有其批准的业务运营所需的设施,包括服务器,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内维护这些设施。

拥有 ICP 许可证和 EDI 许可证的易游轩运营着宜人精选,但与宜人精选相关的域名由宜人信息持有,与宜人精选相关的商标由优力恒创持有。柯创新联,拥有 ICP 许可证并运营宜享华,但与宜享华相关的域名和相关商标不属于柯创新联所有。如果 ICP 许可证持有人未遵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救,工信部或其地方部门有权对该许可证持有人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吊销其 ICP 许可证。

200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8年4月新成立的广播电视总局)和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简称《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8月28日修订)。其中,《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其地方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音视频节目许可证》或未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其地方局办理登记,不得提供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资或者控股的实体才能从事音视频节目的制作、编辑、整合、整合、整合、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或者提供音视频节目上传、传输服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于 2008 年 2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管理办法》的媒体提问的官方解答确认了上述指导方针。《互联网音视频节目办法》的解释和实施,特别是“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的范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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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0 年 4 月 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暂行类别试行实施》,并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范围。根据暂定类别,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为四大类,再分为十七个子类。第二类的第三个子类包括制作和编辑某些涉及经济、金融和技术内容等的专业音视频节目,以及在线向公众播放这些内容。

2004 年 7 月 19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或《广播电视节目规定》,该规定自 200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根据《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条例》,任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实体都必须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证。持有许可证(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许可证》)的实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此外,严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外的实体制作涵盖当代政治新闻或类似主题和栏目的广播电视节目。

宜人精选提供直播节目,邀请嘉宾就广泛的经济、金融和技术话题发表评论。因此,我们可能受到《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管理办法》的约束。如果政府部门认定我们提供直播属于《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管理办法》的约束,我们可能无法获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视频节目许可证》,因为《许可证》仅授予国有实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罚款、法律制裁或责令暂停使用音频视频内容的处罚,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还提供宜人精选直播的播放。如果政府当局发现这些播放构成我们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我们将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否则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和法律制裁。政府当局也可能认定我们的在线内容服务属于“互联网出版”的范围,因此要求我们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尚未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得该许可证。如果将来要求我们获得此类许可证,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许可证,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法律制裁或被勒令暂停网站上的视频内容,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包括我们的业务)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的合法性以及其业务和活动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公司和 VIE 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或执照,或者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许可证或获得新的许可证或执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未获得适当批准、执照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的批准或执照,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运营施加额外限制,则其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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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和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通过与合作的托管银行和支付公司合作,我们公司和 VIE 为反洗钱目的采取了各种政策和程序,例如内部控制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此外,我们依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特别是处理借款人和融资合作伙伴之间资金转移的托管银行和支付公司,拥有自己适当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托管银行和支付公司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承担反洗钱义务,并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如果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并可能受到监管干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该行业的任何负面看法,例如由于其他消费金融市场未能检测或防止洗钱活动而引起的负面看法,即使是事实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或破坏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

2015 年 7 月,中国十家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遵守某些反洗钱要求,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计划、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以及在与反洗钱事项相关的调查和诉讼中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2018 年 10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规定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应 (i) 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ii) 实施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制度;(iii) 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进行实时监控;以及 (iv) 妥善保管信息、数据和材料,例如客户身份和交易报告等。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公司和 VIE 采用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将有效保护我们的市场免受洗钱目的的利用,或者如果采用,将被视为符合适用的反洗钱实施规则。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情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美国存托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具有重大监督权和自由裁量权,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并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法规和政策,我们不能排除中国政府在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才能继续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行动影响我们业务的潜在不确定性。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本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本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来代表自身承担债务,则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优赛恒创和恒裕达根据他们目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签订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税收入,以对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请参阅上文“—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认定我们欠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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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可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累计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其税后利润时,必须每年将其累计税后利润的至少 10%(如有)用于为某些法定公积金提供资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 50%。

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严重和不利影响地限制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益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资助和开展我们的业务的能力。另请参阅下文“—如果就中国所得税而言,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 ADS 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和同时进行的私募配售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资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融资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我们获允许通过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将首次公开募股及同时进行的私募配售的收益用于为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符合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

根据中国法律,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例如,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用于资助其活动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 2003 年 1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22 年 9 月 1 日修订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总额的法定限额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综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9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关于提高全额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公告,每家公司可借入的最高外债金额参照其所谓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确定,不得超过其最新经审计财务报告所列明的净资产的三倍半。公司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按其未偿还的人民币和外币跨境债务金额乘以各自剩余期限、贷款类别和币种对应的风险转换系数计算。 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发布并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生效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我们向合并可变利益主体或其他中国境内经营公司发放的贷款超过一年,必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并且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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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可能决定通过出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必须向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备案。2015 年 3 月 3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19 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2016 年 6 月 9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 16 号文),以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此类改革。16 号文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根据 19 号文和 16 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其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资金和结汇产生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支出或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目支出,但不得用于(i)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支出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ii)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除外),但另有规定的除外;(iii)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营业执照明确允许的除外;(iv)购买非自用住宅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2019 年 10 月 23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其中将外汇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境内股权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和符合境内投资项目规定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前提下,以资本金合法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如果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将来需要我们或我们的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支持,并且我们认为有必要使用以外币计价的资本来提供此类财务支持,则我们为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将受到法定限制和限制,包括上述限制。

鉴于中国法规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了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登记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有),以处理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贷款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的未来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登记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从首次公开募股和私募配售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融资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外币汇兑损失,并对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包括美元)的汇率取决于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汇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很大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价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不能保证人民币兑美元在未来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在未来如何影响人民币兑美元之间的汇率。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盈利和财务状况,以及以美元计价的美国预托证券的价值和应付的任何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显著减少我们相当于美元的收益,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项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公司和 VIE 尚未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者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法规而放大,这些法规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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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可兑换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控制。我们大部分的净收入均以人民币收取。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在开曼群岛的公司依靠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可能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经常账户项目的支付,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可以在遵守某些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前提是将该等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中国居民)进行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支出,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或注册。

鉴于 2016 年人民币贬值导致中国资本大量流出,中国政府实施了更严格的外汇政策,并加强了对主要资金流出的审查。外管局实施了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监管属于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例如,2017 年 1 月 26 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伪合规核查的通知》(简称 3 号文),其中规定了加强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某些措施,包括 (i) 改进离岸存款经常账户外汇收入的统计;(ii) 要求银行在电汇外商投资企业 50,000 美元以上的外汇分配前,应核实董事会决议、税务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 (iii) 加强外商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将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系统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向股东(包括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 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货币兑换能力,或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大陆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运营或作其他用途。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受到处罚。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公司和 VIEs 必须参与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向这些计划供款的金额等于我们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包括奖金和津贴,最高限额为我们经营业务所在地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并未一致地实施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已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累计员工福利,并支付了足够的员工福利。然而,作为我们与宜信业务重组的一部分,我们在 2019 年 3 月收购的某些实体过去并未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尽管我们已从宜信获得赔偿和保证,以保护我们承担与未支付的员工福利相关的任何潜在责任,但我们可能需要先补足这些计划的供款并支付滞纳金和罚款,然后才能向宜信申请赔偿。如果我们因少付的员工福利而受到逾期罚款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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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实现增长。

2006 年 8 月中国六家监管机构通过并于 2009 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之前通知商务部。此外,商务部于 2011 年 9 月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引起“国防和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引起“国家安全”担忧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且这些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非常耗时,并且任何必需的审批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2019 年 3 月 25 日,我们与宜信就宜信与我们之间的业务重组达成了一系列最终协议。同时,我们通过一系列内部重组交易收购了宜信普惠。如果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口方对上述交易结构提出质疑或要求我们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我们可能不得不调整交易结构、修改或终止最终协议或受到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有关的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受益所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承担责任和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资融资和返程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为境外投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此外,当境外特殊目的机构发生与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变更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经营期限)、投资金额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外管局37号文的发布是为了取代《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为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登记,而不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

如果我们是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未按要求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从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中获得的利润和收益,并且我们可能受到限制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此外,未能遵守上述 SAFE 注册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承担规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

我们致力于遵守并确保受这些法规约束的股东将遵守外管局规则和法规。然而,由于中国当局在实施监管要求方面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此类注册可能并不总是在这些法规规定的所有情况下实际可用。

此外,我们可能无法获知所有在我公司中持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也无法强迫我们的实益拥有人遵守外管局的注册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所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都已遵守外管局法规,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外管局法规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法规,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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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可能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

2012 年 2 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 2007 年 3 月颁布的先前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参加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时,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必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以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汇管理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必须委托境外委托机构处理与行使或出售股票期权以及购买或出售股票和权益有关的事宜。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和其他员工是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已获得期权或其他奖励的员工,均受本规定的约束。未能完成 SAFE 注册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高管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参见“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览—监管—外汇相关法规—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如果就中国所得税而言,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 ADS 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对其全球收入按 2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进行全面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 年 4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被称为 82 号文的通知,为确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某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知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本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来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的一般立场。 根据 82 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法人企业,如果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则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其全球收入才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i) 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 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由中国的组织或人员做出的或需要批准的;(iii) 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护在中国境内;以及 (iv) 至少 50% 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实体都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请参阅“第 10 项。其他信息—E. 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但是,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并且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管理层成员都在中国,因此尚不清楚税务居民身份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情况。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亿人数码有限公司或我们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子公司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亿人数码有限公司或此类子公司可能需要按其全球收入的 25% 的税率缴纳中国税,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履行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是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如果此类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则非中国企业按 10% 的税率缴纳,非中国个人按 20% 的税率缴纳(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任何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减少我们美国预托证券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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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税收优惠待遇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所有企业采用统一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允许符合“软件企业”资格的公司从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年所得税豁免,随后三年减征 12.5% 的税率。优赛恒创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于 2018 年 11 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于 2024 年再次确认其地位。因此,它有资格享受 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然而,优赛恒创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每三年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评估。若优人恒生未能保持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至25%,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宜人恒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于2021年3月获得“软件企业”资格,并于2024年重新评估,因此有资格享受2020年和2021年企业所得税豁免,并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按12.5%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然而,宜仁恒升的“软件企业”资格需要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年度评估。如果宜仁恒升未能保持其“软件企业”资格,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至25%,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鼎瑞智杰科技发展(广西)有限公司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是小额增值税或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有资格享受 5% 的企业所得税减税税率。此外,根据《西部鼓励产业目录》、《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关于更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及根据中国政府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举措,为中国西部特定行业的企业提供优惠税收待遇的相关规定,恒裕达是中国中国子公司之一恒裕达自 2017 年起有资格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减税。但是,恒裕达的税收优惠待遇需要每年申报。此外,重庆恒风亿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新设立的中国子公司,也可根据适用于恒裕达的同一套政策法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关于新时代促进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也有资格自产生第一项主营业务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地部分。 此外,根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经济特区新设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新疆恒裕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司圣居科技发展(新疆)有限公司作为新设立的中国子公司,自产生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企业税豁免。但是,相关规则和政策举措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规则下的税收优惠待遇仅适用于符合特定资格的公司。因此,这些公司在 2024 年之后是否能够继续享受此类优惠税收待遇以及持续多长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这些公司未来无法享受这种优惠的税收待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到 25%,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我们可能无法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优惠。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 10% 的预扣税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提供税收优惠待遇的税收协定。根据《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企业不少于 25% 的股份,则此类预扣税税率可降至 5%。此外,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优惠管理办法》(或 35 号文)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项下的税收优惠待遇,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报告。根据其他相关税收法规,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率还有其他条件。参见“第 10 项。附加信息—E. 税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关于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资格的决定不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质疑,或者我们将能够向相关税务机关完成必要的申报,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香港子公司亿人数码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课税安排下 5% 的预扣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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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税务机关通过颁布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生效,2014年修订)或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颁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2月生效,2018年6月修订)或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某些应税资产,特别是居民企业所得税权益的公告。

根据 7 号文,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则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如果被视为无合理商业目的滥用公司结构,则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此外,7 号文为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7 号文还对应税财产的境外转让人和受让方(或有义务支付转让费用的其他人)提出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财产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受让方或直接拥有应税财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此类间接转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推迟中国税收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无视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从此类间接转让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费用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转让税率为 10%。

国家税务总局 37 号文对现行的扣缴税制进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国家税务总局 37 号文要求,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应缴税款或未足额预扣税款的,转让人应在纳税义务产生后 7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37 号文,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应缴纳的所得税,或者无法履行应纳税义务的,只要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其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缴纳应纳税额,即视为该企业已及时缴纳税款。

我们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其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的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追究此类非居民企业的申报或受让人的预扣义务,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申报。因此,根据 59 号文、7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 37 号文,我们和非居民企业在此类交易中可能面临履行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 59 号文、7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 37 号文,或确定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通知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 59 号文、7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 37 号文,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转让的应税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税资本收益。我们可能会不时进行可能涉及复杂公司结构的收购。如果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并且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根据 59 号文、7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 37 号文调整交易的应税收入,则我们与此类潜在收购相关的所得税成本将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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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并且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需要多长时间。

2006 年由中国六家监管机构通过并于 2009 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成立并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必须在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该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境外发行最终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是否可以获得批准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尚不确定,即使我们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该批准也可能被撤销。如果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者我们已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将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 年 7 月 6 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该意见强调需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体系建设,以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后续行动,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上市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即《境外上市规定》和五项配套指南,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生效。

根据《境外上市条例》的规定,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或上市证券的,必须在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条例》还规定,中国公司在境外市场上市后,必须在证券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隐瞒重大事实、伪造备案文件重大内容的,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及上市备案管理的通知》,2023 年 3 月 31 日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无需就历史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这些公司需要根据《境外上市条例》履行与其增发融资活动相关的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义务。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无需就我们的历史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但可能需要遵守《境外上市条例》规定的未来融资活动备案要求(如有)。 由于《境外上市条例》是新近颁布的,《境外上市条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来说尤其如此。关于《境外上市条例》项下的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将如何适用和暗示我们未来发售或其他融资活动的程序、时间表和结果,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简称《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公司在海外市场发行证券和上市,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制度。这些中国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备案涉及国家秘密或政府机关秘密的文件和资料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自行或其境外上市主体向保密管理机构备案。此外,如果这些文件、资料一旦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副本,则应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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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关,2024 年 9 月 6 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2024 年负面清单,并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生效。根据该特别管理措施,从事 2024 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应比照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相关规定。由于 2024 负面清单相对较新,因此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尚不清楚像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这些新要求的约束。如果我们需要遵守这些要求,但未能及时遵守,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和重大影响。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施加额外要求。如果将来确定我们的境外发行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或其他程序的批准和备案,包括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版本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都可能被撤销或拒绝。如果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我们的境外发行的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或者我们已获得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我们将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我们将境外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在结算和交付所发售的股份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或使我们成为明智之举。 因此,如果投资者在预期结算和交割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则他们这样做的风险可能无法实现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完成我们先前的境外发行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则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并且当程序已建立以获得此类豁免时。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和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2024年,我们美国存托证券的交易价格从每股美国存托证券3.59美元至8.09美元不等。美国存托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大幅波动。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造成的,例如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或近年来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或其他中国公司的表现不佳或财务业绩恶化。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募股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大幅下跌。其他中国公司证券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从而可能影响我们美国存托证券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关于我们或其他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欺诈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的负面新闻或看法,也可能对投资者对中国公司(包括我们)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当活动。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经历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成交量波动,这可能对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美国存托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因多种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

影响我们、我们的用户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与我们的贷款产品和服务产品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相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的变化;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预期结果的变化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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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分析师的财务估计变化;
互联网和消费金融行业的状况;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和服务、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高级管理层的增聘或离职;
对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行业进行有害的负面宣传;
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
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或 ADS 的锁定限制或到期或其他转让限制;
额外普通股或 ADS 的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 和
任何股票回购计划。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票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也无法保证任何股票回购计划将提高股东的长期价值,股票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美国存托股份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18 年 6 月,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回购最多 2000 万美元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2022 年 9 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该计划批准并授权我们通过一项或多项交易回购价值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的代表我们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证券。先前于 2018 年采用的股票回购计划同时终止。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根据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我们以每股 ADS 的平均价格回购了总计 5,205,299 份 ADS。有关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16E 项。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本证券”。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股票价格并增加波动性,并可能随时暂停或终止。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有关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 ADS 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跌。

我们 ADS 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维持足够的研究覆盖,或者如果报道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 ADS 评级或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 ADS 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报道我们公司或未能定期发布有关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失去在金融市场上的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我们 ADS 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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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的股息政策在未来不会改变,也不能保证您可能获得的股息金额不会改变,因此,您必须依赖我们美国预托证券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票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们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2017 年 7 月 29 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从 2017 年下半年开始,每半年半年的半年度股息金额设定为相当于我们预期税后净收入的约 15%。我们的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决定暂停之前采用的半年度股息政策。2024 年 8 月 14 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修订后的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从 2024 年上半年开始,每半年半年的半年度股息金额设定为不低于我们预期税后净收入的 10%。宣布和支付此类半年度股息以及任何特定半年的股息金额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适当的其他相关因素。因此,您将收到的股息金额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来不会调整我们的股息政策。 因此,阁下于美国预托证券的投资回报可能完全取决于美国预托证券的未来价格升值。概不保证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会升值,甚至维持阁下购买美国预托证券的价格。阁下可能无法实现阁下于美国预托证券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阁下于美国预托证券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 ADS 在公开市场的未来大量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导致我们的 ADS 价格下跌。

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 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会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 ADS 的市场价格下跌。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我们有 172,812,968 股已发行普通股。在这些股份中,27,143,412 股普通股是 ADS 的形式。我们所有的 ADS 都可以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额外注册。剩余的已发行普通股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 144 条和第 701 条适用的交易量和其他限制。如果股票被出售到市场,我们的 ADS 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

我们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可能会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他们的股份。根据《证券法》登记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美国存托证券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不受限制地自由交易。在公开市场上以美国存托证券的形式出售这些记名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证券价格下跌。

我们于 2015 年 9 月、2017 年 7 月和 2020 年 6 月采纳了股票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有权酌情向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授予广泛的股权奖励。请参阅“第 6 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B. 薪酬——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已经登记了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可能发行的某些普通股,并打算登记我们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可能发行的所有普通股。一旦我们登记了这些普通股,它们就可以在发行时以 ADS 的形式在公开市场上自由出售,但须遵守适用于关联公司和相关锁定协议的数量限制。如果我们的大量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在符合销售资格后以 ADS 的形式在公开市场出售,则出售可能会降低我们 ADS 的交易价格,并阻碍我们筹集未来资本的能力。此外,我们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普通股都将稀释购买美国预托证券的投资者持有的所有权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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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预托证券的持有人,您享有的权利可能少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并且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美国预托证券的持有人不享有与我们的股东相同的权利,只能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对标的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存托协议,您必须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根据这些指示对代表您的美国预托证券的标的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您在股东大会登记日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对代表您的美国预托证券的标的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为七天。当股东大会召开时,您可能没有收到足够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允许您撤回您的美国预托证券的相关股份,并在股东大会登记日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此外,存管人及其代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向您发送投票指示或执行您的投票指示。 根据我们现行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董事可关闭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及/或提前确定该等股东大会的登记日期,而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关闭或设定该等登记日期可能会阻止阁下在登记日期前提取美国预托证券的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致阁下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或直接投票。本公司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存管机构及时向阁下提供投票权,但本公司不能保证阁下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阁下能指示存管机构就阁下的美国预托证券所列的股份进行投票。此外,存托机构及其代理人对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该等投票的效力概不负责。因此,如果您的美国预托证券相关股票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投票权,并且您可能缺乏追索权。此外,作为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您将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除少数情况外,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的 ADS 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以便对您的 ADS 的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美国预托证券的存托协议,如果您不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个酌情委托,允许我们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美国预托证券的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我们未能及时向存托人提供我们的会议通知和相关投票材料;
我们已指示存托人,我们不希望授予酌情委托书;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将在会议上表决的事项,存在重大反对意见;
将在会议上投票的事项将对股东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或
会议的投票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这种全权委托代理的作用是,如果您未能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则除非出现上述情况,否则您无法阻止您的美国预托证券的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的管理层。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代理的约束。

您作为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存托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托协议,因存托协议或由此拟进行的交易或因拥有美国预托证券而引起或基于存托协议或由此拟进行的交易或因拥有美国预托证券而针对存托人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仅可在纽约州纽约市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而您作为美国预托证券的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任何该等法律程序的设立所提出的任何反对,并不可撤销地服从该等法院在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中的专属管辖权。然而,存托人可全权酌情决定要求将因存托协议所建立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提交存托协议,并最终由根据存托协议所述条款进行的仲裁解决。此外,我们可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订或终止存托协议。如果您在存托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美国预托证券,则表示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托协议的约束。请参阅“第 12 项.除股本证券以外的证券描述 - D. 美国存托股票“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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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参与任何未来配股发行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您的持股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是,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登记与权利相关的权利和证券,或者获得登记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不能在美国向您提供此类权利。根据存托协议,存托人不会向您提供权利,除非要分配给 ADS 持有人的权利和标的证券均已根据《证券法》登记或根据《证券法》免于登记。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登记声明,也没有义务努力使此类登记声明宣布生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登记豁免。因此,您将来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发行,并且您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如果存托人决定向您提供现金股息不切实际,您可能无法收到现金股息。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就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存放证券分配股息的情况下,才支付美国预托证券的现金股息。在进行分配的情况下,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的存托人已同意向贵方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存放证券收取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贵方的美国预托证券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收取这些分配。但是,存托人可自行决定向任何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或不切实际的。例如,存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切实际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存托人可能决定不向贵方分配此类财产。

您的美国预托证券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您的美国预托证券可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存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适当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过户登记簿。此外,存托人通常可在本公司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因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托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认为或存托人认为明智的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美国预托证券的转让。

我们之前曾受到两起股东集体诉讼的影响,这些诉讼随后被驳回。但是,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受到其他股东集体诉讼的约束。

我们之前曾受到两起股东集体诉讼的影响,这些诉讼随后被驳回。2017 年 7 月 12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集体诉讼,并得出结论,原告的诉讼(未被认证为集体诉讼)应被驳回。但是,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受到其他股东集体诉讼的约束。如果我们受到其他股东集体诉讼的约束,我们将无法估计与这些诉讼的解决相关的可能损失或可能的损失范围(如果有)。如果我们对这些诉讼的初步辩护不成功,则无法保证我们将在任何上诉中获胜。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这些诉讼判决的上诉,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结果、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辩护费用,或由这些事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诉讼过程可能会占用我们的大部分资源,并将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公司的日常运营中转移开来,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面临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要求,我们无法预测赔偿要求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结果产生的影响。

我们的股东获得的某些针对我们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法律受到侵犯,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个人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您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您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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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不是相互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任何条约的缔约国),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金钱判决,而无需根据案情进行重审,其原则是,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要求判定债务人有义务支付已作出判决的金额。对于在开曼群岛执行的此类外国判决,此类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算定金额的判决,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罚金,不得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可基于欺诈为由弹劾,或以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以及/或执行该判决的方式违反开曼群岛的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如果同时进行的诉讼在其他地方进行,开曼群岛法院可以暂停执行程序。但是,如果开曼群岛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如果开曼群岛法院认定该判决引起了支付惩罚性或惩罚性付款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做出此类决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这些判决基于中国与判决作出国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原则。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关系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认为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中国法院将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法院是否以及根据什么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尚不确定。

您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并且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董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决定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权利和董事的受信责任并不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规定。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拥有比开曼群岛更全面和司法解释的公司法体系。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我们的抵押和抵押登记册以及我们股东的特别决议除外)。根据我们当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权酌情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可以检查我们的公司记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检查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所需的信息,或更难就代理权争夺向其他股东征求委托书。

由于上述所有原因,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时,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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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通常很难在中国进行法律或实际作。例如,在中国,提供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监管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务实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这种合作可能无法有效。此外,根据 2020 年 3 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7 条或第 177 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活动。 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即《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的调查取证,应当通过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进行,境内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检查或调查,或者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前,应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或有关部门的同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普通股和 ADS 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限制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和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并决定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的条款和权利。这些条款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和 ADS 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或 ADS 的机会,从而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根据《交易法》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美国证券规则和法规中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规则要求向 SEC 提交 10-Q 表季度报告或使用 8-K 表提交当前报告;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交易法》中要求内幕人士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士的责任的条款; 和
FD 条例规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 20-F 表格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法规,以新闻稿的形式每季度发布一次我们的业绩。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以 6-K 表格的形式提交给 SEC。但是,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 SEC 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 SEC 提交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且不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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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就公司治理事务采用某些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明显不同的本国做法;这些做法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可能少于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他们所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但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开曼群岛是我们的祖国,其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我们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来满足以下要求:(i)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303A.08 条,股东批准股权薪酬计划以及对此类计划条款的任何重大修订,(ii)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312.03 条,股东批准在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发行普通股,以及 (iii)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302.00 条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年度会议的要求。由于我们选择在上述事项上遵循本国的惯例,我们的股东将无法获得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应享有的相同保护。除了上述披露的本国惯例外,我们已经并打算继续遵循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下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

如果根据 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修订版)或 1940 年法案,我们被视为投资公司,则适用的限制可能使我们无法按预期继续我们的业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 1940 年法案第 3(a)(1)(A) 和 (C) 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公司通常将被视为 1940 年法案中的“投资公司”:(i) 它现在或表明自己主要从事或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或 (ii) 它正在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业务,并且拥有或拟收购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美国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价值 40% 的投资证券(未合并)。我们打算在开展业务时不会被视为投资公司。但是,如果我们被视为投资公司,1940 年法案施加的限制可能会使我们无法按预期继续我们的业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就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年度而言,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我们是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PFIC),这可能会使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面临重大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我们通常会在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PFIC),其中,在对我们的子公司应用某些透视规则后,(i) 我们该年度总收入的 75% 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 (ii) 我们资产价值的 50% 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尚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打算将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视为我们拥有,这不仅因为我们开展这些实体的业务运营,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他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我们对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资产价值(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活动和市值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 PFIC。但是,确定我们是否属于 PFIC 是一项每年做出的事实密集型决定,并且由于适用法律的解释各不相同,因此我们无法对我们的 PFIC 状态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美国法律顾问对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 PFIC 状态不发表任何意见。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 10.E. 项——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重大考虑因素”)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 PFIC,则无论我们是否继续符合 PFIC 的资格,美国持有人都可能面临不利的税务后果,包括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ADS 或普通股以及收到 ADS 或普通股的分配而确认的收益产生大幅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前提是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此类收益或分配被视为“超额分配”,并且此类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遵守繁重的报告要求。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 PFIC,那么在我们不再满足 PFIC 身份的门槛要求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也会继续被该美国持有人视为 PFIC,除非美国持有人就 ADS 或普通股做出应税的“视同出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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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被归类为 PFIC,则适用的税务后果将与上述美国 ADS 或普通股持有人能够进行有效的合格选择基金 (QEF) 选择,或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不同。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人提供进行 QEF 选择所需的信息,如果可用,将导致与上述 PFIC 的一般税务处理不同的税务待遇。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10 项。其他信息 — E. 税收 — 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要考虑因素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可能会产生更高的成本,尤其是在我们不再有资格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这些费用是我们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没有产生的。2002 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 SEC 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预计这些规则和法规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由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预计会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精力来确保遵守 Section 404 和 SEC 的其他规则和法规的要求。我们还预计,作为上市公司运营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变得更加困难和昂贵,并且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承担更高的成本才能获得相同或类似的保险。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选来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或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控这些规则和法规的发展,我们无法确定地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金额或此类费用的时间。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不稳定期间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它可能会将我们管理层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开来,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要求我们承担大量费用来为诉讼辩护。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提出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适用的持续上市要求。

代表我们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证券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了维持此次上市,我们必须满足最低财务和其他持续上市要求和标准。2022 年 11 月 7 日,我们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通知,通知我们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802.01C 条的规定,我们的 ADS 交易价格表现低于合规标准,该条款要求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最低平均收盘价为每股 1.00 美元。我们在收到通知后获得了六个月的宽限期,以重新获得合规要求。2022 年 12 月 1 日,纽约证券交易所通知我们,我们已经成功重新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持续上市要求,此事已结束。未来,如果我们无法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上市要求,我们的美国存托证券可能会被退市。如果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已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且不符合在其他市场或交易所报价或上市的资格,则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交易只能在为非上市证券设立的场外交易市场(如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在此情况下,出售美国预托证券或获得准确报价可能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美国预托证券的价格下跌。

第 4 项.公司信息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公司。我们于 2012 年 3 月作为母公司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或宜信)旗下的一个业务部门开展了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仍为我们的母公司及控股股东)。宜信于 2014 年 9 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宜人大有限公司,成为我们的控股公司。其后,我们于 2014 年 10 月在香港成立全资附属公司 YouRace Digital Holdings HK Limited,或 YouRace HK。YouRace HK 于 2015 年 1 月进一步成立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优信恒创,这是我们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YouRace HK 其后于 2016 年 3 月成立重庆恒宇达科技有限公司,或恒宇达,这是我们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YouRace 恒创于 2017 年 8 月进一步成立了宜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这是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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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恒诚”)于2014年9月在中国成立。我们于2015年2月通过与恒诚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成为恒诚的主要受益人。恒诚于2019年5月从宜信收购德凯易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或称德凯易创),作为我们与宜信业务重组的一部分。德凯易创于2019年10月完成对海南海进易创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称易创数据)100%股权的收购。易创数据于2017年3月成立海津易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称易创融资租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宜创数据与亦创融资租赁于2017年5月共同成立海南海进亦创小贷有限公司(或称亦创小贷),分别持有亦创小贷50%及50%的股权,以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宜信普惠信息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宜信普惠”)于2020年9月从衡城收购德凯易创的全部股权。2020年12月31日,因业务重组,我们终止与恒成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宜信通过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开始开展恒诚的业务运营。

2015 年 12 月 18 日,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开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长三角”。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 6490 万美元的净收益(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在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我们以私募方式向百度(香港)有限公司或百度香港出售了 2,000,000 股普通股,为我们带来了约 900 万美元的净收益。

为执行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的战略,宜仁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或称宜人金融信息)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主要从事客户会员服务业务。由于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恒裕达、宜人金融信息及其股东于 2016 年 10 月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我们一直是宜人金融信息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合并其财务业绩。

于 2019 年,我们与宜信进行了业务重组,从宜信及其关联公司接管了若干业务,包括针对大众富裕、无抵押及有抵押消费贷款、融资租赁、中小企业(SME)贷款及其他相关服务和业务的在线财富业务。业务重组后,我们继续从宜信获得若干业务咨询及其他支持服务。作为业务调整的一部分,我们于 2019 年 3 月与宜信普惠及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称惠民)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并开始整合其财务业绩。于 2019 年 12 月,我们将惠民出售予宜信的附属公司。此外,作为业务调整的结果,我们开始开展深圳市众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或称深圳众邦)的业务运营,该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成为优力恒创的全资子公司。宜人恒升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称宜人恒升,目前是优力恒创的全资子公司,为我们的集团间公司提供技术和系统支持。2019 年 5 月,我们在开曼群岛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 Yiren Blue Boyage Limited,或 Blue Boyage。

2019年6月,天津林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天津林阳)在中国成立。2019年12月,我们与天津林洋及其当时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并开始整合其财务业绩。2019年8月,天津林洋成立了北京一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一鼎科技),以开展我们的保险转介业务。一鼎科技于2022年8月成为怡人金融信息的子公司。2022年12月,天津林洋成为宜信普惠的全资子公司,我们与天津林洋及其股东的直接合同安排同时终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经股东批准,我们将名称从“亿人大有限公司”更改为“亿人数码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亿人金融信息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创新联科技有限公司,或称科创新联,从事电子商务和小额贷款业务。

2020 年 9 月,我们成立了福建嘉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称福建嘉盈,为我们的贷款便利业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020 年 5 月,亿人金融信息收购了百骏达物流(武汉)有限公司(简称百骏达)、武汉临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临沂)及其共同拥有的子公司和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和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骏汽车救援(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和骏汽车救援(武汉)有限公司)或鹭骏,后者于 2024 年注销。鹤翔保险经纪自此开始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71

目录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我们与宜信完成了另一次业务重组,以简化我们的服务线,并将我们重新定位为中国的综合性数字个人财务管理平台。在业务重组方面,我们出售了恒诚,该公司运营以个人投资者为资金来源的在线消费借贷平台。此后,宜人信贷的资金仅由机构资助合作伙伴提供。

2022 年 7 月,我们成立了北京一优轩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一优轩,提供会员服务。

2023 年 9 月,我们成立了重庆恒丰逸科技有限公司,为我们的集团间公司提供技术和系统支持。2023 年 10 月,我们收购了重庆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重庆金通,一家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并提供融资咨询服务的持牌融资担保公司。

2024年,我们成立新疆恒宇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司盛居科技发展(新疆)有限公司、和思盛瑞科技发展(新疆)有限公司、北海恒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鼎瑞智杰科技发展(广西)有限公司,以期在全国范围内拓展我们的贷款便利业务。

为了在国际上扩展我们的业务,我们成立了 Yiren Vision Pte.Ltd.,并于 2023 年 2 月收购了 Creditable Lending Corporation,并于 2023 年 10 月收购了 Capital para Mexicanos Emprendedores S.A. de C.V., SOFOM, ENR。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28 楼。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 10 5964-4552。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 Sertus Incorporations (Cayman) Limited, Sertus Chambers, P.O. Box 2547, Cassia Court,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Islands, Cayman Islands。

SEC 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网站,其中包含报告、委托书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发行人于 www.sec.gov 日以电子方式向 SEC 提交。您还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信息 ir.yiren.com。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述

我们是一个先进的人工智能平台,在中国提供一整套金融和生活方式服务。我们的使命是通过提供数字金融服务、量身定制的保险解决方案和优质的生活方式服务,提升客户的财务状况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们为处于不同增长阶段的客户提供支持,解决消费和生产活动产生的融资需求,同时旨在提高个人、家庭和企业的整体福祉和安全。

我们目前专注于金融服务、保险经纪业务以及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

金融服务 。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为中国优质和精选的服务不足的借款人提供多元化的贷款产品组合。这些贷款由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或 VIE 的子公司提供。对于第三方融资的贷款,自 2020 年 9 月起,资金仅由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向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和担保公司(如有)收取贷款促进服务费和发放后服务费。对于我们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我们向借款人收取融资服务费。
保险经纪。 和翔保险经纪是 VIE 的子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和翔保险经纪建立了一个全面和多元化的产品矩阵,包括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以及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此外,它还为广泛的客户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包括零售和机构客户。在保险经纪业务中,收入主要来自保险公司在客户通过和翔保险经纪购买保险产品时支付的保险佣金。
消费与生活方式等 。我们通过宜享华和宜人智选提供多元化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各种消费者需求并解决额外的服务需求,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提升客户体验。我们的产品涵盖多个领域,如会员升级服务、迷你数字游戏、日用品、美容产品以及保健产品和服务。

72

目录

金融服务业务

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抓住了金融体系带来的巨大机遇,这使得许多信誉良好的个人和小企业主得不到充分的服务。我们的商业模式由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数据技术、以用户为中心的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提供支持。我们以有竞争力的利率为借款人提供快速便捷的信贷产品。

概述

我们向中国优质且服务不足的借款人提供多元化的贷款产品组合,由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贷款促进服务”)或我们的子公司(“自筹资金融资服务”)提供资金。从历史上看,我们将该业务称为“信贷科技业务”,并在 2023 年第二季度将其重新命名为“金融服务业务”,以更好地捕捉其精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已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为约 1,240 万名借款人提供服务。于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我们通过贷款促进服务和自筹资金融资服务促成的贷款总额分别为 226.231 亿元人民币、360.363 亿元人民币和 535.916 亿元人民币(73.420 亿美元)。

在金融服务业务下,贷款主要由第三方提供资金。自 2020 年 9 月起,我们公司和 VIE 已停止接受个人投资者的新资金,而是完全接受来自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资金。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我们促成了由第三方分别提供 226.225 亿元人民币、359.923 亿元和 533.387 亿元人民币(73.074 亿美元)的贷款。我们向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和担保公司(如有)收取 (i) 我们技术支持的借款人获取服务的贷款便利服务费,以及 (ii) 我们的贷款发放后管理和催收服务的发放后服务费,包括付款提醒服务、收款服务、逾期付款监控服务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诉讼服务等。2024 年,我们开始增加风险模式下的便利贷款量,即我司承担在我们平台上促成的贷款的信用风险,并通过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

自筹资金贷款主要从我公司子公司获得资金,以无担保小额循环贷款为主,自资金贷款还包括 2022 年由 VIEs 子公司提供的历史汽车抵押贷款。这些贷款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分别为 64.8 万元、4400 万元和 2.529 亿元(3460 万美元)。对于自筹资金的贷款,我们收取融资服务费,包括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收入。

借款

金融服务业务下的借款人主要是个人,包括信用表现稳定的信用卡持有人和有能力产生经常性收入的小企业主。

借款人概况和基准

根据向我们披露的信息,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借款人概况为 71.3% 为男性,28.7% 为女性,而 38.4% 的借款人年龄在 35 岁或以下。2024 年,通过我们在金融服务业务下的平台向 4,187,502 名借款人提供了贷款。

借款人收购

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使用在线渠道吸引借款人。我们的在线借款人获取工作由我们的大数据能力提供支持,主要集中在搜索引擎营销 (SEM)、搜索引擎优化 (SEO)、通过主要应用商店下载移动应用程序、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API) 的在线渠道、电子商务和消费平台、社交媒体平台以及各种营销活动和会员服务。从历史上看,我们公司和 VIE 还利用中国不同地点的线下渠道获取借款人。我们公司和 VIE 于 2022 年 2 月停止了线下业务,以优化疫情期间和之后的产品组合、成本效益和收入结构。

73

目录

下表按渠道提供了我们金融服务业务下的借款人数量明细: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借款人人数 (1)

来自在线渠道的借款人

 

1,606,879

 

2,891,901

 

4,187,502

线下渠道的借款人

 

14

 

 

借款人总数

 

1,606,893

 

2,891,901

 

4,187,502

(1)指定期间的借款人数量代表在此期间,其贷款通过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获得资金的借款人数量。就上表而言,在一段时间内通过我们的平台从线上和线下渠道获得贷款的借款人被视为从线上渠道获得的借款人。

下表按渠道提供了我们金融服务业务下提供的贷款量明细: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

促成的贷款金额

 

22,623,101

 

100.0

 

36,036,301

 

100.0

 

53,591,593

 

7,342,018

 

100.0

从在线渠道产生的贷款

 

22,620,051

 

100.0

 

36,036,301

 

100.0

 

53,591,593

 

7,342,018

 

100.0

线下渠道产生的贷款

 

3,050

 

0.0

 

 

0.0

 

 

 

0.0

自2022年2月暂停线下贷款便利业务渠道以来,宜享华一直是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主要在线借款服务平台。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通过宜享华平台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占借款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8.6%、100.0% 和 100.0%。我们一直致力于平衡客户信用风险和获客效率。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通过宜享华平台促成的总贷款额中,分别有 50.8%、57.5% 和 54.1% 来自重复借款人。

资金来源

在金融服务业务下,贷款主要由第三方提供。自 2020 年 9 月起,我们不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新资金,而是完全接受来自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资金。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我司与 VIEs 促成了由第三方融资的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226.225 亿元、人民币 359.923 亿元和人民币 533.387 亿元(合 73.074 亿美元)。自筹资金贷款主要由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资金,主要为无担保小额循环贷款,2022 年,自筹资金贷款还包括 VIEs 子公司提供的历史汽车抵押贷款。这些贷款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分别为 64.80 万元人民币、4400 万元和 2.529 亿元人民币(3460 万美元)。

74

目录

下表列出了所述期间按资金来源划分的贷款明细,包括绝对金额和占贷款总额的百分比: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第三方资金(即贷款便利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

 

12,175,351

 

53.8

 

4,057,073

 

11.3

 

318,568

 

43,644

 

0.6

银行

 

6,801,585

 

30.1

 

12,102,205

 

33.6

 

20,195,485

 

2,766,770

 

37.7

消费金融公司

 

3,456,515

 

15.3

 

17,286,038

 

48.0

 

26,753,489

 

3,665,212

 

49.9

信托

 

127,856

 

0.5

 

1,495,626

 

4.2

 

1,246,179

 

170,726

 

2.3

别人

 

61,146

 

0.3

 

1,051,360

 

2.9

 

4,824,998

 

661,022

 

9.0

小计

 

22,622,453

 

100.0

 

35,992,302

 

99.9

 

53,338,719

 

7,307,374

 

99.5

自有资金(即用于自筹资金的融资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

 

648

 

*

 

 

 

 

小额贷款公司

 

 

 

43,999

 

0.1

 

252,874

 

34,644

 

0.5

小计

 

648

 

*

43,999

 

0.1

 

252,874

 

34,644

 

0.5

 

22,623,101

 

100.0

 

36,036,301

 

100.0

 

53,591,593

 

7,342,018

 

100.0

注意:

* 少于总贷款额的 0.1%。

近年来,我们通过子公司和 VIE 不断加强与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的合作,这些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和低成本的融资选择。我们和 VIEs 积极扩大与一系列资金来源的合作,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并降低依赖任何单一资金来源的风险。因此,从 2022 年到 2024 年,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尤其是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总资金量呈增长趋势。从 2022 年到 2024 年,来自第三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有所减少,原因是我们与更多样化的融资合作伙伴加强了合作。在这些合作伙伴中,我们和 VIE 设法与银行等融资成本较低的公司进行了更广泛的合作。

此外,我们产品和服务供应的变化也影响了不同资金来源提供的资金量。例如,2022 年 2 月,我们和参投企业停止提供主要由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或合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线下担保贷款产品。因此,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呈显著下降趋势,从 2021 年的 40.604 亿元降至 2022 年的零,合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从 2021 年的 16.872 亿元下降到 2022 年的 64800 万元,2024 年进一步降至零。

我们的贷款产品

宜人信贷主要通过宜人华平台向借款人提供无抵押贷款产品。我们认为,这些贷款是简单而优质的信贷产品,使借款人能够轻松预算其还款义务并满足其财务需求。过去,宜人信贷还促进了汽车抵押贷款和物业抵押贷款,或通过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为这些抵押贷款提供资金。为了优化我们的产品组合并提高整体运营效率,我们公司和 VIEs 于 2021 年 10 月停止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并于 2022 年 2 月停止提供汽车抵押贷款。

无抵押贷款产品

小额循环贷款

我们和 VIE 通过益祥华平台促进小额循环贷款。这些小额循环贷款为无抵押贷款,平均票额从 7,000 元到 8,000 元不等,期限从 3 个月到 12 个月不等。小额循环贷款产品于 2020 年推出,在借款人中一直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我们整体贷款组合中的比例持续增长。到 2024 年,小额循环贷款几乎占我们金融服务业务下总贷款促进额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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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作为我们全球扩张战略的一部分,我们于 2023 年初开始在菲律宾提供无担保小额循环贷款。鉴于我们专注于产品和服务本地化以及提高运营效率,我们预计我们的海外贷款量将持续增长。

小企业贷款

我们促进无抵押贷款,使企业主能够满足其融资需求。从历史上看,这些无抵押贷款产品的期限从 1 个月到 24 个月不等,贷款金额从 10,000 元到 4,000,000 元不等。我们缩减了该产品的规模,并于 2022 年底终止了该产品,以优化贷款组合和产品组合,并提高我们的整体运营效率。同时,由于我们注意到小额循环贷款的借款人中有一定比例是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主,因此自 2022 年底起,我们开始通过宜享华平台为这些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

对于我们的无抵押贷款业务,我们自 2018 年以来一直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这些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我们促成或由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融资的所有贷款的增信服务。我们认为,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额外增信有助于融资方降低风险,提高其贷款催收业绩。2024 年,我们还开始扩大风险承担模式下促成的贷款量,即我司承担在我们平台上促成的贷款的信用风险,并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有抵押消费贷款产品

过去,我们从线下渠道为汽车抵押贷款和物业抵押贷款提供便利和融资。这些抵押贷款产品提供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从人民币30,000元至300,000元不等。为优化产品组合和收入结构,我们于2021年10月停止物业抵押贷款,并于2022年2月战略性终止汽车抵押贷款便利化和融资业务。

贷款定价机制

我们使用专有的人工智能驱动的信用评分模型来评估潜在借款人的信用度。我们的信用评分模型汇总和分析借款人提交的数据,以及我们在获得借款人完全同意后从多个内部和外部来源收集的数据,然后为潜在借款人生成分数。此外,我们使用人工智能驱动的系统来更准确地描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在我们的信用评分系统下,我们拥有包含各个细分市场的升级风险网格。每个客户群的预期 M3+ 净销账率和实际观察到的结果将潜在借款人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信用细分市场。

我们金融服务业务下提供的所有贷款均采用固定利率的每月固定付款,支付给融资方,即第三方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或我们的子公司。此外,与我们合作的担保公司或提供担保服务的子公司会就其提供的信用增级服务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这些费用中的每一项均按贷款合同的百分比收取。逾期付款和提前还款的罚款分别按逾期金额和合同金额的百分比征收。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已预先明确披露给借款人。

信贷便利交易流程

我们相信,我们的商业模式能够实现快速的贷款申请流程、更准确地确定申请人信用度的信用评估以及卓越的整体用户体验。我们的平台和服务网络触及我们与借款人关系的每一个环节,从申请流程到贷款的融资和服务。

我们提供自动化、简化的申请流程,看起来简单、无缝和高效。在表面之下,我们的平台和服务网络利用先进的专有技术来实现用户友好的体验。在我们高效的数字运营的推动下,从初始申请到资金支付的整个过程现在通常不到 5 分钟到 2 小时。

76

目录

第 1 阶段:申请

我们的借款人申请流程从潜在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开始。借款人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或迷你应用程序申请。作为申请流程的一部分,潜在借款人需要提供必要的个人详细信息。所需的具体个人详细信息通常包括中国身份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银行卡信息。

第 2 阶段:验证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申请后,我们的信贷模型将填充提交的贷款申请中包含的所有信息。然后查询来自许多内部和外部来源的其他数据,并将其附加到申请中,包括以下内容:

内部

    

·

累积的历史信用数据;

·

我们从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贷款时的行为中收集的行为数据,例如自我报告的收益使用情况或使用多种设备访问我们的平台;

外部

·

由公安部下属机构维护的个人身份信息;

·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机构维护的个人信用信息;

·

他们在某些流行的中国电子商务网站上的帐户的网上购物和付款信息;

·

申请人授权的基本商业信息;

·

申请人授权的信用卡对账单数据; 和

·

欺诈名单和数据库。

然后,这些数据被汇总并用于验证申请人的身份,以检测可能的欺诈行为以及评估和确定信用度。我们收集的所有数据均基于借款人的充分了解和同意。

第 3 阶段:反欺诈、信用评估和决策

为了有效地筛选申请人,我们设计了一个初始资格认证阶段,以审查与申请一起提交并由我们从可用来源收集的有关潜在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完成后,将使用我们的反欺诈系统进行初步检查,潜在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要么进入申请流程的下一阶段,要么通知潜在借款人拒绝申请的决定。

在初步资格认证后,我们开始利用我们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进行信用审查,为潜在借款人生成 A 分数等级,从而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我们目前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源自宜信开发的信用评分系统。我们进一步修改了我们的信用评分系统,使其适应中国市场的现实情况,中国市场历来没有广泛可用的消费者信用信息来源。此外,我们使用我们的信用评分系统,以更准确地描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今天,我们的信用评分系统使用我们自己的评分标准,并由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定期监控、测试、更新和验证。在生成信用评分后,我们的信用决策系统会确定潜在借款人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借款人将收到通知,决定因未能满足最低要求而拒绝其申请。

一旦潜在借款人通过我们的初始资格认证阶段并申请我们的贷款产品,申请将进入下一阶段进行进一步审核。在初步验证面谈之后,申请和信用评分将接受进一步分析。如果怀疑与特定贷款申请有关欺诈,或者如果认为需要额外的验证来完成信用决策过程,我们将进行自动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验证。审核后,将自动决定按原样批准贷款、批准具有一个或多个修改后的贷款特征集的贷款,或拒绝贷款申请。目前,我们已经根据禁止互联网平台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法规的要求,将我们的数据与第三方信用评分代理连接起来。

77

目录

第 4 阶段:审批和资助

金融服务业务的资金来源现在仅包括来自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投资。在已经获得我们初步信用评估和批准的借款人中,我们将根据他们对借款人资料的具体要求,将合格的借款人推荐给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然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将根据他们自己的信用评估标准,审查我们介绍的贷款申请和我们对借款人的初步信用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贷款申请。同时,我们还将一些选定的合格借款人推荐给我们自己的子公司直接提供贷款融资服务。一旦借款人的信贷申请获得批准,借款人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的贷款协议将在我们的平台上签署,然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将直接将贷款金额支付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第 5 阶段:服务和收款

我们和 VIE 应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要求提供贷款催收服务。如有要求,我们会使用自动化流程向借款人收取预定的贷款付款。在贷款发放时,我们会制定付款时间表,并在每月的固定工作日付款。然后,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机构资助合作伙伴委托的支付平台按计划偿还贷款。作为借款人的日常服务,我们提供付款提醒服务,例如在还款到期当天发送提醒短信或电话。一旦还款逾期,我们会发送额外的提醒短信,并在贷款拖欠 15 天后启动催收流程。为了方便还款,催收过程根据拖欠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阶段,这决定了所采取的催收步骤的级别。例如,催收流程开始后立即向拖欠借款人发送提醒短信,如果仍未付款,将打电话进一步催收流程。虽然催收过程的大部分阶段都外包给我们的关联公司,但我们处理所有重组或推迟超过一定阈值的拖欠贷款的决定,而我们关联公司的催收团队有权酌情决定低于该阈值的贷款。催收团队还密切关注逾期超过 90 天或还款意愿较弱或欺诈嫌疑的借款人。并通过与全国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催收团队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催收的合规性。 司法调解也是一种可接受的方法,可以加快这些借款人的还款过程。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在各种业务运营中的日益渗透,我们的收款流程现在部分自动化并由我们的人工智能系统驱动。

保险经纪业务

我们通过和翔保险经纪经营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合翔保险经纪是一家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各种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和产品。和翔保险经纪为零售和机构客户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翔保险经纪已在全国设立了 32 家线下分支机构,提供来自 100 多家保险公司的 1,000 多种保险产品,服务了 1,397,597 名个人客户和 134,522 名机构客户。

产品与服务

我们通过和翔保险经纪建立了包括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和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内的全面和多元化的产品矩阵。在人寿和健康保险方面,和翔保险经纪专注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年金、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养老寿险以及长期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在保障健康规划、退休规划、子女教育基金规划、资产传承等方面的整体需求。在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和翔保险经纪提供家庭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货物保险和意外保险产品等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家庭和企业客户在财产保护、员工福利和福利保护、经营风险转移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和翔保险提供的保险经纪产品和服务在定制方面具有竞争优势。通过深入、数据驱动、技术驱动的 KYC 和客户研究,和翔保险经纪与保险公司和外部合作伙伴合作,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特定情况和需求量身定制保险产品。

服务费

就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而言,我们主要来自保险公司在客户通过合翔保险经纪购买保险产品时支付的保险佣金。我们不承担客户投资的任何损失,也不对任何保险产品提供回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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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和生活业务及其他

我们的目标是更好地服务现有客户,提升他们的整体福祉,同时提高用户参与度和长期价值。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通过子公司和 VIE 提供一系列精选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各种消费者需求,并探索额外的服务需求,旨在提升客户体验。这些产品涵盖多个领域,例如各种会员升级服务、迷你数字游戏、日用品、美容产品以及保健产品和服务。2023 年第一季度,我们将这些主要通过宜享华和宜人选择提供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重新归类为新的业务板块,即消费及生活业务及其他,以更好地捕捉其业务性质。

与此同时,由于我们战略转向提供非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和生活服务收入增加,而财富解决方案的收入减少,财富解决方案产生的收入已在本年报其他部分的综合财务报表下的净收入中被重新归类为“其他”。

风险管理

传统的风险管理工具和发达经济体可用的消费金融数据类型,例如广泛可用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服务,目前在中国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我们相信,我们行业领先的风险管理能力为我们提供了竞争优势,通过获得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信任,吸引资本进入我们的市场。

专有的欺诈检测系统

我们公司和 VIE 使用专有的欺诈检测系统,该系统是我们更大的风险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用于识别和拒绝潜在的借款人申请。我们的系统通过结合定量建模、大数据技术、知识图谱等尖端工具、大型语言模型 (LLM) 和第三方服务,利用先进的 AI 功能。我们欺诈检测系统的定量建模方面利用强大的大数据平台,能够识别借款人申请中的潜在不一致之处。AI 驱动的大数据技术通过分析大量数据集、检测模式和更准确地识别异常来增强流程,而知识图谱和 LLM 的集成增加了我们对数据中关系和上下文的理解深度,最终提高了系统标记欺诈活动的能力。互联网技术方面包括 IP 验证和监控。此外,我们聘请第三方服务来检查潜在借款人的在线行为,并利用政府机构开放数据库对身份证号码与已知罪犯进行交叉核对。我们维护欺诈借款人的黑名单。

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和贷款资格系统

我们公司和 VIE 建立了信用评估模块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在获得借款人的同意后,我们收集借款人的内部和外部信息,这些信息通过我们的数据分析系统从不同维度得出许多变量。根据特定产品和借款人的特点建立和开发不同的评分模型,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鉴于宜信在风险管理方面近二十年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积累的大量数据池,我们与宜信的关系使我们能够进一步改进我们的信用评分模型,增强我们的精准风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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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下表列出了对借款人信用评分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标准:

标准

    

例子

    

对信用评分的影响

贷款用途

个人消费

无单调相关

客户属性

教育背景

正相关
高等教育带来更高的分数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用途和履行情况

借款人从商业银行借入的最高贷款金额

正相关
银行贷款金额越大,分数越高

信用卡使用和付款模式

信用卡使用频率

负相关
超过某个阈值,信用卡使用频率越高,分数越低

公共记录

法院执行记录

无单调相关
如果借款人受到法院强制执行,则他的分数较低

收入和债务状况

工资

正相关
低于某个阈值,薪水越高,分数越高

地理位置

借款人所在的省份或城市

无单调相关

工作稳定性

工作年限

正相关
工作时间越长,分数越高

网上商户购买模式

近期平均消费水平

正相关
近期平均消费水平越高,得分越高

从包含上述标准的专有信用评分模型得出的信用评分用于确定借款人的“A 分数”的最终等级,这反映了他作为我们平台上潜在新借款人的信用质量水平。将根据借款人的 A 分数等级和他的收入/债务状况授予特定数量的信用额度。在此阶段,如果借款人的等级低于我们的阈值,他的申请将被拒绝。我们根据我们的 A-Score 系统和风险定价结构建立了定制的贷款定价模型。

我们允许最初不符合我们借款人标准的潜在借款人在一段时间后(通常为 30 到 90 天)重新申请贷款,前提是他们能够证明影响其分数的标准有可验证的改进。对于我们认为存在欺诈风险的潜在借款人,绝不允许重新申请。

我们将继续监控现有借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表现,并根据一系列因素重新评估他们的信用质量,包括申请的贷款金额、还款表现等。我们将根据对每个现有借款人的信用表现的重新评估,定期为他们生成 B 分等级。对于获得高 B 分等级的人,我们将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增加他们的信用额度。

同时,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借款人,将根据借款人的逾期金额、逾期期限、贷款期限等相关信息生成 C 分等级。将根据借款人的 C 分等级启动不同级别的催收流程,包括 AI 机器人的提醒、短信、电话、外包团队的催收方式、诉讼等。

我们公司和 VIE 定期(每周/每月/每季度)持续监控我们模型的运营和绩效,以确保模型在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不同细分市场的借款人行为方面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如果监控到任何重大变化,我们的模型和策略团队将立即开始故障排除流程,并在需要时相应地调整/更新模型。预先安排了足够的计划,以确保及时响应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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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我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信用评估团队

我们有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分析贷款绩效、验证信用模型和评估信用决策结果。该部门在各种风险管理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包括报告绩效趋势、监控贷款集中度和稳定性、对贷款进行经济压力测试、审计我们的信用评估团队做出的贷款决策,以及执行同行基准测试和外部风险评估。

我们的信用评估团队成员负责分析贷款申请,并协助进行欺诈检测和借款人验证。他们利用通过培训和实践经验获得的技能,以及我们专有的人工智能系统,根据与潜在借款人的直接沟通来评估贷款。

贷款服务和收款

我们的技术平台能够监控和跟踪付款活动。凭借内置的付款跟踪功能和自动错过付款通知,该平台使我们能够实时监控未偿还贷款的表现。

宜信制定了一项策略来优化我们拖欠贷款的催收流程。我们的催收流程根据拖欠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阶段,这决定了所采取的催收步骤的级别。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在催收周期中的进展,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快。

我们的技术

我们相信我们的技术平台是一种竞争优势,也是借款人和客户使用我们的市场的重要原因。我们技术平台的主要特点包括:

人工智能驱动的系统和数据驱动的服务 。我们公司和 VIE 开发了专有的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自动化的 KYC 和数字客户服务,将客户的信用表现、风险偏好和财务目标与适当的解决方案相匹配。2023 年上半年,我们启动了 AI Lab 项目,以深化我们对技术创新的承诺,为一系列业务领域赋能。通过采用先进的 LLM,我们实现了各种业务运营的自动化和简化,包括营销、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和贷款催收。我们的行动包括开发和升级交互式语音应答 (IVR) 系统,提高营销和贷款催收的自动化程度,以及开发实时/离线使用的质量检查机器人,确保严格遵守我们的业务实践。此外,我们还开发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AIGC) 平台,以快速创建用于营销目的的图像和视频。这些努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高效和安全的服务,彰显了我们作为领先的人工智能驱动平台的承诺。此外,我们最近还将我们的系统与 DeepSeek 的高级模型集成,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深度分析和决策能力。
专有欺诈检测 。我们公司和 VIE 结合使用在申请过程中获得的当前和历史数据、第三方数据和复杂的分析工具来帮助确定申请的欺诈风险。高风险申请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确认欺诈,申请将被取消,我们会识别并标记贷款的特征,以帮助改进我们的欺诈检测工作。
高度自动化的流程 。我们公司和 VIE 提供快速易用的在线申请流程,并为用户提供在整个过程中和产品生命周期内实时支持和在线工具的访问。我们的平台涵盖客户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申请; 验证; 信用评估、决策和资金;以及服务和收款。我们基于 Web 和移动的平台还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
移动应用程序 。我们公司和 VIEs 为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以及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的借款人和客户开发了不同的用户友好型移动应用程序,使他们能够在任何方便的时间或地点访问我们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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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扩展的平台 。我们的平台建立在分布式、负载均衡的计算基础设施之上,该基础设施具有高度可扩展性和可靠性。该基础设施可以轻松扩展,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数据存储需求和用户流量。我们公司和 VIEs 设计了一个统一的平台,该平台管理所有系统和服务器,并可以在需要时自动重新配置或重新部署系统或服务器。我们利用先进的测试技术,在每个产品迭代周期中提供全面的质量数据跟踪,确保每项创新都建立在强大的数据基础之上。我们的覆盖率评估技术不仅仔细检查产品的各个方面,还利用数据驱动的洞察力来精确说明产品的整体质量。
数据安全 。我们的网络配置了多层安全性,以隔离我们的数据库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公司和 VIE 使用复杂的安全协议进行应用程序之间的通信。为了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我们利用防火墙系统,并维护一个外围网络或非军事区,将我们面向外部的服务与我们的内部系统分开。我们的整个网站以及公共和私有 API 都使用安全套接字层网络协议。
稳定性 。我们公司和 VIE 有多层冗余,以确保我们网络的可靠性。我们还有一个有效的数据冗余模型,每天对我们的数据库和开发环境进行全面备份。

产品开发

我们公司和 VIE 不断评估我们现有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并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随着我们不断优化我们的产品供应,我们正在开发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以满足目标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特定需求,所有这些都以符合最新监管准则的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随着我们市场的发展,我们增强了提供基于风险的贷款定价的能力。例如,我们推出了价格较低的贷款产品,并定期调整我们的定价策略,以响应监管指令,转向为更高质量的客户群提供服务。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使我们的产品多样化,并加强我们各个业务线之间的协同效应。

在保险经纪业务方面,我们继续致力于推动产品创新和定制化,同时扩大客户群并加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密切关注国内和国际市场,不断推出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低渗透率细分市场的新保险产品。例如,自 2022 年下半年以来,我们一直在提供海外工程责任保险服务,以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项目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此外,自 2022 年以来,我们推出了“新公民”保险服务,旨在满足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灵活劳动力和兼职工人的保障需求。2024 年,我们通过推出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在内的在线渠道扩大了覆盖范围,以提供更灵活的保险产品,例如医疗保健和退休计划。

在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方面,我们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在各种生活场景中的多样化需求。随着我们细化客户细分并优化客户组合,我们正在战略性地缩减历史和现有产品的供应。这种转变使我们能够专注于研究和分析新升级的客户群的概况和需求,使我们能够开发定制产品,更有效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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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推广

我们的一般营销工作旨在建立品牌知名度和声誉,并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客户。我们相信声誉和口碑推动了我们业务的持续有机增长。同时,我们通过提供透明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来增强我们的公众曝光率,并通过我们在服务质量、合规性和透明度方面的一致性来建立信任。此外,我们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社交媒体平台和第三方行业代理)扩大与客户、公众和行业的互动。我们的品牌因其技术进步、服务能力、增长势头和对社会责任的贡献而越来越受到行业的认可。例如,亿人数码在获得中国数字指数研究院和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等知名机构颁发的 2023 年度数字普惠金融卓越奖后,于 2023 年 12 月被中国知名投资机构雪球财经(雪球)评为 2023 年度增长普惠上市公司 100 强之一。宜仁数科还在 2023 年 12 月的第九届北京金融论坛上荣获年度普惠金融机构奖。2024 年,我们公司将其中文名称从“宜仁金科”更名为“宜仁智客”,其中“金”字意为“金融”,“智”字意为“智能”,体现了我们致力于开发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来服务客户和客户的承诺。最近,怡仁数码在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联盟中获得了一席之地。

竞争

在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方面,我们与中国的其他消费金融市场和贷款便利平台竞争。在 2018 年之前,该行业竞争激烈。然而,随着国内对该行业的法规不断发展和近年来进入壁垒的不断提高,像我们这样的国家级参与者留在市场上的人数越来越少,而较小的平台则停止运营,为我们留下了更多的市场份额机会。与此同时,随着我们将金融服务业务扩展到海外,例如在菲律宾,我们面临着来自区域同行的竞争。

就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而言,我们与中国的其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鉴于与美国和欧洲相比,中国保险服务的整体渗透率较低,我们相信我们在保险业务方面的战略部署已将我们引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巨大市场。鉴于国内监管环境收紧,我们定制和创新产品的能力,加上强大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将在保持我们的竞争力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我们完全采用人工智能来提供符合客户偏好的精选优质产品和服务。我们在这一细分市场的主要目标是提升用户体验和参与度,从而通过丰富的产品和升级的服务来提高现有客户的长期价值。我们目前正在缩减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的产品供应,并就如何在升级借款人细分市场和优化借款人资料后更好地服务客户进行战略审查。

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和 VIE 将我们的商标、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视为我们成功的关键,我们依靠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以及保密、发明转让和与员工和其他人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的子公司和 VIE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了 460 个商标。

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技术。监控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既困难又昂贵,我们无法确定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否能防止盗用我们的技术。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

此外,第三方可能会对我们提起诉讼,指控我们侵犯其专有权利或宣布他们不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如果侵权索赔成功,而我们未能或无法及时开发非侵权技术或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即使我们能够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许可费用也可能很高,并可能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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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和“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些索赔的辩护成本可能很高,并且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保险

我们公司和 VIE 维护财产保险,涵盖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某些设备和其他财产,以防范风险和意外事件。我们还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我们不购买营业中断保险或一般第三方责任保险,也不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需求。

季节性

我们公司和 VIE 的业务具有季节性,反映了互联网使用和传统个人消费模式的季节性波动,因为我们的个人借款人通常使用其借款收益来满足其个人消费需求。例如,在中国的国定假日期间,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的交易量通常较低,尤其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农历新年假期期间。总体而言,我们业务的历史季节性较为温和,但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预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调节

本节总结了影响我们在中国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法规。

作为中国人工智能驱动的一站式精选金融和生活服务平台,我们公司和 VIEs 受到多个政府机构的监管,其中包括:

工业和信息化部 (MIIT),负责监管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行货币,监督商业银行并协助融资管理; 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NFRA) 成立于 2023 年 5 月,在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并取代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中国新的金融监管机构。NFRA 负责监管金融业,证券行业除外。它将接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某些职能。

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中国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连同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取代了之前规范中国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法规。同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和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得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保留原经营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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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适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准入实施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法》没有提及 VIE 结构的相关概念和监管制度;请参阅“风险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它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国家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不得征收外国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或征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收和征用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及时合理的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税务、会计、外汇等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行业目录和负面清单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三个主要法律文件的约束:(i) 国务院于 2002 年 2 月 11 日颁布的《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ii)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商务部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联合发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2024 负面清单》,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管理办法,如股权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从事 2024 年负面清单所列的限制活动时应遵守此类限制性要求,不得从事 2024 负面清单所列的禁止活动;以及 (iii)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联合发布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或《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规定了鼓励外商投资行业。未列入鼓励目录或 2021 年负面清单的行业通常被视为构成第四类“允许”类别。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一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投融资咨询及技术服务,属于“鼓励”或“允许”类别。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获得其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重大批准。但是,增值电信服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和转发类别以及呼叫中心除外)等行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受限制外商投资。我们通过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属于“限制”类别的增值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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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

国务院于 2001 年 12 月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随后分别于 2008 年 9 月、2016 年 2 月和 2022 年 3 月进行了修订,禁止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任何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中持有超过 50% 的总股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营利性电子商务业务)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负面清单和通知(2024 年),或工信部于 2015 年 6 月颁布的 196 号文,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业务(电子商务业务)总股本权益的 50% 以上。 2024 年 4 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电信服务业对外开放试点的通知》(简称 107 号文),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全资子公司经营部分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中包含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交付服务(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运营、在线发布、在线音视频和互联网文化),以及四个区域的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2006 年 7 月,信息产业部(工信部的前身)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禁止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 VATS 许可证)的中国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 VATS 许可证,也不得向在中国非法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帮助,包括资源、地点或设施。此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运营公司使用的域名和注册商标必须由该公司或其股东合法拥有。此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拥有经批准的业务运营所需的设施,并在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所涵盖的地区维护设施。

鉴于上述限制及要求,于2020年,我们主要通过恒成、优赛恒创、宜信普惠及宜人财经信息运营宜人信用及宜人财富(「宜人精选」的前身)。于2020年12月业务重组后,我们通过优赛恒创及宜信普惠经营宜人信用,并通过宜人财经资讯、宜人轩及合翔保险经纪经营宜人财富(「宜人精选」的前身)。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通过宜人选购运营宜人精选,并通过科创心联运营宜人华及「开华生活」小程序。

宜信已将与我们的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某些商标转让给我们,以遵守以下要求: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运营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必须由该公司或其股东合法拥有。

小额贷款法规

2008 年 5 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小额贷款指导意见》),授权省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行试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支付的资本、捐赠资本和最多向两家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此外,资金余额需要由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利率必须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确定。在授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守“小额放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向一个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本的 5%。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利息上限可以由此类公司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司法机关规定的限制。利率下限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 0.9 倍。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某些市场条件灵活地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利率。 此外,根据《小额贷款指南》,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准确资产分类准备金制度及其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减值损失进行充分准备。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接受公众监督,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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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额贷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包括海南省在内的多个省级政府颁布了地方性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3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的通知》,并于2012年6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将管理职责赋予了相关监管部门,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

2020 年 11 月 2 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注册地省外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必须获得银保监会的正式批准。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供公众查阅和评论。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区域、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以及变更地方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此外,地方金融机构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名称或者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地方金融机构不遵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刑事责任等处罚。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由国家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局发布,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办法》旨在规范包括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例如,(i) 在业务和运营范围方面,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均须获得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展业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完全在线进行核心业务流程,包括贷款申请、风险审查、审批、发放和回收;(ii) 在贷款限额和限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要求任何单个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10%,单个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 15%;网络小贷公司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余额上限为 20 万元,营业贷款的贷款余额上限为 1000 万元;(iii)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牌实体共同出资,不得与缺乏适当融资担保或保险资质的机构合作。 与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贷款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至少出资 30% 的贷款金额;(iv) 在资金来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但是,非标准化资金(如银行和股东贷款)的上限为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而标准化资金(如债券和证券化)的上限为四倍。

2025 年 4 月 1 日,国家贷款促进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该通知对贷款便利化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具体而言,贷款便利化公司必须满足商业银行的强化准入标准,并经过彻底的尽职调查。他们还必须遵守透明的收费结构,禁止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或不当干预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另一方面,该通知敦促商业银行公开披露与银行合作的所有平台运营商和增信服务提供商。商业银行需要在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中加入增强授信服务费,该费用应符合法定上限。《通知》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按实际利息比例支付合作费的,向平台运营方、增信服务商支付的付款时间表应与贷款本金回收时间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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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津易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融资担保规定

2010年3月,银监会、商务部、财政部等7个政府部门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前,必须事先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融资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在被担保方不履行对债权人的融资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的行为。

2017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融资担保”定义为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展期贷款或发行债券,并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未经批准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可能被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和刑事责任等多项处罚。本融资担保规定还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未偿还的担保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方的未偿还担保负债比例不得超过10%,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未偿担保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2019年10月9日,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等九个政府部门发布了《融资担保补充规定》(2021年6月修订),要求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价服务的机构不得未经批准直接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未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但实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停止其经营,并妥善结算存续业务合同。

2020 年 7 月 14 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指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指引规定了主管监管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报告数据和其他内外部数据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行业进行持续分析和评估风险的指引。根据指引,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并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按照主管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指引》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相关担保风险、资产质量、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条件是非现场监管的重点领域。

我们于 2020 年 9 月成立福建嘉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于 2023 年收购重庆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我们的贷款便利业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保险经纪业务规定

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保险活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并于2015年最新修订)以及有关规则、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包括通则、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保险经营标准、保险行业监督监管、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法律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是指为投保人的利益,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提供中介服务,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照有关法律收取佣金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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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1 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经纪监督管理规定》(简称《保险经纪规定》),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经营规则、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和法律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保险经纪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在省级以外地区开展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以内开展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保险经纪公司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到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保险经纪规定》还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在取得保险经纪许可证后二十日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缴纳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保证保险的有效期。保险经纪公司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项下每起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一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保险经纪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保险经纪公司拟缴纳保证金的,按其注册资本的 5%缴纳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比例增加保证金。保证金应以商业银行存款的形式或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存入指定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使用保证金:(i) 减少注册资本;(ii) 取消许可证;(iii) 按照条件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 (iv)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使用保证金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保监会所在地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i) 为投保人起草保险计划,选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申请手续;(ii) 协助投保人或受益人理赔;(iii) 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iv) 向委托方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v)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经纪相关业务。保险经纪人应当在承保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但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格。《保险经纪规定》还要求保险经纪人设立指定账簿,记录保险经纪业务的收入和支出。保险经纪人应为客户资金开立独立的指定账户。以下资金只能存入客户资金的指定账户:(i) 保单持有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以及 (ii) 代表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收取的退保价值和赔付。保险经纪人应为其收取的佣金开设一个独立账户。

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或行为:(i) 欺骗或误导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或受益人;(ii)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iii)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陈述义务,或诱使投保人不履行如实陈述义务;(iv) 授予或承诺授予投保人、投保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权益;(v) 利用其行政权力、地位或职业优势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诱使投保人订立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vi) 未经授权伪造、变造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vii) 挪用、留存、挪用保险费或保险利益;(viii) 利用业务优势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ix) 与投保人、投保人或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利益;或 (x) 泄露保险人、投保人或投保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险经纪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合同约定并经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授予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也不得利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机会,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保险经纪规定》规定了保险经纪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良好品行等要求。还规定,保险经纪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任前取得保监会地方分支机构批准的从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批。根据保监会于2015年8月3日发布的《保险经纪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开始执业前,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完成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应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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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将支付费用或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录用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回报,不得将直接或间接引入的人数或销售业绩作为工资计算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国保监会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中介机构激励措施的通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只能对在保险中介机构内连续执业经验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股权激励范围以快速发展业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实施激励措施时,不得:(i) 对激励计划进行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推广,包括夸大或任意承诺未来上市的不确定收益;(ii) 诱导销售人员购买自我保险或借款购买保险以换取激励;或 (iii) 以激励为名提供客户股权,作为不正当利益的对价。根据中国保监会 2012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激励计划的通知》,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将股权激励计划与其上市挂钩、夸大上市等方式,诱导公众成为销售员,或者诱导销售员、客户购买与其实际保险需求不符的保险产品。

根据保监会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颁布并于同日施行的《保监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在中国加入 WTO 后的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除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外,不得有其他限制。银保监会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颁布了《关于放宽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的通知》,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的外商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保险经纪业务:(i) 起草保险申请书,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申请保险手续;(ii)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iii) 再保险经纪业务;(iv) 提供灾害、损失预防或风险评估和管理咨询服务;以及(v) 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业务未列入 2021 年负面清单。 但是,根据银保监会 2019 年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行政指南,持有保险经纪公司 25%以上股份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保险经纪行业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i)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超过 30 年;(ii)截至申请前一年年底,其总资产不低于 2 亿美元。2019 年 5 月 1 日,银保监会发布新闻,表示将进一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保险经纪行业,取消上述部分要求。国务院还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合理利用外资的意见》,取消了上述有关业绩和资产总额的要求。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简称《放开通知》),取消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任何 WTO 成员国具有 30 年以上经营历史、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至少连续两年以及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 2 亿美元的要求。 《放开通知》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出资设立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调算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颁布并于 2021 年 7 月生效的《银保监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保险机构的许可证,包括保险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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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28 日,银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以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名称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其商号不得与现有任何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但实际控制人与其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相同的专业保险经纪人除外;(二)股东符合一定条件,包括:(1)财务状况良好,能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以自有、真实、合法的资金进行出资;(二)法人股东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信用记录、纳税记录,经营管理良好;(二)出资日上一年末净资产无负数,且出资日上月月末的净资产和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iii)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托管;全国保险经纪最低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区域保险经纪最低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iv) 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v)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公司章程;(vi)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质;(vii) 具有银保监会要求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viii) 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称的固定住所;(ix) 拥有银保监会要求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x) 风险评估符合要求;(习)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主体股东存在以下情形,即(i)最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ii)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而被有关部门调查;(iii)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投资企业;(v)银保监会认为不适宜成为保险经纪股东的。

根据《实施办法》,保险经纪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为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均须取得资格许可。拟任的专业保险经纪高级管理人员应(i)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十年以上金融行业工作经验;(ii) 从事金融行业工作三年以上或在经济行业工作五年以上;(iii)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iv) 诚实守信,行为良好。

2024 年 9 月 8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强调,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在内的保险机构应当合规、透明、风险可控地经营。例如,保险机构必须对资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并对股东背景进行严格审查。敦促保险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和资产负债管理,提升产品适用性和销售实践,并实施更严格的措施来防止保险欺诈。

我们于2020年5月通过怡人金融信息收购了百骏达及武汉临沂的全部流通股。百骏达与武汉临沂于2011年9月共同成立了子公司和翔保险经纪。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和翔保险经纪及其全资子公司和翔保险经纪(于2024年注销)于2020年5月成为怡人金融资讯的全资子公司,和翔保险经纪自此一直经营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和翔保险经纪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各种健康和人寿保险产品以及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赚取按保单持有人支付的保费百分比确定的经纪佣金。我们已将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承诺确定为我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和翔保险经纪已获得专业保险中介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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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

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14日颁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7月22日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根据《监管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基于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或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非合格保险机构的实体(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咨询、保险产品对比、保费试算、报价和报价比对、为投保人起草保险方案、办理保险申请手续和保费收取等。

根据《监管办法》,“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而独立设立和运营的网络平台。《监管办法》要求,保险机构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以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的形式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应当向其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者其他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或保险理赔服务,通过网络界面进行的网络保险交易只能由保险机构作。此外,《监管办法》对从事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出了信息化技术要求。例如,具有网络保险产品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网络自营网络平台运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均应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三级以上。对不具备网络保险产品销售、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撑其运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级以上等级。

《监管办法》还对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营销和推广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融产品营销法律法规以及银保监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监管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规范其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营销和销售活动,包括实施网络保险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行为管理规程、网络保险产品营销和销售内容审批规程等。网络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网络保险产品营销活动,并在其营销网页上披露个人信息、保险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内容应当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保险机构对其自身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的网络保险营销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监管办法》还规定了保险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要求,其中包括:(i) 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核实每个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的主要业务流程;(ii) 保险机构应为其人员完成执业登记,并应识别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以供公众查询;(iii) 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服务提供者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以现金结算;(iv) 保险机构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并遵循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确保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以及 (v) 保险机构应制定多项内部运营计划和规程,例如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中断应急预案、反洗钱内部控制规程、客户尽职调查规程、客户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保存规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规程、反欺诈规程。

《监管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在 2022 年 2 月 1 日之前分阶段实现全面合规的提升流程。根据《监管办法》,保险机构应 (i) 自《监管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内部协议、营销活动、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整改;(ii) 自《监管办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业务经营方面的其他问题的整改;(iii) 自《监管办法》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其自营网络平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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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互联网保险风险治理专项治理的总体框架,明确了治理专项治理的重点在于规范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和完善监管规则,实现创新与风险化解并行、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019 年 4 月 2 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9 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方案的通知》(简称《整改方案》),旨在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乱象的混乱局面。《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三项重点任务:(i)明确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ii)认真调查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合规性;以及(iii)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业务整顿。 根据《整改方案》,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重点整改工作在以下方面:(一)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活动是否仅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支持服务,是否违法从事保险销售、核销、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二)保险机构与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存在涉及财富管理、点对点借贷、融资租赁等的合作;(三)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履行对其合作的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四)保险机构所有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五)保险机构是否拥有客户在其合作的第三方在线平台上购买保单的接口并承担合规责任,其第三方平台是否代其代收保费和转账支付;(六)保险机构各合作的第三方在线平台是否在醒目的位置披露其所有合作的保险机构的信息,以及该第三方在线平台的信息是否在中国保险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并表明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以及(七)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在线平台是否限制该保险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银保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颁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的通知》,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对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网络销售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包括销售行为、回溯销售记录和披露要求。《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的通知》规定,(i) 网络销售页面应仅在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上展示,并与非销售页面分开;(ii) 重要保险条款应在单独页面展示,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认;(iii) 保险机构应将保单期限届满后五年(含)的保单留存记录,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保单,应保存十年,以便回溯销售。

银保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人寿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定》,均规定了人寿保险的披露要求,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生效。

2022 年 12 月 26 日,银保监会颁布了《银保监会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或称《消费者保护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消费者保护办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寻求法律救济权、受教育权、尊重权以及信息安全权。《消费者保护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授权分级控制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行全程分级和分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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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国家保险中介机构颁布了《保险销售活动管理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销售活动分为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保险销售活动提出了不同的监管要求:(1) 售前阶段,保险中介公司不得从事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范围的保险销售活动;保险中介公司对其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促销信息承担主体管理责任;(2) 售中阶段,保险中介公司不得通过强制搭售、网页违约查询等方式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3) 售后阶段,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规则,妥善保管业务档案、账簿、业务台账、人员档案、客户资料和音像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追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档案资料。

2024 年 7 月 17 日,国家财产保险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确保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以及符合技术和作标准。《通知》要求,除其他事项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与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的中介业务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通知》敦促财产保险公司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有的谨慎,禁止保险公司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流程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也不得仅依赖合作机构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另一方面,《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向合作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关的核心信息,包括客户信息、风控数据、反洗钱数据等。

我们于2020年5月通过怡人金融信息收购了百骏达及武汉临沂的全部流通股。百骏达与武汉临沂于2011年9月共同设立了子公司和翔保险经纪。本次收购完成后,和翔保险经纪及其全资子公司和骏保险(于2024年注销)于2020年5月成为怡人金融信息的全资子公司,和翔保险经纪自此一直经营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

融资租赁法规

2013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或称《租赁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根据《租赁办法》,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租赁办法》禁止融资租赁企业从事接受存款、提供贷款或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此外,禁止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租赁办法》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其总净资产的十倍。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融资租赁企业调整后的总资产,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主权债券和委托租赁资产。2020 年 5 月,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生效,或称《融资租赁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暂行办法》将“融资租赁业务”定义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承租人,经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向承租人购入的租赁物供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租金的交易活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融资租赁暂行办法》禁止融资租赁公司(i)非法筹集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吸收保证金;(ii)直接或委托发放贷款;(iii)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借入资金或借出资金;(iv)通过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或私人投资基金进行融资或转让资产。对于租赁物,根据《融资租赁暂行办法》,适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为固定资产,除非另有规定,且具有明确的权属、真实存在和能够作为载体产生收益的能力。此外,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经营者提出了各种明确的监管指标。例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20%。202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解释》,对金融合同的认定、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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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程序》或《非现场监管程序》。《非现场监管程序》规定了主管监管部门通过收集财务公司报告数据和其他内外部数据,对收集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持续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指南。根据《非现场监管程序》,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并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按照主管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非现场监管程序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并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在五日内向地方主管部门报告。《非现场监管程序》指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流动性指标应是非现场监管的重点领域。

亦创融资租赁(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附属公司)获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优化产品组合及收入结构,我们于2022年2月停止寻求融资租赁业务的增长,仅维持现有业务。

证券和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发布并于2021年1月修订的《证券基金经营者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未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及其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警告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时,可以对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及其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采取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等其中一种或两种措施。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场所(如网站或应用程序)部署相关网页、功能模块,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该第三方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实施办法》还明确,第三方只能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络空间场所),不得参与基金销售过程的任何环节,也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的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人工智能法规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颁布《中国制造2025规划》,并于同日施行。《中国制造2025规划》强调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将智能制造作为信息化和工业化全面融合的主攻方向。同时强调,要大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2017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规划概述了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三个战略步骤,并设定了使中国人工智能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并成为全球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之一的目标。

2019 年 8 月 1 日,科技部发布《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指南》,强调“开放共享”应作为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理念,鼓励开放创新平台供企业进行测试,从而形成标准化、模块化的模型、中间件和应用,以开放接口、模型库、算法包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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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颁布,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修订并于同日施行的《关于建设新一代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环境,推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有条件支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会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生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的合规要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如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相关义务的责任,并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化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2024 年 2 月 28 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或称《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旨在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训练数据的安全性、模型安全、安全措施等,并提供了安全评估的要求。《基本要求》还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循的基本安全要求。生成式人工服务提供者在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按照《基本要求》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024 年 9 月 14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征求意见稿)》,该提案如果生效,将进一步明确生成人工智能提供商的标识义务、标识类型、标识部署的场景和方法等。

增值电信业务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包括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各类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服务)和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EDI 服务)则属于增值电信业务。2009 年,工信部颁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 2017 年 7 月进行了修订,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类型、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资格和程序以及此类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增值电信服务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从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部门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该部门必须确定其提供的具体增值电信服务类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VATS 许可证,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提供商必须获得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的 VATS 许可证或 EDI 许可证。

2000 年 9 月,国务院还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于 2011 年 1 月和 2024 年 12 月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些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之前,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获得 ICP 许可证。ICP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可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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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电信条例》等规定外,移动互联网应用还受国家网信办于 2016 年 6 月颁布、2016 年 8 月生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APP 规定》)的特别规定。根据《APP 规定》,APP 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实名制、用户信息保护、信息内容审核管理等各环节的义务。2022 年 6 月 14 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修订后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或称《新 APP 规定》,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APP 规定》等旨在禁止应用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捆绑下载、不当诱导用户下载应用以及排名和评论纵。

2023 年 7 月 21 日,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的通知》(简称《移动应用备案通知》,并于同日生效。《移动应用备案通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移动应用发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和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符合备案要求的,不得从事移动应用互联网信息服务。

易优轩和科创新联分别是运营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亿人精选和宜相华的可变利益实体,可能被视为提供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这将需要宜优轩和科创新联获得 ICP 许可证和 EDI 许可证。易优轩和科创新联均已获得 ICP 许可证和 EDI 许可证。宜人信息目前拥有与宜人精选相关的域名,并且是宜人精选的 ICP 和移动应用程序备案的注册人。宜人信息不持有 ICP 许可证。我们正在将宜人精选的 ICP 和移动应用程序备案的所有者和注册人从宜人信息变更为宜人轩。

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专门规范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2014 年 1 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SAIC) 通过了《网络交易办法》,对在线交易或服务运营商以及市场平台提供商提出了某些严格的要求和义务。2019 年 4 月 23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进一步强调,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进行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也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2018 年 8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或《电子商务法》),并于 2019 年 1 月生效。《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开展网络经营的个人和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的商家。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特别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某些要求和/或义务。

2020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购物商品七天无条件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版)并于同日生效,强调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保障消费者行使“购物七天退货”权利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指导、督促使用网络购物商品七天无条件退货的互联网商品销售者履行七天退货义务,并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2021 年 3 月 15 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交易管理规定》,并于 2021 年 5 月 1 日生效,这是《电子商务法》的补充规定,并废止了《网络交易办法》。根据《互联网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网络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网络平台或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销售或提供服务,应同时遵守《电子商务法》和《互联网交易管理规定》。由于我们的网络直销和网络市场,我们公司和 VIE 受这些措施的约束。

2024 年 12 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执法协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生效,要求平台运营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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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互联网广告相关的法规

管理互联网广告的主要法规包括 2021 年 4 月 29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发布并于 2023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广告法》,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不得含有虚假或者混淆的信息。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广告传播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互联网广告办法》对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形式发布的广告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网页和应用程序发布的任何广告,并为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销售者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南。此外,《互联网广告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适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互联网广告办法》旨在为中国的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经销商和互联网平台提供更多的用户保护和责任,涵盖多种形式的网络广告,包括弹窗广告、开屏广告、直播广告、“软文字广告”、带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广告、互联网直播广告和隐蔽广告。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非法广告,包括记录和存储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至少三 (3) 年,监控和调查广告内容,并采取措施阻止非法广告。此类平台运营者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对发布非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指南》(简称《指南》,为增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提供了指导。例如,《指南》规定,在信息流中发布竞价排名产品和服务、知识介绍、经验分享、用户评价等形式的“软文字广告”、信息流广告等,不显著标明“广告”,均属违法。鼓励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识广告的同时披露广告主。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一旦生效,将规范金融机构或者其聘请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网络营销金融产品。根据该草案,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授权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安全规定

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互联网信息也受到监管和限制。中国的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可能使违反者在中国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以下行为:(i) 不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 传播政治破坏性信息;(iii) 泄露国家秘密;(iv) 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 (v) 侵犯知识产权。2016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 2017 年 6 月生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立了对互联网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的监管体系,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网络安全问题的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电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颁布了措施,禁止以泄露国家秘密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公安局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关闭其网站。

此外,中国十家监管机构于 2015 年 7 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提高技术安全标准,保护客户和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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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颁布法律,禁止利用互联网危害公共安全、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煽动蔑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政治制度、散布社会破坏性谣言或涉及邪教活动、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或暴力的内容。国家秘密的定义很广,包括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国家事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的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ICP 运营者必须完成强制性安全备案程序,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更新其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监控系统,并且必须报告任何公开传播违禁内容的行为。

2015 年 12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又称《反恐怖主义法》,该法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修订)。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服务经营者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 (i) 向社会进行相关的反恐怖主义宣传和教育;(ii) 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和其他技术支持和协助,以预防和调查恐怖主义活动;(iii) 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监控系统以及安全和技术预防措施,以避免恐怖主义信息的传播,删除恐怖主义信息,立即停止传播,保留相关记录,并在发现恐怖主义信息后向主管部门报告;(iv) 在提供服务之前检查客户身份。任何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

2016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 2017 年 6 月 1 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的要求,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维护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数安法》要求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发布。《数安法》规定了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安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销毁、泄露、非法获取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和分级保护制度。需要对每类数据采取适当级别的保护措施。例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需要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主管当局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国家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人民群众关键生活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应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此外,《数安法》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实施了出口限制。此外,《数安法》还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

2021 年 7 月 6 日,中国部分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规定了完善数据安全、数据跨境传输和保密信息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它规定,将努力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发行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海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和程序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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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称《办法》,于 2022 年 2 月生效,取代了之前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办法》的审查范围延伸到意图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根据《办法》第七条,网络平台运营者持有超过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方可在境外上市。此外,《办法》还规定,如果有关部门认为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即使运营者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报告网络安全审查的义务,也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详细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在外国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鉴于《办法》的发布时间较短,其解释和实施普遍缺乏指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例如,目前尚不清楚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是否适用于拥有超过 100 万用户个人数据的“在线平台运营商”的后续产品,而该运营商的境外控股公司已经在海外上市。

2021 年 7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者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者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发生损坏、故障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者信息系统。《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活动。《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各重要行业、领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制定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021 年 7 月 12 日,工信部与另外两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安全漏洞信息。知悉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相关违法者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并保留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记录至少六个月。《规定》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漏洞。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航局、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简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算法推荐技术应用于此类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信息服务和用户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具有舆情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写部分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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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简称《办法》),并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根据《办法》,数据处理者除对提供境外数据进行自我风险评估要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网信部门申请数据安全评估和出境数据出境审批:(i) 数据处理者出境重要数据;(ii)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数据处理者处理用户个人数据超过 100 万的数据处理者出境;(iii) 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出境用户个人信息超过十万条或者用户敏感个人信息出境的数据处理者出境个人信息;(iv) 国家网信办要求对数据出境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和评估的其他情形。在网信办官网发布的问答中,被投诉网信办负责人表示,《办法》所称数据出境主要包括以下数据活动:(i) 数据处理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被数据处理者传输或存储在境外;(ii) 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并存储在国内的数据可供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访问或使用。

2024 年 3 月 22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出境管理条例》(简称《数据出境管理规定》),对数据出境传输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数据出境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标准合同备案的门槛。根据《数据出境管理条例》,有关部门或地方未公告、公布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无需申请该数据的安全评估。《数据出境管理条例》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订立、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部分豁免。例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 1 月 1 日起将累计少于 10 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传输的,安全评估声明、签订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另一方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超过10000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传输的,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进行安全评估。 2021 年 8 月 20 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整合了关于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的分散规则,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i) 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且该目的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应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以及 (ii) 收集个人信息应限制在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违规主体可以被责令改正,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面临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或其他处罚。

2024 年 9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国家保密局还发布了相关规定,授权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阻止访问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不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的任何网站。具体而言,在中国设有公告栏、聊天室或类似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必须在运营此类服务之前申请特别批准。

此外,公安部颁布并于 2006 年 3 月生效的《关于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要求所有 ICP 运营者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和注销时间、IP 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至少保留 60 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上述信息。2012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或称《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规定,当 ICP 运营者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ICP 运营者必须向用户索取身份信息。如果 ICP 运营者发现违禁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传输此类信息,删除信息,保留相关记录,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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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网络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和相关犯罪的严重情节。

2023 年 3 月 18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该规定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管理部门网络空间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隐私保护规定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制定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立法,以保护个人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披露。《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规定,可以识别公民身份或者涉及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或者提供给他人。ICP 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相关公民的同意,并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保密。ICP 运营者不得披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ICP 运营者必须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收集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损坏或丢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 ICP 运营者侮辱、诽谤第三方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工信部颁布并于 2013 年 9 月生效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和 ICP 运营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使用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ICP 运营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ICP 运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使用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ICP 运营者必须采取一定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坏、篡改或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的范围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发现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网络运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用户知道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与用户约定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或者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或错误,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更正所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

进一步授权有关电信主管部门责令 ICP 运营者纠正未经授权的披露。ICP 运营者违反互联网隐私相关规定的,将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备案、关闭相关网站、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5 年 8 月颁布并于 2015 年 11 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此外,ICP 提供者未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拒不按责令整改的,将追究刑事责任:(i) 大规模传播违法信息;(ii) 因客户信息泄露而产生严重影响;(iii) 犯罪活动证据严重丢失;或 (iv) 其他严重情形,任何个人或实体 (x) 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 (y) 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17 年 6 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害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个人信息侵权定罪量刑的一些标准。如果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违禁内容或从事非法活动,中国政府有权命令 ICP 运营者交出个人信息。《民法典》在单独的章节中进一步规定了人格权,并重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适时合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过度处理和使用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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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应用收集和使用的信息安全,根据 201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对应用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专项监管的公告》,应用运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应用运营者不得通过捆绑销售、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用户进行授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用户协议收集个人信息。工信部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专项整治应用侵害用户个人权益行为的通知》强调了这些监管要求。2019 年 11 月 28 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应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办法》。 该规定进一步阐述了应用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常见的一些违法行为,包括“未公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未明确说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应用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该应用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其中,应用运营方的以下行为均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i) 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ii) 明确拒绝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限,或多次寻求用户同意,以致干扰用户对此类应用的正常使用;(iii) 应用运营方实际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或应用运营方激活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该用户授权该应用运营方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iv) 以非明确的方式寻求任何用户的同意;(v) 未经用户同意,修改任何用户启用收集任何个人信息的权限的设置;(vi) 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任何算法定向推送任何信息,而不提供非定向推送此类信息的选项;(vii) 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允许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此类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viii) 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其收集个人信息许可的方式和方法;以及 (ix) 违反该应用运营商颁布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2019 年 8 月 22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儿童信息保护规定》,并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生效,要求互联网服务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传输、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互联网服务运营者在存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加密等措施。2021 年 3 月 12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其他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定》规定了地图导航应用、网约车应用、即时通讯应用、在线社区应用等各类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需要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此类应用的运营者不得以用户拒绝提供个人非必要信息为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服务。2021 年 4 月 26 日,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移动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移动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两项原则,即“明示同意”和“最小必要”。

2021 年 8 月 2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i)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且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最小,以及 (ii) 收集个人信息应限制在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以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有关同意、转让和安全的各种规则的约束。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遵守的主体可能会被责令改正、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面临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或其他处罚。2021 年 12 月 31 日,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国家监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生效,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规则。此外,2022 年 6 月 27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及其用户账户信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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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

中国通过了全面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申请”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整个中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在初始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时可再授予 10 年。商标许可协议必须向商标局备案。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了 460 个商标。

股息预提税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机构,或已设立组织、机构但所得与该组织、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 10% 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的安排》,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 25% 的股份,则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将从 10% 的标准税率降至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或 81 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预扣税减免:(i) 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所需比例的股权和投票权;以及 (ii) 在收到股息之前的 12 个月内,必须直接拥有该比例的中国居民企业。根据其他相关税收法规,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税率还有其他条件。2015 年 8 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或 60 号文),并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生效。 60 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无需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即可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税率。相反,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自我评估并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并在进行税务申报时提交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这些表格和证明文件将接受相关税务机关的税后申报审查。2019 年 10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管理办法》(简称 35 号文),该办法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取代并废止了 60 号文。但是,35 号文也规定了类似的规则,即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应通过“资格自判、权利声明、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因此,如果优赛香港香港子公司满足81号文和其他相关税务法规规定的条件,则其从中国子公司优赛恒创和恒裕达获得的股息可享受5%的预扣税税率。但是,根据81号文和35号文,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交易或安排主要是为了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则相关税务机关将来可能会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9号文),在确定申请人在税收协定中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处理中属于“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在十二个月内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缴纳其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税收协定的相对国家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征税等因素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9 号文进一步规定,申请人如欲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应根据 35 号文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但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必要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则可以启动反避税一般调查程序,并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

境外发售及上市规定

2021 年 7 月 6 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需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体系建设,以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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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7 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2021 年版),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根据该特别管理措施,境内公司从事 2021 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业务的,寻求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应比照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有关规定。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上市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和《境外上市规定》等五项配套指南,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条例》,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或上市证券的中国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主要经营在中国境内,并基于其在中国境内的股权、资产或类似权益拟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或上市的境外公司,必须在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备案文件重大内容的,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境外上市条例》还规定,中国公司在境外市场上市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后续发行申报。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售上市备案管理的通知》,并召开了《境外上市条例》发布新闻发布会,其中明确了 2023 年 3 月 31 日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无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这些公司应根据《境外上市条例》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再融资活动的备案。基于上述情况,我们现阶段无需为之前的境外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但我们可能需要遵守《境外上市条例》规定的再融资活动备案要求。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简称《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制度。“中国公司”是指在境外直接上市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公司境内经营主体。这些中国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公开备案涉及国家秘密、政府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提供、公开备案时,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有关保密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中国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应完成相应程序:(i) 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备案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ii) 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提供或公开备案;;或 (iii) 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副本。这些中国公司在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提供文件和资料时,也需要提供是否完成上述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书面声明,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应妥善保管此类书面声明以供查阅。如果中国公司发现涉及国家秘密或政府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外汇相关法规

外币兑换规定

中国管理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 2008 年 8 月。根据中国外汇法规,经常项目(如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的支付可以以外币支付,而无需事先获得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需要遵守某些程序要求。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投资汇回国内和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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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12月,对现行的外汇程序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简化。根据该通知,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种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收益再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股息,不再需要外管局的批准或审核,同一主体可以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本账户,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此外,外管局于2013年5月颁布了另一份通知,规定外管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必须通过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必须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外管局13号文》)。2015年6月1日,外管局13号文生效后,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而无需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的监管下,可以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2015 年 3 月 3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 19 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2016 年 6 月 9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 16 号文,以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此类改革。16 号文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 19 号文和 16 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其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资金和人民币结汇资金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支出或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目支出,但不得用于(i) 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支出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ii) 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除外),但另有规定的除外;(iii) 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营业执照明确允许的除外;以及 (iv) 购买非自用住宅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

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资和返程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外管局 37 号文”),该通知于 2014 年 7 月生效,取代了之前的外管局 75 号文。外管局 37 号文对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V)在中国境内寻求境外投资融资或进行返程投资有关的外汇事宜进行了监管。根据外管局 37 号文,SPV 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为寻求境外融资或进行境外投资,使用合法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实体,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 SPV 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外管局 37 号文规定,中国居民或实体在向 SPV 出资前,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外管局于 2015 年 2 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1 日生效。该通知对外管局 37 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为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注册,而不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行注册。

中国居民或实体向 SPV 贡献了合法的境内外权益或资产,但在外管局 37 号文实施前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必须向有资质的银行登记其在 SPV 中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如果注册的 SPV 发生重大变化,如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变更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投资金额增加或减少、转让或交换股份、合并或分立,则需要修改注册。不遵守外管局 37 号文及其后续通知中规定的登记程序,或对通过双向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做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控制权人的,可能会导致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例如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来自境外母公司的资本流入,并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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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外管局于 2012 年 2 月颁布了《股票期权规则》,取代了外管局于 2007 年 3 月颁布的先前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和条例,中国居民在境外上市公司参与股票激励计划时,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中国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聘请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参与者办理股票激励计划的外管局登记和其他手续。此外,如果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发生任何重大变更或其他重大变更,中国代理人需要修改股票激励计划的外管局登记。中国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居民,向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年度限额,以支付与中国居民行使员工购股权有关的外汇支付。中国居民根据境外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票和派发的股息所获得的外汇收益,在分配给此类中国居民之前,必须汇入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设的银行账户。

我们采用了三项股票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有权酌情向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授予广泛的股权奖励。请参阅“第 6 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B. 薪酬——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计划建议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奖励的接受者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处理外汇事宜。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他们能够在完全遵守股票期权规则的情况下成功向外汇管理局注册。如果未能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和其他外汇要求完成注册,这些中国个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股息分配规定

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以依赖优赛恒创(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支付的股息来支付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息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其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将其各自累积利润的 10%(如有)用于为某些储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储备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 50%。

与雇佣有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全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工资,期限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天。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至少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企业参加某些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保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并按相当于当地政府在其经营业务地点或所在地不时规定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比例向计划或基金缴纳。未能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缴款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作为我们与宜信业务重组的一部分,我们在 2019 年 3 月收购的某些实体过去没有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我们可能因少付的员工福利而受到逾期罚款或罚款的可能性很小。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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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组织架构

宜人数码有限公司并非营运公司,而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由(i)其附属公司及(ii)与其附属公司维持合约安排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中国法律及法规限制并施加条件限制外商投资互联网文化业务及某些增值电信服务,例如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因此,该等业务由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经营。宜仁数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不拥有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权或外国直接投资。相反,宜仁数码有限公司依赖其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使宜仁数码有限公司能够(i)指导可变利益实体对其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ii)获得可变利益实体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 VIE 协议,亿人数码有限公司被视为会计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并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将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合并财务报表中。我们美国存托股份的投资者并未持有中国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持有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

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贷款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或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如适用)、股权质押协议、授权书和业务运营协议。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根据合同协议,我们被视为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并已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这些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根据目前的合同安排,我们依赖于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无法按照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可能无法履行他们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在我们打算通过与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经营业务的整个期间,此类风险都存在。尽管我们有权根据各自的合同安排更换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东,但如果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东不合作或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行使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影响。

如果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合同安排项下各自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可能还必须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特定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您根据中国法律将有效。例如,如果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拒绝将其在此类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员,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做出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状况,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应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运营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如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限制,我们可能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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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几乎没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仲裁的最终结果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进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并且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有关这些潜在风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中国进行某些业务运营,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 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 ”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的合并资产支持融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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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宜信普惠的股东为唐宁先生和赵美女士,他们分别持有宜信普惠99%和1%的股权。唐宁先生是我们的执行主席,赵美女士是我们的员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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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怡人金融资讯的股东为浦城信用评估与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宁先生和严田女士,分别拥有怡人财务信息95%、3.8%和1.2%的股权。浦城信用评估与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唐宁先生和严田女士,最终分别拥有其95%和5%的股权。唐宁先生为我们的执行主席,严田女士为宜信指定的第三方个人。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由于中国法律限制外资拥有和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特别是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我们目前通过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汇开展这些活动,并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进行业务运营。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开展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汇的业务运营;
获得宜人财经和宜信普汇的大部分经济利益; 和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汇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已成为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惠的主要受益人,并将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惠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将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惠的财务业绩合并到合并财务报表中。

在 2020 年 12 月与宜信进行业务重组之前,我们还通过恒诚开展了这些活动,恒诚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进行业务运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开展恒诚的业务运营;
获得恒诚的大部分经济利益; 和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恒诚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恒成的主要受益人,并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将恒成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将恒成的财务业绩合并到合并财务报表中。我们与恒诚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与亿人金融信息的合同安排

以下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恒裕达、可变利益实体亿人金融信息以及亿人金融信息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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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我们开展宜人金融信息业务运营的协议

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亿人金融信息的各股东已将其在亿人金融信息的全部股权质押,以保证股东和亿人金融信息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贷款协议(如适用)和授权书项下的义务。如果亿人金融信息或其任何股东违反了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恒裕达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依法享有与质押股权有关的若干权利,包括收取拍卖或出售亿人金融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所得的收益。亿人金融信息的每位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恒裕达事先书面同意,其不会处分质押的股权,也不会对质押的股权产生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在宜人财经及其股东履行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之前一直有效。我们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办公室登记了股权质押。

授权书 。根据授权书,恒裕达已不可撤销地指定恒裕达作为该股东的专属实际代理人,以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怡仁财经信息中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处置股东在怡仁财经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任命董事和执行官。恒裕达有权指定任何人担任该股东的独家代理人,而无需通知该股东或经该股东批准,如果中国法律要求,恒裕达应指定一名中国公民行使该权利。只要股东仍然是怡仁财经的股东,各授权书将一直有效。各股东已放弃已授权恒裕达的所有权利,并且不会行使该等权利。

允许我们从亿人金融信息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恒裕达与亿人财经信息之间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恒裕达拥有为亿人财经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恒裕达事先书面同意,亿人财经同意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恒裕达可以指定其他方向亿人财经信息提供服务。亿人财经资讯同意按月支付服务费,并按恒裕达在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的金额支付服务费,例如所提供服务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所花费的时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商业价值以及可比服务的市场价格。恒裕达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此外,亿人财经信息已授予恒裕达一项不可撤销的排他性选择权,允许恒裕达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亿人财经信息的任何或全部资产和业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或由恒裕达单方书面终止,否则本协议将永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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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向我们提供购买宜人财务信息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 。根据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宜仁金融信息的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恒裕达独家期权,以购买恒裕达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委托其指定人士酌情购买怡仁金融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股东股权。收购价款应为宜人金融信息各股东出资金额(或恒裕达当时接受的其他价格)或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中的较高者,该收购价款可通过抵销怡人金融信息股东欠恒裕达的未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怡人金融信息股东欠恒裕达的未偿还贷款金额及其各自贷款协议项下的任何利息)的方式支付。如果恒裕达行使购买亿人金融信息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的选择权,则购买价格应按比例计算。亿人金融信息及其各股东已同意任命恒裕达指定的任何人士担任亿人金融信息的董事。 未经恒御达事先书面同意,宜仁金融信息不得修改其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对其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资产或实益权益产生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订立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重大合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除外)、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收购或进行任何投资、向股东分配股息。亿人金融信息的股东已同意,未经恒誉达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处置其在亿人金融信息的股权,也不会对其股权产生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此外,未经恒裕达事先书面同意,怡仁金融信息不会向股东派发股息,如果任何股东收到任何利润、利息、股息或股份转让或清算收益,该股东必须将该等利润、利息、股息和收益捐予恒裕达。该等协议将持续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怡仁金融信息的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予恒裕达或其指定人士。

经修订及重述的贷款协议 。根据恒裕达与亿人金融信息股东之间的经修订及重述的贷款协议,恒裕达同意分别向宁唐先生、严田先生及浦城信用评估与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190 万元、人民币 60 万元及人民币 4750 万元的贷款,仅用于亿人金融信息的资本化。根据贷款协议,股东仅可将其在亿人金融信息的全部股权出售予恒裕达或其指定人士根据各自的独家期权协议偿还贷款。股东必须将出售该等股权所得款项全部支付予恒裕达。倘股东将其股权出售予恒裕达或其指定人士,价格等于或低于本金金额,贷款将免息。如果价格高于本金金额,超出部分将作为贷款利息支付给恒裕达。在某些情况下,贷款必须立即偿还,其中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亿人金融信息的多数或 100% 股权,并且恒裕达选择行使其独家股权购买权。贷款期限为十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长。

与宜信普汇的合同安排

以下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优必恒创、可变利益实体宜信普惠以及宜信普惠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允许我们开展宜信普惠业务运营的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宜信普惠的各股东已将其在宜信普惠的全部股权质押,以保证股东和信宜普惠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借款协议和授权书项下的义务。如果宜信普惠或其任何股东违反了该等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优必恒创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依法收取拍卖或出售宜信普惠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的收益。宜信普惠的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优必恒创事先书面同意,其不会处置已质押的股权,也不会对质押的股权产生或允许其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在宜信普惠及其股东履行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之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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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 。根据授权书,宜信普惠的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指定优捷恒创作为该股东的专属实际代理人,以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宜信普惠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处置股东在优捷普惠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任命董事和执行官。优必恒创有权指定任何人担任该股东的独家代理人,而无需通知或批准该股东,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优必恒创应指定一名中国公民行使该权利。只要股东仍然是优捷普汇的股东,每份授权书都将持续有效。各股东均已放弃已授权给 YouRace 恒创的所有权利,并且不会行使该等权利。

允许我们从宜信普汇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 YouRace 恒创与宜信普汇之间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YouRace 恒创拥有向 YouEase Puhui 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 YouRace 恒创事先书面同意,宜信普创同意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的服务。YouRace 恒创可以指定其他方向宜信普汇提供服务。宜信普创同意按月支付服务费,并按 YouRace Hengchuang 在考虑所提供服务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所花费的时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商业价值以及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后确定的金额支付服务费。YouRace Hengchuang 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此外,宜信普创已授予优必恒创一项不可撤销的排他性选择权,允许其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优必普创的任何或全部资产和业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优必恒创单方终止,本协议将永久有效。

为我们提供购买宜信普惠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 。根据独家期权协议,宜信普惠的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优必恒创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家购买权,或委托其指定人士酌情购买优宜普惠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等于宜信普汇各股东出资额或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中的较高者。若优捷恒创行使购买优捷普惠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的期权,则购买价款应按比例计算。优捷普惠及其各股东已同意委任优捷恒创指定的任何人士担任优捷普惠的董事。未经优驰衡创事先书面同意,宜信普惠不得修改其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设立或允许其资产或实益权益(价值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产权负担、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订立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的重大合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除外)、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收购或进行任何投资,或向股东派发股息。宜信普惠股东已同意,未经优信普创事先书面同意,其不会出售其在宜信普惠的股权,也不会对其股权产生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 此外,未经优捷恒创事先书面同意,优捷普创不会向优捷普创股东派发股息,且若任何股东收到任何利润、利息、股息或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该股东必须将该等利润、利息、股息和收益捐予优捷恒创。该等协议将持续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优捷普惠所有股权转让或转让予优捷恒创或其指定人士。

贷款协议 。根据优必恒创与优捷普创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优必恒创同意向优捷普汇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贷款,仅用于优捷普惠的资本化。根据贷款协议,股东只能根据各自的独家期权协议,将其在优捷普惠的全部股权出售给优必恒创或其指定人士来偿还贷款。股东必须将出售该等股权的全部收益支付给优必恒创。如果股东将其股权出售给优必恒创或其指定人士,且价格等于或低于本金金额,则贷款将免息。如果价格高于本金金额,超出部分将作为贷款利息支付给优必恒创。在某些情况下,贷款必须立即偿还,其中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宜信普惠的多数或 100% 股权,而优必恒创选择行使其独家股权购买权。贷款期限为十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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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律师事务所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

我们的子公司优赛恒创和恒裕达,以及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宜仁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汇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和
与宜人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汇(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同协议,如“第 4.C. 组织架构—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有关中国法律的信息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并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每份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已根据中国法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部门登记。

然而,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201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已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它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商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间接外商投资活动。此外,该定义还包含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然为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留下了余地,将合同安排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进行规定。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运营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如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继续运营。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项目 3.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营商相关的风险 — 我们可能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企业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并且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执照或许可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 3.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大陆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可能会迅速发展,这给其解释和执行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诉讼可能会旷日持久。一些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可能无法及时发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使我们难以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和”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D. 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北京的租赁场地上,面积为 1,935.6 平方米。我们公司和 VIE 分别在北京和中国其他城市租赁了 4,396.4 平方米和 4,466.6 平方米的额外办公空间。我们根据经营租赁协议从无关第三方租赁我们的场所。我们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租约将于 2028 年 4 月到期。我们的服务器主要托管在国内主要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商拥有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协议的期限通常为三年。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获得足够的设施,主要是通过租赁,以适应我们未来的扩张计划。

第 4A 项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意见

没有。

114

目录

第 5 项.经营和财务回顾和展望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基于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 20-F 表年度报告中包含的相关说明,并应与该表一起阅读。本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请参阅“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本 20-F 表年度报告中“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标题下提供的信息。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面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A.经营业绩

概述

我们是一个先进的人工智能平台,在中国提供一整套金融和生活方式服务。我们的使命是通过提供数字金融服务、量身定制的保险解决方案和优质的生活方式服务,提升客户的财务状况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们为处于不同增长阶段的客户提供支持,解决消费和生产活动产生的融资需求,同时旨在提高个人、家庭和企业的整体福祉和安全。

我们目前主要在中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以及消费及生活方式业务的运营。于 2024 年,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其中包括(i)机构合作伙伴为我们的技术赋能借款人获取服务支付的贷款便利化服务费;(ii)机构合作伙伴为我们的发放后贷款管理及收款服务支付的发放后服务费;(iii)借款人就我们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支付的融资服务费;(iv)借款人就我们的子公司担保的贷款支付的担保服务费;及(v)来自其他金融服务的收入,例如与借款人推荐相关的其他贷款平台的推荐服务。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保险公司在客户通过和翔保险经纪购买保险产品时支付的保险佣金。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益祥花和宜人精选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

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讨论基础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我们与宜信完成了另一次业务重组,以简化我们的服务线,并将我们重新定位为中国的综合性数字个人财务管理平台。在业务重组方面,我们出售了以个人投资者为资金来源的在线消费借贷平台(“出售业务”)。出售业务由恒成经营,宜信通过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向本公司指定子公司支付了总计人民币 6700 万元的现金。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包括:

中国的经济状况

借款人对在线消费金融的需求取决于中国的整体经济状况。一般经济因素,包括利率环境和失业率,可能会影响借款人寻求贷款的意愿。例如,利率的大幅上升可能导致潜在借款人在等待利率稳定或下降时推迟获得贷款。此外,经济放缓,例如失业率上升和实际收入下降,可能会影响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这可能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降低他们寻求贷款的意愿,并可能导致违约率上升。

有效获取借款人和客户的能力

我们增加通过我们的市场促进的贷款量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为现有借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通过销售和营销工作吸引潜在新借款人的能力。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工作包括与借款人获取和保留以及一般营销相关的工作。我们打算继续将大量资源投入到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工作中,并不断寻求提高这些工作的有效性,特别是在借款人获取方面。

115

目录

就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而言,我们公司及 VIEs 通过在线渠道吸引借款人,例如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营销、搜索引擎优化、通过主要应用程序商店下载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各种营销活动和会员服务。对于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我们通过各种来源获取客户,例如在线直销、宜信生态系统、会员推荐、渠道合作和社交媒体平台。对于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服务业务,我们主要服务来自其他业务线的现有客户。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我们有效地将借款人细分为适当的风险状况的能力,影响了我们向借款人提供有吸引力的定价的能力,以及我们将合格的借款人推荐给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能力,这两者都与我们市场上的用户信心水平直接相关。我们专有的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在运营中积累的数据之上,并得到宜信在过去十年中积累的广泛数据库的进一步支持。我们的风险管理模型利用大数据功能自动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特征。同时,我们使用自动验证和欺诈检测工具来确保我们市场上提供的贷款质量,并在必要时通过手动流程补充这些技术驱动的工具。此外,我们有效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违约可能性的能力可能会直接影响我们的运营结果。

我们通过两家全资子公司福建嘉鹰和重庆金通,为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在我们市场上提供的一些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我们还为重庆金通和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背对背担保服务,以处理在我们的风险承担模式下促成的一些贷款。

产品组合和定价

我们保持盈利能力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不断优化产品组合和为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贷款准确定价的能力。每个客户群的预期净销账率和实际观察到的结果将潜在借款人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信贷部分。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况—风险管理—专有信用评分模型和贷款资格系统。为了应对市场竞争或进一步发展,我们可能会花费更多精力推广某些贷款产品、管理其他贷款产品的数量增长、推出具有新风险等级的新产品或调整我们现有产品的定价。产品组合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净利润率产生重大影响。

创新能力

我们迄今为止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未来的成功也将部分取决于通过新的和创新贷款产品成功满足借款人的需求。我们公司和 VIE 已经并打算继续努力为借款人开发贷款产品。我们不断评估现有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并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借款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随着我们不断优化我们的产品供应,我们正在开发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以满足目标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特定需求,所有这些都以符合最新监管准则的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随着我们市场的发展,我们增强了提供基于风险的贷款定价的能力。例如,我们推出了价格较低的贷款产品,并定期调整我们的定价策略,以响应监管指令,转向为更高质量的客户群提供服务。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使我们的产品多样化,并加强我们各个业务线之间的协同效应。

在保险经纪业务方面,我们继续致力于推动产品创新和定制化,同时扩大客户群并加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密切关注国内和国际市场,不断推出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低渗透率细分市场的新保险产品。例如,自 2022 年下半年以来,我们一直在提供海外工程责任保险服务,以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项目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此外,自 2022 年以来,我们推出了“新公民”保险服务,旨在满足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灵活劳动力和兼职工人的保障需求。2024 年,我们通过推出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在内的在线渠道扩大了覆盖范围,以提供更灵活的保险产品,例如医疗保健和退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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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在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方面,我们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在各种生活场景中的多样化需求。随着我们细化客户细分并优化客户组合,我们正在战略性地缩减历史和现有产品的供应。这种转变使我们能够专注于研究和分析新升级的客户群的概况和需求,使我们能够开发定制产品,更有效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如果不能继续成功地开发和提供创新产品,并且不能使这些产品获得广泛的客户认可,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收回推出和营销新产品的成本。

有效竞争的能力

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取决于我们在经营所在市场中有效竞争的能力。在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方面,我们与中国的其他消费金融市场和贷款便利平台竞争。在 2018 年之前,该行业竞争激烈。然而,随着国内对该行业的法规不断发展和近年来进入壁垒的持续增加,像我们这样的国家级参与者留在市场上的人数越来越少,而较小的平台则停止运营,为我们留下了更多的市场份额机会。与此同时,随着我们将金融服务业务扩展到海外,例如在菲律宾,我们面临着来自区域同行的竞争。

就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而言,我们与中国的其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鉴于与美国和欧洲相比,中国保险服务的整体渗透率较低,我们相信我们在保险业务方面的战略部署已将我们引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巨大市场。鉴于国内监管环境收紧,我们定制和创新产品的能力,加上强大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将在保持我们的竞争力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我们完全采用人工智能来提供符合客户偏好的精选优质产品和服务。我们在这一细分市场的主要目标是提升用户体验和参与度,从而通过丰富的产品和升级的服务来提高现有客户的长期价值。我们目前正在缩减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的产品供应,并就如何在升级借款人细分市场和优化借款人资料后更好地服务客户进行战略审查。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对我们市场的需求可能会停滞或大幅下降,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减少,或者我们的市场可能无法维持或获得更广泛的市场接受度,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中国的监管环境

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发展和演变,这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可能影响我们财务业绩的机遇。中国政府一直在为更成熟的监管框架做好准备,以涵盖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新法规可能会淘汰较弱的参与者,引发行业内的整合并增加合规风险,从而为我们带来机遇和挑战。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我们遵守与我们行业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并遵守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法律法规或现有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虽然新的法律法规或现有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使客户更难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接受产品,或者根本无法接受产品,但这些事件也可能提供新的产品和市场机会。我们将继续多元化资金来源,扩大我们的贷款产品组合,并加强我们的风险管理,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

117

目录

贷款绩效数据

拖欠率

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除源自中国大陆境外的贷款外,逾期 1-30 天、31-60 天和 61-90 天的贷款拖欠率如下:

拖欠

 

    

1-30 天

    

31-60 天

    

61-90 天

 

所有贷款

12月 31, 2022

 

1.7

%  

1.2

%  

1.1

%

12月 31, 2023

 

2.0

%  

1.4

%  

1.2

%

12月 31, 2024

 

1.6

%  

1.2

%  

1.1

%

30+ 天拖欠率

为了更有效地捕捉我们平台上借款人信用风险状况的波动,自 2024 年第二季度以来,我们一直将 30+ 的拖欠率作为关键指标。该指标可以更早地了解与借款人绩效相关的新风险。

按年份划分的 30+ 天拖欠率是指在指定时期内逾期超过 30 天的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占同期贷款总额的百分比。

下图显示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我们的贷款促进模式提供的贷款(源自中国大陆境外的贷款除外)在所示月份的 30+ 天拖欠率:

30+ 天拖欠率

Graphic

M3+ 净冲销率

我们目前将 M3+ 净销账率定义为 (i) 在指定期间拖欠超过 3 个月的贷款的未偿还本金总额与 (ii) 同一年份拖欠超过 3 个月的贷款的收回逾期付款总额,除以 (iii) 该年份提供的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118

目录

下图显示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我们的贷款促进模式提供的贷款(源自中国大陆境外的贷款除外)在所示每个月份按年份划分的历史生命周期累积 M3+ 净销账率:

累积 M3+ 净冲销率

Graphic

每个客户群的预期 M3+ 净销账率和实际观察到的结果将潜在借款人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信用部分。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况—风险管理—专有信用评分模型和贷款资格系统。

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取决于我们管理和预测净销账率的能力。然而,鉴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对历史账销率的信息有限,因此,我们可能无法为目标借款人群体进行准确的账销预测。此外,由于行业法规的不确定性,我们预计借款人的信用表现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导致更高的违约率,并对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览——风险管理”。

所选作语句项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包括贷款便利服务、与第三方机构融资的贷款相关的发放后服务和担保服务的收入、与我们的子公司(以及 2022 年的合并实体)融资相关的贷款相关的融资服务、保险经纪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下表列出了所述期间的净收入明细,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我们总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贷款便利服务

 

1,362,685

 

39.7

 

2,240,852

 

45.8

 

2,721,389

 

372,829

 

46.9

发放后服务

 

204,336

 

5.9

 

17,203

 

0.4

 

5,957

 

816

 

0.1

担保服务

10,999

0.3

50,865

1.0

429,299

58,814

7.4

融资服务

 

278,783

 

8.1

 

55,974

 

1.1

 

93,239

 

12,774

 

1.6

保险经纪服务

 

731,797

 

21.3

 

963,822

 

19.7

 

408,369

 

55,946

 

7.0

电子商务服务

302,896

8.8

1,267,104

25.9

1,865,621

255,589

32.1

别人

 

543,124

 

15.9

 

299,813

 

6.1

 

282,027

 

38,637

 

4.9

总净收入

 

3,434,620

 

100.0

 

4,895,633

 

100.0

 

5,805,901

 

795,405

 

100.0

119

目录

贷款便利化、发放后和担保服务费

我们为第三方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和借款人提供贷款便利服务。这些第三方融资的贷款主要是无担保小额循环贷款和小企业贷款。有关这些贷款产品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金融服务业务——我们的贷款产品。对于这些贷款,我们从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如有)处收取 (i) 我们的技术支持借款人获取服务的贷款便利服务费,(ii) 我们的发放后贷款管理和催收服务(包括付款提醒服务、收款服务、逾期付款监控服务和在某些情况下的诉讼服务)的发放后服务费,以及 (iii) 向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服务的担保服务费(如有)。

我们提供的所有贷款产品均采用每月固定还款。我们的第三方资金合作伙伴和担保公司(如有)从借款人那里收到按月分期付款的本金、利息和担保服务费后,他们将依次根据结算约定的期限向我们支付服务费。

当我们通过将承诺的服务转让给客户来履行服务履行义务时,我们确认收入。贷款便利服务的收入在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发放贷款时确认,贷款本金转让给借款人,此时贷款便利服务被视为已完成。发放后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的基础贷款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担保服务收入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由于这些服务是针对第三方融资的贷款提供的,因此我们只将此类服务费确认为收入,并且不会在我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记录此类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提供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金额。

我们收取的贷款便利化服务费及发放后服务费的费率主要视乎贷款的风险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同一风险级别的贷款,费率亦视乎贷款的不同条款及不同的还款时间表而有所不同。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我们的贷款便利化服务及发放后服务的加权平均服务费率分别为7.0%、7.5%及7.9%。2022年至2024年加权平均费率的上调主要是由于平均到期期限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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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我们已经并将继续实施更严格的风险政策,以积极控制我们的业务增长,以改善通过我们的市场提供的新贷款的资产质量。

融资服务费

我们还提供由子公司融资的贷款,并收取融资服务费,其中包括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收入。2022 年,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也使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这些实体提供的贷款主要是汽车抵押贷款和财产抵押贷款。我们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贷款生命周期内的融资服务收入。此类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记录在我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保险经纪佣金

我们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各种健康和人寿保险产品以及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健康和人寿保险产品的期限各不相同,通常为 5 至 10 年。在整个保单期限内,我们从第一年初始保费和随后每年的续保保费中赚取健康和人寿保险产品的经纪佣金,根据保单持有人预先商定的保费百分比计算。

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期限通常为一年,我们会收到保单持有人在该年支付的保费的预先约定的百分比作为佣金。这些保险产品的佣金率范围因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例如,某些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佣金可能低于 1%,而五年期定期健康和人寿保险产品的佣金可能在第一年、第二年和 1.5% 的佣金超过 50%,第二年为 5%,第三年为 1.5%。

我们已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将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承诺确定为履行义务。我们对保险公司的履约义务得到履行,佣金收入(包括续保佣金收入)在保单生效时确认。续保佣金收入根据预计的续保率确认。

电子商务服务费

我们从我们的综合生活服务平台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中获得收入。

其他

我们还收取推荐服务费、提前偿还贷款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及其他服务费,例如向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我们将潜在借款人推荐给第三方公司和相关方,并根据特定标准(本金金额、投资金额、点击金额等)向他们收取固定利率。推荐服务的收入在成功推荐完成时确认。违约金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按逾期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在提前付款的情况下按合同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并在收到费用时确认相关收入。我们通过授权使用我们的专有软件系统向第三方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收入根据使用量以固定费率确认。

121

目录

运营成本和费用

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发起、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研发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或有负债准备金和合同资产准备金、应收账款和其他费用。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我们总运营成本和费用的百分比: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运营成本和费用:

销售和营销

 

573,974

 

29.2

 

656,603

 

28.5

 

1,196,429

 

163,910

 

28.8

发起、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

 

776,841

 

39.6

 

976,172

 

42.5

 

882,957

 

120,965

 

21.2

研发

 

151,924

 

7.8

 

148,754

 

6.5

 

411,876

 

56,427

 

9.9

一般和管理

271,794

13.8

231,135

10.0

274,673

37,629

6.6

或有负债准备金

 

21,501

 

1.1

 

27,035

 

1.2

 

869,280

 

119,091

 

20.9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津贴

 

166,722

 

8.5

 

261,152

 

11.3

 

523,622

 

71,736

 

12.6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1,962,756

 

100.0

 

2,300,851

 

100.0

 

4,158,837

 

569,758

 

100.0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可变营销费用,包括与借款人和客户获取和保留以及一般品牌和知名度建设相关的费用。

下表列出了在所示期间分配给每个业务部门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绝对金额和占销售和营销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销售和营销费用:

  

 

  

 

  

 

  

 

  

 

  

 

  

金融服务业务

383,950

 

66.9

 

498,055

 

75.8

 

1,102,737

 

151,074

 

92.2

保险经纪业务

17,417

 

3.0

 

12,887

 

2.0

 

13,706

 

1,878

 

1.1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172,607

30.1

145,661

22.2

79,986

10,958

6.7

销售和营销总费用

573,974

 

100.0

 

656,603

 

100.0

 

1,196,429

 

163,9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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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发放、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 。发放、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可变费用和供应商成本,包括与信用评估、客户和系统支持、支付处理服务以及与促进和服务贷款相关的收款相关的成本。它还包括与保险产品分销相关的成本,包括保险代理人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交易费用。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与技术和技术创新相关的工资和福利。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与会计和财务、业务发展、法律、人力资源和其他人员相关的工资和福利。

或有负债准备金。 或有负债准备金是指在我们的风险承担模式下,我们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为贷款的预期未来净支付额。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的准备金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的准备金是联系资产的信用损失,它代表我们有权对价,以换取我们在付款到期前转让给客户的服务。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其他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款,但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文书或执行后执行的文书。此外,开曼群岛不对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香港

在 2015/2016、2016/2017 及 2017/2018 课税年度,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就其在香港业务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须缴纳 16.5% 的香港利得税。由 2018/2019 课税年度起,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赚取的首 200 万港元利润将按现行税率的一半(即 8.25%)征税,而剩余利润将继续按现行的 16.5% 税率征税。根据香港税法,我们的外国收入可免征香港所得税。此外,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123

目录

中国

一般来说,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应就其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25% 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的全球收入计算的。优赛恒创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于 2018 年 11 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于 2024 年再次获得认可。因此,它有资格享受 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然而,优赛恒创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每三年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评估。如果优赛恒创未能保持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至 25%,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宜人恒升是中国子公司之一,于 2021 年 3 月获得“软件企业”资格,并于 2024 年重新评估,因此有资格享受 2020 年和 2021 年企业所得税豁免,并在 2022 年至 2025 年期间按税率减征 12.5% 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宜人恒升的“软件企业”资格需要中国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估。如果宜人恒升未能保持其“软件企业”资格,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至 25%,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鼎瑞智杰科技发展(广西)有限公司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有资格享受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此外,根据《西部鼓励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引导产业目录》、《关于更新大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及根据中国政府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举措,为中国西部特定行业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的相关规定,恒裕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自2017年起有资格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但是,恒裕达的税收优惠待遇需要满足年度申报要求。此外,重庆恒风亿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新设立的中国子公司,也可根据适用于恒裕达的同一套政策法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关于新时代促进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策亿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优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也有资格自产生第一项主营业务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地部分。 此外,根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经济特区新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疆恒宇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司圣聚科技发展(新疆)有限公司作为新设立的中国子公司,自产生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企业税豁免。但是,相关规则和政策举措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规则下的税收优惠待遇仅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

我们向借款人和客户提供的服务按 6%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按 10% 的预扣税税率缴纳,除非相关香港实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和资本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则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在进行税务申报时提交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按 5% 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这将接受相关税务机关的税务申报后审查。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则其全球收入将按 2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就中国所得税而言,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 ADS 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124

目录

作结果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的合并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我们净收入的百分比。此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分别来自关联方的收益人民币 411,010 元、人民币 141,595 元及人民币 32,192 元)(1)

3,434,620

 

100.0

 

4,895,633

 

100.0

 

5,805,901

 

795,405

 

100.0

运营成本和费用:

 

 

 

 

 

 

销售及市场推广(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支出人民币 38 元、人民币 24 元及零)

(573,974)

 

(16.7)

 

(656,603)

 

(13.4)

 

(1,196,429)

 

(163,910)

 

(20.6)

发放、服务及其他运营成本(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成本分别为人民币 350,311 元、人民币 324,854 元和人民币 283,907 元)

(776,841)

 

(22.6)

 

(976,172)

 

(19.9)

 

(882,957)

 

(120,965)

 

(15.2)

研发(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开支人民币65,268元、人民币52,468元及人民币252,802元)

(151,924)

 

(4.4)

 

(148,754)

 

(3.0)

 

(411,876)

 

(56,427)

 

(7.1)

一般及行政费用(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35,368 元、人民币 19,567 元和 27,339 元)

(271,794)

(7.9)

(231,135)

(4.7)

(274,673)

(37,629)

(4.7)

或有负债准备金

 

(21,501)

 

(0.6)

 

(27,035)

 

(0.6)

 

(869,280)

 

(119,091)

 

(15.0)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津贴

 

(166,722)

 

(4.9)

 

(261,152)

 

(5.4)

 

(523,622)

 

(71,736)

 

(9.0)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1,962,756)

 

(57.1)

 

(2,300,851)

 

(47.0)

 

(4,158,837)

 

(569,758)

 

(71.6)

利息(费用)/收入,净值

 

(26,302)

 

(0.8)

 

80,749

 

1.6

 

105,477

 

14,450

 

1.8

与合并 ABFE 相关的公允价值调整 (2)

 

18,900

 

0.6

 

(50,171)

 

(1.0)

 

107,532

 

14,732

 

1.9

其他净收入(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支出 nil、nil 和 RMB1,003)

 

30,921

 

0.9

 

20,000

 

0.4

 

1,848

 

253

 

其他收入总额,净值

 

23,519

 

0.7

 

50,578

 

1.0

 

214,857

 

29,435

 

3.7

所得税拨备前的收入

 

1,495,383

 

43.6

 

2,645,360

 

54.0

 

1,861,921

 

255,082

 

32.1

所得税费用

 

(300,512)

 

(8.8)

 

(565,163)

 

(11.5)

 

(279,182)

 

(38,248)

 

(4.8)

股权投资方的业绩份额

 

 

 

 

 

(440)

 

(60)

 

净收入

 

1,194,871

 

34.8

 

2,080,197

 

42.5

 

1,582,299

 

216,774

 

27.3

笔记:

(1)净收入细分如下:

125

目录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贷款便利服务

 

1,362,685

 

39.7

 

2,240,852

 

45.8

 

2,721,389

 

372,829

 

46.9

发放后服务

 

204,336

 

5.9

 

17,203

 

0.4

 

5,957

 

816

 

0.1

保险经纪服务

 

731,797

 

21.3

 

963,822

 

19.7

 

408,369

 

55,946

 

7.0

融资服务

 

278,783

 

8.1

 

55,974

 

1.1

 

93,239

 

12,774

 

1.6

电子商务服务

302,896

8.8

1,267,104

25.9

1,865,621

255,589

32.1

担保服务

10,999

0.3

50,865

1.0

429,299

58,814

7.4

别人

543,124

15.9

299,813

6.1

282,027

38,637

4.9

总净收入

 

3,434,620

 

100.0

 

4,895,633

 

100.0

 

5,805,901

 

795,405

 

100.0

(2)我们将某些信托或资产支持特别计划(“ABS 计划”)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合并,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统称为“合并资产支持融资实体”或“合并 ABFE”。有关合并 ABFE 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第 18 项中的“附注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合并基础”。

区段信息

2023 年,我们调整了业务板块的分类,以更准确地反映每个板块的运营性质。调整后,我们的业务分为三个板块:金融服务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以及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等。

金融服务业务,以前称为“信贷技术业务”,继续提供贷款便利服务和自筹资金的融资服务,产品和服务没有重大变化。
保险经纪业务现在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它以前是更广泛的“整体财富业务”部门的一部分。
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业务整合了宜人华和宜人精选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产品(之前被归类为“其他”细分市场),以及通过宜人精选提供的财富产品和服务(以前属于“整体财富业务”的一部分)。

我们相信,这种重新分类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和代表我们的多元化业务和战略重点。有关每个业务部门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

126

目录

下表提供了我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部门业绩摘要: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以千为单位)

金融服务业务

 

1,959,732

 

2,515,119

 

3,473,109

 

475,814

保险经纪业务

 

731,797

 

963,822

 

408,369

 

55,946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743,091

 

1,416,692

 

1,924,423

 

263,645

总净收入

 

3,434,620

 

4,895,633

 

5,805,901

 

795,405

运营成本和费用:

 

 

 

 

金融服务业务

 

(878,375)

 

(1,108,663)

 

(3,384,367)

 

(463,657)

保险经纪业务

 

(566,538)

 

(724,652)

 

(436,636)

 

(59,819)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370,268)

 

(283,948)

 

(154,489)

 

(21,163)

经营收入:

 

 

 

 

金融服务业务

 

1,081,357

 

1,406,456

 

88,742

 

12,157

保险经纪业务

 

165,259

 

239,170

 

(28,267)

 

(3,873)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372,823

 

1,132,744

 

1,769,934

 

242,482

经营业务总分部收入

1,619,439

2,778,370

1,830,409

250,766

未分配的费用

(147,575)

(183,588)

(183,345)

(25,119)

其他(费用)/收入

23,519

50,578

214,857

29,435

所得税拨备前的收入

 

1,495,383

 

2,645,360

 

1,861,921

 

255,082

以下是每个细分市场的净收入明细,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金融服务业务:

  

 

  

 

  

 

  

 

  

 

  

 

  

贷款便利服务

1,362,685

 

39.7

 

2,240,852

 

45.8

 

2,721,389

 

372,829

 

47.0

发放后服务

204,336

 

5.9

 

17,203

 

0.4

 

5,957

 

816

 

0.1

融资服务

278,783

 

8.1

 

55,974

 

1.1

 

93,239

 

12,774

 

1.6

担保服务

10,999

0.3

50,865

1.0

429,299

58,814

7.4

别人

102,929

 

3.1

 

150,225

 

3.1

 

223,225

 

30,581

 

3.8

小计

1,959,732

 

57.1

 

2,515,119

 

51.4

 

3,473,109

 

475,814

 

59.9

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服务

731,797

 

21.3

 

963,822

 

19.7

 

408,369

 

55,946

 

7.0

小计

731,797

21.3

963,822

19.7

408,369

55,946

7.0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电子商务服务

302,896

8.8

1,267,104

25.9

1,865,621

255,589

32.1

别人

440,195

12.8

149,588

3.0

58,802

8,056

1.0

小计

743,091

21.6

1,416,692

28.9

1,924,423

263,645

33.1

总净收入

3,434,620

 

100.0

 

4,895,633

 

100.0

 

5,805,901

 

795,405

 

100.0

金融服务业务(以前称为消费信贷分部)

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25.151 亿元人民币增长到 2024 年的 34.731 亿元人民币(4.758 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对我们的小额循环贷款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特别是,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22.409 亿元增长到 2024 年的 27.214 亿元人民币(3.728 亿美元),增长了 21.4%,主要是由于贷款量的增长。我们的担保服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5090 万元人民币增长到 4.293 亿元人民币(5880 万美元),增长了 744.0%,主要是由于我们子公司担保的贷款量增加。来自其他业务的收入从 1.502 亿元人民币增长到 2.232 亿元人民币(3060 万美元),增长 48.6%,主要是由于推荐服务的增加。我们的融资服务收入从 5600 万元人民币增长到 9320 万元人民币(1280 万美元),增长了 66.6%,主要是由于自筹资金贷款的增加。我们的发放后服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1720 万元降至 2024 年的 600 万元人民币(80 万美元),下降了 65.4%,这部分抵消了这些增长,这主要是由于机构资助合作伙伴对此类服务的需求减少。

127

目录

金融服务业务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9.597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25.151亿元,增长28.3%,主要由于对小额循环贷款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其中,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3.627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22.409亿元,增长64.4%,主要由于贷款量增加。担保服务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100万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5,090万元,增长362.4%,主要由于我们逐步拓展担保业务。来自其他业务的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029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1.502亿元,增长46.0%,主要由于转介服务的增加。发放后服务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2.043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1,720万元,下降91.6%,主要由于2023年机构资助伙伴对该等服务的需求减少,以及融资服务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2.788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5,600万元下降79.9%,主要是由于有抵押贷款便利化于2022年停止。

下表提供了金融服务业务的其他细分: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  

    

RMB

    

%  

    

RMB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别人

 

  

 

  

 

  

 

  

 

  

 

  

 

  

推荐服务

 

64,892

 

63.0

 

120,216

 

80.0

 

205,187

 

28,111

 

91.9

罚金

 

25,694

 

25.0

 

11,196

 

7.5

 

2,825

 

387

 

1.3

技术支持服务

 

12,194

 

11.9

 

18,682

 

12.4

 

15,142

 

2,074

 

6.8

别人

 

149

 

0.1

 

131

 

0.1

 

71

 

9

 

 

102,929

 

100.0

 

150,225

 

100.0

 

223,225

 

30,581

 

100.0

金融服务业务的其他主要包括与借款人推荐其他贷款平台相关的推荐服务、罚款和技术支持服务。

其他金融服务业务的收入从 2023 年的 1.502 亿元增长到 2024 年的 2.232 亿元人民币(3060 万美元),增长 48.6%。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推荐服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1.202 亿元增加到 2024 年的 2.052 亿元人民币(2810 万美元),增长了 70.7%,这主要是由于推荐的借款人数量增加。相反,由于 2022 年终止了抵押贷款便利化,违约金收入从 2023 年的 1120 万元下降到 2024 年的 280 万元人民币(40 万元),下降了 74.8%。由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减少,技术支持服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1870 万元下降到 2024 年的 1510 万元人民币(210 万美元),下降了 18.9%。

其他金融服务业务的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029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1.502亿元,增长46.0%。增长主要由于推荐服务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6,490万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1.202亿元,增幅达85.3%,这主要是由于转介的借款人数量增加。在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增长的推动下,技术支持服务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220万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1,870万元,增长53.2%。相反,由于2022年终止的抵押贷款便利化,罚金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2,570万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1,120万元,下降56.4%。

保险经纪业务(历史上整体财富部分的一部分)

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9.638 亿元下降至 2024 年的 4.084 亿元人民币(5590 万美元),下降 57.6%,主要是由于监管变化的持续影响。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从 2022 年的 7.318 亿元增长 31.7% 至 2023 年的 9.638 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提高了客户获取和服务能力。

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合并历史其他部门和整体财富部门的一部分)

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收入从 2023 年的 14.167 亿元人民币增长到 2024 年的 19.244 亿元人民币(2.636 亿美元),增长了 35.8%,主要是由于该细分市场在上半年的持续增长,随后在下半年进行了战略性缩减。

128

目录

我们的消费及生活品味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7.431亿元增长90.6%至2023年的人民币14.167亿元。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3.029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12.671亿元,增长318.3%,主要由于我们电子商务平台上付费客户的持续增长。来自他人的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4.402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1.496亿元,减少66.0%,主要是由于战略转向专注于提供消费和生活产品和服务,这导致电子商务业务的收入贡献增加,而宜人精选财富业务的收入贡献减少。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我们所有的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金融服务业务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分别为 1900 万元、100 万元和 190 万元(30 万美元)。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保险经纪业务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分别为 10 万元、10 万元和 40 万元(4920 万美元)。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以及其他部门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分别为 180 万元、150 万元和 100 万元(10 万美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相比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 2023 年的 48.956 亿元增长 18.6% 至 2024 年的 58.059 亿元人民币(7.954 亿美元),主要是由于 (i) 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22.409 亿元人民币增长至 2024 年的 27.214 亿元人民币(3.728 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对我们的小额循环贷款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及 (ii) 我们的担保服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5090 万元人民币增长至 4.293 亿元人民币(5880 万美元),增长 744.0%,主要是由于我们子公司担保的贷款量增加。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从 2023 年的 9.638 亿元下降至 2024 年的 4.084 亿元人民币(5590 万美元),下降 57.6%,主要是由于监管变化的持续影响。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收入从 2023 年的 14.167 亿元人民币增长到 2024 年的 19.244 亿元人民币(2.636 亿美元),增长了 35.8%,主要是由于该业务在上半年的持续增长,随后在下半年进行了战略缩减。

运营成本和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 2023 年的 23.009 亿元增加到 2024 年的 41.588 亿元人民币(5.698 亿美元),增长了 80.8%,主要是由于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或有负债准备金的增加。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 2023 年的 6.566 亿元增加到 2024 年的 11.964 亿元人民币(1.640 亿美元),增长了 82.2%,主要是由于金融服务业务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 2023 年的 4.981 亿元人民币增加到 2024 年的 11.027 亿元人民币(1.511 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努力吸引新的、更高质量的借款人和金融服务业务量的增长。我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 2023 年的 1.457 亿元人民币减少到 2024 年的 8000 万元人民币(1100 万美元),减少 45.1% 的部分抵消了这一增长,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战略性缩减整体财富业务。同期,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从 13.4% 增加到 20.6%。

发放、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 。我们的发放、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从 2023 年的 9.762 亿元降至 2024 年的 8.83 亿元人民币(1.21 亿美元),下降 9.5%,主要是由于人工智能驱动的运营效率提升以及保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同期,我们的发放、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占我们总收入的百分比从 19.9% 下降至 15.2%。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 2023 年的 1.488 亿元人民币增加到 2024 年的 4.119 亿元人民币(5640 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人工智能开发的持续投资和技术团队的扩大。同期,我们的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从 3.0% 增加到 7.1%。

一般及行政费用 。2024 年的一般及行政费用为 2.747 亿元,与 2023 年的 2.311 亿元相比保持相对稳定。2023 年和 2024 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稳定在 4.7%。

或有负债准备金。 我们的或有负债准备金从 2023 年的 2700 万元大幅增加至 2024 年的 8.693 亿元人民币(1.191 亿美元),这主要归因于我们的风险承担模式促进了贷款量的增长,并在贷款开始时确认了预付准备金。

129

目录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及其他准备金。 我们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准备金从 2023 年的 2.612 亿元增加到 2024 年的 5.236 亿元人民币(7170 万美元),增长了 100.5%,这主要是由于应收账款和融资应收账款准备金的增加,反映了我们对未来市场状况不确定性加剧的审慎态度。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我们的净利息收入从 2023 年的 807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2024 年的 1.055 亿元人民币(1450 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投资多元化的改善。

公允价值调整收益/(亏损)。 我们录得 1.075 亿元人民币(1470 万美元)的公允价值收益,而 2023 年的公允价值亏损为 5020 万元人民币,因为信托发行贷款产生的收益在 2024 年有所增加,这得益于信托的平均未偿贷款余额不断增长。

其他收入净额。 我们的其他净收入从 2023 年的 2000 万元下降到 2024 年的 180 万元人民币(30 万美元),下降了 90.8%,主要是由于税收优惠待遇减少。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 2023 年的 5.652 亿元下降到 2024 年的 2.792 亿元人民币(3820 万美元),下降了 50.6%,主要是由于应税收入减少以及我们子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收入从 2024 年的 20.802 亿元降至 15.823 亿元人民币(2.168 亿美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相比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34.346 亿元增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48.956 亿元,主要由于金融服务业务收入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19.597 亿元增长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25.151 亿元,增长 28.3%。该增长是由对小额循环贷款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的推动。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7.318 亿元增长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9.638 亿元,增长 31.7%,主要是由于我们提高了保险经纪业务的获客及服务能力。我们的消费及生活品味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收入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7.431 亿元增长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14.167 亿元,增长 90.6%,主要由于我们综合生活服务平台上付费客户的持续增长。

运营成本及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及费用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19.628 亿元增加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23.009 亿元,增幅为 17.2%,主要由于发放、服务及其他运营成本以及销售及营销费用的增加。

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 。我们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5.74 亿元增加 14.4%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6.566 亿元,主要由于金融服务业务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3.84 亿元增加 29.7%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4.981 亿元,主要由于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量增长。保险经纪业务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1740 万元减少 26.0%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1,290 万元,并进一步被消费及生活品味及其他业务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1.726 亿元减少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1.457 亿元减少 15.6%所抵销,主要由于一般品牌成本的减少。同期,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从 16.7% 下降到 13.4%。

发放、服务及其他运营成本 。我们的发放、服务及其他运营成本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7.768 亿元增加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9.762 亿元,增幅达 25.7%,主要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 2022 年快速增长。同期,我们的发放、服务及其他运营成本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由 22.6%下降至 19.9%。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1.519 亿元轻微下降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1.488 亿元,主要由于人员优化。同期,我们的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由 4.4%下降至 3.0%。

一般及行政费用 。由于优化线下业务及整体提高成本效率,我们的一般及行政费用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2.718 亿元下降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2.311 亿元,下降 15%。同期,我们的一般及行政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由 7.9%下降至 4.7%。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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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准备金。 我们的或有负债准备金由 2022 年的人民币 2150 万元增加至 2023 年的人民币 2,700 万元,增幅为 25.7%,这主要归因于我们的风险承担模式促进了贷款量的增长。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及其他准备金。 我们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及其他准备金从 2022 年的 1.667 亿元增加到 2023 年的 2.612 亿元,增长了 56.6%,这主要归因于我们平台上提供的贷款量增加。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我们于 2023 年录得净利息收入人民币 8070 万元,而 2022 年的净利息支出为人民币 2,630 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偿还有担保借款和改善我们的投资多元化。

公允价值调整收益/(亏损)。 我们的公允价值调整从 2022 年的 1890 万元公允价值收益下降至 2023 年的 5020 万元公允价值亏损,主要是由于新信托发放贷款的预期亏损。

其他收入,净额。 我们的其他净收入从 2022 年的人民币 3090 万元下降到 2023 年的人民币 2000 万元,下降 35.3%,主要是由于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激励措施的减少。

所得税费用 。我们于 2023 年录得所得税费用为 5.652 亿元人民币,而 2022 年的所得税费用为 3.005 亿元人民币,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业务量的增长推动了应税收入的增加。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收入从 2022 年的 11.949 亿元增加到 20.802 亿元。

讨论某些资产负债表项目

以下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选定合并资产负债表来自本年度报告第 F-1 页开头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以下选定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来自我们未包含在本年度报告中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 12 月 31 日,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以千为单位)

资产: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4,271,899

 

5,791,333

 

3,841,284

 

526,254

限制性现金

 

88,796

 

267,271

 

260,273

 

35,657

合同资产净值(扣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53,435 元、164,141 元和 117,716 元准备金)

626,739

 

978,051

 

1,008,920

 

138,221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318,390

 

423,621

 

2,361,585

 

323,536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54,049

 

677,835

 

421,922

 

57,803

融资应收账款(扣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40,735 元、51,858 元和 119,185 元准备金)

514,388

 

116,164

 

17,515

 

2,400

其他金融投资

 

972,738

 

438,084

 

353,190

 

48,387

总资产

 

8,536,095

 

10,276,916

 

12,982,696

 

1,778,622

负债:

 

 

 

 

担保责任 - 随时准备

9,485

8,802

606,886

83,143

担保负债-或有

42,281

28,351

578,797

79,295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445,762

 

368,022

 

50,419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1,263,240

 

1,463,369

 

1,622,050

 

222,220

总负债

 

2,505,282

 

2,191,367

 

3,440,266

 

471,314

总权益

 

6,030,813

 

8,085,549

 

9,542,430

 

1,307,308

负债和权益合计

 

8,536,095

 

10,276,916

 

12,982,696

 

1,778,622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57.913 亿元人民币下降 33.7% 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38.413 亿元人民币(5.263 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股权投资和业务合作存款的增加。

131

目录

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42.719 亿元增加 35.6% 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57.913 亿元,主要由于我们的消费贷款业务在重组后强劲增长以及成本效率的整体改善。

限制性现金

我们的受限现金是指 ABFE 通过独立银行账户持有的现金,这些账户无法满足我们的一般流动性需求、受限银行账户中的担保存款以及因诉讼而被冻结的资金。

下表列出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受限制现金明细:

    

截至 12 月 31 日,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以千为单位)

限制性现金:

  

  

  

  

合并 ABFE

88,796

 

267,271

 

108,142

 

14,815

保证金

 

 

127,068

 

17,408

冻结资金

25,063

3,434

受限制现金总额

88,796

 

267,271

 

260,273

 

35,657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的限制性现金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2.673 亿元人民币下降到 2.6 亿美元(3570 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在合并的 ABFE 中部署了限制性现金作为贷款,部分被担保存款的增加所抵消。

我们的受限现金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8880 万元增加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2.673 亿元,增长了 201.0%,主要是由于 2023 年对信托的新投资。

合约资产,净值

我们的合同资产代表了我们在付款到期前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付款的权利。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的合同资产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9.781 亿元人民币(扣除 1.641 亿元准备金)增长 3.2% 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0.089 亿元人民币(1.382 亿美元),扣除 1.177 亿元人民币(1610 万美元)的准备金,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贷款促进服务下提供的贷款增加。

我们的合同资产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6.267 亿元人民币(扣除 1.534 亿元准备金)增长 56.1% 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9.781 亿元(扣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1.641 亿元准备金),主要是由于对小额循环贷款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

132

目录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我们的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主要包括从外部支付网络应收的资金、用于处置融资应收账款的应收资金和定金。下表列出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的明细:

    

截至 12 月 31 日,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以千为单位)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从外部支付网络提供商处应收的资金

 

46,141

 

41,354

 

38,953

 

5,337

用于处置融资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

 

62,444

 

1,989

 

1,274

 

175

预付投资

938,516

128,576

预付费用

 

4,976

 

17,247

 

57,102

 

7,823

存款

 

162,885

 

327,987

 

1,295,010

 

177,416

应收利息

 

9,537

 

14,905

 

10,065

 

1,379

别人

 

32,407

 

20,139

 

20,665

 

2,830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总额

 

318,390

 

423,621

 

2,361,585

 

323,536

我们的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4.236 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23.616 亿元人民币(3.235 亿美元),增长了 457.5%,主要是由于预付投资和业务合作保证金的增加。

我们的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3.184 亿元增加 33.1% 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4.236 亿元,主要由于业务合作存款增加。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以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代表 ABFE 合并投资贷款的公允价值。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6.778 亿元降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4.219 亿元人民币(5780 万美元),下降 37.8%,主要是由于合并资产外资企业投资的贷款余额减少。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5400 万元增加 1,154.1% 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6.778 亿元,主要由于合并资产联合企业投资贷款余额增加。

融资应收账款

融资应收账款主要为海外子公司及亦创小贷发放的贷款及因亦创融资租赁发行的直接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赁应收账款。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融资账款从扣除 5190 万元准备金的 1.162 亿元下降 84.9% 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750 万元人民币(240 万美元),扣除 1.192 亿元人民币(1630 万美元)的准备金,主要是由于自筹资金贷款的增加。

应收融资款项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070万元拨备(扣除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190万元拨备)下降77.4%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162亿元,主要是因为抵押贷款便利化计划已于2022年终止。

其他金融投资(以前称为可供出售投资)

其他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债务证券、银行理财产品和私募基金。

其他金融投资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4.381 亿元人民币下降 19.4% 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3.532 亿元人民币(4840 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投资多元化程度的提高。

133

目录

其他金融投资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9.727 亿元下降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4.381 亿元,下降 55.0%,主要由于我们投资多元化程度的提高。

担保责任 - 随时准备

担保负债-待备 代表在担保期限内分配给担保服务的交易费用,该费用将释放到“担保服务收入”中。

担保负债储备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880 万元增加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6.069 亿元人民币(8310 万美元),增长了 6794.9%,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冒险模式促进了贷款量的增长。

担保负债-预备余额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950 万元降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880 万元,下降 7.2%,主要由于担保收入摊销增加。

担保负债-或有

或有担保负债是指在借款人违约时,根据我们的风险承担模型促成的贷款的预期未来净支付额。

或有担保负债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284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5.788 亿元人民币(7930 万美元),增长了 1941.5%,主要是由于我们的风险承担模式促进了贷款量的增长。

或有担保负债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4,230 万元下降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2,840 万元,下降 32.9%,主要由于我们风险承担模式下逾期贷款的净支付额增加。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以公允价值应付给投资者的款项代表合并后的 ABFE 应付给其投资者的金额。

应付给投资者的公允价值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4.458 亿元人民币降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3.68 亿元人民币(5040 万美元),下降 17.4%,主要是由于支付给合并 ABFE 投资者的本金增加。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付投资者金额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零增加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4.458 亿元人民币,主要是由于对合并资产中介的外部贡献增加。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我们的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主要包括应计工资和福利、应付给投资者的应纳税额以及应计广告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明细:

    

截至 12 月 31 日,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以千为单位)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应计工资和福利

 

403,104

153,554

 

206,225

 

28,253

应交税额

 

562,839

 

931,191

 

1,152,314

 

157,867

代第三方担保公司代收资金

 

18,766

 

11,387

 

6,264

 

858

累积的客户奖励

 

5,024

 

3,263

 

1,354

 

185

应计广告费用

 

58,707

 

134,601

 

168,378

 

23,068

应付给投资者

 

147,864

 

145,655

 

9,828

 

1,346

别人

 

66,936

 

83,718

 

77,687

 

10,643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总额

 

1,263,240

 

1,463,369

 

1,622,050

 

222,220

134

目录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14.634 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6.221 亿元人民币(2.222 亿美元),增长 10.8%,主要是由于应计税款与已缴税款之间的差额扩大导致应纳税额增加。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12.632 亿元增加至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 14.634 亿元,主要是由于 2022 年利润增长导致应纳税额增加。

资产负债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签订任何与我们的股票挂钩并被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品合同。此外,对于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我们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这些资产作为该实体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任何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用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最近的会计声明

与我们相关的近期会计公告包含在我们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的附注 2 中,这些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中。

通货膨胀

自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2 年 12 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为 1.8%,2023 年 12 月下降 0.3%,2024 年 12 月上升 0.1%。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货膨胀的重大影响,但如果中国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货膨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

B.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我们的主要流动性来源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发行和出售股票的收益以及从第三方借款的收益。2015 年 12 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募股,其中我们发行并出售了总计 7,500,000 股美国存托股份,代表 15,000,000 股普通股,为我们带来约 6,490 万美元的净收益。在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我们以私募方式向百度香港出售了 2,000,000 股普通股,从而为我们带来了约 900 万美元的净收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拥有 38.413 亿元人民币(5.263 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约为 57.913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拥有 2.603 亿元人民币(3570 万美元)的受限制现金,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我们的受限制现金约为 2.673 亿元人民币。受限制现金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对信托的投资减少,部分被业务合作存款的增加所抵消。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受限制现金是指 ABFE 通过独立银行账户持有的现金,这些现金无法满足我们的一般流动性需求、受限制银行账户中的担保存款以及因诉讼而被冻结的资金。我们重要的未使用流动性来源包括现金余额、未抵押资产以及我们出售抵押资产以筹集现金的能力。

与金融机构不同,我们不受任何适用于中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约束。我们相信,我们手头的现金和经营活动的预期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未来 12 个月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但是,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发行和出售额外的股权将导致对我们的股东的进一步稀释。负债的产生将导致固定义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融资的金额或条件将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件提供,如果有的话。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 — D. 风险因素 —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金,而且可能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135

目录

我们管理营运资金的能力,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以及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管理我们的流动性和现金流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保险经纪服务应收佣金及行业合作伙伴应收服务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分别为 2.21 亿元人民币、4.990 亿元人民币及 5.665 亿元人民币(7760 万美元)。我们的应收账款从 2022 年到 2024 年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量增长推动了行业合作伙伴应收服务费的增加。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应从行业合作伙伴应收服务费为 4.745 亿元人民币(6500 万美元),从保险经纪服务应收佣金为 4710 万元人民币(650 万美元)。

我们的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主要包括来自外部支付网络的应收资金、用于处置融资应收账款和存款的应收资金,我们的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主要包括应计工资和福利、应付给投资者的应纳税额和应计广告费用。

尽管我们合并了宜人财务信息和宜信普惠这两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经营业绩,但我们只能通过与宜人金融信息和宜信普惠的合同安排来获取他们的现金余额和未来收益。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A. 我们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此外,尽管我们将合并 ABFE 的现金流合并到我们的现金流中,但合并 ABFE 的现金余额无法满足我们的一般流动性需求。有关合并 ABFE 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年报第 18 项中的“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合并基础”。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限制,请参阅下面的“—控股公司结构”。

在使用我们在海外持有的现金时,我们可以 (i) 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ii) 设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出资,(iii) 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 (iv) 通过离岸交易收购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离岸实体。然而,这些用途中的大多数都受中国法规和批准的约束。 例如:

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无论是现有的还是新设立的,都必须向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口部门报告; 和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如果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则必须在国家发改委登记。

参见“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将任何发行的收益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融资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几乎所有的收入可能继续以人民币形式存在。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经常账户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都可以用外币支付,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按照某些常规程序要求,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然而,现行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其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在每年弥补前几年的累计亏损(如有)后,至少留出 10% 的税后利润,为某些储备金提供资金,直至预留的总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 50%。该储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此外,资本账户交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必须得到 SAFE 及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和/或注册。参见“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136

目录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的现金流摘要:

    

截至 12 月 31 日,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以千为单位)

合并现金流数据摘要: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1,849,430

2,171,013

 

1,424,082

 

195,098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52,559

 

100,045

 

(3,113,115)

 

(426,495)

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489,123)

(569,278)

(277,226)

(37,980)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2,486

 

(3,871)

 

9,212

 

1,263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净增加/(减少)净额

 

1,415,352

 

1,697,909

 

(1,957,047)

 

(268,114)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初

 

2,945,343

 

4,360,695

 

6,058,604

 

830,025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终

 

4,360,695

 

6,058,604

 

4,101,557

 

561,911

经营活动

2024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 14.241 亿元人民币(1.951 亿美元)。我们的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之间的差额主要归因于某些非现金项目,包括 8.693 亿元人民币(1.191 亿美元)的或有负债准备金、5.236 亿元人民币(7170 万美元)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准备金(部分被 1.075 亿元人民币的公允价值调整亏损)和某些营运资金项目(包括担保责任的增加)所抵消2.793 亿元人民币(3830 万美元),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 1.599 亿元人民币(2190 万美元),部分被应收账款增加 1.757 亿元人民币(2410 万美元)、合同资产增加 2.65 亿元人民币(3630 万美元)、应收担保增加 5.370 亿元人民币(7360 万美元)以及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增加 9.918 亿元人民币(1.359 亿美元)所抵消。

202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 21.71 亿元。我们的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之间的差额主要归因于某些非现金项目,包括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准备金 2.612 亿元,以及某些营运资金项目,包括关联方应付款项减少 4.316 亿元,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 2 亿元,部分被应收账款增加 3.065 亿元、合同资产增加 5.477 亿元以及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增加 1.687 亿元所抵消。

202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8.494亿元。我们的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归因于某些非现金项目,包括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准备金1.667亿元,以及某些营运资金项目,包括合同资产减少3.691亿元,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1.232亿元,部分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增加1.096亿元所抵消。

投资活动

2024 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 31.131 亿元人民币(4.265 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预付 23.992 亿元人民币(3.287 亿美元)的投资和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 11.00 亿元人民币(1.507 亿美元)。

2023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主要由于按公允价值收取贷款本金7.724亿元及偿还融资应收账款3.59亿元,部分被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投资14.941亿元所抵销。

2022 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 5260 万元人民币,主要由于偿还融资应收账款,部分被其他金融投资的净流出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4 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 2.772 亿元人民币(3800 万美元),主要归因于向股东支付的股息 1.223 亿元人民币(1680 万美元)。

137

目录

2023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693亿元,主要由于第三方贷款本金支付7.679亿元。

2022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891亿元,主要由于关联方及第三方贷款本金支付人民币3.997亿元。

资本支出

我们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分别进行了 90 万元、440 万元和 920 万元(130 万美元)的资本支出。在此期间,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的业务运营需求。

控股公司结构

亿人数码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将来代表自身承担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每家外商独资子公司仅获允许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的每家子公司每年必须拨出至少 10% 的税后利润(如有)为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提供资金,直到该等储备资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 50%,并可自行决定将其部分税后利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分配给酌情盈余基金。法定储备基金和酌情资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查。2024 年,YouRace Hengchuang 向 YouRace HK 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 亿元,且没有子公司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支付任何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同义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人民币 (单位:千)

2025

 

15,557

2026

 

13,389

2027 年及以后

 

13,965

租赁负债总额

 

42,911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与我们的办公场所租赁有关。我们根据经营租赁租赁主要办公场所,到期日期为 2028 年 4 月。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经营租赁项下的租金费用分别为 2790 万元、1940 万元和 1930 万元人民币(260 万美元)。

上表不包括与合并 ABFE 相关的投资者应付款项。如果我们从借款人那里收到相关贷款付款,我们将向与合并 ABFE 相关的投资者支付此类款项。我们没有任何合同义务从我们自己的流动资金资源中支付此类款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除上述内容外,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和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C.产品开发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拥有一支由 26 名全职员工组成的专门产品开发团队。该团队负责开发和实施新的消费金融产品,以推介我们的市场。

我们公司和 VIE 不断评估我们现有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并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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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随着我们不断优化我们的产品供应,我们正在开发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以满足目标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特定需求,所有这些都以符合最新监管准则的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随着我们市场的发展,我们增强了提供基于风险的贷款定价的能力。例如,我们推出了价格较低的贷款产品,并定期调整我们的定价策略,以响应监管指令,转向为更高质量的客户群提供服务。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使我们的产品多样化,并加强我们各个业务线之间的协同效应。

在保险经纪业务方面,我们继续致力于推动产品创新和定制化,同时扩大客户群并加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密切关注国内和国际市场,不断推出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低渗透率细分市场的新保险产品。例如,自 2022 年下半年以来,我们一直在提供海外工程责任保险服务,以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项目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此外,自 2022 年以来,我们推出了“新公民”保险服务,旨在满足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灵活劳动力和兼职工人的保障需求。2024 年,我们通过推出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在内的在线渠道扩大了覆盖范围,以提供更灵活的保险产品,例如医疗保健和退休计划。

在消费和生活方式业务方面,我们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在各种生活场景中的多样化需求。随着我们细化客户细分并优化客户组合,我们正在战略性地缩减历史和现有产品的供应。这种转变使我们能够专注于研究和分析新升级的客户群的概况和需求,使我们能够开发定制产品,更有效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披露的情况外,我们不知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需求、承诺或事件,这些趋势、不确定性、需求、承诺或事件可能会合理地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会导致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运营结果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

如果会计政策要求根据对做出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的假设进行会计估计,并且如果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会计估计或合理可能定期发生的会计估计发生变化,则认为会计政策至关重要。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根据最新的可用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其他各种假设,不断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估计的使用是财务报告流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由于估计的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会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时需要比其他政策更高的判断力,并要求我们做出重要的会计估计。

虽然本年度报告第 18 项的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中对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但我们认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以下关键会计估计需要最困难、最主观和最复杂的判断和估计,并且已经或合理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贷款便利化、发放后和担保服务的收入

我们根据贷款促进模式提供贷款便利服务、发放后服务和担保服务。贷款便利收入在贷款发放时确认。发放后服务收入在提供服务的基础贷款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担保服务收入(如有)在担保期内确认摊销。

交易价格的确定和分配采用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i) 可变对价的估计,以及 (ii) 确定每项履约义务的独立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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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根据 ASC 460 担保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担保负债(如有),该法案要求根据预备债务以公允价值最初计量担保。然后,其余对价分配给贷款便利服务和发放后服务,使用与 ASC 606 中的指南一致的相对独立销售价格。我们没有贷款便利服务或发放后服务的可观察独立销售价格信息,因为它不提供独立贷款便利服务或发放后服务。市场上没有合理可用的类似服务的直接可观察独立销售价格。因此,独立销售价格的估算涉及重大判断。我们使用预期成本加利润法来估算贷款便利服务的独立销售价格,作为收入分配的基础。在估算贷款促进服务的独立销售价格时,我们会考虑提供此类服务所产生的成本、类似安排的利润率、客户需求、竞争对手对我们服务的影响以及其他市场因素。但是,对于贷款发放后服务,鉴于主要服务是关于贷款回收和现金处理,我们可以参考提供相同服务的其他公司,因此可以获得市场上类似服务的直接可观察独立销售价格。我们根据根据当前服务模式(如任期)调整的历史成本数据估算贷款促进服务和便利后服务的独立销售价格,这些数据可能会随着我们产品组合的发展而变化。 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内,两项履约义务之间的分配比率没有重大变化。

交易价格包括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形式的可变对价,我们根据借款人提前还款百分比的历史信息和当前趋势,使用预期价值法估计这些合同的可变对价。提前偿还贷款金额的减少或提前还款期限的增加将导致交易总价高于最初的预期,反之亦然。如果对提前还款率的估计增加/减少 0.5 个百分点,将导致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确认的收入减少 1690 万元人民币(230 万美元),增加 1690 万元人民币(230 万美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确认的与前期履行(或部分清偿)的履约义务相关的收入与预估提前还款率和服务费分摊率变化导致的可变对价调整有关,这无关紧要。

应收担保和合同资产准备金

应收担保和合同资产按扣除核销和未收回账款准备金后的历史账面金额列报。应收担保和合同资产的准备金基于净累积预期损失率,考虑了同一年份贷款的历史违约率,以及与贷款违约相关的国家或地方经济状况。我们定期审查用于估算净累积预期损失率的方法和假设。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担保和合同资产的准备金分别为 6370 万元人民币(870 万美元)和 1.177 亿元人民币(1610 万美元)。如果累计净预期损失率的估计值增加/减少 0.5 个百分点,则应收担保和合同资产准备金将增加 1920 万元人民币(260 万美元),减少 1920 万元人民币(260 万美元)。

或有负债准备金

我们为部分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确认单独的或有担保负债,并给予信贷损失准备金,即对借款人违约时未来净支付额的估计。我们根据产品组合、违约率和贷款条款估算预期净支付额,并在每个期末重新评估,以反映对未来净支付的最新估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有负债余额为 5.788 亿元人民币(7930 万美元)。如果净派息率的估计值增加/减少 0.5 个百分点,则或有负债准备金将增加 5920 万元人民币(810 万美元),减少 5920 万元人民币(81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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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 6 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年龄

    

职位/职务

唐宁

51

执行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朱婷婷

 

60

 

导演

黄景生

 

67

 

导演

Sam Hanhui Sun

 

52

 

独立董事

李浩

 

46

 

独立董事

晓峰 Vincent Pang

 

55

 

独立董事

郑硕

55

独立董事

冯宇宁

39

首席财务官

杨斌

 

47

 

首席人力资源官

 唐宁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执行主席,自 2019 年 7 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也是我们的母公司宜信的创始人,自 2006 年宜信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2011 年 7 月,邓先生在“2011 年全球小额信贷成就奖”中获得了“年度领袖”提名,该奖项由总部位于伦敦的 C5 集团发起,旨在表彰确保小额信贷领域商业和社会回报最大化的努力、创新和服务。唐先生还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相关政策顾问委员会成员,以及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协会的董事。在创立宜信之前,唐先生自 2000 年 7 月起担任亚信联动公司的战略投资和收购总监,该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电信软件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随后在纳斯达克上市。在此之前,唐先生自 1998 年 7 月起在 Donaldson, Lufkin & Jenrette 担任投资银行家,这是一家美国投资银行,现在由瑞士信贷拥有。唐先生是一位活跃的天使投资人,在教育和培训、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互联网、技术和媒体行业进行了多次成功的投资。唐先生在北京大学学习数学,并以优异成绩获得田纳西州塞沃尼南方大学的经济学学士学位。他也是 Phi Beta Kappa 协会的成员。

 Tina Ju 女士自 2015 年 1 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Ju 女士是凯鹏华盈中国和 TDF Capital 的创始和管理合伙人。她在风险投资、投资银行和运营方面拥有超过 35 年的经验。Ju 女士于 1999 年开始了她的风险投资职业生涯,并于 2000 年共同创立了 VTDF 中国,并于 2007 年共同创立了凯鹏华盈中国。在她职业生涯的早期,Ju 女士曾在德意志银行的投资银行工作了 10 年,担任 TMT 和亚洲运输主管,在美林证券担任亚洲技术和企业财务团队负责人,以及高盛。Ju 女士目前担任多家私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Ju 女士拥有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工业工程和运筹学学士学位和哈佛商学院 MBA 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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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景生先生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担任我们的董事。黄先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担任宜信的影响力和私募股权投资高级顾问。在此之前,他曾担任上海哈佛中心的常务执行董事。黄先生还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SOHO 中国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董事会非执行主席,此前自 2018 年 8 月起担任 SOHO 中国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先生自 2021 年 7 月起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固生堂的非执行董事。在此之前,他是中国上海 TPG Growth 和 RMB Funds 的合伙人。在加入 TPG 之前,他是 Bain Capital LLC 的董事总经理,在那里他建立并运营了上海业务。在此之前,黄先生在投资行业担任过多个职位,包括软银亚洲基础设施基金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新意网创投合伙人和英特尔资本战略投资高级经理。在开始投资生涯之前,黄先生曾担任 Gartner Group 的研究运营总监、Mtone Wireless 的联合创始人兼营销副总裁以及中国传媒大学的英语讲师。在加入哈佛大学之前,黄先生曾担任中国创业投资协会董事会成员和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副会长。黄先生曾担任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直至 2019 年 6 月。 先生。 黄先生拥有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斯坦福大学硕士学位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

 孙汉辉先生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孙先生目前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爱奇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纽交所上市公司知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YSB Inc. 的独立董事。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9 月,孙先生在去哪儿开曼群岛有限公司(一家随后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移动和在线旅游平台)担任多个职位,包括于 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任去哪儿总裁,并于 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其首席财务官。在加入去哪儿网之前,孙先生于 2007 年至 2009 年担任空心公司(一家在线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随后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上市)的首席财务官。孙先生于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1 月担任空心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2004 年至 2007 年,孙先生在 Microsoft 中国研发集团、马士基中国有限公司和 SouFun.com 担任多个财务总监职位。1995 年至 2004 年,孙先生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小组工作,包括在毕马威北京办事处工作八年,担任审计高级经理,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两年。孙先生于 1993 年获得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他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浩先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担任我们的董事。李先生是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 CTG Group 的创始人兼董事会主席。作为备受推崇的商业先驱,李先生于 2003 年在 20 岁出头时创立了 CTG 集团,并将公司发展成为一家行业巨头,在过去 16 年中为 500 个城市的 25,000 多家企业客户提供服务。李先生于 2013 年成立了安徽恩三慈善基金会。李先生还是世界华商联合会常务理事和亚太华人企业家领袖协会副会长。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李先生获得了各种奖项,包括“亚太地区最具创新力的华商领袖”、“中国人力资源行业十大杰出人物”、“中国新经济十大创新者”等。李先生拥有北京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学位。

 晓峰先生自 2022 年 11 月 22 日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彭先生在审计、咨询和税务方面拥有超过 30 年的经验。他曾在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超过 15 年,直至 2021 年 12 月退休,在此期间,他于 2017 年至 2020 年担任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华北税务部主管合伙人。此前,彭先生曾在德勤北京、北京中共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北京、毕马威温哥华和戴克霍华德温哥华担任多个职位。彭先生于 1991 年获得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商学学士学位。彭先生还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郑硕女士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起担任我们的董事。郑硕女士在企业和个人银行领域的财务控制和监管合规方面拥有超过 28 年的经验。2016 年 6 月至 2023 年 7 月,她曾担任摩根大通银行中国监管合规和分行合规主管。在此之前,从 2011 年 8 月到 2016 年 6 月,她担任花旗银行北京分行的北方地区合规主管和认可合规官。1995 年至 2011 年,郑女士还曾在德意志银行、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的中国办事处任职。郑女士于 1992 年获得中国金融银行学会(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一部分)的金融学士学位。她还持有 ACCA 证书(中文版)和保险代理销售证书。

142

目录

冯宇宁先生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他在风险投资、投资银行和财务控制方面拥有十多年的经验。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他于 2015 年至 2018 年和 2021 年至 2024 年担任 CE Innovation Capital 的合伙人。在此职位上,他领导了对金融科技、企业解决方案和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管理投资组合,并为筹款和基金管理做出了贡献。从 2018 年到 2021 年,冯先生担任华兴资本的投资银行家,专门从事金融科技和企业解决方案公司的企业融资,在那里他与各种公司和投资者建立了牢固的联系。在职业生涯早期,冯先生于 2008 年至 2012 年担任高盛和瑞银的财务总监。他于 2008 年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并于 2014 年获得华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杨斌女士  自 2023 年起担任我们的首席人力资源官。杨斌女士最初于 2015 年加入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拥有超过 10 年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在加入公司之前,她曾在 JUPITER、C2MICRO 和 360 工作。

B.

补偿

2024 年,我们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支付了总计约 1010 万元人民币(140 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拨出或累积任何款项来为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或其他类似福利。法律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缴款,用于支付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有关我们向高级职员和董事授予的股票激励奖励的信息,请参阅“—股票激励计划”。

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已经与每位执行官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位执行官都在指定的时间内受雇。我们可以随时因执行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佣关系,而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报酬,例如重罪定罪或认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的行为,或行为不当或未能履行商定的职责。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官的雇佣关系。如果我们终止雇佣关系,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支付遣散费。执行官可以随时辞职,但需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

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需要,否则不得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我们对其负有保密义务。高级管理人员还同意,在高级管理人员受雇于我们期间,将他们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保密,并将其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均已同意在其雇佣期限内(通常为最后雇佣日期后的一年内)受竞业禁止和非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位执行官均同意:(i) 不 (i) 为了与此类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而接触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我们的代表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 未经我们明确同意,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合作或向其提供服务,或以委托人、合伙人、许可方或其他身份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 (iii) 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直接或间接寻求招揽在执行官被解雇之日或之后或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已与我们的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143

目录

我们已与每位独立董事签订了董事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我们的独立董事应提供的服务和应获得的报酬,以及独立董事在保密、竞业禁止和非招揽方面的义务。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独立董事的董事任期将持续到 (i) 董事因任何原因不再是我们的董事会成员之日或 (ii) 这些协议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董事协议的各方可以通过提前 30 天的书面通知或双方可能约定的更短期限终止协议。

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采用了三项股票激励计划,即 2015 年股票激励计划、2017 年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这使我们能够向向我们提供服务的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个人顾问提供各种基于股票的激励奖励。这三个计划分别称为 2015 年计划、2017 年计划和 2020 年计划。根据 2015 年计划,根据 2015 年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为 3,939,100 股普通股。根据 2017 年计划,可发行的最大总股份数量为 6,060,900 股。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2015 年计划和 2017 年计划下没有在外流通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根据 2020 年计划,根据 2020 年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为 18,560,000 股普通股。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0 年计划下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单位为 1,424,264 份。

下表总结了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我们根据 2020 年计划授予现任董事和执行官以及其他个人的已发行限制性股票单位:

普通股

底层受限制

名字

    

股份单位

    

授予日期

Sam Hanhui Sun

 

*

 

2022 年和 2023 年 7 月 1 日

李浩

 

*

 

2022 年和 2023 年 7 月 1 日

杨斌

 

*

7月 1, 2022

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

1,225,924

2022 年 7 月 1 日、2023 年与 2024 年以及 2023 年 1 月 1 日、2024 年和 2025 年 1 月 1 日

*

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

以下段落总结了 2015 年计划、2017 年计划和 2020 年计划的条款:

计划管理 。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将决定每项期权授予的规定以及条款和条件。

奖励协议 。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和其他奖励由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授予的期限和在被授予人的雇佣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授予期权的行使价格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自行决定修改或调整,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或期权接收者的批准。

资格。 我们可以向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附属公司包括我们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我们的母公司或我们公司的子公司持有重大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

归属时间表 。一般来说,计划管理员确定归属时间表,该时间表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指定。

控制权变更时加速奖励 。如果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计划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规定 (i) 所有未偿还的奖励在未来的特定时间终止,并赋予每个参与者在特定时期内行使此类奖励的既得部分的权利,或 (ii) 以等于行使此类奖励时可能获得的金额的现金购买任何奖励,或 (iii) 用计划管理人自行决定选择的其他权利或财产替换此类奖励,或 (iv) 根据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之日的普通股价值加上合理利息以现金支付奖励。

144

目录

期权的期限 。每项期权授予的期限应在授予协议中说明,但期限不得超过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 。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否则接收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除非根据遗嘱、继承法或计划中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况。

终止计划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每个计划的期限为 10 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遵守适用法律所需的范围内修改或终止计划,但须经股东批准。但是,除非获得者同意,否则此类行为不得损害任何获奖者的权利。

追回政策

2023 年 11 月 16 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激励性薪酬补偿政策(“追回政策”),规定如果公司需要重述根据《交易法》向 SEC 提交的任何财务报表,以纠正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者如果错误在当前期间得到纠正或在当前期间未纠正,将导致重大错报,则从我们公司的现任和前任执行官那里收回某些激励性薪酬。根据《交易法》第 10D-1 条引入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规定了追回政策的采用。追回政策的副本已作为附件 97.1 特此存档。

C.

董事会实践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即可有资格担任董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的合同或交易或拟议合同或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申报其权益的性质。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相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董事可以就任何合同或交易或拟议合同或交易进行投票,即使他可能在其中拥有权益,如果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且他可以在考虑此类合同或交易或拟议合同或交易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上计入法定人数。董事可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款、抵押或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赎回的资本,并在借款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签订服务合同,规定在服务终止时提供福利。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四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我们为四个委员会分别制定了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 Sam Hanhui Sun、Hiu Fung Vincent Pang、Hao Li 和 Shuo Zheng 组成。Sam Hanhui Sun 是我们审计委员会主席。我们已确定 Sam Hanhui Sun、Hiu Fung Vincent Pang、Hao Li 和 Shuo Zheng 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 303A 条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0A-3 条的“独立性”要求。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我们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事项: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所有获准由独立核数师执行的审计及非核数服务;
与独立核数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与管理层和独立核数师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检讨我们的会计及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是否足够及有效,以及为监察及控制主要财务风险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145

目录

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包括我们与宜信之间的任何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核数师单独及定期举行会议; 和
监督对《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遵守情况,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正确合规。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 Sam Hanhui Sun、Hiu Fung Vincent Pang、Hao Li 和 Shuo Zheng 组成。Sam Hanhui Sun 是薪酬委员会主席。我们已确定 Sam Hanhui Sun、晓峰、Vincent Pang、Hao Li 和 Shuo Zheng 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 303A 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相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不得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以下事项:

检讨及批准或向董事会建议其批准行政总裁及其他高级执行官的薪酬;
审查非雇员董事的薪酬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决定;
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激励性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 和
只有在考虑了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相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由孝峰 Vincent Pang、Sam Hanhui Sun、Hao Li 及 Shuo Zheng 组成。晓峰 Vincent Pang 是我们的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晓峰 Vincent Pang、Sam Hanhui Sun、Hao Li 及 Shuo Zheng 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 303A 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选择有资格成为董事的个人,并决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以下事项:

选择及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选,以供股东选举或董事会委任;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的组成,包括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征;
就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及架构提出建议,并监察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运作; 和
定期就企业管治法律及实务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并就企业管治的所有事宜及将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 。我们于 2024 年 3 月成立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唐宁、孙汉辉和李昊组成。唐宁是委员会主席。孙汉辉先生和李浩辉先生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 303A 条的“独立性”要求。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履行董事会对与我们公司信息技术使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风险的监督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和隐私。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管理信息技术和网络系统的政策和程序的质量和有效性,包括与数据治理、事件响应程序和灾难恢复能力以及产品安全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技术高级管理团队对其信息技术和工程安全功能的优先事项;
管理与其信息技术和网络系统相关的合规风险和审计;

146

目录

与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的内部访问控制和审计;
SEC 文件中与其信息技术和网络系统相关的披露; 和
网络保险单和承保范围。

环境 、社会和治理 (ESG) 委员会 。我们于 2024 年 6 月成立了 ESG 委员会。我们的 ESG 委员会由唐宁、李浩和郑硕组成。唐宁是委员会主席。李浩和郑硕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 303A 条的“独立性”要求。ESG 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对公司非金融监管风险的监督责任,这些风险可能对我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其维持与客户、员工和公众的信任的能力。ESG 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识别和评估与我们的运营相关且重要且影响股东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的 ESG 风险和机遇;
监督和内部管理 ESG 政策、战略、目标和实施;
识别并吸引利益相关者了解和回应他们的期望;
就 ESG 相关的法律、监管和合规发展以及公共政策趋势进行监控、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和
审阅我们的年度 ESG 报告以及与 ESG 事宜相关的其他重大公开披露。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责任以及以他们真诚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责任。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采取的谨慎和勤勉义务。以前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合理期望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联邦法院已经朝着关于所需技能和谨慎的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谨慎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不时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根据这些章程和细则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违反了所负有的义务,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商业事务所需的所有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宣布股息和分配;
任命高级职员并确定高级职员的任期;
行使本公司的借款权及抵押本公司的财产; 和
批准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包括将该等股份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147

目录

董事及执行董事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或股东的普通决议选举产生。我们的每位董事的任期将持续到与我们公司的书面协议(如有)规定的任期届满为止,并且直到他或她的继任者被选举或任命。除其他事项外,如果董事 (i)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和解;(ii) 去世或被我们公司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 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iv) 没有董事会的特别休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我们的董事决定其职位空缺,或 (v) 根据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酌情任职。

D.

员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公司和 VIE 的员工总数分别为 1,064 人、754 人和 949 人。

下表列出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职能划分的员工明细:

    

数量 

    

员工

占总数的百分比

功能

销售和市场

 

404

 

42.6

操作

 

117

 

12.3

科技

 

234

 

24.7

风险管理

 

38

 

4.0

一般和管理

 

130

 

13.7

产品开发

 

26

 

2.7

 

949

 

100.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的大多数员工都在中国工作。

我们相信,我们的公司和 VIE 为员工提供了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鼓励主动性、择优的工作环境,因此,我们通常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人才,并保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我们计划在扩展业务时招聘更多员工。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各种政府法定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缴款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我们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比例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限额为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作为我们与宜信业务重组的一部分,我们在 2019 年 3 月收购的某些实体过去没有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处罚,包括潜在的滞纳金或罚款。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向各种员工福利计划缴纳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我们与员工签订标准劳动、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期通常在终止雇佣关系后一年到期,我们同意在限制期内按员工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补偿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

股权

除非特别说明,否则下表列出了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我们的每位董事和执行官; 和
我们已知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 以上。

148

目录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 172,812,968 股流通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 SEC 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的。在计算某人实益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包括了该人有权在 60 天内购买的股票,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但是,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受益的普通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拥有

        

%†

董事和执行官**:

唐晨 (1)

 

62,244,893

 

36.0

朱婷婷 (2)

 

 

黄景生

 

*

 

*

Sam Hanhui Sun

 

 

李浩

 

*

 

*

冯鲨鱼 Vincent Pang

郑硕

冯宇宁

*

 

*

杨斌

 

*

 

*

全体董事和执行董事作为一个整体

 

62,502,487

 

36.2

主要股东:

 

 

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3)

 

143,421,412

 

83.0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 1%。

**

除 Tina Ju 女士、Jingsheng Huang 先生、Sam Hanhui Sun 先生、Hao Li 先生和 Hiu Fung Vincent Pang 先生外,我们董事和执行官的工作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1000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楼 28 楼。Tina Ju 女士的工作地址是香港中环皇后大道 2 号长江实业中心 19 楼。Jingsheng Huang 先生的工作地址是 505 Winchester St, Newton, MA 02461, USA。Sam Hanhui Sun 先生的工作地址是 64 Donggong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郝利先生的工作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56 号 G2 栋 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孝峰先生的工作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公园 1872 号 3 栋 502 10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此列中包含的每个人和团体,所有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票数量除以该个人或团体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后的 60 天内通过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时有权获得的股票总数之和。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总数为 172,812,968 股。

(1)邓宁先生并无直接持有本公司的任何普通股。邓先生透过其控制的信托持有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所有股权,而该公司则拥有我们的母公司宜信之43.4%(按转换基准计算)已发行股份总额的43.4%。
(2)鞠婷婷女士是凯鹏华盈中国的创始和管理合伙人,凯鹏华盈中国通过其关联基金持有宜信的一定股权。
(3)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宜信由我们的执行主席邓宁先生和一些投资者(包括 IDG、凯航中国和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通过各自的投资工具拥有。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我们 27,143,412 股已发行普通股由美国一家记录保持者持有,该记录保持者是我们 ADS 计划的存托人,占截至该日期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 15.7%。我们的现有股东均不享有与其他股东不同的投票权。我们不知道任何可能在后续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適用。

第 7 项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 6 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E. 股权”。

149

目录

B.关联方交易

与 CreditEase 的协议

我们是宜信的控股子公司。在 2015 年首次公开募股之前,我们与宜信就我们之间的各种持续关系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包括主交易协议、过渡服务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2019 年 3 月 25 日,我们与宜信就宜信与我们之间的业务重组达成了一系列最终协议。这些协议包括股份认购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我们与宜信就宜信与我们之间的业务重组签订了一系列最终协议。这些协议包括重组协议和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修订并重述了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的全部内容)。

以下是上述协议的摘要:

主交易协议

主交易协议包含与我们从宜信分拆相关的条款。根据本协议,我们负责与当前和历史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和运营相关的所有金融负债,这些业务和运营已由我们进行或转让给我们,而宜信负责与宜信所有其他当前和历史业务和运营相关的金融负债,无论这些负债何时产生。主交易协议还包含赔偿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我们和宜信同意就违反主交易协议或任何相关公司间协议的行为相互赔偿。

此外,我们同意赔偿宜信因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或注册声明中的错误陈述或遗漏而产生的责任,但与宜信专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有关的错误陈述或遗漏除外,以纳入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或构成其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我们还同意赔偿宜信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提交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后的注册声明后,因我们随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的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以及我们向宜信提供专门用于纳入宜信报告和文件(如有)的信息而产生的责任,但仅限于该信息与我们或我们的业务有关,或宜信事先向我们提供书面通知,表明该信息将包含在其报告或其他后续文件(如有)中,并且责任不是由宜信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 同样,宜信将赔偿我们因后续文件中的错误陈述或遗漏(如有)而产生的责任,或宜信专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以纳入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构成的注册声明,或我们的年度报告或首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后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其中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的其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但仅限于与宜信或宜信的业务有关的信息,或我们向宜信事先书面通知该信息将包含在我们的年度报告或其他 SEC 文件中,并且责任不是由我们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

主交易协议还包含一般免责声明,根据该条款,双方将免除彼此因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构成的注册声明初始提交日期或之前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与实施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的活动有关的责任。一般免责声明不适用于根据主交易协议或其他公司间协议在双方之间分配的债务。

此外,根据主交易协议,我们同意尽我们合理的最大努力聘请宜信选定的同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宜信保持相同的财政年度,直到宜信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以 (i) 宜信不再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 20% 的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或 (ii) 宜信不再是我们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最大实益拥有人的第一个日期(不考虑某些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我们将这个较早的日期称为控制权结束日期。我们还同意尽我们最大的合理努力完成审计,并及时向宜信提供所有财务和其他信息,以便宜信可以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如适用)。

150

目录

主交易协议将在控制结束日期后五年自动终止。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也可以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本协议的终止不会影响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有效性和有效性。

经修订及重述过渡性服务协议

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服务协议,宜信同意,在服务期限内,如下所述,宜信将向我们提供各种企业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运营管理支持;
行政支持;
法律支持;
人力资源支持;
企业传播;
营销;
全球安全性和连续性; 和
会计、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支持。

宜信还可能向我们提供我们和宜信将来可能不时识别的其他服务。

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提供的服务应支付的价格将是提供此类服务的实际直接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直接参与履行服务的雇员、临时工人和承包商的补偿和差旅费用,以及履行服务所消耗的材料和供应品以及代理费。间接成本包括占用、信息技术支持和部门的其他间接费用,这些费用会产生提供服务的直接成本。

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规定,根据协议履行服务不会使此类服务的提供者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由服务提供商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造成。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责任仅限于为特定服务支付的价格或服务接收者自行提供服务或雇用第三方执行服务的费用中的较低者。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每项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均由接收者赔偿与提供服务或接收者严重违反第三方协议有关的所有第三方索赔,除非索赔是由服务提供商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引起的。

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下的服务期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宜信首次公开募股的截止日期)开始,并将在 (i) 2024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25 日)五周年纪念日,以及 (ii) 控制结束日期后一年(以较早者为准)结束。我们可以终止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但需提前 90 天向宜信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宜信因提前终止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在控制结束日期,宜信可以提前 90 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151

目录

经修订及重述的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合作框架协议,宜信同意在用户获取、收款、技术支持、业务咨询服务、信用评估和管理咨询服务、国际化咨询服务和财富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我们提供长期服务和支持。在借款人获取方面,我们将每月向宜信提交借款人线索请求,宜信会将属于我们目标借款人群体的借款人引导至我们的在线市场。对于投资者获取,宜信将自行决定将信息直接发送给我们或分享其了解到的可能对我们的在线市场感兴趣的任何投资者的信息。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一方向另一方收取的费用率(如有)不得高于任何无关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率。费率可能会根据商业谈判,并在考虑宜信提供此类服务的成本并参考市场利率后,每年进行调整。本协议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生效,即经修订和重述的合作框架协议之日,除非根据协议的明确规定终止或宜信与我们的书面约定终止,否则将于 (i) 协议日期的 2034 年 3 月 25 日,即协议日期的第 15 周年,或 (ii) 控制结束日期后一年(以较早者为准)到期。

经修订及重述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宜信和我们同意,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方的合理要求,合作共享从各方业务运营中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和投资者信息以及信贷和贷款数据。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此信息共享是免费的。

本协议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生效,即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日期,除非根据协议的明确规定终止或宜信与我们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将于 (i) 协议日期的第 30 周年,或 (ii) 控制结束日期后一年(以较早者为准)到期。

股份认购协议

于2019年3月25日,我们与宜信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宜信将其部分业务转让予本公司,包括针对大众富裕阶层、无抵押及有担保消费贷款的网上整体财富、中小企业贷款及其他相关服务或业务。于2019年7月10日本次交易完成时,我们向宜信发行了61,981,412股普通股,并向宜信支付了人民币2.589亿元现金,剩余现金对价为人民币2,6.267亿,之后将分期支付,每笔款项均视被收购业务达成若干预先约定的业绩目标而定。在宜信于2019年12月免除剩余的人民币12.17亿或应急付款之前,我们已向宜信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4.10亿元的应急付款。

重组协议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我们与宜信签订了重组协议。根据重组协议,我们公司和宜信各自已促使各自的子公司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署并交付以下协议:(i) 优必恒创、恒诚与恒诚股东之间的合同终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和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授权书、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贷款协议,(ii) 宜信将通过其进行衡诚业务运营的合同协议,以及 (iii) 宜信与本公司之间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竞业限制协议。

鉴于宜人数科获得必要的公司批准并促使相关子公司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签署相关协议,宜信已促使其子公司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在交易完成时向本公司指定子公司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支付共计人民币6700万元。

152

目录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

我们与宜信签订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竞业禁止期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到以下两者中最早的日期结束:(i) 控制权结束日期的第一个周年;(ii) 代表宜人数码普通股的 ADS 停止在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期(美国预托证券暂时停牌除外);以及 (iii) 2035 年 12 月 31 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十五周年纪念日。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宜信同意在非竞争期间不与我们竞争以下任何业务或与以下业务性质相同的任何业务,除非宜人数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另有书面批准:

(i) 宜人数码及其子公司以及全球各地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的面向大众富裕阶层(指拥有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可投资金融资产的个人)、无抵押和有担保的消费贷款、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贷款和其他相关服务和业务的在线整体财富业务,以及
(ii) 我们和宜信不时共同同意的其他业务,这些业务是宜信无法与我们竞争的业务的一部分。

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竞业限制协议还规定了相互禁止招揽义务,宜信和宜信均不得在竞业限制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终止雇佣关系或咨询服务后六个月内,雇用或招揽雇用另一方的任何在职员工或向另一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或向另一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前雇员或个人,但通过非针对此类员工或个人的一般性非定向广告进行招揽活动,且在竞业禁止期内未导致招聘的除外。

与宜信关联实体的交易

在我们成立之前,我们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由宜信的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为我们提供发起和服务、销售和营销以及一般和行政服务。自我们于 2015 年 3 月完成从宜信的分拆并成为独立公司以来,宜信的关联公司继续向我们提供某些支持服务。宜信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费用记录为关联方根据我们与宜信相关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于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收取的服务费用。

作为 2019 年与宜信业务重组的一部分,我们收购了宜信浦汇,这是一家管理宜信全国服务网络的实体。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宜信、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信息如下: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客户获取和推荐服务

 

216,958

175,471

9,935

1,362

系统支持服务

 

100,635

72,035

280,141

38,379

信用评估服务

 

110,566

118,395

163,589

22,412

托收服务

 

22,735

 

29,188

 

110,383

15,122

其他服务

91

1,824

1,003

137

总成本和费用

 

450,985

 

396,913

 

565,051

77,412

153

目录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我们向宜信、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收入记录如下:

    

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年,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客户获取和推荐服务

 

409,688

140,782

32,192

4,410

其他服务

1,322

813

总收入

 

411,010

141,595

32,192

4,410

截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我们向宜信、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供贷款金额分别为 2 亿元人民币、零和 11.00 亿人民币(1.507 亿美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偿还了零、零和零。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宜信、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向我们提供贷款的金额分别为零、零和零。我们分别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偿还了 1.82 亿人民币、1.958 亿人民币和零。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

中国法律和法规目前限制外资在中国拥有和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因此,我们通过优必恒创和恒裕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惠、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宜人财经信息和宜信普惠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的相关业务。我们还通过优必恒创、恒诚与恒诚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经营相关业务,该合同安排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终止。我们过去在优赛恒创、天津林洋和天津林洋的股东之间有合同安排,该等合同安排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终止。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描述,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C. 组织结构—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参见“第 6 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B. 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適用。

项目 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已附上作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公司和 VIE 可能会不时受到正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程序的影响。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有关未来针对我们的案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 ADS 相关的风险—我们之前曾受到两起股东集体诉讼的影响,这些诉讼随后被驳回。但是,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受到其他股东集体诉讼的约束。

154

目录

分红政策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我们的董事会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分配股息,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票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会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其形式、频率和金额也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2017 年 7 月 29 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从 2017 年下半年开始,每半年股息分配金额设定为相当于我们预期税后净收入约 15% 的金额。2018 年 8 月,董事会决定暂停半年度股息政策,以应对充满挑战的业务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2024 年 8 月 14 日,董事会批准了修订后的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自 2024 年上半年起,半年度股息的金额设定为不低于我们预期税后净收入的 10%。宣布和支付此类半年度股息以及任何特定半年的股息金额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适当的其他相关因素。2024 年 10 月 15 日,我们的董事会向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盘时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支付了每股公司普通股 0.1 美元(或每股 ADS 0.2 美元)的现金股息。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述—法规—股息分配规定”和“第 10 项.其他信息—E. 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按照与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程度支付我们的 ADS 持有人,但须遵守存托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请参阅“第 12 项。股本证券以外的证券描述 - D. 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有)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除本年报其他部分披露外,自本年报所载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日期以来,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第 9 项.报价和上市

A.产品和上市详情

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每股代表我们的两股普通股)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代码为“长三角”。

B.分销计划

不適用。

C.市场

我们的美国存托证券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长三角”。

D.出售股东

不適用。

E.稀释

不適用。

155

目录

F.发行费用

不適用。

第 10 项.其他信息

A.股本

不適用。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时修订和重述)、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以下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大条款摘要:

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以注册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股东名册中注册后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股东可以自由持有他们的股份并投票。

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息只能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即从利润或我们的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但如果这会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支付其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因为这些债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

投票权 。对于所有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每股普通股有权投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均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除非在举手表决之前或在宣布举手投票结果之前要求进行投票。此类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均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这些股东合共持有不少于已发行普通股面值 10% 的股份,并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每位股东都有权就其名下登记的股东名下的每股普通股投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出席并持有股份的股东组成,这些股东合计占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的三分之一。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如果股东是法人实体,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主动召开,或由董事会主席召开,或应持有股份的股东向董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合计占我们已发行有表决权股本的投票权的三分之一。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七天通知。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的简单多数票的简单多数赞成票,而特别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普通股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允许的情况下,由本公司所有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重要事项需要特别决议,例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除其他事项外,普通股持有人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其股份。

普通股转让 。根据下述限制,我们的任何股东都可以通过通常或通用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156

目录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任何普通股的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转让,除非:

转让文书应提交给我们,并附有与其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转让人有权进行转让;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加盖适当印章;
在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普通股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人数不超过四人; 和
就此向我们支付的费用为 NYSE 可能确定应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每位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通知。

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通知要求后,可以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暂停转让登记并关闭登记册; 但是 在任何一年中,转让登记不得暂停,也不得关闭登记超过 30 天。

清算 。在我们公司清盘时,如果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的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他们在清盘开始时持有的股份的面值按比例分配给我们的股东,但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因未付催缴或其他原因应付给我们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实收资本,则资产将被分配,以便我们的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的面值按比例承担损失。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持有的股份的未付金额(如有)。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包含一项声明,即我们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要求股份和没收股份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不时要求股东支付其股份未支付的任何款项,并在指定付款时间和地点前至少 14 天向股东发出通知。已被要求支付但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普通股的赎回、回购和放弃 。我们可以根据此类股份可赎回的条款发行股票,由我们选择或由持有人选择,按照我们董事会或股东特别决议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票。我们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得到我们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的批准,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另有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们公司的利润或为此类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票的收益中支付,或者从资本(包括股票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金)中支付,前提是公司能够在支付此类款项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 除非已全额缴足,(b) 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股,或 (c) 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们公司可以接受无偿交出任何全额缴足的股份。

股份权利的变更 。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受制于当时附加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而变更。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立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或优先或随后该现有类别股份同等排名的进一步股份或赎回或购买该现有类别股份而发生变更。此外,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立或发行具有优先权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具有增强或不同投票权的股份。

157

目录

发行额外股票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可用的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票的范围内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优先股系列,并确定任何系列优先股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系列的名称;
该系列的股票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 和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优先股,但仅限于可用的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来检查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我们的抵押和抵押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特别决议除外)。但是,我们将向股东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 。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 和
限制股东申请和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但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正当目的以及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行使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所授予的权利和权力。

股东大会和股东提案 。我们的股东大会可以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举行,只要我们的董事会认为合适。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公司法规定的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每年召开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由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或我们的主席召集。我们的董事会应向在通知发出之日(或我们的董事确定为该会议的记录日期的任何其他日期)出现在我们股东名册上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人士发出不少于七天的股东大会书面通知。

开曼群岛法律仅规定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赋予股东向股东大会提交任何提案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持有股份的股东,合计占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所附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投票权,这些普通股在存款之日有权在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开该会议并将如此请求的决议提交该会议进行表决;但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并未赋予我们的股东任何权利,可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此类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提交任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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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除非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否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没有关于达到任何年龄限制的董事退休的规定。

董事有权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股东也可以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任何人为董事。

董事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在有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罢免。

此外,如果董事 (i)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和解,(ii) 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iii) 通过书面通知本公司辞职,(iv) 没有向董事会请特别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董事会决定辞去其职务,或 (v) 根据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则该董事的职位应被取消。

董事会会议记录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我们的业务由董事会管理和开展。董事会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除非确定另一个数字,否则将是当时在职董事的大多数。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董事会可不时酌情行使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财产和资产以及未赎回资本,并发行本公司的债券和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发行还是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资本变动 。我们的股东可以不时通过普通决议:

按决议规定的金额增加我们的股本,以分成类别和金额的股份;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并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的股份;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一股细分为较小金额的股份,前提是在细分中,每股减持股份的已付金额与未付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应与减损份额所来自的股份的比例相同; 或
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任何人持有或未同意持有的任何股票,并将我们的股本金额减去如此取消的股票数量。

在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确认此类减少的命令后,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准备金,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

豁免公司 。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承担有限责任的豁免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基本相同,但豁免公司:

不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周年申报表;
无须公开其成员名册以供查阅;
不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可发行无面值的股票;
可以获得反对征收任何未来税款的承诺(此类承诺通常首先为 20 年);

159

目录

可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继续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撤销注册;
可以注册为有限期限公司; 和
可以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支付的公司股份金额(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刺破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成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存一份成员名册,其中应记入: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每位成员持有的股份的声明,以及该声明应确认 (i) 就每位成员的股份支付或同意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ii) 每位成员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以及 (iii) 每位成员持有的每种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我们组织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是,此类投票权是否具有条件;
任何人的姓名被记入登记册成为会员的日期; 和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所列事项的初步证据(,除非被反驳,否则股东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在开曼群岛法律中登记的成员被视为对股东名册中与其名称相对应的股份具有法定所有权。

如果我们的会员名册中有错误地填写或遗漏了任何人的姓名,或者如果任何人不再是我们公司的成员的事实在登记册上有任何违约或不必要的延迟,则受屈的人或会员(或我们公司的任何成员或我们公司本身)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登记册,法院可以拒绝此类申请,或者在信纳案件的公正性的情况下,可以发出更正登记册的命令。

C.重大合同

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及“第 4 项.公司信息”、“第 7 项.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交易 - B. 关联方交易”或本年度报告第 20-F 表其他部分所述外,我们没有签订任何重大合同。

D.Exchange 控件

请参阅“第 4 项.公司信息—b. 业务概要—法规—外汇相关法规。

E.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的主要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影响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法律及其解释均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160

目录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款。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其他可能对我们构成重大影响的税款,但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文书或执行后的文书。开曼群岛不是任何适用于向我们公司支付或由我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法规或货币限制。

在开曼群岛,就股份支付的股息和资本无需纳税,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时无需预扣税款,出售股份所得的收益也无需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 25%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进行全面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 年 4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通知,称为 82 号文,并于 2017 年 12 月进行了修订,为确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某些具体标准。根据 82 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法人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因为在中国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i) 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 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由中国的组织或人员做出的或需要批准的;(iii) 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境内;以及 (iv) 至少 50% 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 继 82 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名为 45 号公告的公告,该公告于 2011 年 9 月生效,并分别于 2015 年、2016 年和 2018 年进行了修订,为82 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45 号公告规定了确定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管理。尽管 82 号文和 45 号公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 82 号文和 45 号公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来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的一般立场。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颁布〈特别税务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或称 6 号文。6 号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转让定价管理。除了强调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必须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外,6 号文还明确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支付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税务调整的情形,包括向不承担任何职能、承担任何风险或没有实质性经营或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不能使中国企业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仅拥有无形资产合法权利但对无形资产价值没有贡献的境外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为获得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所有的关联方交易(包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的非中国实体支付的所有款项)都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我们的估计是合理的,但相关税务机关的最终决定可能与我们财务报表中记录的金额不同,并可能对我们做出此类决定的期间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实体均不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我们认为宜人数码有限公司并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宜人数码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是其在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主要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居民企业。但是,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并且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161

目录

但是,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亿人数码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接受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的特殊税务调整,并进一步需要从我们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支付的股息中预扣 10% 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证券或普通股而实现的收益缴纳 10% 的中国税,前提是该等收入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是否需要就该等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按 20% 的税率适用,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提供减免税率。然而,如果宜人数码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宜仁数码有限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目前尚不清楚。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亿人数码有限公司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非中国居民的美国存托股份和普通股持有人将无需就我们分配的股息或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美国存托凭证中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但是,根据 7 号文,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直接拥有此类应税资产的受让人或中国实体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此类间接转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收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无视该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从此类间接转让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并且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费用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税款,目前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按 10% 的税率预扣税款。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 7 号文被征税的风险,并且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 7 号文,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知征税。参见“3.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 — 与中国营商相关的风险 — 中国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要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总结了与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根据 1986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法典”)作为“资本资产”(通常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大考虑事项。本讨论基于法典、财政部法规以及相关司法决定和行政指南中包含的现有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均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这些解释可能有所不同,并且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未就本文讨论的事项向美国国税局(“IRS”)寻求裁决,也未寻求律师的意见。无法保证 IRS 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 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很重要,包括受特殊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纪交易商、养老金计划、合作社、选择按市值计价的证券交易商、美国侨民、S 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用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的直通实体(或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安排)及其合作伙伴、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非美国持有人、拥有(直接或间接或建设性)的持有人我们 10% 或以上的股票(按投票权或价值)、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持有 ADS 或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推定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人、某些前美国公民或美国长期居民、为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而积累收入的公司、通过行使任何员工股票期权或其他作为补偿获得 ADS 或普通股的人、持有与美国境外的贸易或业务、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的 ADS 或普通股的人,或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性货币的人,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以下总结的税收规则大相径庭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此外,本讨论仅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不涉及任何其他税种,包括但不限于非美国税、替代最低税、州或地方税务考虑、法典第 451(b) 条下的特殊税务会计规则、美国联邦非所得税考虑,包括遗产税或赠与税考虑,或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我们敦促每位美国持有人就投资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以及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62

目录

常规

就本次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指我们的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i)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下设立或组织的公司(或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iii) 其收入应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 (iv) (A) 其管理受美国法院主要监督,并且拥有一名或多名有权控制信托所有重大决策的美国人,或 (B) 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选择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如果合伙企业(或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则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待遇通常取决于该合伙人的身份和该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以及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证券或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美国 ADS 的持有人通常被视为 ADS 所代表的标的股票的实益拥有人。本文的其余部分假设我们的 ADS 的美国持有人将以这种方式处理。因此,ADS 普通股的存款或提取通常无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一般来说,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 PFIC,在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在对我们的子公司应用某些透视规则后,(i) 该年度总收入的 75% 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 (ii) 该年度其资产价值的 50% 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为此,现金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与主动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通常可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等。我们将被视为拥有一定比例的资产份额,并按比例赚取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 25% 或以上(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份额,以确定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是否为 PFIC。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尚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打算将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视为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开展这些实体的业务运营,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其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我们对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资产价值(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活动和市值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 PFIC。但是,确定我们是否是 PFIC 是一项每年做出的事实密集型决定,并且由于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无法对我们的 PFIC 状态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美国法律顾问对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 PFIC 状态不发表任何意见。此外,无法保证 IRS 会同意我们的结论,也无法保证 IRS 不会成功质疑我们的立场。尚未获得或目前计划要求美国国税局 (IRS) 就我们的 PFIC 身份做出任何裁决。因此,我们无法就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 PFIC 状态提供任何保证。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 PFIC,那么即使我们不再满足 PFIC 状态的门槛要求,我们通常会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 PFIC,除非美国持有人就 ADS 或普通股做出应税的“视同出售”选择。如果做出此类选择,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在我们有资格成为 PFIC 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其持有的 ADS 或普通股,并且此类视同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到下述后果的影响。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美国持有人在选择视同出售时所依据的美国 ADS 或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 PFIC 的股份,除非我们随后再次成为 PFIC。

163

目录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 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则美国持有人通常将受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 PFIC,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i) 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通常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向美国持有人支付的任何分配,该分配大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 125%,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美国持有人对 ADS 或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 (ii) 通过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的质押)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 PFIC 规则:

此类超额分配和/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持有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在我们成为 PFIC 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或前 PFIC 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分配给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PFIC 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适用于美国持有人当年普通收入的最高税率征税; 和
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PFIC 之前的年度除外)的应占税款征收。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 PFIC,并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被归类为 PFIC,则就这些规则的适用而言,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一定比例的较低级别 PFIC 的股份(按价值)。建议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 PFIC 规则对我们任何子公司的适用性。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 中“有价股票”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针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有价股票”是指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 15 天内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交易(“定期交易”)的股票,如适用的财政法规所定义。我们的 ADS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实现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只要 ADS 继续在合格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定期交易,它们就是可销售股票。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 ADS 将继续在合格交易所上市或定期交易。一旦做出,未经 IRS 同意,不得撤销选择,除非 ADS 不再可销售。

如果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通常将作为 PFIC 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普通收入包括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 ADS 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 ADS 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超额部分(如有),以及 (ii) 将 ADS 调整后的税基中超过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 ADS 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超额(如有)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美国持有人在 ADS 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有效的按市价计价选择,在我们成为 PFIC 的每一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ADS 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亏损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价计价选择而包含在收入中的净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价计价的选择,则该选择将在做出选择的纳税年度和所有后续纳税年度生效,除非 ADS 不再被视为可销售股票或美国国税局同意撤销选择。应该注意的是,只有 ADS 而不是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的普通股并非由 ADS 代表,那么如果我们成为或曾经成为 PFIC,则该持有人通常没有资格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如果美国持有人对 PFIC 进行按市价计价的选择,并且该公司不再是 PFIC,则美国持有人在该公司不是 PFIC 的任何期间内无需考虑上述按市价计价的收益或损失。

由于 PFIC 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 PFIC 在技术上无法进行按市价计价的选择,因此就我们的 ADS 进行按市价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继续受有关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如果其中任何一家是 PFIC)中的间接权益的 PFIC 一般规则的约束。

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来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如果可用,将导致与上述 PFIC 的一般税务处理不同的税务处理。

164

目录

如果我们成为 PFIC 的任何纳税年度内,美国持有人拥有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则该持有人通常需要每年提交 IRS 表格 8621。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我们是或成为 PFIC 对此类持有人的潜在税务影响,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可能性。

处理 PFICS 和按市价计价选择的规则非常复杂,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我们对任何非美国子公司的所有权。因此,强烈建议美国 ADS 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就其 ADS 或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相关的 PFIC 规则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我们不是 PFIC 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下文“股息”和“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基于以下原则:我们不会成为或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 PFIC。如果我们是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 PFIC,则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通常在上文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上述 PFIC 规则,就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任何预扣税款的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以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范围内征税,具体金额由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此类收入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在实际或推定收到之日的普通收入(如果是普通股)或存托人(如果是 ADS)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超出收益和利润的分配将对美国持有人免税,但仅限于美国持有人在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中的调整后税基,并将适用于和减少(但不低于零)美国持有人的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的税基。超出收益和利润的分配以及此类调整后的税基通常应向美国持有人征税,如下文“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中所述。但是,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作为“股息”报告,即使根据上述规则,该分配将被视为非应税资本回报或资本收益。如果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股息收入的非公司接收者通常需要根据降低的美国联邦税率而不是通常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对“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

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是 PFIC 的公司除外)通常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a) 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的好处,并且美国财政部长认为该协定对本条款而言令人满意,并且包括信息交换计划,或 (b) 就其支付的股票(或就此类股票支付的 ADS)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该股票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我们的 ADS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我们认为,就 ADS 支付的股息而言,我们是一家合格的外国公司。无法保证我们的 ADS 在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将被视为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

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就非美国预托证券代表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目前不符合降低税率所需的条件。如果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协定(“条约”)的优惠,美国财政部已确定该协定对此目的令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就我们的普通股或 ADS 支付的股息而言,我们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建议每个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我们就 ADS 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是否适用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减税税率。通过 ADS 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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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股息通常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 ADS 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参见“第 10 项。附加信息——E. 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就对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不可退还的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须遵守许多复杂的限制。不选择为预扣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美国持有人可以改为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类预扣税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抵免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建议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上述 PFIC 规则,美国持有人通常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ADS 或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其金额等于出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 ADS 或普通股中的调整后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 ADS 或普通股持有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是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美国来源收益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根据现行法律,非公司美国持有人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享受较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第 10 项.其他信息—E. 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中所述,如果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处置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且通常来自美国,这可能会限制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享受本协定的利益,则该持有人可以选择根据本协定将此类收益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但是,根据最近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本条约的利益或不选择适用本条约,则该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请因对美国预托证券或普通股的处置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款扣除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其特定情况是否提供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包括他们根据条约获得优惠的资格,以及最近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潜在影响。

备用预扣税和信息报告

一般而言,信息报告将适用于支付给美国境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外)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的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的收益,除非该持有人是豁免收款人。如果美国持有人未能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和正式签署的 IRS W-9 表格或其他免税身份证明,或者在股息支付的情况下,未能全额报告股息和利息收入,则备用预扣税通常适用于此类付款,除非美国持有人另行证明其不受此类规则的约束。

根据备用预扣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将允许作为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的退款或抵免,前提是及时向 IRS 提供所需信息。

拥有总价值超过 50,000 美元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个人可能需要在 IRS 表格 8938“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声明”上提交有关此类资产的信息报告及其纳税申报表。“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包括由外国金融机构维护的任何金融账户,以及以下任何账户,但前提是它们不是在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中持有的:(i) 非美国人发行的股票和证券;(ii) 与非美国发行人或交易对手持有的投资工具和合同;以及 (iii) 在外国实体中的权益。我们敦促作为个人的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这些规则对其普通股所有权的适用情况。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適用。

166

目录

G.专家声明

不適用。

H.展示的文件

我们之前以经修订的 F-1 表格(注册号 333-208056)向 SEC 提交了我们的注册声明,包括其中包含的年度报告,以登记以 ADS 代表的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有关的普通股的发行和销售。我们还向 SEC 提交了 F-6 表格(注册号 333-208437)的注册声明,以注册我们的 ADS。

我们受《交易法》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的约束,并且需要向 SEC 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 12 月 31 日)每年以 20-F 表格提交年度报告。向 SEC 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 SEC 网站上获得,网址为 www.sec.gov。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中规定季度报告和委托书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 16 节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交易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美国预托证券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s)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运营审查和经审计的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以及向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提供该等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要求,将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邮寄给所有美国预托证券的记录持有人。

I.子公司信息

不適用。

J.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適用。

项目 11.有关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所有的收入和绝大部分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在 2016 年 4 月 1 日之前,我们的报告货币为美元。在 2016 年 4 月 1 日之前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我们使用人民币作为功能货币的财务信息已折算为美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我们将报告货币从美元更改为人民币。由于外币折算调整,我们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进行了外币折算调整,收益分别为人民币 860 万元、亏损 190 万元和收益 2210 万元人民币(300 万美元)。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升值或贬值将影响我们以美元计算的财务业绩,但不会影响我们业务或经营业绩的任何基本变化。

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包括美元)的汇率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汇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很大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在未来如何影响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

如果我们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用于我们的运营,则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普通股或美国预托证券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则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公司和 VIE 尚未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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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不会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目前将现金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会因利率上升而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入可能低于预期。

通货膨胀

迄今为止,中国的通货膨胀尚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2 年 12 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为 1.8%,2023 年 12 月下降 0.3%,2024 年 12 月上升 0.1%。尽管我们公司和 VIE 过去没有受到通货膨胀的重大影响,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未来不会受到中国更高通胀率的影响。

第 12 项股本证券以外的证券描述

A.债券

不適用。

B.权证和权利

不適用。

C.其他证券

不適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 ADS 持有人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作为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贵方将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款和政府收费(不包括贵方任何美国预托证券所代表的存款证券应付的任何适用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费用

向任何获发行美国预托证券的人士,或向其就美国预托证券分派就美国预托证券分派向其作出分派的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免费分派股票、红利分派、股票拆解或其他分派(转换为现金的除外)

每只美国预托股最高 0.05 美元

取消美国预托证券,包括终止预托协议的情况

每取消一次 ADS 最高 0.05 美元

现金股息的分配

每持有一股美国预托股最高 0.05 美元

分配现金权益(现金股息除外)及/或出售供股、证券及其他权益所得的现金收益

每持有一股美国预托股最高 0.05 美元

根据行使权利分销美国预托证券。

每持有一股美国预托股最高 0.05 美元

分销美国预托证券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美国预托证券的权利

每持有一股美国预托股最高 0.05 美元

存托服务

在存托银行确定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股美国预托证券最高 0.05 美元

168

目录

作为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您亦有责任支付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款和政府收费(除了就您的任何美国预托证券所代表的存托证券应付的任何适用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外),例如:

开曼群岛普通股过户登记处和过户代理收取的普通股转让和登记费用(普通股的存款和取款)。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所发生的费用。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有价证券交付的费用。
证券转让时的税款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存入普通股或从存款中提取普通股时)。
与交付或服务存入普通股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与遵守适用于普通股、存款证券、美国预托证券和美国预托证券的外汇管制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任何适用的费用和罚款。

在发行和注销美国预托证券时应支付的存托费用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美国预托证券的经纪人(代表其客户)和将美国预托证券交付存托证券予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人(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其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存托费用以及存托服务费由存托银行向截至适用的美国预托证券登记日期的美国预托证券登记持有人收取。

现金分派应支付的存托费用通常从所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者通过出售部分可分派财产来支付费用。对于现金以外的分配(股票股息、权利),存托银行在分派的同时向美国预托证券登记日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注册的美国预托证券(无论是直接登记的证书还是无证书),存托银行向适用的登记日美国预托证券持有人发送发票。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中持有的美国预托证券(通过 DTC),存托银行通常通过 DTC(其代名人是 DTC 中持有的 ADS 的注册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在其 DTC 账户中持有 ADS 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费用。在 DTC 账户中持有客户 ADS 的经纪人和托管人反过来向其客户的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金额。

如果拒绝支付存托费用,存托银行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请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或者可以从向 ADS 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销存托费用的金额。

存托机构向我们支付的费用和其他款项

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支付一定金额,以换取其被任命为存托人。我们可能会将这些资金用于与建立和维护 ADR 计划相关的费用,包括投资者关系费用,或我们认为合适的其他费用。存托人可以向我们支付固定金额,它可能会向我们支付存托人向 ADS 持有人收取的部分费用,并且可能会支付我们发生的与 ADR 计划相关的特定费用。存托人和我们都无法确定支付给我们的总金额,因为 (i) 将发行和未偿还的 ADS 数量以及收取的股息和/或服务费用的水平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且 (ii) 我们与该计划相关的费用目前可能未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我们从存托人那里收到了 107,000 美元的补偿。

169

目录

第二部分

项目 13.违约、股息拖欠和拖欠

没有。

第 14 项.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请参阅“第 10 项。其他信息 — B. 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 普通股”,了解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保持不变。

以下“收益用途”信息与经修订的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的注册声明有关,该声明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有关,该声明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生效。2015 年 12 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募股,其中我们发行并出售了总计 7,500,000 股美国存托股份,代表 15,000,000 股普通股,为我们带来约 6490 万美元的净收益。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瑞士信贷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是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的承销商代表。与首次公开募股相关的承销折扣和佣金总额约为 590 万美元。

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 F-1 注册声明生效之日)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们将首次公开募股的净收益中的 2,420 万美元用于从公开市场回购美国存托凭证。

我们打算将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如我们在 F-1 表格中的注册声明中披露)用于 (i) 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对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活动、技术基础设施、资本支出、公司设施改善和其他一般和行政事务的投资,以及 (ii) 收购或投资与我们的业务相辅相成的技术、解决方案或业务。

项目 15.控制措施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根据《交易法》第 13a-15(b) 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第 13a-15(b) 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 13a-15(e) 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根据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在 SEC 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并且我们在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需要披露的信息已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就要求披露做出决定。

管理层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报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如《交易法》第 13a-15(f) 条所定义。根据《交易法》第 13a-15(c) 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根据 Treadway 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 年)框架中建立的标准,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这项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设计和实施有效的财务报告系统是一项持续的努力,需要我们投入大量资源来维护一个充分满足我们报告义务的财务报告系统。

170

目录

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对未来期间的预测都存在以下风险:控制可能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对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这份 20-F 表格上的年度报告不包括我们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因为我们公司既不是加速申报者,也不是大型加速申报者,这些术语在《交易法》规则 12b-2 中定义。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 20-F 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 16.          保留

第 16A 项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 303A 条和交易法第 10A-3 条规定的标准)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Sam Hanhui Sun 先生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 16B.道德守则

我们的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 ir.yiren.com 网站上发布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副本。

第 16C 项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以下指定的类别与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总费用:

    

2023

    

2024

RMB

RMB

(以千为单位)

审计费用

 

11,613

 

11,513

注意:

「核数费用」指我们的首席核数师就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审阅中期比较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最低限度服务除外。

第 16D        项  审计委员会不受《上市标准 》约束

不適用。

171

目录

第 16E         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本证券

2018 年 6 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2018 年股票回购计划”),据此,我们被授权以美国存托股份的形式回购最多 2000 万美元的普通股。2018 年股票回购计划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开宣布。2022 年 9 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另一项股票回购计划(“2022 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通过一项或多项交易回购价值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的代表我们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份,并且 2018 年股票回购计划同时终止。2022 年股票回购计划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公开宣布。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 2024 年根据 2022 年股票回购计划回购的美国存托股份的摘要:

近似

美元价值

总数

可能 尚未上市  的美国预托证券 

ADS 的购买价格

被购买

总数

平均支付价格

公共部分

根据计划

时期

    

购买的美国预托证券

    

每 ADS (美元)

    

公布的计划

    

(美元)

一月

213,296

4.2835

213,296

11,723,272

二月

114,483

4.6554

114,483

11,190,308

三月

128,425

4.6232

128,425

10,596,568

四月

420,708

4.9048

420,708

8,533,081

五月

242,345

5.0369

242,345

7,312,423

六月

172,493

4.7863

172,493

6,486,817

七月

227,824

4.7439

227,824

5,406,035

八月

209,592

4.6317

209,592

4,435,274

九月

195,448

4.6046

195,448

3,535,309

十月

226,999

5.7956

226,999

2,219,714

十一月

13,477

5.8560

13,477

2,140,793

十二月

2,140,793

 

2,165,090

 

4.8479

 

2,165,090

 

2,140,793

第 16F         域名注册人认证会计师的变更

不適用。

项目 16G. 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宜信持有我们总投票权的 50% 以上。因此,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303A 条规定的“受控公司”。作为一家受控公司,我们依赖受控公司可获得的某些豁免,这些豁免适用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要求,包括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要求。

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惯例。开曼群岛(我们的祖国)的某些公司治理惯例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大不相同。我们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以满足以下要求:(i)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303A.08 条,股东批准股权薪酬计划以及对此类计划条款的任何重大修订,(ii)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312.03 条,股东批准在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发行普通股,以及 (iii)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 302.00 条,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年度会议的要求。由于我们选择在上述事项上遵循本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将无法获得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应享有的相同保护。请参阅“第 3 项。关键信息—D. 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就公司治理事项采用某些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明显不同的本国做法;这些做法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可能少于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他们所享有的保护。除了上述披露的本国做法外,我们已经并打算继续遵循《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中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

172

目录

第 16H 项 矿山安全披露

不適用。

第 16I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適用。

项目 16J.         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用了内幕交易政策(“内幕交易政策”),除其他事项外,该政策还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对我们证券的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旨在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副本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 存档。

项目 16K.        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并维护了各种信息安全流程,旨在识别、评估和管理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的关键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硬件和软件以及我们的关键数据(包括知识产权以及专有、战略或竞争性质的机密信息(“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网络安全威胁。

我们的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团队(“CSI 管理团队”)帮助识别、评估和管理我们的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CSI 管理团队通过使用各种方法监控和评估我们的威胁环境来识别和评估网络安全威胁带来的风险,这些方法包括手动工具、订阅识别网络安全威胁的报告和服务、分析威胁和行为者的报告、对威胁环境进行扫描、评估我们和我们行业的风险状况、评估向我们报告的威胁、进行内部和/或外部审计、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进行威胁评估、进行漏洞评估以识别漏洞等。

根据环境,我们实施并维护各种措施、流程和政策,旨在管理和减轻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信息系统和数据的重大风险,包括采用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章程、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政策、重要性评估手册、事件检测和响应、漏洞管理政策、灾难恢复/业务连续性计划、风险评估、数据加密、网络安全控制、数据隔离、访问控制、物理安全、资产管理、系统监控、供应商风险管理计划、员工培训、渗透测试、专职网络安全人员、资产管理、跟踪和处置以及系统监控。

我们对网络安全威胁带来的重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已整合到我们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中。例如,(i) CSI 管理团队与管理层合作,优先考虑我们的风险管理流程,并减轻更有可能对我们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安全威胁,以及 (ii) 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根据我们的整体业务目标评估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并向董事会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评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

我们不时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协助我们识别、评估和管理网络安全威胁带来的重大风险,例如,包括网络安全顾问、网络安全软件提供商以及包括法律顾问和威胁情报服务提供商在内的专业服务公司。我们有一个供应商管理计划,用于管理与使用这些提供商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该计划包括对每个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对供应商书面安全计划的审查、对安全评估的审查、报告、审计以及对供应商施加信息合同义务。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有问题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的敏感性以及提供商的身份,我们的供应商管理流程可能涉及不同级别的评估,旨在帮助识别与提供商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并对提供商施加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合同义务。

173

目录

有关可能对我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安全威胁风险及其方式的描述,请参阅表格 20-F 中“本年度报告中的第一部分第 3D 项风险因素”下的风险因素,包括标题为“我们保护借款人和客户机密信息的能力可能会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的不利影响”、“我们平台或计算机系统服务的任何重大中断,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阻止我们处理或在我们的市场上发布贷款,降低我们市场的吸引力并导致借款人或客户流失”,以及“我们的业务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保护我们客户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统辖

我们的董事会将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作为其一般监督职能的一部分。董事会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包括监督和降低网络安全威胁带来的风险。

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由我们的某些管理层实施和维护。我们的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政策旨在根据情况将某些网络安全事件上报给 CSI 管理团队。CSI 管理团队与我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合作,确定网络安全事件的重要性,并在收到通知时帮助我们公司缓解和补救网络安全事件。此外,我们公司的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政策包括向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某些网络安全事件。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收到 CSI 管理团队关于我们公司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的报告,以及我们公司为解决这些威胁和风险而实施的流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还可以访问与网络安全威胁、风险和缓解相关的各种报告、摘要或演示文稿,并将每年评估我们的网络安全政策和程序。

174

目录

第三部分

项目 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第 18 项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 18.财务报表

亿人数码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 19. 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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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描述

1.1

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通过参考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3.2 并入本协议,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2.1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通过参考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4.3 并入本协议,经修订,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2

注册人普通股证书样本(通过参考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4.2 并入本协议,经修订,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2.3

注册人、存托人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之间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存托协议(通过参考 2016 年 6 月 16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S-8 表注册声明的附件 4.3(经修订)(文件编号 333-212056)并入本协议)

2.4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2 条注册的注册人证券说明(通过参考 2020 年 5 月 15 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文件编号 001-37657)注册人年度报告的附件 2.4 并入本协议)

4.1

2015 年股票激励计划(通过参考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3 并入本协议,经修订,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2

2017 年股票激励计划(参考 2017 年 7 月 21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S-8 表格(文件编号 333-219404)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

4.3

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通过参考 2020 年 9 月 8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S-8 表格(文件编号 333-248640)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 并入本协议)

4.4

注册人与其高管之间的雇佣协议表格(通过参考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 并入本协议,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4.5

注册人与其独立董事之间的董事协议格式(通过参考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4 并入本协议,经修订,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6

域名登记人与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赔偿协议表格(通过参考 F-1 表(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10.2 纳入本协议,经修订,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75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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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描述

4.7

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与注册人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主交易协议(通过参考 F-1 表格(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10.3 纳入本协议,经修订,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8

2019 年 3 月 25 日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与注册人之间经修订和重述的过渡性服务协议(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7 纳入本协议)

4.9

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与注册人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9 纳入本协议)

4.10

2019 年 3 月 25 日宜信宜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与注册人之间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10 并入本协议)

4.11

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与注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重组协议 (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11 纳入本协议)

4.12

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与注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竞业禁止协议 (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12 纳入本协议)

4.13*

恒裕达与亿人金融信息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签订的经修订和重述的贷款协议

4.14*

恒裕达、宜人金融信息及宜人金融信息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签订的经修订和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

4.15*

宜人金融信息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授予恒裕达的授权委托书

4.16

恒裕达与亿人财务信息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参考注册人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文件编号 001-37657)的年度报告附件 4.19 并入本协议)

4.17*

恒裕达、宜仁金融信息及宜人金融信息股东于2024年7月12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

4.18

YouRace 恒创与宜信普汇股东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的贷款协议 (参考注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23 并入本协议)

4.19

2020 年 10 月 27 日,YouRace Hengchuang、宜信普惠和宜信普惠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24 并入本协议)

4.20

宜信普汇股东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授予优必恒创的授权书(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25 并入本协议)

4.21

YouRace 恒创与宜信普汇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参考注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附件 4.26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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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描述

4.22

2020 年 10 月 27 日,YouRace Hengchuang、宜信普惠和宜信普惠股东之间达成的独家期权协议(参考注册人于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27,于 20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23

域名登记人与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通过参考域名登记人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格(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4.34 并入本协议

4.24

宜信与注册人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 (参考 2019 年 7 月 16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宜信附表 13D 附件 99.2)

4.25

2023 年 6 月 27 日《股权转让协议》的英文译本(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6-K 表(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99.2 并入本文)

8.1*

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名单

11.1

注册人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参考 F-1 表(文件编号 333-208056)上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 并入本协议,最初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1.2*

内幕交易政策

12.1*

由首席执行官根据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302 节进行认证

12.2*

由首席财务官根据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302 条进行的认证

13.1**

由首席执行官根据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节进行认证

13.2**

由首席财务官根据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节进行的认证

15.1*

汉坤律师事务所同意

15.2*

Wei, Wei & Co., LLP 的同意

97.1

激励性薪酬补偿政策(通过参考注册人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20-F 表年度报告(文件编号 001-37657)的附件 97.1 并入本协议)

101.国际统计系统*

内联 XBRL 实例文档 - 此实例文档不显示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 XBRL 标签嵌入在内联 XBRL 文档中

101.SCH*

内联 XBRL 分类扩展架构文档

101.卡*

内联 XBRL 分类扩展计算 Linkbase 文档

101.DEF*

内联 XBRL 分类扩展定义 Linkbase 文档

101.实验室*

内联 XBRL 分类扩展标签 Linkbase 文档

101.预页*

内联 XBRL 分类法扩展演示文稿 Linkbase 文档

104*

封面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在附件 101 内联 XBRL 文档集中)

*

特此提交

**

特此布置

177

目录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满足使用 20-F 表格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且已正式促使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亿人数码有限公司

由:

/s/ 宁唐

名字:

唐宁

标题:

董事会执行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5 年 4 月 28 日

178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索引

CONTENTS

    

页码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Wei, Wei & Co., LLP PCAOB ID:2388)

F-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F-4

 

 

截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并运营报表

F-5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表

F-6

 

 

截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并权益变动表

F-7

 

 

截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F-8

 

 

截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9

 

 

附加信息 — 财务报表附表 I

F-52

F-1 系列

目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亿人数码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看法

我们审计了亿人数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三年期间每年的相关合并运营、综合收益、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和财务报表附表(统称为“财务报表”)。我们认为,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三年期间每年的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便捷翻译

我们的审计还理解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过程,我们认为此类转换是按照附注 2 中所述的基础进行的。此类美元金额仅为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读者而提供。

意见基础

这些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职责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 PCAOB 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要求在公司方面保持独立性。

我们根据 PCAOB 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获得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的合理保证。公司不需要,也没有受聘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达此类意见。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金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做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关键审计事项

以下传达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已传达或需要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财务报表的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并且 (1) 与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账户或披露有关,以及 (2) 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财务报表的整体看法,并且我们不会通过传达以下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F-2 系列

目录

应收账款、应收融资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应收担保款及担保负债的当期预期信贷亏损准备金 - 或有 - 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 2

关键审计事项描述

根据 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该法案要求计量和确认以摊余成本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集团在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担保和或有担保负债上记录了 13.93 亿元人民币的 CECL 备抵金。该备抵金是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经济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支持预测记录的。

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应收担保和或有担保负债的 CECL 备抵金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因为在确定资产的 CECL 时涉及主观判断和估计,并且对本集团的合并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中如何处理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与 CECL 津贴相关的审计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

我们了解并评估了管理层制定呆账准备金(信用损失)的方法。

·

我们评估了管理层准备的模型和计算时间表的适当性。

·

我们聘请了 IT 专家,测试公司新芯系统和益祥华系统在系统开发管理、系统变更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运维管理方面的关键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

在 IT 专家的协助下,我们测试了公司 New Core 系统和宜翔华系统交易数据的完整性。

·

我们通过回顾性评估随后的实际核销比率与管理层历史估计的比率来评估管理层准确估计的能力。

/s/ Wei, Wei & Co., LLP

自 2022 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法拉盛, 纽约

4月 28, 2025

F-3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2023

2024

2024

RMB

RMB

美元

资产,包括合并可变利益实体 (“VIE”) 和合并资产支持融资实体 (“ABFE”) 的金额 (注 2):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5,791,333

 

3,841,284

526,254

限制性现金

 

267,271

 

260,273

35,657

证券交易

76,053

77,426

10,607

应收账款(分别扣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46,715 元和 154,925 元的备抵金)

 

499,027

 

566,541

77,616

应收担保(扣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3,331 元和 63,659 元的免税额)

2,890

474,132

64,956

合同资产净值(分别扣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64,141 元和 117,716 元准备金)

978,051

1,008,920

138,221

合同成本

32

294

40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423,621

 

2,361,585

323,536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677,835

 

421,922

57,803

融资应收账款(分别扣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51,858 元和 119,185 元准备金)

116,164

17,515

2,400

关联方应付金额

 

820,181

 

3,387,952

464,148

持有至期满投资

 

10,420

 

6,587

902

其他金融投资*

438,084

353,190

48,387

股权投资

9,239

1,266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79,158

 

78,678

10,779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414

 

77,463

10,612

使用权资产

23,382

39,695

5,438

总资产

 

10,276,916

 

12,982,696

1,778,622

负债,包括未向公司追索的合并 VIE 和合并 ABFE 的金额(附注 2):

 

 

应付帐款

 

30,902

 

43,167

5,912

应付关联方的金额

 

14,414

 

129,629

17,759

担保责任 - 随时准备

 

8,802

 

606,886

83,143

担保负债-或有

 

28,351

 

578,797

79,295

递延收入

54,044

9,479

1,299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445,762

 

368,022

50,419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1,463,369

 

1,622,050

222,220

递延税项负债

122,075

41,471

5,682

租赁负债

23,648

40,765

5,585

总负债

 

2,191,367

 

3,440,266

471,314

 

 

承付款及或有事项 (注 24)

 

 

 

 

公平:

 

 

普通股(面值 0.0001 美元;已授权 500,000,000 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发行的 200,648,440 股和 202,877,426 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流通股分别为 174,706,968 股和 172,605,774 股)

 

130

 

132

18

库存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分别为 7,381,472 股和 11,711,652 股)

(94,851)

(170,463)

(23,353)

额外实收资本

 

5,171,232

 

5,198,457

712,186

累计其他全面收益

 

23,669

 

79,268

10,860

留存收益

2,985,369

4,435,036

607,597

总权益

 

8,085,549

 

9,542,430

1,307,308

负债和权益合计

 

10,276,916

 

12,982,696

1,778,622

* 本集团将「可供出售投资」更名为「其他金融投资」。此变更仅为术语的重新分类,以更好地反映这些资产的性质和用途,这些资产用于财务增值和流动性管理。本集团对这些投资的基本会计政策保持不变,详情请参阅附注 2。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运营报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截至 12 月 31 日的年份,

2022

2023

2024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净收入(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来自关联方的收入人民币411,010元、人民币141,595元及人民币32,192元)

 

3,434,620

4,895,633

5,805,901

795,405

 

运营成本和费用:

 

销售及市场推广(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支出人民币 38 元、人民币 24 元及零)

 

(573,974)

(656,603)

(1,196,429)

(163,910)

发放、服务及其他运营成本(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成本分别为人民币 350,311 元、人民币 324,854 元和人民币 283,907 元)

 

(776,841)

(976,172)

(882,957)

(120,965)

研发(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65,268 元、人民币 52,468 元和人民币 252,802 元)

(151,924)

(148,754)

(411,876)

(56,427)

一般及行政费用(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35,368 元、人民币 19,567 元和 27,339 元)

 

(271,794)

(231,135)

(274,673)

(37,629)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津贴

(166,722)

(261,152)

(523,622)

(71,736)

或有负债准备金

(21,501)

(27,035)

(869,280)

(119,091)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1,962,756)

(2,300,851)

(4,158,837)

(569,758)

利息(费用)/收入,净值

 

(26,302)

80,749

105,477

14,450

公允价值调整收益/(亏损)

18,900

(50,171)

107,532

 

14,732

其他净收入(包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支出 nil、nil 和 RMB1,003)

30,921

 

20,000

 

1,848

 

253

其他收入总额,净值

23,519

50,578

214,857

29,435

所得税拨备前的收入

 

1,495,383

2,645,360

1,861,921

255,082

股权投资方的业绩份额

(440)

(60)

所得税费用

(300,512)

(565,163)

(279,182)

(38,248)

净收入

 

1,194,871

2,080,197

1,582,299

216,774

每股基本净利润

 

6.8397

11.7692

9.1327

1.2512

基本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74,695,959

176,749,706

173,256,348

173,256,348

摊薄后每股净收益

 

6.8126

11.6415

9.0566

1.2408

摊薄后在外流通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75,391,332

178,688,319

174,711,569

174,711,569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综合全面收益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截至 12 月 31 日的年份,

2022

2023

2024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净收入

1,194,871

2,080,197

1,582,299

216,774

其他综合(亏损)/收入,扣除零税项:

外币折算调整

8,563

(1,909)

22,142

3,033

其他金融投资的未实现(亏损)/收益

(12,351)

17,813

33,457

4,584

综合收益

1,191,083

2,096,101

1,637,898

224,391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权益变动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积累

(累积

普通股

库存股

附加

其他

赤字)/

发出

优秀

实收

全面

保留

股票

股票

股票

资本

收入/(亏损)

收益

权益/(赤字)

    

    

    

RMB

    

    

RMB

    

RMB

    

RMB

    

RMB

    

RMB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

189,856,980

169,995,926

 

123

1,301,054

(42,897)

 

5,100,486

 

11,553

 

(247,833)

4,821,432

向员工提供基于股份的奖励

3,035,692

3,035,692

2

22,133

22,135

向宜信合并集团员工提供股票奖励

6,406,670

6,406,670

4

38,164

(38,168)

普通股回购

(860,520)

860,520

(3,837)

(3,837)

外币折算调整

8,563

8,563

其他金融投资的未实现(亏损)

(12,351)

(12,351)

净收入

 

 

 

 

1,194,871

1,194,87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

199,299,342

178,577,768

 

129

2,161,574

(46,734)

 

5,160,783

 

7,765

 

908,870

 

6,030,813

向员工提供基于股份的奖励

869,556

869,556

1

6,751

6,752

向宜信合并集团员工提供股票奖励

479,542

479,542

3,698

(3,698)

普通股回购

(5,219,898)

5,219,898

(48,117)

(48,117)

外币折算调整

(1,909)

(1,909)

其他金融投资的未实现收益

17,813

17,813

净收入

 

 

 

 

2,080,197

 

2,080,197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

 

200,648,440

174,706,968

130

7,381,472

(94,851)

5,171,232

23,669

2,985,369

8,085,549

向员工提供基于股份的奖励

1,443,550

1,443,550

1

16,927

16,928

向宜信合并集团员工提供股票奖励

785,436

785,436

1

10,298

(10,299)

支付给股东的股息

(122,333)

(122,333)

普通股回购

(4,330,180)

4,330,180

(75,612)

(75,612)

外币折算调整

22,142

22,142

其他金融投资的未实现收益

33,457

33,457

净收入

1,582,299

1,582,299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

 

202,877,426

172,605,774

132

11,711,652

(170,463)

5,198,457

79,268

4,435,036

9,542,430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截至 12 月 31 日的年份,

2022

2023

2024

2024

    

RMB

    

RMB

    

RMB

    

美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1,194,871

2,080,197

1,582,299

216,774

对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的对账调整:

折旧和摊销

26,430

7,116

8,893

1,218

使用权资产的摊销

26,401

18,325

19,394

2,657

财产、设备和软件的处置

5,103

(133)

(9)

(1)

公允价值调整(收益)/亏损

(18,900)

50,171

(107,532)

(14,732)

基于股份的薪酬

22,135

6,752

16,928

2,319

或有负债准备金

21,501

27,035

869,280

119,091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津贴

166,722

261,152

523,622

71,736

处置费用

(43)

(6)

与证券交易和其他投资相关的损失/(收益)

13,900

(2,381)

(326)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应收帐款

68,584

(306,504)

(175,723)

(24,074)

合约资产

369,061

(547,738)

(264,990)

(36,304)

担保应收账款

2,994

131

(537,027)

(73,572)

合同成本

9,172

755

(262)

(37)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1,239

(168,728)

(991,763)

(135,870)

合并 ABFE 相关资产/负债的变化

(861)

52,356

77,347

10,597

融资应收账款

7,300

50,401

4,336

594

应付/应付关联方的金额

(78,632)

431,628

98,961

13,557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109,594)

53,108

(85,446)

(11,706)

应付帐款

(4,921)

16,759

12,264

1,680

担保责任

(13,338)

(44,783)

279,250

38,257

递延收入

53,160

(11,496)

(44,565)

(6,105)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123,164

199,989

159,903

21,907

退款责任

(5,732)

租赁负债

(16,429)

(19,380)

(18,654)

(2,55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1,849,430

2,171,013

1,424,082

195,09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买财产、设备和软件

(882)

(4,444)

(9,189)

(1,258)

财产、设备和软件的处置

871

133

10

1

购买持有至期满的投资

(201,000)

(11,032,000)

(4,682,833)

(641,546)

赎回持有至期满的投资

200,500

11,024,280

4,686,667

642,071

购买其他金融投资

(2,056,000)

(3,386,062)

(5,480,000)

(750,757)

出售其他金融投资所得款项

1,254,285

3,926,509

5,610,908

768,691

购买交易证券

(152,868)

(279,214)

(38,252)

出售交易证券

72,864

286,285

39,221

收购子公司

(5,051)

子公司的出售

820

112

预付投资

(2,399,163)

(328,684)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投资

(56,147)

(1,494,096)

(1,246,178)

(170,726)

购买长期投资

(9,634)

(1,320)

以公允价值收取贷款本金

92,673

772,398

1,526,676

209,154

融资应收账款的处置

18,540

63,392

1,980

271

向关联方提供贷款

(200,000)

(1,100,000)

(150,699)

向非关联方提供贷款

(14,292)

(1,958)

应收融资款项的发放

(935)

(44,017)

(251,665)

(34,478)

融资应收账款的偿还

1,000,654

359,007

245,707

33,662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52,559

100,045

(3,113,115)

(426,495)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合并 ABFE 的本金支付

(85,586)

(7,461)

(291,781)

(39,973)

综合 ABFE 投资者的贡献

450,000

212,500

29,112

支付给股东的股息

(122,333)

(16,760)

来自关联方的贷款本金支付

(182,000)

(195,800)

向第三方偿还贷款

(217,700)

(767,900)

普通股回购

(3,837)

(48,117)

(75,612)

(10,359)

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489,123)

(569,278)

(277,226)

(37,980)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2,486

(3,871)

9,212

1,263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净增加/(减少)净额

1,415,352

1,697,909

(1,957,047)

(268,114)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初

2,945,343

4,360,695

6,058,604

830,025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终

4,360,695

6,058,604

4,101,557

561,911

现金流量信息的补充披露: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78,872

165,176

140,085

19,192

现金支付利息

121,698

62,533

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金额进行对账: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4,271,899

5,791,333

3,841,284

526,254

限制性现金

88,796

267,271

260,273

35,657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总额

4,360,695

6,058,604

4,101,557

561,911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1. 组织和主要活动

宜人数码有限公司(「公司」或「宜人数码」或「母公司」)由宜信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宜信」)于 2014 年 9 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合并的 VIEs 及合并的 VIEs 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一直在中国运营一个先进的人工智能平台,提供全面的金融及生活服务。

集团于 2012 年 3 月开始其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作为集团母公司宜信旗下的一个业务部门,宜信仍然是集团的母公司及控股股东。宜信于 2014 年 9 月在香港成立全资附属公司 YouRace Digital Holdings HK Limited(前称亿人数码香港有限公司)或 YouRace HK,YouRace HK 于 2015 年 1 月进一步成立优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前称宜人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优力恒创,即优力恒创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YouRace HK 于 2016 年 3 月进一步成立重庆恒裕达科技有限公司,或恒誉达,这是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资拥有须取得中国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本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优力恒创及恒裕达,与宜人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宜人财经」)及宜信普惠信息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协议。因此,优赛恒创及恒裕达成为宜人财经及宜信普惠的主要受益人,并整合宜人财经及宜信普惠(VIE)安排(见注 2)。

自 2015 年起,本集团开始将其投资者基础从个人投资者扩展到机构投资者,他们通过资产支持的金融实体之间的一系列安排投资于来自集团平台的贷款。如果本集团被视为此类资产支持的金融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则集团将合并这些资产支持的金融实体。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附注 2。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宜信普惠、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民”)及其子公司经营的无抵押和有抵押消费贷款业务,以及宜信卓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卓悦”)经营的知网财富业务已转让给本集团。2019 年 5 月,本集团还从宜信收购了德凯易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德凯易创”,宜信并列 VIE)及其子公司,以进一步拓展其服务范围。

本集团于2020年4月通过亿人金融信息收购合翔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合翔保险」)及其股东及全资附属公司。合翔保险自此一直经营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由于业务重组,集团出售了其针对个人投资者的在线消费借贷平台,作为宜信的资金来源。此后,集团的资金一直由机构资助合作伙伴提供。

F-9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1. 组织和主要活动 — 续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合并的 VIE 和合并的 VIE 的子公司如下:

    

日期

    

地点

    

百分比

    

法 团/

法 团/

的法定

建立

建立

所有权

主要业务

全资子公司

 

  

 

  

 

  

 

  

YouRace 香港

2014 年 10 月 8 日

 

香港

 

100

%  

投资控股

YouRace 恒创

一月 8, 2015

 

PRC

 

100

%  

提供顾问服务、资讯科技支援及科技借款人获取及便利服务

恒裕达

三月 21, 2016

 

PRC

 

100

%  

提供与 IT、系统维护和客户支持相关的服务

 

亿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人信息”)

八月 10, 2017

PRC

100

%

为机构融资提供者提供借款人获取和推荐服务

重庆恒丰益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益”)

9月 11, 2023

PRC

100

%

提供顾问服务、资讯科技支援及系统维护服务

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

 

  

 

  

亿人金融信息

十月 13, 2016

 

PRC

 

提供会员服务

宜信普惠

2011 年 3 月 3 日

PRC

提供借款人获取和借款人相关的客户维护服务

海进亿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亿创融资租赁」)

三月 22, 2017

PRC

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

和翔保险

2011 年 9 月 28 日

PRC

提供保险经纪业务服务

F-10 系列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表现基础

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GAAP) 编制的。

整合基础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的 VIE 和合并的 VIE 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在合并时均已消除。

VIE

VIE 安排

为了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禁止或限制外资控制涉及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限制业务的公司,公司通过其 VIE 经营其大部分业务。公司通过其位于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外资子公司,“FOS”)与 VIE 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通过以下合同协议,公司有权指导对 VIE 经济表现影响最重大的活动,以及 (2) 有权获得可能对 VIE 具有重大意义的 VIE 的经济利益。因此,VIE 的股东无权指导对实体经济表现影响最重大的 VIE 活动,没有吸收预期损失的义务,也无权获得实体的预期剩余收益。因此,公司被视为 VIE 的主要受益人,公司已将 VIE 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其合并财务报表中。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对集团业务和运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 VIE 为和翔保险、宜人财讯和宜信普惠

在得出公司是 VIE 的主要受益人的结论时,公司认为 FOS 在排他性期权协议条款下的权利为其提供了实质性的踢出权。更具体地说,公司认为,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独家期权协议的条款是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和可执行的。需要公司董事会的简单多数票才能通过决议以行使 FOS 在排他性期权协议下的权利,而不需要 VIE 股东的同意。FOS 在排他性期权协议下的权利赋予公司控制 VIE 股东的权力,从而有权指导对 VIE 经济表现影响最显著的活动。此外,FOS 在授权书下的权利也加强了公司指导对 VIE 经济表现影响最重大的活动的能力。公司还认为,这种行使控制权的能力确保了 VIE 将继续执行和更新服务协议并向公司支付服务费。如果任何一方的经营期限更新申请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将在任何一方的经营期限届满时终止。因此,公司认为其有权从 VIE 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

为 FOS 提供对 VIE 有效控制的协议

F-11 战斗机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整合基础 — 续

VIE — 续

VIE 安排 — 续

委托书 VIE 的股东已签署了以 FOS 或 FOS 指定的实体或个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根据本授权书,FOS 或其指定人员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可以行使此类股东对其在 VIE 中的股权的所有权利。只要股东仍然是 VIE 的股东,授权书就会一直有效。

排他性期权协议 VIE 及其股东还与 FOS 签订了排他性期权协议。根据该协议,VIE 的股东已授予 FOS 或其指定人员购买该等股东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选择权,购买价格等于 FOS 根据相应贷款协议向 VIE 的每位股东提供的贷款金额或中国法律要求的最低价格(以较高者为准)。

股权质押协议 VIE 的股东还与 FOS 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该协议,每个股东都将其在 VIE 中的权益质押,以保证 VIE 及其股东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书项下的义务。公司正在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部分股权质押。

将经济利益转移给 FOS 的协议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FOS 已与 VIE 签订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该独家业务合作协议,FOS 向 VIE 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以换取服务费。FOS 有权自行决定服务费的金额。

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期限内,FOS 和 VIE 均应在期限届满前续签其经营期限,以使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如果 FOS 或 VIE 的经营期限届满,如果其经营期限的更新申请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应终止。此外,VIE 的股东已授予 FOS 不可撤销的排他性选择权,允许 FOS 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 VIE 的任何或全部资产和业务。

这些协议只能在 FOS 的选择下终止,VIE 无权终止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为 FOS 提供购买 VIE 股权的选择权的协议

贷款协议根据 FOS 与各自 VIE 的每位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FOS 向股东提供无息贷款,仅用于 VIE 的初始资本化和后续财务需求。贷款只能使用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将 VIE 的所有股权出售给 FOS 或其指定代表的收益来偿还。股东必须将出售此类股权的所有收益支付给 FOS。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立即偿还贷款,其中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 VIE 的多数或 100% 股权,并且 FOS 选择行使其独家股权购买选择权。贷款期限为十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长。

F-12

目录

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整合基础 — 续

VIE — 续

VIE 安排 — 续

与 VIE 结构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认为,与 VIE 及其现有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本公司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吊销 FOS 和 VIE 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停止或限制 FOS 和 VIE 之间的任何关联方交易的运作;
对 FOS 和 VIE 施加罚款或其他要求;
要求公司或 FOS 和 VIE 修改相关所有权结构或重组运营;
限制或禁止公司将额外公开募股的收益用于为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
关闭公司的服务器或阻止公司的在线平台;
终止或限制公司的运营或施加苛刻的条件;和/或
要求公司进行成本高昂且具有破坏性的重组。

如果中国政府采取上述任何行动,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将 VIE 合并到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因为它可能失去对 VIE 及其股东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并且可能失去从 VIE 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

VIE 股东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不同,这可能会增加他们寻求违反合同条款的风险,例如通过影响 VIE 在需要时不支付服务费。公司无法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VIE 的股东将按照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利益冲突的解决将以对公司有利的方式解决。目前,公司没有现有的安排来解决 VIE 股东作为 VIE 的实益拥有人和董事以及作为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和董事可能遇到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认为,VIE 的股东不会违反任何合同安排,并且独家期权协议为公司提供了一种机制,如果 VIE 的现有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则可以将其罢免。公司依赖 VIE 的某些现有股东履行其信托义务,遵守中国法律,并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公司无法解决公司与 VIE 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公司将不得不诉诸法律程序,这可能导致其业务中断,并且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F-13 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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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整合基础 — 续

VIE — 续

与 VIE 结构相关的风险 — 续

在扣除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后,合并 VIE 和合并 VIE 子公司的以下财务报表金额和余额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2023

    

2024

RMB

RMB

资产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362,736

1,157,943

限制性现金

25,063

证券交易

 

76,053

77,426

应收帐款

 

56,735

53,823

合同资产,净值

154,384

127,767

合同成本

3

1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45,781

29,173

融资应收账款

113,951

3,439

关联方应付金额

 

447,891

380,407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61,735

59,283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338

77,463

使用权资产

10,659

4,105

总资产

 

4,403,266

1,995,893

 

 

负债

 

 

应付帐款

 

18,211

12,462

应付关联方的金额

 

6,586

129

递延收入

 

15

114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1,243,490

1,080,562

递延税项负债

20,019

8,655

租赁负债

9,749

3,502

总负债

 

1,298,070

1,105,424

截至 12 月 31 日的年份,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净收入

 

1,821,561

 

1,623,596

 

1,954,557

净收入

 

424,834

 

351,373

 

1,193,627

截至 12 月 31 日的年份,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1,151,656

 

1,013,875

 

1,173,94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417,535

906,485

54,683

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399,700)

 

(963,700)

 

F-14 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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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整合基础 — 续

VIE — 续

与 VIE 结构相关的风险 — 续

根据 VIE 合同安排,FOS 有权指导 VIE 的活动,并且可以将资产转出 VIE。没有合并的 VIE 资产作为 VIE 义务的抵押品,只能用于清偿 VIE 的义务。VIE 的债权人(或实益权益持有人)没有追索公司的一般信用。考虑到明确的安排和隐含的可变利益,任何安排中都没有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向 VIE 提供财务支持的条款。但是,如果 VIE 需要财务支持,公司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选择,在遵守法定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向 VIE 股东提供贷款或向 VIE 提供委托贷款,为其 VIE 提供财务支持。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VIEs 不得将其部分净资产(相当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法定公积的余额)以贷款或现金股息的形式转让给公司。有关限制性净资产的披露,请参阅附注 23。

合并 ABFE

作为集团将其投资者基础从个人投资者扩展到机构投资者的战略的一部分,集团与某些信托或资产支持特别计划(“ABS 计划”)建立了业务关系,统称为由第三方信托公司管理的合并资产支持融资实体或 ABFE。ABFE 的设立仅用于投资于集团在其平台上提供的贷款,通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为信托的受益人提供回报。

集团向 ABFE 提供贷款便利和发放后服务。集团还有权通过提供 ABFE 的贷款服务和违约贷款催收服务来指导对 ABF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

通过收取的交易费用、保证金和直接投资,本集团有权从 ABFE 获得可能对 ABFE 产生重大影响的利益或承担损失。本集团通过收取的交易费用、以保证金形式提供的担保或直接投资,在 ABFE 中持有重大可变权益。因此,公司被视为 ABFE 的主要受益人,并将 ABFE 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合并到合并财务报表中。

ABFE 的资产不提供给公司的债权人。此外,ABFE 的投资者对公司的资产没有追索权。

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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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仁数码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合并 ABFE — 续

在扣除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后,合并 ABFE 的以下财务报表金额和余额包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2023

 

2024

    

RMB

    

RMB

资产

 

  

限制性现金

 

267,271

108,142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5,942

10,318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288,764

382,058

持有至期满投资

10,420

6,587

总资产

 

572,397

507,105

 

负债

 

应付帐款

1,023

649

应付关联方金额

1,517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445,762

368,022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2,142

107

总负债

 

450,444

368,778

    

截至 12 月 31 日的年份,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净收入/(亏损)

 

17,949

(68,024)

66,603

    

截至 12 月 31 日的年份,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使用) / 提供

 

(1,434)

211,185

299,841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34,976

(900,142)

(329,459)

现金净额(用于)/由融资活动提供

 

(85,587)

818,305

(79,281)

合并 ABFE 的所有资产都是 consolidated ABFE 义务的抵押品,只能用于清偿合并 ABFE 的债务。

估计值的使用

根据 GAAP 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以及财务报表日期的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内报告的收入和支出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此类估计不同。重大会计估计用于但不限于收入确认及其相关账户、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应收融资备抵、担保负债、以公允价值支付给投资者的贷款公允价值计量、以公允价值应付给投资者、其他金融投资、财产、设备和软件的折旧寿命、租赁贴现率和基于股份的薪酬。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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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收入

截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集团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下表说明了根据会计准则编纂 (“ASC”) 606“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收入”,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的收入分类。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金融服务业务:

 

  

 

  

 

  

贷款便利服务

在某个时间点

 

1,362,685

2,240,852

 

2,721,389

发放后服务

加班

 

204,336

17,203

 

5,957

担保服务

加班

10,999

50,865

429,299

融资服务

加班

278,783

55,974

93,239

别人

在某个时间点

 

102,929

150,225

 

223,225

小计

 

1,959,732

2,515,119

 

3,473,109

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服务

在某个时间点

 

731,797

963,822

 

408,369

小计

 

731,797

963,822

 

408,369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电子商务服务

在某个时间点/加班

302,896

1,267,104

1,865,621

别人

在某个时间点

440,195

149,588

58,802

小计

743,091

1,416,692

1,924,423

总净收入

 

3,434,620

4,895,633

 

5,805,90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同期确认总收入为 27.77 亿元、39.48 亿元和 39.91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止年度的同期确认总收入分别为 6.58 亿元、9.48 亿元和 18.15 亿元。

金融服务业务:

贷款便利化、发放后和担保服务的收入

该集团作为连接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在线市场提供服务。投资者过去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2020 年,集团停止为个人投资者提供的新贷款提供便利。

本集团提供贷款便利服务、担保服务及发放后服务(例如现金处理、为某些贷款人收款及短讯服务)。

本集团已确定,在贷款发放和偿还过程中,其不是投资者或借款人,而是作为代理人将投资者和借款人联系在一起。除在合并 ABFE 中向投资者支付的贷款和应付款项、本集团发行的直接融资租赁产生的贷款和应收租赁外,本集团不记录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便利的贷款在其平台上产生的应收或应付贷款。

本集团按预先约定的时间表向借款人、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和担保公司(如有)收取交易费用(包括贷款便利服务费、发放后服务费和担保服务费)。本集团还根据未来事件收取服务费(例如,提前偿还贷款和逾期付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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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收入 — 续

贷款便利化、发放后和担保服务的收入 — 续

本集团确定其客户既是机构投资者,也是借款人。对于平台上促成的每笔贷款,本集团将贷款便利服务、发放后服务和担保服务(仅适用于风险承担模式下的安排)视为三项独立的服务。本集团根据历史经验以及在贷款发放前对每个借款人进行的信用尽职调查,评估借款人和机构投资者支付到期服务费的能力和意愿,并确定是否有可能收取服务费。其中,担保服务根据 ASC 主题 460“担保”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担保服务的收入在集团摆脱潜在风险后确认。集团在每笔贷款开始时确认了随时可用的担保负债,并在担保期限内将其摊销到“担保服务收入”中(参见担保负债的会计政策)。虽然发放后服务属于 ASC 860 的适用范围,但由于 ASC 860 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因此采用了 ASC 606 收入确认模型。贷款便利服务和发放后服务是 ASC 606 规定的两项独立的履行义务,因为这两种交付物是不同的,因为客户可以单独从每项服务中受益,并且集团提供服务的承诺在合同中彼此分开识别。

本集团将贷款便利化服务、发放后服务和担保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为借款人、第三方融资合作伙伴和担保公司(如有)按预先约定的时间表收取的服务费,扣除增值税。交易价格包括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形式的可变对价。本集团在交易价格中反映了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并根据借款人提前还款百分比的历史信息和当前趋势,使用预期价值法估计这些合同的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在担保服务(如有)和上述两项履约义务之间分配。

本集团首先根据 ASC 460 担保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担保负债(如有),该担保要求担保最初根据 ASC 606 中的指导以公允价值计量。然后,其余对价分配给贷款便利服务和发放后服务,使用与 ASC 606 中的指导一致的相对独立销售价格。集团没有贷款便利服务或发放后服务的可观察独立销售价格信息,因为它不提供独立贷款便利服务或发放后服务。市场上没有可供集团合理获得的类似服务的直接可观察独立销售价格。因此,独立销售价格的估计涉及重大判断。集团使用预期成本加利润率法来估算贷款便利服务的独立销售价格,作为收入分配的基础。在估算贷款促进服务的独立售价时,本集团会考虑提供该等服务所产生的成本、类似安排的利润率、客户需求、竞争对手对本集团服务的影响以及其他市场因素。然而,就发放后服务而言,由于主要服务是关于贷款回收和现金处理,本集团可以参考提供相同服务的其他公司,因此本集团可以获得市场上类似服务的直接可观察的独立售价。

对于每种类型的服务,当(或作为)实体通过将承诺的服务转让给客户来履行服务/履行义务时,集团确认收入。贷款促进收入在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发起贷款时确认,贷款本金转让给借款人,此时促进服务被视为已完成。发放后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的基础贷款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担保服务的收入(如有)在担保期内确认摊销(参见担保负债会计政策)。

剩余履约义务是指在发放后服务下未履行服务的交易价格金额。本集团按月收取服务费,用于预付或两者兼而有之。对于可部分退还给借款人的预付费用,本集团根据历史提前还款概率和相应的预定可退还金额估算退款,并在收到此类费用时记录相应的退款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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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收入 — 续

贷款便利化、发放后和担保服务的收入 — 续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分配给与发放后服务相关的未履行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分别为 360 万元和 340 万元,其中约 100% 和 100% 的剩余履约义务将分别在未来 12 个月内确认,其余部分将在随后 12 个月内确认。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确认的与前期履行(或部分清偿)的履行义务相关的收入与因估计预付款率和服务费分摊率的变化而对可变对价的调整无关紧要,

融资服务收入

集团通过其子公司提供贷款。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是固定的。集团在“融资服务收入”项下确认收入,以使用实际利率法在贷款期限内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和利息。

金融服务的其他收入

金融服务业务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推荐服务费、技术支持服务费、贷款提前还款和逾期还款的罚金。

本集团向第三方公司和相关方提供推荐服务,将未通过信用评估的借款人转介给第三方公司和相关方。具体而言,一旦借款人点击、注册或被平台上的其他资金提供者接受,本集团将从平台获得固定比例的推荐费。一旦这些平台确认推荐完成,收入即被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推荐服务分别产生 64,892 元、120,216 元和 205,187 元。

本集团通过授权使用其专有软件系统,向第三方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根据与交易对手预先商定的条款,根据使用量按固定费率收取费用。当交易对手实际使用服务并确认使用量时,按月确认收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技术支持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 12,194 元、18,682 元和 15,142 元。

违约金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一定比例(逾期付款)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付款)计算,本集团在收到费用时确认相关收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借款人分别收到 25,694 元、11,196 元和 2,8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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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收入 — 续

(一)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服务收入

集团通过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各种健康和人寿保险产品以及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来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集团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并赚取经纪佣金,该佣金按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的百分比确定,包括续保时支付的保费。集团已将其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承诺确定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集团对保险公司的履约义务得到履行,佣金收入(包括续保佣金收入)在保单生效时确认。续保佣金收入根据预计的续保保费率确认。

下表提供了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的收入分列金额:

    

2022

    

2023

    

2024

RMB

RMB

RMB

保险经纪服务:

 

  

 

  

 

  

人寿和健康保险业务

 

420,273

551,809

30,992

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311,524

412,013

377,377

 

731,797

963,822

408,369

本集团销售的健康及人寿保险产品的期限各不相同,通常为至十年。对于健康及人寿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整个保单期限内每年根据已支付的保单保费向本集团支付首年首年首期保费和续保佣金。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续保佣金收入分别占保险经纪服务总收入的 9.7%、6.0% 和 2.6%。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期限为一年,本集团从保单持有人在该年度支付的保费中收取预先约定的百分比作为佣金。由于其佣金结构的性质(例如保单变更或取消),本集团的合同条款可能会产生可变的对价。

集团根据对未来客户行为和市场状况的假设,通过估计实体预期在保单的保费收取期限内有权获得的佣金来确定其合同的交易价格。集团根据历史经验、对投保人行为、当前经济状况和其他影响因素的合理和有支持的预测,对续保保费率进行估计。此类估计根据 ASC 606 受到“约束”。也就是说,集团使用预期价值方法,并且仅在此类交易确认的累计收入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将估计金额包含在交易价格中。

(c)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电子商务服务收入

根据 ASC 606,当集团通过将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即资产)转让给客户来履行履约义务时,集团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资产的控制权时,资产即被转让。对于具有多个不同履约义务的收入安排,每个不同的履约义务都单独核算,总对价根据合同开始时的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每个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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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收入 — 续

(c) 消费与生活方式业务及其他:— 续

电子商务服务收入 — 续

本集团评估是否适合记录产品销售总额和相关成本或作为佣金赚取的净额。

当本集团作为委托人时,本集团在作为委托人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对其进行控制,因为它主要负责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受到库存风险的影响,并有权酌情确定价格,收入按总额记录。

本集团作为代理商时,其履约义务为协助第三方商户履行其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销售成功后,本集团根据销售额向第三方商户收取固定费率佣金。收入按净额确认。

本集团主要提供多种非实物产品,以满足客户在生活场景中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这些产品根据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分为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对于包含客户退款权利的合同(例如,可取消会员资格、带有有条件终止条款的服务包),交易价格包括与客户退款相关的可变对价。本集团将预估的客户退款权利纳入交易价格,并根据历史退款经验和具体合同条款,使用预期价值法估算这些合同的可变对价。然后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确定的不同履行义务。

一次性认可产品

信用额度提高、快速贷款审批、一次性平台服务权利等产品在服务交付后立即确认为收入。这些服务为客户提供即时利益,例如提高借款额度或加快申请处理速度,前提是集团的履约义务在某个时间点得到满足。当客户获得合同权利时,收入将记录在“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下,交付后没有持续的义务。

订阅产品

对于年度和季度会员卡和分层服务套餐,它们为集团的客户提供一套不断发展的福利,例如定期获得折扣利率、现金返还奖励或流媒体平台特权,这些福利代表着一项随时可用的义务。订阅在提供服务时或提前支付。收入在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因为集团履行了持续的履约义务。收到会员费后,金额最初记录为“递延收入”,并根据时间和福利交付时间表的流逝按比例在“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下确认。

分期付款期限产品

对于分期付款条款的产品,相关权益将在分期付款期内分期分配给客户,并在分期付款期间平均确认收入。如果客户预付分期付款,则剩余权利将在提前付款日期分配,相关收入立即确认,反映加速履行义务。

集团会定期根据实际退款体验审查其退款率假设。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因估计退款金额与实际退款金额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调整并不重要。

2023 年和 2024 年,集团作为本金的运营产生的收入分别占电子商务总收入的 99.7% 和 100%。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与电子商务收入相关的库存余额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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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收入 — 续

其他业务的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推荐服务费。推荐服务收入于本集团成功完成推荐时确认。

合同资产,净值

根据 ASC 606,合同资产代表集团获得对价的权利,以换取集团在付款到期前已转让给客户的服务。

对于金融服务业务,本集团对便利化服务相关月费的对价权以借款人的实际付款为条件,因为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前提前终止贷款合同,且没有义务支付剩余的月费。因此,在确认贷款便利化服务和发放后服务的收入时,本集团在确认贷款便利化服务和发放后服务的收入时,为分配给便利化贷款服务和发放后服务的月度服务费记录相应的合同资产。超过付款到期日但尚未支付的月费将重新分类为应收账款。本集团仅在其认为可能会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几乎所有对价以换取转让给客户的服务的情况下确认合同资产。

就保险经纪服务而言,合同资产将记录在本集团已提供服务但相关款项尚未到期时进行安排。合同资产归属于经纪佣金,该佣金取决于保单持有人的未来保费支付。

合同资产根据 ASC 主题 326 按扣除核销和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历史账面金额列报。集团根据包含历史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估计,并根据反映当前经济状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进行调整,确定了合同资产的信贷损失准备金。集团每季度评估和调整合同资产的信贷损失准备金,或根据需要更频繁地评估和调整。

如果相关贷款的任何还款逾期 90 天,并且没有其他因素证明有可能收回拖欠金额,则合同资产将被认定为无法收回。如果相关贷款的任何还款逾期 90 天,本集团将注销合同资产和相应的津贴。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约资产扣除准备金后分别为 978,051 元和 1,008,920 元。

合同成本

本集团为成功向本集团推荐借款人支付佣金。基于成功推荐而支付的佣金被视为合同收购成本,并在应支付佣金时资本化。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摊销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70 万元和人民币 20 万元。

资本化合同成本的摊销在确认资产相关收入时计入合并经营报表。如果集团本应确认的资产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则合同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集团的合同成本减值损失分别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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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收入 — 续

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主要包括从客户那里收到的年卡和季度会员卡的保费。递延收入在服务期间提供相关服务时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止年度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6550 万元和 5400 万元。

担保应收账款

在风险承担模式下,本集团为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违约的情况下,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有权从集团获得未付的利息和本金。

应收担保应在贷款开始时确认,等于根据 ASC 460-10-30-2(b) 以公允价值记录的备用负债,并考虑集团在独立公平交易中发行相同担保服务所需的溢价。担保服务的独立销售价格根据预期净支付通过加价保证金进行评估,该利润率不得超过集团收取的总交易价格。集团根据产品组合、违约率和贷款条款估算预期净支付。应收担保应收账款根据 ASC 主题 326 按扣除核销和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历史账面金额列报。集团根据纳入借款人历史信用风险的估计,并根据反映当前经济状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进行调整,确定应收担保的信用损失准备金。本集团每季度评估和调整其应收担保损失准备金,或根据需要更频繁地评估和调整。应收担保在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时减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及其他准备金”中分别记入了 70 万元、310 万元和 6580 万元的担保准备金。

担保责任

在风险承担模式下,本集团为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违约的情况下,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有权从集团获得未付的利息和本金。

根据 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在担保开始时,集团确认了 ASC 460 项下的备用担保负债和相关应收担保,以及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CECL”) 模型下的或有担保负债和信用损失准备金。初始确认后,ASC 460 备用担保在担保期限内直线释放为担保收入,而或有担保则减去集团为补偿借款人违约时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而支付的支出。CECL 模型下的信用损失准备金包含在“或有负债准备金”中,并在每个期末重新估值,以反映对未来净支付的最新估计。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出售资产或为有序交易转移负债而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记录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会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权威文献提供了一个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该层次结构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分为三大层次。整个公允价值计量所在的层次结构级别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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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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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公允价值 — 续

1 级输入基于在活跃市场交易的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未经调整的报价。
2 级输入基于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基于模型的估值技术,其中所有重大假设都可以在市场上观察到,或者可以通过基本整个资产或负债期限的可观察市场数据来证实。
3 级输入通常是不可观察的,通常反映管理层对市场参与者在为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假设的估计。因此,公允价值是使用基于模型的技术确定的,包括期权定价模型、贴现现金流模型和类似技术。

公允价值期权

本集团已为合并 ABFE 的资产及负债选择公允价值期权,否则该等资产及负债将不会以公允价值列账。该选择是不可撤销的,并在初始确认时以个别形式适用于金融工具。有关已选择公允价值期权的合并 ABFE 的金融工具的披露,请参阅附注 6。

贷款的公允价值和以公允价值应付给投资者的

集团已为应付给合并 ABFE 投资者的贷款和相关款项以及从合并 ABFE 回购的贷款选择公允价值选择权,否则这些贷款不会以公允价值计值。此类选择是不可撤销的,并在初始确认时单独适用于金融工具。集团使用贴现现金流估值方法估计贷款和应付款项的公允价值,方法是使用适当的贴现率对估计的未来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未来净现金流量根据合同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同时考虑了预计的预付款和净冲销,以预测未来损失和贷款的净现金流量。贷款公允价值和应付给投资者的变动按净额报告,并记录在合并经营报表的“公允价值调整收益/(亏损)”中。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集团在金融机构的支票、货币市场和短期存款证账户中的无限制存款。集团将所有规定到期日为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或更短时间的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

限制性现金

限制性现金是指合并后的 ABFE 通过独立银行账户持有的现金,这些现金无法满足集团的一般流动性需求,以及限制性银行账户中的担保存款和因诉讼而被冻结的资金。

应收帐款

应收账款按根据 ASC 主题 326 扣除核销和可收回准备金后的历史账面金额列报。集团根据估计确定应收账款准备金,该估计结合了历史经验和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当结算金额低于未偿历史余额或本集团确定不收回余额时,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分别录得 46,715 元和 154,925 元的应收账款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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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融资应收账款

融资应收账款是指来自集团子公司的贷款和租赁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按摊销成本计量,并根据针对任何核销调整的未偿本金、针对任何核销调整的应计应计利息以及信贷损失准备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报告。融资应收账款的摊销成本等于未付本金余额加上净递延发放成本(如有)。集团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融资账款条款的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如果借款人在月度计费期结束时未支付月度付款,则余额被视为逾期。

本集团的融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向汽车购买者提供的融资租赁贷款(已于 2022 年 2 月停止)和自 2023 年初起由集团海外子公司发放的无担保小额循环贷款。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和海外无担保小额循环贷款通常具有两种不同的风险特征,因此本集团将融资应收账款的信用质量作为两个不同的投资组合进行监控。融资应收账款(包括本金和应计利息应收账款)的准备金根据 ASC 326 确定,确定的水平被认为合理,以吸收截至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期投资组合中可能存在的损失。尽管融资租赁贷款和小额循环贷款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但本集团的关键信用质量指标是其融资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逾期天数)。在评估贷款组合的未来表现时,本集团通过考虑历史拖欠率、相关的工业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和拖欠贷款回收率来估计贷款违约率。影响管理层当前对报告期间预期信用损失估计的因素没有重大变化。

如果应收融资贷款逾期超过 90 天,则应收融资账款将处于非应计状态。如果本集团向借款人提供豁免,或者当管理层确定余额无法收回并且如果贷款逾期超过 3 年时,本集团将停止催收工作,则应收账款将撇账本金和应计利息将被撇账。如果先前核销的金额随后被催收,则集团将根据实际收款确认利息收入。

金融投资

该集团的金融投资包括交易证券、持有至期限投资和其他金融投资。

证券交易

交易证券是指集团购买和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目的是从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这些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易于销售的金融工具。产生的所有损益,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益,都记录在合并损益表中。

持有至期满投资

当集团有积极意图和能力持有证券至到期时,投资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并按摊余成本入账。

本集团定期审查其在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投资是否出现减值,并通过应用估计损失率确认备抵金(如有)。本集团在评估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潜在减值时,会考虑可用的定量和定性证据。信贷损失准备金是从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基础中扣除的估值账户,以表示预期就持有至到期投资收取的金额的净账面价值。

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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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投资 — 续

其他金融投资

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或交易证券标准的金融投资被归类为其他金融投资,以公允价值报告,未实现损益记录在综合收益/(亏损)表内。已实现损益计入实现损益期间的合并经营报表中。

集团定期评估每项投资的减值情况。对于集团不打算出售的投资,公司会评估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由于信用风险恶化造成的。与信用相关的减值损失,不超过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的金额,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信用损失准备金确认,并在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中进行相应调整。由于信用改善而导致的公允价值的后续增加通过信用损失的冲销和信用损失准备金的相应减少来确认。任何与信用无关的公允价值下降都将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记录在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集团持有的任何投资均未持续处于未实现亏损状态。

股权投资

集团的股权投资包括使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贷款形式使用计量替代方案核算的股权投资。

使用权益法核算的权益投资

根据 ASC 323 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集团采用权益法会计处理其权益投资,集团对其权益投资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其他控制权。在权益法下,集团最初按成本记录投资。集团随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将其在每个权益投资对象的净收入或亏损中按比例计入投资日期后被投资方的收益和现金分配(如有)。集团根据 ASC 323 评估权益法投资的减值。当价值下降被确定为非暂时性时,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投资相关减值”下的收益中确认。

使用测量替代方案核算的股票投资

集团通过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但权益法投资除外。对于集团对其没有重大影响且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集团选择按成本、减值以及正负可观察价格变化的后续调整记录这些投资。根据这种计量替代方案,只要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化,就需要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集团做出合理努力来识别已知或可以合理知道的价格变化。集团还对这些投资在每个报告日期是否减值进行定性评估。如果定性评估表明投资减值,集团必须根据 ASC 820 的原则估计投资的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必须在其综合经营报表的“股权被投资方业绩份额”中确认等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减值损失。

F-26 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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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资产收购

如果交易涉及收购不符合企业定义的一项资产或一组资产,则将其作为资产收购入账。资产收购按成本入账,其中包括资本化的交易成本,不会导致商誉确认。收购的成本根据相对公允价值分配给收购的资产。

2023 年 7 月,集团以总对价 2.049 亿元收购中国持牌融资担保公司重庆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集团认为这是一项资产收购,因为所收购的总资产的几乎所有公允价值都作为单一可辨认资产集中在许可中。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财产、设备和软件包括建筑物、计算机和传输设备、家具和办公设备、软件、许可证和租赁改进,这些改进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摊销来记录。折旧和摊销按以下估计使用寿命的直线法计算,而建筑物、家具和办公设备的估计剩余价值5%。

建筑

20 年

计算机和传输设备

    

3 年

家具和办公设备

5 年

软件

1-5

许可证

无限期

租赁权改进

超过租赁期限或预期使用寿命(以较短者为准)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金额可能无法再收回时,集团就会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减值情况。当这些事件发生时,集团通过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因资产使用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进行比较来衡量减值。如果预期未贴现现金流的总和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集团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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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服务和其他运营成本

发放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可变费用和供应商成本,包括与信用评估、客户和系统支持、支付处理服务以及与促进和服务贷款相关的收款相关的成本。它还包括与保险产品分销相关的成本,包括保险代理人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交易费用。此外,它还包括电子商务业务的商品成本。

租赁

集团将合同条款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归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集团在上述任何期间均无融资租赁。

使用权 (“ROU”) 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开始日期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减去收到的租赁激励,加上任何初始直接成本,使用开始日期的租赁折扣率。由于集团经营租赁的隐含利率不容易确定,因此集团使用基于开始日期租赁付款的类似期限内抵押借款的估计利率的增量借款利率。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集团根据对信用和财务状况相似的公司的公开交易债务证券的分析来估计其增量借款利率。当出租人向集团提供标的资产时,集团开始确认租赁费用。集团的租赁剩余租赁期限最长为三年,其中一些包括将租赁延长额外期限的选择权,该期限必须根据相互协商与出租人达成一致。在考虑了产生经济激励的因素后,集团未在租赁期限内包括其无法合理确定行使的续约选择权期。

公司选择不记录期限少于 12 个月的短期租赁的使用权资产。短期租赁的成本在租赁期内的合并运营报表中以直线法确认。

基于股份的薪酬

所有授予员工和董事的基于股份的奖励,例如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均在授予日期根据奖励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扣除没收后的股份薪酬在归属期内加速确认为费用,相应的影响反映在额外的实收资本中。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在合并运营报表中根据受让人的工作职能进行分类。

没收在授予时估计,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不同或预期不同,则在后续期间进行修改。预计没收率的变化是通过变更期间的累积追赶调整确认的,也会影响未来期间确认的基于股票的薪酬费用的金额。集团使用历史数据来估计归属前选择权,并仅记录预期归属的奖励的股票薪酬费用。

根据 EITF Issue 00-231 第 21 期,授予宜信员工以及宜信合并集团中其他子公司的奖励应确认为集团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向母公司支付的视同股息。扣除没收后的股份补偿在归属期内加速确认为宜信的视同股息,其相应影响反映在额外的实收资本中。

对非员工的股份奖励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集团使用分级归属归因法确认薪酬成本。

1 尽管问题 00-23 也已失效,但 EITF 第 00-23 期第 21 期中的指南仍然适用,因为它是关于这些奖励会计的唯一可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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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当前所得税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进行规定。

递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法提供,该方法要求根据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财务报表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的,使用预计差异将逆转的当年有效的颁布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程度是这些资产更有可能变现。在做出此类决定时,管理层会考虑所有正面和负面证据,包括预计未来应税收入的未来冲销和近期经营结果的未来冲销。

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影响以最大金额确认,该金额在相关税务机关审计时更有可能持续。如果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持续的可能性低于 50%,则不会被确认。所得税的利息和罚金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集团未因不确定的税务状况而确认任何所得税,也未产生与潜在少缴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任何利息和罚款。

增值税 (“VAT”)

集团按 3% 或 6%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取决于实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的相关附加费。增值税在发生时作为收入扣除额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分别为 776,907 元、477,328 元和 582,524 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体可以抵消其销项税额负债,以抵消已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增值税净额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记录为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每股净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净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入除以当期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摊薄后每股净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入除以当期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和摊薄性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普通股等价物包括使用库存股法归属于限制性股票单位时可发行的股票。当包括普通股等价物股票具有反稀释性时,此类股票不包括在摊薄后每股收益计算的分母中。

股息

公司的股息在宣布时确认。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是指集团在某一期间内因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而发生的权益变动,但不包括因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而产生的交易。所列期间的综合收益/(亏损)包括净收益/(亏损)、其他金融投资的未实现收益/(亏损)变化以及外币折算调整。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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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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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金融工具的销售和转让

金融工具的销售和转让根据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负债清偿的权威指南进行会计核算。具体而言,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金融资产、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参与权益的转让才作为销售入账:

金融资产与转让方及其合并关联方及其债权人隔离;
受让人或实益权益持有人有权对转让的金融资产进行质押或交换; 和
转让方不能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

本集团以汽车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并将融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资产管理公司(附注14)。由于金融资产的转让不符合出售会计的条件,因此该交易被作为借款入账。因此,相关融资应收账款保留在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并继续作为未发生转让进行报告和会计处理。这些转让的现金收益作为负债报告,归属利息费用在相关交易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确认。

外币换算

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本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本集团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及 VIE 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

以外币计价的交易将按交易日期的现行汇率折算为功能货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为功能货币。汇兑损益作为其他收入的组成部分计入收益。

集团的财务报表从功能货币折算为报告货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使用资产负债表日期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除当期产生的收益外,其他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使用定期平均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记录在其他综合(亏损)/收入中。

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仅为方便读者,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财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 1.00 美元 = 7.2993 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认证汇率。任何陈述均无意暗示人民币金额可能或可能以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续

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外币风险

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局受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负责管理人民币兑换外币的行为。人民币的价值受中央政府政策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影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 5,755,750 元和 3,518,573 元。

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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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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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严重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以及关联方的应付款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几乎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均存放于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存款保险条例》,每家银行的存款均投保,每家银行的存款上限为 50 万元人民币。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通常是无担保的,来自中国客户的收入。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来自对第三方的贷款。本集团通过对其客户或第三方进行的信用评估以及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程序,减轻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向第三方贷款的风险。本集团认为,关联方的应付款项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

以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信用由信用审批、限额和监控程序的实施控制。

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三年中,任何一年的客户收入均未占总净收入的 10% 以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集团的一名客户分别占集团应收账款的 37% 和 60%。

最近采用的会计指南

2023 年 11 月,FASB 发布了 ASU 2023-07“分部报告(主题 280):应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ASU 2023-07”)。ASU 2023-07 旨在改进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加强中期披露要求,并为具有单一应报告分部的实体提供新的分部披露要求。本集团于 2024 年 1 月 1 日采纳了该指南,该指南的采用并未对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请参阅附注 21 了解更多信息。

最近尚未采用的会计公告

2023 年 12 月,FASB 发布了 ASU 2023-09“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ASU 2023-09 旨在提高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ASU 2023-09 在 2024 年 12 月 15 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并将前瞻性采用,并可选择追溯适用。集团正在评估该指南的影响,但预计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4 年 11 月,FASB 发布了 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 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ASU 2024-03”)。本次更新中的修订旨在改进有关公共商业实体费用的披露,并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以获取有关常见费用标题(例如销售成本、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中费用类型(包括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和损耗)的更多详细信息。ASU 2024-03 适用于 2026 年 12 月 15 日之后开始的财年和 2027 年 12 月 15 日之后开始的中期。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该 ASU 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31 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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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3. 应收担保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的应收担保如下: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2023

2024

RMB

RMB

担保应收账款

 

6,221

 

537,791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准备金

 

(3,331)

 

(63,659)

应收账款担保,净额

 

2,890

 

474,13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应收担保变动如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RMB

RMB

年初余额

 

6,038

 

6,221

当年新增

 

50,182

 

1,027,383

当年的收款

 

(47,178)

 

(490,356)

核销

 

(2,821)

 

(5,457)

年终余额

 

6,221

 

537,791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无法收回账款准备金变动如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RMB

RMB

年初余额

 

(3,017)

 

(3,331)

当年新增

 

(3,135)

 

(65,785)

核销

 

2,821

 

5,457

年终余额

 

(3,331)

 

(63,659)

4. 合约资产净值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同资产如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RMB

RMB

合约资产

 

1,142,192

 

1,126,636

津贴

 

(164,141)

 

(117,716)

合同资产,净值

 

978,051

 

1,008,920

下表列出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同资产准备金变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RMB

RMB

年初的余额

 

153,435

 

164,141

合同资产津贴

 

196,426

 

234,122

核销

 

(185,720)

 

(280,547)

年底余额

 

164,141

 

11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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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5. 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2023

2024

RMB

RMB

存款 (i)

327,987

1,295,010

预付投资

938,516

预付费用

17,247

57,102

从外部支付网络提供商处应收的资金 (ii)

41,354

38,953

应收利息

14,905

10,065

商誉 (iii)

4,778

4,778

用于处置融资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

1,989

1,274

别人

15,361

15,887

423,621

2,361,585

(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存款余额主要分别包括 3.19 亿元和 12.86 亿元的商务合作保证金。

(二)本集团在外部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开立账户,收取贷款本金、利息和服务费。从外部支付网络提供商处应收的资金余额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日收到的累计服务费金额,这些费用随后被收取。
(三)2020 年 4 月,本集团以总对价 1550 万元收购了一家保险经纪持牌公司 。按收购资产公允价值和承担负债分配的收购价格分别为人民币 5380 万元和 3830 万元。 本次收购确认了人民币 480 万元的商誉。本集团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内未录得任何商誉减值。

6.     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本集团没有按非经常性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

在初始确认后经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如下:

12月 31, 2023

    

1 级输入

    

2 级输入

    

3 级输入

    

公允价值余额

RMB

RMB

RMB

RMB

资产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5,791,333

5,791,333

限制性现金

267,271

267,271

证券交易

76,053

76,05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677,835

677,835

其他金融投资

276,084

127,000

35,000

438,084

总资产

6,410,741

127,000

712,835

7,250,576

负债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i)

447,279

447,279

总负债

 

447,279

44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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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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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 续

12月 31, 2024

    

1 级输入

    

2 级输入

    

3 级输入

    

公允价值余额

RMB

RMB

RMB

RMB

资产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841,284

3,841,284

限制性现金

260,273

260,273

证券交易

77,426

77,426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421,922

421,922

其他金融投资

291,190

27,000

35,000

353,190

总资产

4,470,173

27,000

456,922

4,954,095

负债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i)

368,022

368,022

总负债

368,022

368,022

(i):在以公允价值应付给投资者的款项中,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应向关联方支付的金额分别为 1,517 元和零。

由于集团向投资者支付的贷款和相关款项并非在价格易于观察的活跃市场中交易,因此集团使用涉及大量不可观察输入的贴现现金流方法来衡量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包括贴现率、净累积预期损失率和累积提前偿付率。金融工具根据不可观察因素在整体公允价值计量中的重要性被归类为 3 级估值层次结构。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中,集团未将任何资产或负债转入或转出 3 级。

重要的不可观察的输入

    

    

12月 31, 2023

    

12月 31, 2024

输入范围

 

输入范围

金融工具

 

不可观察的输入

加权 - 平均值

加权 - 平均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

 

折扣率

14.0%-20.0

%  

20.0%-24.0

%

 

净累积预期损失率 (i)

0.5%-8.3

%  

1.1%-9.4

%

累积提前还款率 (i)

7.5%-18.2

%  

8.2%-18.1

%

以公允价值向投资者支付

 

折扣率

7.5%-8.3

%  

6.5%-7.0

%

(一)以贷款量的百分比表示。

上述输入可能导致公允价值的显著增加或减少。具体而言,贴现率的提高会显著降低贷款的公允价值;相反,贴现率的降低会显著增加贷款的公允价值。贴现率是根据市场利率确定的。

F-34 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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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不包括股票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

6.     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

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 — 续

贷款公允价值和应付给投资者的变动在合并经营报表中作为“公允价值调整收益/(亏损)”净额报告。关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 3 级贷款和应付给投资者的其他信息如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

RMB

RMB

年初余额

 

54,049

677,835

贷款发放

 

1,494,096

 

1,246,178

主体集合

(